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民法典之婚姻家庭编部分修改要点(民法典事业编考点)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该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与此同时,《婚姻法》废止。其中对结婚的条件与结婚的效力进行了部分修改,接下来我们来对比学习。

一、结婚条件的改变

(一)关于结姻的禁止条件

民法典删除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疾病”这一结婚的禁止条件。

这个规定也是一直存在着争议,争议的原因大致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医学上并没有明确规定何种疾病属于禁止结婚的疾病,这也导致了这种事由在实践中也很难统一裁判。另一方面,结婚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因为患有疾病就不能结婚,侵害了公民的婚姻自由权。因此民法典删除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疾病”这个规定。

二、婚姻效力的改变

(一)关于无效的婚姻

1.民法典将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从结婚的禁止要件里删除。不再作为禁婚要件,因此也不作为婚姻无效的情形。

(二)关于可撤销的婚姻

1.新增“告知严重疾病义务”,即结婚登记前不如实告知的,对方可请求撤销该婚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以往对于是否构成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实践中也很难统一裁判,此次修改为“严重疾病”更便于司法的认定与裁量。

2.修改了“因胁迫结婚请求撤销婚姻的时间起算点”,由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修改为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先前《婚姻法》规定,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而且也只能是本人,向法院或者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婚姻请求的,应当在登记之日起1年内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应在恢复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但实践中婚姻关系是一种持续性的状态,此次《民法典》中对于起算点修改为“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更加有利于保护婚姻关系中被胁迫一方的利益。

【练习】

关于结婚条件与婚姻效力的表述,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小王男20周岁,小丽女18周岁。青梅竹马,双方自愿结为夫妻,并举办了隆重的婚礼,他们为有效的婚姻。

B.小王隐瞒家中贫困的事实,扮做富二代,租赁名牌服装和豪车对小丽展开猛烈追求,小丽误以为真,与小王登记结婚。他们的婚姻为可撤销婚姻。

C.小王患有艾滋病且与小丽婚后仍未治愈,他与小丽的婚姻为无效婚姻。

D.小王威胁小丽,不与他结婚就杀掉她全家,小丽无奈只得与小王结婚。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小丽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婚姻。

【中公答案】D。中公解析: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法定的结婚年龄男性不得早于22周岁,女性不得早于20周岁,并且结婚的形式要件为登记,所以A选项中他们的婚姻为无效婚姻。受欺诈的婚姻在满足其他条件的情况下是有效婚姻,所以B选项说法错误。民法典将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从结婚的禁止要件里删除,不再作为禁婚要件。因此也不作为婚姻无效的情形,所以C选项的说法错误。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以在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之内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所以D选项说法正确。故本题正确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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