吉林长春,女子孙某为了提高孩子的成绩,给孩子找了一个女家教,看着29岁的王某,孙某有些担心,毕竟,她也听过某些传闻。
之后,孙某说服了自己,王某不是培训机构的职员,她是某学校的老师,有正当职业,为人和气,很正经,看着也不像乱来的人。
谁曾想到,突然有一天,孩子告诉孙某,爸爸与老师的关系有些对劲,两人经常偷偷地在一起,很亲密,像是在谈恋爱。
孙某当时就慌了,她没想到,自己也会遇到这种事情,但孙某终究不是普通的女性,她让自己冷静下来后,开始收集丈夫出轨王某的证据。
不查不要紧,一查就被吓了一跳。两人已保持不正当关系长达4年之久,还经常在自己家里、酒店内发生关系,非常大胆。
证据收集完后,孙某开始了破局行动。
当丈夫再一次与王某到某酒店私会时,孙某等在楼下,拨打了110报警电话,民警来了个捉奸在床。
随后,孙某又向王某所在学校、教育局投诉,并公布了王某破坏自己家庭,与自己丈夫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的证据,让王某无法在学校立足。
学校通过调查,确认属实后,对王某作出了记过处分,王某当年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紧接着,孙某以夫妻双方感情已破裂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处准予离婚。
《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感情是否破裂,没有客观标准,只能进行主观判断,但是,这一条列举了5种视为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
其中包括“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和兜底条款“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孙某丈夫虽然出轨了王某,而且两人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但是,并不属于“与他人同居”。
法律上的同居认定,非常严格,需要长期、稳定的一同生活,或者公开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这里说的长期,一般是指3个月以上。
也就是说,孙某与丈夫离婚,属于“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不属于“与他人同居”。
《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配偶一方有重大过错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法庭上,孙某提供了100多段王某与丈夫在一起的视频,其中不乏两人亲密的片段。
民事纠纷,实行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不管是离婚诉讼,还是损害赔偿,都需要无过错方提供证据证明。
最终,因孙某提供了充分的证据,法院审理后,支持了孙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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