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区门票管理制度1
第一条
门票属有价证劵,由公司按规定统一印制、管理,财务部直接管理和发放。公司其他部门对门票负有监督权。
第二条
公司门票的销售实行票务员责任制,即各售票点所售门票原则上由票务员统一领取、缴款、核销库存。财务室对票务人员进行业务、资金管理;售票人员由票务人员进行业务、资金管理。各经营部经理对门票负有管理责任。
第三条
门票的领取原则上由票务人员、其经营部经理或票务员指定的人员到财务室办理相关手续,所领门票数量可据业务量灵活确定。领取门票当提前三天向财务室提出门票需求量。领票时,须填写“门票领用登记台帐”。
第四条
平时门票的领取,由票务人员直接到财务室办理;急时(如遇节假日)门票可由财务室直接送达票务部。
第五条
票务人员向售票人员发放门票和收回票款时,应办理相关交接手续;门票销售人员休假或因其它原因不能正常上班时,票务人员应当收回其票款及未销售的门票。
第六条
票务人员应根据其业务情况,合理确定门票库存量。门票及票款,应当存放于安全、干燥的地方,妥善保管,遗失、短少门票及票款,应由相关责任人员全额赔偿。
第七条
凡进入景区的游客均须购票,其优惠政策、折扣方案均按公司相关规定执行;门票的减免,凭公司开具的相关证明办理,各经营部均无权自行决定,门票销售时,应当标明当日时间;门票查验时,应标示其已使用情况。
第八条
除核定的售票人员零星备用金(核定额为500元)外,票务人员原则上应将每天的收入上缴公司财务室。若当日或累计收入超过2000元时,必须于当日上缴;在经营过程中,若当日收入已超过20000元时,应及时与财务室联系上门收款事宜;若当日收入额较少时,经财务室同意,可适当延长缴款期限。
第九条
非从公司财务室领取,已出售使用过或已视为废票的门票,财务人员、售票人员均不得销售,也有权拒绝使用。未经公司同意而销售者,一经查实,将处以相关责任人员涉票金额10倍的罚款,并同时以警告、降职、撤职或开除等行政处分。
第十条
门票的监察由公司另派人员执行。门票监察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门票的合理、有效性,打折方案执行,门票减免证明等。门票监察中凡发现不符合上述规定的门票,应立即报请公司领导及时处理,涉及上述第九条的按第九条规定处理,除此之外,
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以涉票金额5倍的罚款,公司将同时给予其警告、降职、撤职或开除等行政处分;并对有功人员以精神、物质奖励。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室对门票实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防止门票款挪用,保证资金及门票安全。
第十二条
门票的销毁,只能由公司财务室指定销毁方案报请总经理批准后,集中进行处理。
景区门票管理制度2
一、职责
售票员负责景区门票的收费及票据的出据。
检票员负责景区门票售情况及进入景区人员的门票查验工作。
二、售票员岗位制度
1、遵守景区所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到票款清楚,售票情况记录完整,违规一次扣除售票员本人当月绩效工资30元。
2、领取票据时,要详细登记签字盖章,并认真填写相关记录,严禁他人代领票据,如发生带领情况,一次扣除售票员本人当月绩效工资30元。
3、保管好票据现金及单据,下班前及时交财务人员,对票据和现金应做到日清月结,不得私自挪用和外借,如私自挪用和外借公款,若经发现一律交由司法部门处理。
4、售票时,钱票当面点清,唱收唱付时音量清晰适中。服务时坐姿端正、态度和蔼、主动热情解答游客的询问,有问必答,解答游客询问时详细全面;
5、售票员要忠于职责,不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6、班前清扫售票室卫生,保持售票室的整洁,下班后关闭电脑电源;
7、遵守景区上下岗时间,不擅离职守,遵守时间按时上下班或擅离职守的;
8、病假、事假须事先具备书面手续,经主管领导批准方可请假(迟到超过30分钟后再临时请假的将一律不予准假,并视同旷工处理),病假三天以上需持医院证明和医院收费收据,如无医院收费收据视同事假处理。
9、售票员在工作中要努力学习,提高自身修养和服务技巧,熟练使用礼貌用语为游客提供优质服务。
10、所售票据和所收现金,认真清点核对,以防出错,注意识别假币,在验钞设备齐备的’情况下,杜绝收到假币,如若收到假币,一律由售票员本人承担。
三、检票员岗位制度
1、遵守单位各项工作制度,严格检票程序,忠于职责,不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2、班前打扫卫生区卫生,保持卫生区的整洁干净。工作用品、物品摆放到位,下班时收回告示牌及工作用品;
3、站立服务。保持正确的站姿,要端庄自然、亲切、稳重。面对游客要文雅、自如、端正、稳重、自然亲切;
4、服务使用礼貌用语,要来有迎语,去有送声,语言清晰准确,声音动听。要熟练使用礼貌用语十字(您好,谢谢,请,再见,对不起)。
5、热情主动服务。在客人走到距检票口十米时,要行注目礼,用目光迎接客人。客人到检票口时,要彬彬有礼,主动招呼,亲切问候,如:“您好,请问您几位?”等。
6、检票时,要双手接过客人递过来的票,验后双手将票还送给客人,并说:谢谢合作,请保管好您的票据等敬语。
7、唱票与清点人数时,声音要洪亮清楚,清点人数不能用手指指游客。
8、在接待重要客人时,全体检票员要站立并向客人致意问候。
9、对客人提出的问询详细答复,做到百问不厌,用词贴切,简洁明了,口齿清楚。
10、对待特殊人群(老人、残疾人等)要主动提供必要的帮助。
11、积极组织游客有秩序的通过,避免混乱现象的发生。
12、客人离去时,要向客人道别,并诚恳热情欢迎其下次再来。
13、对客人的意见和建议汇总分析上报主管领导。
14、检票时要认真、细致。做到票数与游客人数相符,不得漏检或私自放无票人员进入,如有漏票或私自放无票人员进入的情况,检票人员不但要补交漏、逃的票,还将扣除当月绩效工资30元。
15、需要回收票据存根的要及时回收,整理清点并分类统计,及时上交。
16、遵守景区上下岗时间,不擅离职守。
景区门票管理制度3
第一条为加强对旅游景区(点)门票价格管理,维护旅游市场价格秩序,进一步促进我省旅游业和文化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国家及我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外开放的旅游景区(点)门票及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
第三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旅游景区(点)门票及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实施管理。
第四条旅游景区(点)门票及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管理,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全省协调、按质论价”的原则,实行省级和市(州)两级管理制度。
(一)5A级景区(点)门票及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管理。
(二)4A级及以下景区(点)门票及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由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管理。
第五条景区(点)门票及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
(一)依托国家自然资源或文化资源投资兴建的旅游景区(点)门票,以及景区内具有垄断服务性质的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景区内其他已经形成充分竞争的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观光车、缆车(索道)、游船等。
(二)非依托国家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由商业性投资兴建的人造景区(点)门票及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旅游景区(点)门票及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的制定与调整,要按补偿旅游景区资源保护和管理费用以及补偿旅游区内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损失的原则确定。
第七条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依据旅游部门的审批许可,制定和调整旅游景区(点)门票及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制定和调整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旅游景区(点)门票价格必须实行成本监审,按规定程序进行价格听证,提高决策透明度。
第八条对于尚未具备成本监审条件的新开发的旅游景区(点),根据投资、A级旅游景区等情况,可核定临时试行价格。试行1~3年后,根据运行成本等,核定正式门票价格。
第九条严格控制门票价格上涨,合理确定门票价格调整期限和调整幅度,保持票价水平基本稳定。
(一)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门票价格,因成本支出大幅度增加确需调整的,应当在调价前六个月向社会公示。同一景区门票价格上调频率不得低于3年。
(二)景区门票价格的调整幅度,以旺季票价为准。50元以下的(不含50元),一次提价幅度不得超过原票价的35%;50元(含50元)-100元的(不含100元),一次提价幅度不得超过原票价的30%;100元(含100元)以上的,一次提价幅度不得超过原票价的20%。
(三)不得在劳动节、国庆节和春节等法定节假日期间及之前1个月内提高门票价格和景区内交通运输等服务价格。
第十条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景区门票价格,应当按照旅游等相关部门规定的A级标准,合理确定比价关系。
第十一条景区门票原则上实行一票制,未经批准不得设置园中园门票。
对旅游景区(点)内必须实行重点保护性开放的特殊参观点,确需单独设置门票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从严审批。在景区内举办展览、大型文体活动,原则上不另外收取门票,确实需要另外收取门票的,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核定一次性门票价格。将普通门票和特殊门票或相邻的门票合并成联票的,联票价格应低于各种门票之和,联票和普通门票应由游客自主选购,不得捆绑向游客强行销售。
第十二条季节性较强的旅游景区门票价格,应当分别制定淡、旺季门票价格,票价应保持合理比价关系。
第十三条旅游景区门票价格应充分体现公益性。对具有社会公益性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城镇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门票价格应按规定免费开放。暂不具备免费开放的,应当从低核定门票价格。
第十四条旅游景区内观光车、游船等交通运输服务价格,要逐步实行旅游参观点一体化管理,要依照有关规定采取招标等方式公开、公平确定经营者,引入竞争机制,提高服务质量,降低服务价格。
对于不能引入竞争的交通运输服务项目,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并按照有利于保护资源和环境、方便游客、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原则核定价格。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应单独标示、单独销售,不得与门票捆绑销售。
第十五条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景区门票应当实行以下优惠政策:
(一)免门票群体:6周岁(含6周岁)以下或身高1.2米(含1.2米)以下的儿童,60周岁(含60周岁)以上老人,残疾人、人民警察、消防救援人员、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及军队离退休干部凭有效证件免收门票。
(二)减半收取门票群体:对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及6周岁(不含6周岁)-18周岁(含18周岁)未成年人、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下学历学生凭有效证件减半收取门票价格。
(三)对列入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景区(点),对大中小学学生集体参观实行免票,学生个人参观实行半票。
(四)对旅行社等团购门票实行的价格优惠率最高不得超过门票价格的20%,优惠办法和优惠率要对外公布。
(五)与宗教活动场所有关的景区(点),对所属的宗教教职人员及其工作人员及所属的宗教是同一宗教教职人员,或举行过入教仪式并持有有效证件(如佛道教居士证、皈依证等)的同一宗教信教群众,应免收门票,但浏览参观点内提供的索道、观光车、游船等交通运输服务项目的费用除外。
(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政府政策文件对门票价格优惠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旅游景区(点)不得区别中外游客、本地外地游客设置两种门票价格;不得在出售门票的同时强制代收保险费及其他任何费用。普通门票、特殊参观点门票、联票及临时展览门票必须一并公示,由游客自愿选择。
第十七条旅游景区(点)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明码标价方式由同级管理权限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进行监制。未经监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和使用。景区门票价格应当印制在门票票面的明显位置上,不得用加盖印章形式在票面上标示价格。
第十八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旅游景区(点)门票和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由旅游经营者按照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依法自主制定,合理确定票价水平。
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景区参照本办法对未成年人、老年人、现役军人、残疾人等特定旅游消费群体实行门票价格优惠。
第十九条旅游景区(点)门票价格应当实行公示制度,在售票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门票价格、门票价格优惠范围和幅度以及观光车、游船等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和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第二十条旅游景区(点)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价格诚信制度,加强自我约束。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纠正,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xx〕771号)同时废止。
景区门票管理制度4
第一章总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武当山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的管理。
第四条风景区内的自然风貌、文物古迹、园林建筑等必须依法保护和管理。风景区内的游客和其他人员应当遵守风景区的有关规定,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爱护风景区内的各项公共设施,自觉维护风景区的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特区管委会)在所辖行政区划范围内行使县级人民政府的管理职权,负责风景区的保护、管理、开发、利用、规划和建设。特区管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二)领导风景区所属各部门的工作;
(三)采取有效措施,保护风景区内的风景名胜资源;
(四)负责风景区内文物、古建筑保护及维修等管理工作;
(五)负责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工作并保护其合法权益;
(六)根据批准的《武当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和实施各景区的详细规划,对风景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依法进行管理;
(七)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建设、维护、管理风景区交通、通讯、电力、供水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八)按照合理的环境容量和物资技术条件发展旅游事业,负责风景区内的安全、城建监察、交通、环境卫生、食品卫生和服务业管理等;
(九)保护风景区内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上级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特区管委会内设的景区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一、二级保护范围内风景区(以下简称核心景区)的统一管理工作。
特区管委会内设的其他职能部门受特区管委会的统一领导,业务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开展工作。按照垂直管理原则设立的派出机构,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
第三章文物古迹的保护
第七条对风景区内的古建筑,包括古墓葬、古遗址、石窟、石刻、壁画、碑碣、亭、台、井、池、河、桥等文物古迹及其附属物,以及革命史迹和有纪念意义的各类建筑物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已列入各级重点保护的文物单位,应严格按照依法划定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进行保护管理。
第八条已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占用,已被占用的必须限期退出,由特区管委会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经批准使用、管理或临时借用文物建筑的单位,应当接受特区管委会有关职能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负责古建筑的维修保养和附属文物的安全,并对其负责管理的文物逐件登记造册,由特区管委会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报上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在既属于文物又是宗教活动场所的地方从事宗教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并依法做好文物保护工作。
第九条所有文物保护单位对文物进行保养、修缮或拆迁复原时,应当由特区管委会按文物保护级别报经上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严格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切实按照有关工程技术规范实施。
第十条各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收藏机构应建立健全防火、防盗等岗位责任制,对火源、电源以及避雷设施等实行严格管理,并配置必要的消防、报警设备。文物库房应当做到防火、防盗、防潮、防蚀。
严禁在文物保护单位及附近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毒害性物品、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严禁刻划、涂污、盗取、毁坏文物古迹和革命史迹。
严禁在各文物景点出售、燃放烟花爆竹。焚香化纸必须在指定的地点进行,并有专人看管。
第四章自然景物的保护
第十一条风景区的自然资源,应在调查、鉴定的基础上划定保护范围,列出保护重点,制定保护措施,加强保护和管理。各景区、景点、景物可分别设立醒目的说明和标牌,并做到因地制宜,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第十二条建立健全风景区植树绿化、封山育林、护林防火、防治病虫害、保护野生动物以及其他各项管理制度,切实保护好风景区的自然景物。
第十三条在核心景区内不得划分自留山、责任山,村民应有计划地向外迁移。风景区内禁止毁林垦荒,对风景区内已开垦土地应当逐步停耕还林。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非法侵占风景区内的土地,禁止以任何名义或方式非法转让风景区内的土地。
第十四条加强对风景区森林资源管理,严禁乱砍滥伐;重点保护范围内的林木,确需修剪或更新性质的采伐的,应经特区管委会有关职能部门同意,并报林业主管部门批准,获得采伐许可证后方可进行。
在核心景区内严禁野外用火、室外吸烟,生产、生活应使用沼气、煤气等污染较小的燃料。
第十五条风景区内的古树名木,应登记挂牌、建立档案,严加保护。切实做好病虫害和其他自然灾害的预防工作,防止游人、施工人员等损害古树名木。
第十六条切实保护好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严禁在风景区内进行猎捕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存和繁衍的活动。因科学考察研究,确需采集动、植、矿物等标本的,必须先经特区管委会有关职能部门审核,再按程序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在指定范围内限量采集。
风景区内的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捕杀、储藏、加工、运输或经营野生动物。
第十七条严禁在核心景区开山采石、挖坡取土、滥挖药材、采集花草以及进行其他破坏地形地貌、植被的`活动。确因建设、维护工程需要就地取用的沙石料,应当在指定的地点限量采取,但不得进行剧烈爆破,影响自然景物和人文景观的安全。
第十八条特区管委会应当加强风景区内环境、公共卫生等方面的管理,建立健全有关管理制度并认真加以落实。
第五章规划建设
第十九条风景区内一切工程建设,必须按照《武当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其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符合规划要求。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手续必须经特区管委会有关职能部门审核后,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风景区建设和景点配套设施,必须按明、清建筑风格规划设计。屋顶、屋面不得采用黄色,高度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核心景区内新建、扩建、改建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建筑物,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应经景区管理职能部门审查同意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凡不按批准的建筑设计图纸施工,变动布局,增加层次,改变建筑风格的建筑物和未经报批以及审批手续不全而施工的工程,一律按违章建筑处理。
第二十一条风景区内各项建筑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周围的林木、植被、水体及地貌等,不得造成污染和破坏。施工结束后,必须及时清理场地,需要绿化的,应当及时绿化。
风景区内凡属污染环境、破坏自然景物和人文景观、严重妨碍游览活动的设施和建筑物,应限期治理和逐步迁出。
第二十二条严格控制风景区内的经营服务网点总体容量。核心景区内的经营服务网点,由特区管委会根据风景区规划统一规划布局,并与周围景物、景观相协调。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营业执照时,应当执行核心景区经营服务网点规划。
在风景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指定地点、区域内依法经营。禁止擅自搭棚、摆摊设点、扩面经营或出店经营。
第二十三条风景区内的门票(包括进山门票、各景点门票)由特区管委会统一管理。门票的制价、调价,必须首先报经特区管委会审查同意后,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武当山风景名胜区的风景名胜资源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对在风景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所有单位和个人收取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在风景区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除直接用于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外,必须依照有关规定缴纳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
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主要用于风景区的景观维护和建设、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具体收费标准和使用办法,由特区管委会提出方案,按程序报经省财政、物价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六章道路交通管理
第二十五条风景区旅游公路和古神道两旁3米以内,严禁堆放杂物、搭棚摆摊,严禁在公路上打场晒粮。
严禁在公路两侧法定间距内修建永久性固定设施。
第二十六条旅游公路及其会车镜、防护栏等配套设施,古神道及其沿途石阶、栏杆、扶手、标识、标牌及音响、线路、照明等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严加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移和破坏。
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可在风景区适当的地方设立交通执勤点,负责风景区内的交通安全。进入风景区内的所有车辆,必须自觉遵守有关交通法规,服从统一管理。
第二十八条交通管理部门和特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旅游线路的养护工作,并在危险地带设置安全标志,采取防护措施,保证旅游线路的畅通。
第七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九条对在风景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特区管委会或上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三十条在风景区内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区管委会有关职能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在文物保护单位及附近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毒害性物品、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的;
(二)在文物景点出售、燃放烟花爆竹,或在非指定地点焚香化纸的;
(三)在核心景区内野外用火、室外吸烟的。
有强行揽客、强买强卖、欺行霸市、哄抬物价等违法经营行为以及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打骂游客等违法行为的,由特区管委会有关职能部门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二条风景区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景区门票管理制度5
一、工作人员上岗必须统一着装,佩戴工作证,端庄大方,热情待人以礼待客。
二、工作时间不准脱岗、串岗和酒后上岗,不准会亲友,带小孩,不准办与工作无关的事。
三、工作中必须使用普通话和文明用语,细致,耐心地回答游客的提问。
四、售、检票员必须坚持两人一组的工作制度,按规定出售和查验有效日期的门票,售票员售票时实行唱收唱付,严格按照票面价格出售,凡出售假票、废票或借工作之便谋取私利、贪污、受贿或挪用票款者,一经发现除加倍处罚外,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辞退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凡私自放人或不负责任,不按规定导致无票进入景区的第一次写出检查,在本部门作出检讨,补齐应收票款外,并通报全公司待岗一个月;第二次除补齐应收票款外,给予当事人应收票款数3倍的.罚款,并通报全公司予以除名。
六、严格执行门票管理规定及相关财务制度,旅行社、团体购票进应查阅对方与本单位签订的定团协议,出团计划书等有关证件。
七、游客购票时,售票人员要主动讲明票价,提高收款速度,点钞、点票快捷,准确,减少顾客等待时间。
八、门票实行一人一票制,对于旅行社,团体检票时,检票人员要提前清点游客数量及门票数量并查看团队有关证件,门票扫描或打孔后方可放行。
九、在景区提供旅游服务行业的从业人员凭本人工作证件进入景区(必须是以团队形式入园)。
十、本公司工作人员进入各景区时须出示本人的工作证(工牌)。为加强安全管理,无成年人携带或照看的未成年人不得进入景区游览。
十一、当发生强行入内不出示门票或逃票时,工作人员应态度和蔼,礼貌处理,并及时与部门领导联系,不得中断检票工作。
十二、在接待上级领导或来宾,需办理优惠票务或免票时,须经公司领导批准并办理相关优惠或免票手续。根据查验进入景区嘉宾有关证件,认真填写公司接洽嘉宾登记表。做到情况属实,并提前通知下一岗位做好准备工作。
十三、随时填写游客流量统计表,每小时将游客流量向游客中心上报一次。
十四、售票员下班后,清点当天所有票款,确保票款安全无误上交财务,短款自赔,长款归公。
十五、严禁非售票人员进入售票前台,非计算机操作人员不得使用计算机。违规上述规定的员工,经批评教育仍不悔改者,公司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者上交公司相关部门处理。
景区门票管理制度6
1、总则
1.1景区安全保卫工作应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内保条例》及景区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坚持“预防为主,确保重点,预防犯罪,保障安全”的工作方针。
1.2安全保卫工作应确保景区及游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严禁易燃、易爆、易碎物品及利器,放射性等危险品进入景区。
1.3携带物品出入景区,应严格按照景区制定的《关于携带物品出入景区的管理办法》执行。
1.4安全保卫人员应经常检查消防用具、火源、电源、水源的完好与安全状况,发现问题,立即处理并向上级报告。
1.5严禁未经领导允许,徇私情将外来人员及车辆放入景区,更不允许员工及外来人员在景区内开快车。
1.6安全保卫人员应对全景区进行经常性地认真检查,以防有人损坏花草树木、建筑、设备及其它财物。
1.7严禁在景区内打架、斗殴、偷窃、赌博、吸毒、领导汇报情况。
1.9安全保卫值班人员应熟记火警、匪警电话、当地派出所电话及景区主管领导的电话,出现情况应及时报警,并向景区领导报告。
2、景区治安管理规定
2.1工作标准
2.1.1坚守岗位,严格交接班制度。
2.1.2治安管理人员必须具备铁面无私的品格,奋不顾身同坏人坏事作斗争的大无畏精神和召之即来、来之能战的军队作风。
2.1.3充分发挥“景区卫士”的职能,有效地保证景区的正常秩序,确保景区财物及游客的人身财产安全。
2.1.4及时制止不良事件的发生,有力打击不法分子。
2.1.5开园前、闭园后,对所辖区域进行检查。
2.1.6开园后在岗位上进行正常的值勤工作,并协助环卫人员搞好景区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
2.1.7协助市场管理部作好票房的押款工作。
2.1.8负责景区内外的夜间值勤工作,执行轮流值岗制度,保证景区财产的安全。
2.1.9严格执行景区关于员工、车辆进出景区的规定,按景区规定对进出景区的员工、车辆和业务往来人员进行检查。
2.1.10作好疏导工作,保证出入通道畅通无阻。2.1.11严禁游客和无关人员进出员工通道。2.1.12保持岗亭和大门清洁卫生。
2.1.13门卫应站姿端正,精神饱满,衣冠整洁,对待游客热情礼貌。
2.2开园期间的秩序维护和检查
2.2.1保安人员上岗后,检查辖区内公共设施是否完好,如有损坏,报有关领导,并填报《维修单》报场务管理部门维修。
2.2.2负责维护景区游览、表演场所的秩序。
2.2.3巡视辖区的治安情况,清理三无人员,留意票房、餐厅、商场、广场等场所的可疑人员或闲杂人员。
2.2.4对进出景区调度口的车辆应进行疏导指挥及查验,确保秩序井然。
2.2.5各辖区保安人员应制止炒卖转售门票、无证摊贩、乞讨等不良现象。
2.2.6保安人员每天协助市场管理部门作好押款工作。2.3闭园期间的检查和守护
2.3.1检查辖区范围内的公共设施是否完好,如有损坏,立即报有关领导,并填写《报修单》报景区场务管理部门维修。
2.3.2闭园后,用文明礼貌的态度规劝游客离园。
2.3.3检查景区内各商场、餐厅、办公楼的安全状况,出现问题及时处理。
2.3.4夜间巡视时,应密切留意和盘查可疑人员和闲杂人员,确保景区和承包租赁单位的财产、物资安全。
2.3.5加强各通道口进出车辆和人员的查验。2.4交接班
2.4.1早班、中班、夜班及机动班应作好交接班工作。班前由领班安排岗位,交代任务,班后作简单工作小结。
2.4.2各班组提前10分钟到岗接班。如接班人员未到位,交班人员不得离岗。
2.4.3接班时要详细了解上一班的值勤情况和当班应注意的事项。
2.4.4接班人员应将上一班交接的有关事项查点清楚。
2.4.5交班前,应将值班场所打扫干净。
2.4.6各领班每天应填写《保安值勤记录》,对班组值勤情况、处理的问题、交接班事项及违纪惩罚等填写清楚,并签署姓名和日期。
2.5刑事治安案件的处理
2.5.1发生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时,负责人员应立即上报有关领导和公安部门,并赶赴现场处理。
2.5.2处理案件时,本着保护景区员工、游客人身、财产安全的原则并注意维护景区的形象和声誉。
2.5.3向当事人和目击者了解事情的经过,作好笔录。
2.5.4负责人员填写《刑事案件、治安案件记录表》,连同当事人和目击者的笔录一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2.6检查与考核
2.6.1为确保和落实各岗位的具体操作规范,治安负责人负责班组日常工作检查和考核;负责人每两周至少对各岗位进行一次检查和考核,并填写《服务质量检查表》;部门负责人对各岗位进行巡视抽查。
2.6.2检查时发现一般不合格,按景区有关规定处理,并填写《奖惩通知单》;发现严重不合格,由负责人填写《不合格及纠正措施报告》逐级上报,并按要求整改处理。
3、景区保安人员的管理
3.1总则
3.1.1爱岗敬业是做好保安工作的.基础;认真负责是做好保安工作的前提;依法执勤是做好保安工作的依据;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是做好保安工作的保证;贯彻执行各项治安、保卫制度规定,是每个保安人员的责任。
3.1.2保安人员执勤时要做到“五要”:要服装整洁、干净一致;要仪容仪表严肃端庄;要认真负责,保持警惕;要文明礼貌;要依法执勤,有礼有节。
3.1.3保安人员值班时要做到“六不”:不抽烟喝酒;不串岗离岗;不闲谈睡觉;不操手插手;不徇私舞弊;不打人骂人、不与游客争吵。
3.1.4严格落实“八防”职责:防失火,防爆炸,防盗抢,防落水,放逃票,防破坏,防诈骗,防窃密。
3.1.5实行区域值班责任制,谁的区域谁负责,谁值班谁负责。
3.1.6实行交接班制度,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
3.1.7实行执勤日志制度,对执勤期间发生的重要情况、重要电话、突发事件应及时进行处理、上报、记录。
3.1.8凡进入景区的人员、车辆一律实行通行证制度,无证无票,不得进入;货证不符,不得出门。
3.1.9门卫执勤时要保证准入车辆的通行,及时疏导大门交通,并经常清理景区大门附近的卫生。
3.1.10认真执勤,妥善处理各类突发情况,正确回答游客的提问,严格盘查可疑人员、物品,遇有突发事件、抢劫、爆炸、打人行凶等暴力犯罪时,要敢于制止、抓捕,并进行正当防卫,合理合法使用保安权利。
3.1.11妥善处理各种事务和工作关系,遇有不了解、不清楚的问题,不要乱回答,要及时请示;遇有不正常或重要的情况要及时处理,及时汇报。不请示,不汇报造成不良后果的,执勤人员要承担全部后果。
3.2保安着装管理制度
3.2.1保安人员必须按规定着装,领花、领带、帽徽要严格按照规定缀钉、佩戴,保持着装严整。
3.2.2保安人员执勤时必须系武装带、戴制式大沿帽、穿保安服。
3.2.3值勤时间以外及非因公外出,不得着保安制服。
3.2.4保安人员在训练、劳动时着迷彩服,不得穿保安服。
3.2.5保安服和迷彩服不得混穿,不得与便服混穿。
3.2.6保安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上述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否则视情节给予处罚。
3.3保安人员职业道德准则
3.3.1总则保安人员的职业道德准则是:遵守纪律,热爱人民、文明执勤,忠于职守、服从指挥,敬业爱岗、热情服务,英勇果敢、不畏艰险。
3.3.2遵守纪律、公正廉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景区的规章制度及保安的行业纪律,依法执勤,秉公办事,洁身自爱,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和景区形象。
3.3.3热爱人民、文明执勤要热爱、保护、服务于游客,执勤时要着制服,先敬礼后述事,尊重他人,体现良好个人职业形象和景区形象。
3.3.4忠于职守、服从指挥要保护游客的利益和景区的利益,要有责任感、事业心,提倡团队精神,服从工作需要,维护个人职业形象和景区形象。
3.3.5敬业爱岗、热情服务要以景区为家,做景区人,热情周到耐心地为游客服务,保持良好的个人职业形象和景区形象。
3.3.6英勇果敢、不畏艰险遇突发事件要讲究策略,斗智斗勇,在紧要关头、关键时刻要无所畏惧,勇敢向前,展现良好的个人职业素质。
3.4保安员六条禁令为了加强保安人员的管理,提高执勤保安的素质,特制定保安人员六条禁令如下:
3.4.1禁止保安人员在执勤中吸烟、喝酒。
3.4.2禁止保安人员在执勤中脱岗串岗。
3.4.3禁止保安人员无故旷工和私自调班。
3.4.4禁止保安人员在执勤中与别人攀谈。
3.4.5禁止保安人员贪污受贿,参与赌博。
3.4.6禁止保安人员打架斗殴,防卫过当。
凡是违反以上禁令3.4.1至3.4.4条者罚款处理,如累犯予以辞退;违反3.4.5和3.4.6条者予以辞退。
3.5保安人员的纪律规定
3.5.1服从命令,听从管理,有令必行,有禁必止,加强请示汇报,随时接受领导检查,不得超越职责权限,各行其事。
3.5.2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严格执行保安人员的各项规章制度,不赌博,不酗酒,不参与社会丑恶现象。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严格执法。
3.5.3坚守岗位,忠于职守,按时上岗,不迟到不早退,不擅自离岗,值勤时不睡觉、不喝酒、不干私活、不闲谈。认真做好责任区的安全防范工作。
3.5.4保守国家机密和单位内部的机密,不该问的事不问,不该说的事不说,不与无关人员谈论景区内部情况,不擅自把无关人员带入景区。
3.5.5严于律己,廉洁奉公,不索贿受贿,不徇私舞弊。
3.5.6自觉遵守景区的有关规章制度,不得私开单位和他人车辆,不准私自处理单位的各种废品。
3.5.7文明执勤,礼貌待人,严肃端庄,讲理讲法,不刁难游客,不打人骂人,不包庇违法犯罪,不陷害好人,严格执法,不以权谋私。
3.5.8团结同志,以诚待人,事事处处维护景区的良好形象。
3.6对讲机使用管理办法
3.6.1对讲机是景区配备给保安人员的工作用具,使用人员要爱惜使用,认真保管。
3.6.2对讲机要分配到人,专人使用,专人保管。谁使用、谁保管,谁丢失、谁损坏、谁赔偿。
3.6.3对讲机不准借与保安以外的人员使用。
3.6.4对讲机从发配之日起,三年内景区不承担维修费用,如有损坏自行维修。
3.6.5对讲机要爱惜使用,不要违规使用、操作。
3.6.6要建立对讲机交接使用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