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传统文化的建议范文

关于传统文化的建议
关于传统文化的建议篇1

    它通常又是指由社会群体集体创作,或者在群体中反映其传统特征的个人创作(被群体认可),由该群体世代相传并不断发展的体现该群体的文化特征、传统习惯、心理信仰、生存环境的文学艺术表达方式。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条例》中,“民间文学艺术”则是指“来自某一文化社区的全部创作,这些创作以传统为依据、由某一群体或者一些个体所表达并被认为是符合社区期望的作为其文化和社会特性的表达形式;其准则和价值通过模仿或者其他方式口头相传。它的形式包括:语言、文学、音乐、舞蹈、游戏、神话、礼仪、习惯、手工艺、建筑术及其他艺术。”[1](P1)在联合国的其他法律文本中,称这些遗产为oral,non—material,intangi-ble,分别对应的中文为“口头/口述的”,“非物质的”和“无形的”。

    《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以下简称《建议案》)A条关于“民间创作的定义”,也作出了与上述基本相同的定义规定[2]。“民间文学艺术遗产”作为人类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它更多地表现出多元化和独特性。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进程中,它以最传统的方式在其来源群体内部世代相传,从而逐渐成为它来源的那个群体的象征和特有的表达方式。就中华民族而言,它是中华民族基本的识别标志,是中华民族最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之一,也是几千年以来维系中华民族生存和发展的动力和源泉之一。中华民族的祖先在长期的生产实践、社会实践及思维实践中,创造了许多灿烂的民间文学艺术,形成了优秀的文化传统。它不仅成为凝聚中华民族的精神纽带和中华儿女的精神家园,而且对整个东方文化的形成与发展,产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影响,对人类文明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

    国际社会重视和加强对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1989年10月17日~11月16日于巴黎举行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第25届会议指出:考虑到民间文学艺术是人类的共同遗产,是使各国人民和各社会团体更加接近以及确认其文化特性的强有力的手段;注意到它在社会、经济、文化及政治方面的重要意义,它在一个民族历史中的作用及在现代文化中的地位;强调民间创作作为文化遗产和现代文化之组成部分所具有的特殊性和重要意义,承认民间创作之传统形式的极端不稳定性,特别是口头传说之诸方面的不稳定性,以及这些方面有可能消失的危险;强调必须承认民间创作在各国所起的作用及其面对多种因素的危险,认为各国政府在保护民间文学艺术方面必须起决定性的作用;应当尽快行动起来,特制定一份给各会员国的《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大会建议各会员国根据各国的宪法规定,通过所需要的立法措施或者其他步骤,执行该《建议案》有关保护民间文学艺术(尤其是民间创作)的各项规定,以便在其领土上实施该项建议所规定的原则和措施。

    大会要求各会员国将该项建议通知负责保护民间创作事务的当局、部门或者机构,并且提请负责民间创作的各组织或者机构予以高度重视。同时,建议各会员国鼓励与负责保护民间创作的各有关组织进行深入接触。规定各会员国必须按照大会确定的日期和方式,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交实施该《建议案》情况的报告。民间文学艺术是人类的一种无形的智力劳动成果,它在本质上和整体上具有许多与知识产权共有的特征。因此,凡属能够被界定或者被确定为“作品”的表达方式的民间文学艺术,还当受到当代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保护。早在1967年的斯德哥尔摩外交会议上,官员们(含专家)曾就修改《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有关条款,专门讨论了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保护问题;198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曾联合召开了题为“民间文学艺术表达保护知识产权问题政府专家委员会”的会议,最后通过了《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免被滥用国内立法示范法条》;在WTO组织2001年11月的多哈会议“部长声明”第18~19条中,也将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保护问题,作为随后一轮谈判必须考虑的重要问题之一。

    自20世纪60年代末到80年代初,一些不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先后通过国内立法或者区域性国际条约的形式确立了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譬如,1977年签订的《非洲知识产权组织的班吉协定》,就是一个区域性的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国际条约;2000年发展中国家的安第斯组织的《知识产权共同规范》,也将“传统知识”纳入成员国的国内法保护。目前,世界上通过知识产权制度确认和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国家有50来个,还有一些国家是以判例的方式对民间文学艺术给予确认和保护。

    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鉴别及保存的规定。《建议案》在“民间创作的鉴别”条款中指出:“民间创作作为文化表现形式应当受到表现其特性的群体(家庭、职业、国家、地区、宗教、人种等)保护,并为群体而保护。”[3](P2)教科文组织要求各会员国在国家、地区、国际范围内,就民间创作的鉴别问题做好如下几项工作:(1)编制国家从事民间文学创作的机构目录,以便将其纳入地区和世界此类机构一览表;(2)鉴于必须协调各机构使用的分类体系,建立鉴别和登记(收集、编索、记载)体系或者以指南、目录等形式发展现有体系;(3)鼓励建立民间文学创作标准化分类法:(a)编制民间文学创作分类总表,以指导全世界在这方面的工作;(b)编制民间文学创作细目汇编;(c)对民间文学创作进行地区分类,特别是通过实地试办项目进行。关于“民间创作的保存”问题,《建议案》认为,“保存”涉及的是民间文学创作传统的资料;保存的“目的”是使传统的研究者和传播者能够使用有助于他们了解民间传说演变过程的资料。如果说,生动的民间文学创作由于它不断发展的特点而不能始终受到直接保护,那么,固定的民间文学创作或者研究则应当受到有效地保护。

    这种保护可以采取如下措施进行:(1)建立国家档案机构,使搜集到的民间创作资料可以较好地以稳妥的方式加以贮存,供更多的人(尤其是后人)使用;(2)建立一个国家档案中心机构,以提供某些特别服务(如编制总索引,传播关于民间创作资料的情报,以及适用于包括“保护”在内的民间创作活动标准的情报);(3)建立博物馆或者在现有博物馆中增设“民间创作展室”,展出传统的民间文化;(4)优先考虑种种表现传统民间文化的形式,它们是这些文化的现在或过去的见证(如遗址、生活方式、物质或非物质知识);(5)协调种种搜集和存档的方式;(6)对收集人员、档案人员、资料人员以及其他专门人员,进行从事保存民间创作实物和资料的培训;(7)为制作所有民间创作资料的档案和工作副本以及供各地区研究机构使用副本提供便利,确保有关的文化团体能够接触到所收集的资料。[4](P2~3)

    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传播及保护的规定。《建议案》在“民间创作的传播”中指出,应当使公民了解作为文化特性基本因素的民间文学创作的重要性,使人们意识到民间文学创作的价值和民间文学创作的必要性。为了使民间文学创作的作品及艺术得到弘扬,并且在传播的过程中保持它的完整性、准确性、科学性,避免遭到不应有的歪曲,教科文组织要求各会员国必须做到如下几点:

    (1)鼓励组织民间创作方面的地区性、全国性或者国际性活动,如庆祝会、联欢会、电影放映、展览会、研究班、专题研讨会、讲习班、培训班、专门会议等,支持传播和出版这些活动的材料、文件和其他研究成果;

    (2)通过提供补助金的方式,或者通过在新闻、出版、电视、广播和其他国家及地区的传播机构设立的民间文学艺术研究者的职位,通过确保对传播机构搜集的民间创作方面的材料进行适当归档和传播,鼓励这些单位在其节目中更多的使用民间创作资料;

    (3)鼓励各地区、各市政当局、各协会和从事民间创作的其他团体设立民间文学艺术研究者的职位,负责促进和协调本地区民间创作活动;

    (4)资助现有教育材料(如根据实地搜集到的资料摄制的录像片)制作机构,鼓励在学校或者民间创作博物馆中,以及在国家和国际民间创作展览会和联欢会上使用这些材料;

    (5)通过资料中心、图书馆、博物馆和档案机构,以及在民间创作方面的专门简报和期刊上,为公众提供民间创作的有关资料;

    (6)根据双边协定,在国家和国际范围内为从事民间创作的人士、团体和机构之间的会晤与交流提供方便;

    (7)鼓励国际科学界在接触和重视各种传统文化方面掌握适合的伦理学[4](P4~5)。为了更好地弘扬和传播民间文学艺术,在当前还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对它予以保护。

关于传统文化的建议篇2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民俗;口头和非物质遗产

[中图分类号]G1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2)52-0099-02

21世纪的第一个十年,我国又一次掀起了民间文化保护的热潮。和以往不同,这一次全面启用了一个新的概念:非物质文化遗产(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英文缩写为“ICH”)。这个概念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倡导下,经历了一个从争议到基本达成共识的命名过程。仅从术语的使用上看,就“出现过几次明显的变化,其中既有民俗(folklore)、非物质遗产(non-physical heritage)、民间创作(cultural tradition and folklore)、口头遗产(oral heritage)、口头和非物质遗产(oral and intangible heritage),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这一类总称性术语,也有后来在“代表作”申报条例和申报书编写指南中解释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两种基本类型的“文化表达形式”(cultural expressive forms)和“文化空间”(cultural space)。这长达数十年的概念嬗变过程,反映出人类展开文化间对话的决心、艰辛和成就,同时也昭示了这一框架性的综合概念在国际语境中的相对明确的内涵。

在2011年,我国出台了一部以“非物质文化遗产”命名的法律,即《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这部法律把口头文学,传统的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杂技,传统的技艺、医药和历法,传统的礼仪、节庆等民俗以及传统体育和游艺等都列为了保护对象,并将它们统称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但这个称呼毕竟不是中国人自己习惯的称呼。它是随着昆曲入选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通过,才“开始进入了中国的公共阅读空间”,但这个概念的中国含义和它的“国际来源”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独立出来将无法理解。所以我们必须借助它在国际交往语境中被定义和被使用的历史,透过术语频繁更迭的表象,才能厘清这一概念稳定且融贯的内涵。而这正是探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政策保护、数字化保护的前提。1与“民俗”有关的术语的使用

195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召开的一次政府间会议通过了《世界版权公约》。但该公约没有覆盖到“民俗”(folklore)所指称的范畴。“首创民俗一词的英国民俗学家汤姆斯认为,民俗是在普通人们中流传的传统信仰、传说及风俗,即‘民间古旧习俗或民间文学’、‘民众的知识学问’以及‘古时候的举止、风俗习惯、仪式、迷信、歌谣、寓言等’”。而这些正是后来被称作“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要组成部分。它们主要属于“非西方”的文化形态,因难以得到“西方”主导的国际版权法的保护,而遭受着严重的破坏包括被肆意掠夺和歪曲。到了20世纪的六七十年代,一些非洲和拉丁美洲国家,已经开始利用国内版权法来保护其“民俗”。例如1967年,突尼斯率先将民间文学列入版权法保护范围,此后有玻利维亚(1968,仅限于民间音乐)、智利(1970)、摩洛哥(1970)、阿尔及利亚(1973)、塞内加尔(1973)、肯尼亚(1975)……1973年玻利维亚政府建议为《世界版权公约》增加一项关于保护民俗(folklore)的《议定书》。正是在这些国家的影响下,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开始关注从国际法的角度来保护“民俗”,并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通力协作。自此,在国际社会拉开了一场围绕着“民俗”与版权保护问题的历时久远、争执不断的认同过程。

198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在日内瓦召开了专家会议,并通过了后来颁布的《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表达、禁止不正当利用和其他破坏的国家法律示范条款》(以下简称《示范条款》)。《示范条款》使用了“Expressions of Folklore”这一术语,并将其定义为:指由传统艺术遗产的特有因素构成的、由某国的某居民团体(或民营该团体的传统艺术发展的个人)所发展和保持的产品。

这一文件虽然得到了部分中东欧、非洲、拉美和亚太地区国家积极回应,但由于在世界范围内分歧太大,当1984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试图根据《示范条款》出台一个同名公约时,终因难以引起广泛共鸣而不得不作罢。

1989年,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25届大会上通过了《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这个文件完成了一个重要的转向,即把“民俗”和“知识产权”这两种从一开始就捆绑在一起却相互责难的理念分开来处理,萨曼塔·谢尔金女士在工作回顾报告中引述了杭柯教授的客观评价:《建议案》明智地强调了民俗保护的积极方面,比如以适当的方法维护和传播民俗;同时避开了消极方面,如“知识产权”及其运用中的棘手问题。与知识产权问题加以分别对待的取向日益清晰起来,以期绕开长期的困扰和最后出现的僵局,在将来的行动计划中从方法上改善工作途径,在理论基石与预期的操作结果之间厘清观念上的认识,形成内在统一的解决方案。同时也指示了两个组织在未来更加明晰的分工合作的方向。那就是在UNESCO框架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主要朝着鉴别、保存、保护、传播、维护以及国际合作这些容易达成共识的方面努力。这一方向最显著的成果即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出台。另一方面则由WIPO采取特别立法来建构与知识产权相关的特别权利体系,UNESCO积极配合。这一转向给国际社会带来了积极的影响,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和内涵在脱离民俗和版权主导的两难语境后,朝着可操作性方面进一步深化和拓展。《建议案》采用的术语是“Traditional Culture and Folklore”,是指来自某一文化社区的全部创作,这些创作以传统为依据、由某一群体或一些个体所表达并被认为是符合社区期望的作为其文化和社会特性的表达形式;准则和价值通过模仿或其他方式口头相传。它的形式包括:语言、文学、音乐、舞蹈、游戏、神话、礼仪、习惯、手工艺、建筑术及其他艺术。该定义和《示范条款》的规定基本一致,但是却用“Traditional Culture and Folklore”替换了《示范条款》使用的术语“Expressions of Folklore”。因为人们已经认识到,民俗一词带有西方人居高临下的“轻蔑”含义,故将“传统文化”置于“民俗”之前。术语的替换已经反映出教科文组织框架内一种谨慎使用“Folklore”一词的共识,这为它将来的“退出”埋下了伏笔。

2“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一词的使用

1997年6月在马拉喀什举行了“国际保护民间文化空间专家磋商会”,在会议辩论期间产生了一个新的概念,就是“人类口头遗产”(the oral heritage of humanity)。后来UNESCO执行局第155届会议指出,由于“口头遗产”和“非物质遗产”是不可分的,因此在以后的鉴别中,在“口头遗产”的后面加上“非物质”的限定。至于为什么要这样限定,学者们有不同的理解。根据向云驹教授的看法,这是由于口头遗产在某种意义上契合了另一种有形和无形文化遗产的保护传统,例如欧洲的意大利、法国、英国等国的大型有形文化遗产、小型有形文化遗产、小型可移动文物等历史悠久的遗产保护传统和法律法规用语。又如,日本、韩国、美国等从20世纪五六十年代以来开展的无形文化遗产、有形民俗文化遗产、无形民俗文化遗产、民俗文化保护等保护传统和法律法规用语。所以,在民间文化变性为口头遗产时,许多参加教科文组织制定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条例的国家代表要求补充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口头遗产并列和连缀。

在本次会议随后通过的“代表作条例”中,“口头和非物质遗产”成为了这一时期的法定用语,它被定义为“来自某一文化社区的全部创作,这些创作以传统为依据、由某一群体或一些个体所表达并被认为是符合社区期望的,作为其文化和社会特性的表达形式;其准则和价值通过模仿或其他方式口头相传,它的形式包括:语言、文学、音乐、舞蹈、游戏、神话、礼仪、习惯、手工艺、建筑艺术及其他艺术。除此之外,还包括传统形式的传播和信息。”

3“非物质文化遗产”一词的使用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法定用语,一般认为是直接从“口头和非物质遗产”这一术语演变而来,但其根源却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有关。1972年教科文组织第17届会议通过了《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但保护的范围仅限于纪念物、建筑群和遗址等物质形态的文化遗产,不能涵括非物质形态的文化遗产,而此类遗产则面临着更易受到破坏乃至消亡的严峻形势。为了完善对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体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作为与物质性、遗址性、建筑性文化遗产相对应的概念被提了出来。这个渊源可以追溯到20世纪50年代日本对无形文化财产(intangible cultural properties)保护的前瞻性立法的影响。

1992年,UNESCO启动遗产保护项目的子项目,保护对象就是“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这实际是一个与日本政府合作的项目,当时设立了“日本保护和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信托基金”。这里要注意的是“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这个术语,它应该就是1998年“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的英文“intangible”一词的来源。

UNESCO于2002年1月22日至24日在里约热内卢召开了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一项国际公约应包括的优先领域”为主题的国际专家会议。会议期间,专家们建议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取代“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此后,“非物质文化遗产”(ICH)成为了2003年10月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法定用语,并被定义为: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力。根据上述定义,进一步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列为以下五个领域:①口头传统和表述,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②表演艺术;③社会风俗、礼仪、节庆;④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⑤传统的手工艺技能。同时《公约》还对“保护”作了以下说明:“保护”是指采取措施,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包括这种遗产各个方面的确认、立档、研究、保存、保护、宣传、弘扬、承传(主要通过正规和非正规教育)和振兴。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和该《公约》保持了高度的一致,即“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所以我们可以说,在国际社会由“民俗”演绎成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个外来概念整合了我国对民间文学、民间风俗、传统工艺美术、传统技艺等对民间文化进行分类描述的概念。这将为我国民间文化的保护提供一种整体的,统一的价值追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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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EB/OL].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网http://wwwihchinacn/inc/detailjsp?info_id=502012-9-13

关于传统文化的建议篇3

2005年全局干部职工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发展为主线、以效益为目标、以经营为中心,强化业务发展,深化企业改革,加强能力建设,加大管理力度,努力实现“两个确保”的工作目标。管局办公室作为全局的综合办事机构,始终本着“三个服务”的原则,认真贯彻领导的工作部署,协调各部门的工作关系,综合掌握全局工作情况,起好上传下达的作用。现就2005年管局办公室的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坚持“三个服务”,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2005年,管局办公室在局领导的正确领导下,坚持“服务领导决策、服务基层、服务机关”的原则,认真履行工作职能,努力做到“到位不越位”。

(一)扎实做好各项基础工作 (二)加快管局机关办公自动化进程

随着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当今社会正迅速向着信息化社会前进,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的信息化是我国现代化建设中一项十分重要而紧迫的任务,电子政务又是今后一个时期信息化工作的重点。因此,国家邮政局先后下发了《关于加快建设全国邮政部门办公自动化系统的通知》(局办发[2004]48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快邮政部门办公自动化系统建设的通知》(局办发[2005]54号),要求各省于2006年1月1日起实现与国家邮政局公文传输电子化。

按照国家邮政局要求,根据管局领导的指示,办公室作为管局办公自动化系统建设项目负责单位,协同科技处、科研所,于2004年9月起对项目正式立项、开发、建设。确立了系统建设目标为:通过办公自动化系统建设,实现企业决策能力、企业快速反应能力、企业形象及企业管理水平的提升;确立了系统建设的应用目标是:建设一个覆盖管局机关各处室的计算机网络应用系统,并实现与国家邮政局综合办公管理系统的数据传输。实现管局办公现代化、信息资源化、传输网络化和决策科学化;明确了系统功能主要为:个人办公、公文处理、系统管理、企业管理、档案管理、公共信息等模块。

为了加快实现管局机关办公自动化,办公室多次组织召开有关会议,确定建设方案,签定开发合同,协调解决网上办公的安全问题,硬件设备的配置问题等。在各处室设备到位,系统安装调试成功后,办公室组织了管局机关第一期办公自动化系统培训班,对机关各处室的综合收发人员及处长进行了为期两天的应用培训。

目前,我局已如期实现了与国家邮政局办公自动化系统的对接工作,不论接收国家邮政局的红头文件,还是向国家邮政局发送文件,均已实现传输电子化。随着管局机关内部文件在一些部门之间进行网上传输,更多的人员体会到办公自动化的实现,带来了方便、快捷的办公效果。

(三)不断提高办理建议、提案和信访工作水平

人大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代表的一项重要权利;政协委员提出提案是人民政协发挥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一个重要形式。做好办理建议、提案工作,是邮政企业自觉接受监督、认真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2005年,我局收到北京市第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代表建议29件,政协十届三次会议委员提案7件,共计36件。另外,还有平类人大代表建议6件,总计42件。我局高度重视一年一度的建议、提案交办工作,胡仲元副局长提出明确要求: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所提出的建议、提案,继续实施“一把手工程”,建立督办制度,认真细心、保质保量。在办理期间我局主动同代表、委员联系、沟通,认真听取他们对我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向他们介绍我局情况,力争给代表、委员以满意的答复。我局办理的二件建议被评为北京市优秀承办件。 二、注重学习效果,切实搞好先进性教育活动

关于传统文化的建议篇4

一、今年开展*评议政风行风所做的工作

一是高度重视,强化责任。局党委高度重视政风行风评议工作,局领导班子思想统一,认识明确,对各阶段的工作作了统一部署,并成立了行评领导小组,由一把手任组长,负总责,各分管领导具体抓,各职能股室负责人为成员,设立了专门办公室,负责协调、指导下属学校开展行评工作。下属各单位都成立了相应的组织机构,制定了行评实施方案,做到上下联动,扎实推进。

二是制定方案,周密部署。6月份,我局先后召开了全系统各单位负责人参加的*评议工作动员大会、机关干部大会和收集征求群众意见建议的座谈会。在系统内外进行了广泛的宣传发动。为使整个*评议工作做到步调一致,整体推进并扎实有效,我局制定了《*文教局*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了今年*评议政风行风的指导思想,就是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全力构建和谐社会,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促进我区文化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树立廉洁、务实、高效的行业形象,形成无私奉献、锐意进取的工作作风,进一步推进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工作目标就是通过深入广泛开展*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努力创建“人民满意的文化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民人群众满意的文化教育事业单位”,促进文教系统的政风大发问和行风大转变。要紧紧围绕推动文化教育和谐发展这个主题,科学执政、*执政、依法执政,以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为基础,以加强政风行风建设为核心,以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师德师风、中小学生上学难、上学贵等热点、难点和焦点问题为重点,以公正评议促进有效整改为手段,不断加强和改进文教系统的政风行风建设,努力办出人民满意的文化教育事业。

同时,明确了今年的评议对象,除局机关外,还包括全区各中小学校和文化企、事业单位。为便于开展工作,局评议领导小组把今年评议内容的重点,确定为抓好在20*年*评议政风行风工作收集到的群众意见和建议的整改落实和20*年省、市“政风行风热线”中收集到的群众意见、建议的整改落实,进一步解决中小学乱收费问题和师德师风问题,切实推进服务型、责任型、效能型单位建设。《方案》明确规定了今年*评议工作从5月下旬开始至10月结束,分六个阶段进行,即全面部署动员阶段(5月25日至6月28日);征求意见、自查自纠阶段(6月29日至7月20日);开展群众满意度调查阶段(7月21日至8月20日);督促整改、建章立制阶段(8月21日至9月18日);检查评估和总结表彰阶段。局属各文化单位、学校均制订了行风评议方案,并进行了自查,要求9月底整改到位。

三是广泛宣传,全民参与。制订了《*文教局*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宣传工作计划》,加强了此次评议工作的宣传力度,编发了《工作简报》6期,并通过专栏、板报等形式及时宣传了*评议工作的实施方案、进展情况和成果,及时传达了省、市*评议工作的精神。强调人人都是行评对象,个个都是文教形象,激励广大教师齐心协力搞好行风建设。

四是开门评议,恳求意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分别召开了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的学生家长代表座谈会、教师座谈会、校长座谈会,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局领导和机关相关责任股室,于7月19日走上街头征求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现场解答群众对教育方面的一些问题,宣传教育政策法规。在局统一安排下,各基层单位也采取了各种方式向社会征求意见,并通过问卷、走访等方式与家长沟通,解决学校的热点、难点问题,其中三小的“百名教师走访千名家长”的问卷调查活动独具特色,效果明显。聘请政风行风评议员,建立了意见箱,公布了监督电话,接受群众监督。通过自查和意见、建议征集,经疏理共有7条意见被列为我局今年必须整改解决的问题。

五是边评边改,强抓落实。局行评办公室对通过各种渠道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分类,局领导及时批转到局机关有关股室或局属有关单位,要求按照时间表、责任人方式及时落实措施,及时整改。对疏理出来的问题和省、市反馈来的意见、建议以及件,件件都制定了专门方案、明确责任人予以整改落实,做到了不拖延、不护短、不姑息迁就,切实做到了边评边改。

六是建章立制,规范管理。在*评议工作中,我局根据反映较集中的问题,为切实改变作风,从建制度、抓长效着眼,出台了“七个严禁”、“五个查处”和“一个不准”,用铁的纪律确保本系统政风行风建设出实效。具体做法是:严禁机关干部的消费让基层埋单,严禁各单位集体组织用公款外出旅游,严禁单位内小团体经常处理单位钱物,严禁系统内干部职工在任何时候和场所进行,严禁到业务单位索要、吃喝,严禁以联络关系为由肆意开支,严禁经常用公款出入高档娱乐消费场所。查处大额资金开支不明情况,查处中心小学大额收缴村小公用经费、杂费补贴情况,查处挪用工程款项情况,查处专项经费的余额处理情况。不准收费补课。针对学校财务规范管理问题,制订了《*中小学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建立了校长离任审计制度,制定了中小学班主任考核管理办法,以此来逐步规范学校的管理工作。

二、各类意见和建议的整改落实情况

1、20*年省教育厅回馈意见和建议的整改落实情况

在今年的*评议工作中,省教育厅回馈给我局的20*年的意见和建议共8条,内容涉及收取借读费、学校(教师)收费补课费和服务项目收费问题。

关于反映实验小学收取借读费和练习本费的问题,我局在收到回馈信件时,立即对此问题进行了复查,经复查,家长反映的情况源于对有关政策不清楚,对交借读费和练习本费问题存有疑虑。此问题在今年的*评议中进行了整改复查,已落实到位。

关于反映学生参保交费问题,我局已在去年的*评议中整改到位,在今年的自查自纠中,我局又把此问题列入了整改范围,对各种服务项目的收费工作明确了更严格更规范的操作程序,始终把学生的自愿放在首位。此问题已整改落实到位。

其它反映学生交报刊费、学校(教师)收费办培训班、补课班等问题,我局都在第一时间进行了查实,有的问题是人的疑问,有的问题主体不在学校,也有反映不实的问题。但对所有的问题,我局都作了认真的调查,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了批评教育,对问题做到了件件有落实,有回复,全部进行了整改,都已落实到位。

2、20*我局满意度调查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整改落实情况

在20*年*评义政风行风工作中,我局通过各种途径收集到群众意见和建议共11条,分别是反映教育政策方面5条,反映教育教学管理问题2条,其他问题4条。这11条意见和建议,内容涉及公办高中招生“三限”政策的落实、教师工资的到位、小升初学区的划分以及薄弱学校管理和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对此,我局在今年的*评议工作中,再一次对这些问题进行了复查落实,把十一条问题分别落实到了财务股、普教股、人事股、办公室等相关责任股室。各责任股室高度重视,再一次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回访,分别写出了整改落实情况的书面意见,整改情况已全部到位。

3、20*年我局自查中发现的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在今年的*评议政风行风自查阶段,我局先后召开了多层次的收集征求群众意见建议座谈会,自查中共疏理出7条意见和建议,分别是反映教育政策问题1条、反映教育教学管理问题4条、反映收费问题1条、其他问题1条。在这7个问题中,涉及教育政策问题的是反映“个别学校民生工程款发放不及时,宣传不到位”的问题,我局责成纪检监察股对此事进行了调查,主要是*中学对住宿生困难补助2万余元未及时发放到学生手中,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对此,文教局及时进行了督查,学校也进行了整改,校长因此受到了行政警告的处分。关于极少数学校违规收费补课问题,我局已对20*年存在收费补课的*中和*中学校长分别给予了免职和撤职处分,今年以来未发生学校收费补课现象。对于学校财务管理有待加强的问题,我局着重做了五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对全区中小学的财务管理进行了一次全面检查,指出了问题和不足,要求改进;二是对财务管理规范的予以表彰,通报表彰了8所学校为财务管理先进单位;三是制订了《*中小学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发至各校,在20*年9月起试行;四是对离任、调动的学校校长进行了离任、任职审计;五是召开了学校财务人员会议,进行业务学习、政策法规等方面的培训。关于“少数服务部门对学生服务性收费项目宣传不到位,操作不够规范”的问题,我局召开了服务部门负责人会,强调了开展服务性项目的要求和纪律。规定凡经区联席会批准可由服务性单位上门服务的项目,一律在开学后一周才能办理,由服务单位聘请非在职人员为代办员去开展,代办员必须有聘书、上岗证或委托书,学校不统一组织,不代收代办,不强行推荐,必须完全尊重家长或学生自愿选择的意愿。服务单位印制了《致家长的一封公开信》,将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公开于众。服务项目收费必须一人一票,票款相符,对未经批准的项目一律不得在学校开展。同时,为加强学校管理,进一步强化了班主任的岗位责任,分别制定了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考核管理办法。在自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均已作了整改,并有专项措施予以落实。

4、20*年由市局收集到反馈来的意见和建议的整改落实情况

在今年的*评议工作中,由市教育局收集到的列为我局整改落实的意见和建议共20条,分别是关于教育政策问题1条,关于教育管理问题3条,涉及收费问题16条。

反映教育政策问题,主要是指*中学20*年下学期国家下拨给住宿生的2万余元补助款,没有及时发到学生手中。此事已在我局自查时已进行了自纠,对有关责任人员已作出了相应的处理。

关于教育教学管理方面的3条意见,经我局纪检监察股、财务股等责任单位督查,有的问题反映不实,有的问题主体不在学校,调查结果均已在第一时间向市局作了汇报。

反映收费问题的意见,是今年收集的意见中最多的,共有16条。经我局纪检监察股、财务股督查,除反应不实的几个问题外,对已查实的乱收费行为进行了查处,如对*中学、*中学违规收费问题均进行了立案调查,最终,经局研究,对两位责任校长分别给予了行政撤职的处分,并及时将查处结果上报给了省、市有关单位。其他问题的处理也件件有回复,有整改。

关于传统文化的建议篇5

中国—东南亚贸易区中的各成员国,除新加坡外,都是发展中国家,但这些国家生物资源丰富,文化形式多样。在世界经济全球化、市场竞争日益升级的环境下,发展中国家要想生存和可持续地发展,形成自己的核心竞争力,就必须从战略高度重视运用法律手段来管理和运营这些物质和精神方面的财富。

一、中国与东盟保护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的法律框架分析

《生物多样性公约(1992)》第2条将“遗传资源”定义为:具有现实或潜在价值的遗传材料。由于传统工业社会的发展模式面临着资源枯竭的危险,现在人们越来越重视对生物资源的开发利用,“遗传资源”是一种可持续利用,并有利于维护生态平衡的生物资源,其价值可见非同一般。1992年《生物多样性公约》第8条还规定:“依照国家立法,尊重、保存和维持土著和地方社区体现传统生活方式而与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持续利用相关的知识创新和实践并促进其广泛应用,由此其知识、创新和实践的拥有者认可和参与下并鼓励公平地分享因利用此等知识、创新和做法而获得的惠益。”除《生物多样性公约》外,2001年11月在联合国粮农组织的第31届大会上通过的《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公约》和2005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等条约从不同角度阐述了遗传资源与传统知识的关系。因此,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是密切关联的信息资产,对有关传统知识的保护也是对遗传资源保护。

1.中国与东盟各国对相关国际条约加入的现状。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联合国粮农组织(UNFA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等有关机构及世界银行、世界贸易组织等国际组织从不同方面对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的法律保护进行了制度设计,形成了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的法律保护框架。我国加入与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保护有关的国际公约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我国于1985年加入)、2003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4年批准)、2005年《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2007年1月30日递交批准书)。在东盟各国中,除文莱、新加坡外,都加入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1];越南(2005年9月20日批准)、柬埔寨(2006年6月13日批准)、菲律宾(2006年8月18日批准)、印度尼西亚(2007年10月15日接受)、老挝(2009年11月26日批准)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成员国[2]。加入了《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的东南亚国家有:越南(2007年8月7日批准)、柬埔寨(2007年9月19日接受)和老挝(2007年11月5日接受)[3]。东南亚国家联盟作为一个区域性的政府间组织,也在积极行动,2000年东盟10国拟定了“获取生物遗传资源的框架协定(草案)”,2005年9月27日东盟签定了《成立东南亚生物多样性中心的协议》,在菲律宾建立了生物多样性保护中心,搭建了各国间信息沟通和协作管理的平台。2009年东盟在新加坡召开的生物多样性保护会议中,申明支持《获取生物遗传资源的框架协定》(草案)谈判的进程[4]。

2.中国与东盟各国对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保护的国内立法现状。《生物多样性公约》(CBD)等公约确立了三个关于遗传资源的原则:即国家原则、最后同意原则和利益共享原则。为了应对发达国家的“生物剽窃”,我国与东南亚各国都开始建构本国管制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的机制。我国第三次修改的《专利法》增加了一些对遗传资源保护的条款。专利法第26条就规定: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应当在专利申请文件中说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申请人无法说明原始来源的,应当陈述理由[5]。除专利保护外,还有一些关于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保护的法律,例如国务院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和《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等。在东盟国家中,各国都采取了一些措施保护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比较典型的是泰国和菲律宾。泰国1997年《宪法》第6条规定,传统社区成员有权保存和恢复其习俗、本土知识及本社区或本民族的艺术和优良文化,并有权按照法律规定依平衡模式持续地参与管理、维持、保存和利用自然资源和环境。随后,泰国通过了《传统泰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法》,为传统泰医学建立了全面的专门保护制度。菲律宾1995年了第247号行政令,规定了为科学和商业目的以及其他目的开发生物和遗传资源及其副产品和衍生物的制度框架;1996年第96—20号部门行政令又进一步明确了关于生物与遗传资源开发实施规则与条例;1997年制定土著人权利法;2001年菲律宾第12届国会的第一次会议通过群体知识产权保护法案(CommunityIntellectualRightsProtectionAc,t又称CIRPA)。这些法律,奠定了菲律宾对遗传资源和相关传统知识进行保护的法律框架[6]。

二、影响遗传资源及有关传统知识保护的典型问题

遗传资源的开发利用将影响未来生物领域的发展,从某种意义上讲,发掘它们的经济和利用价值在生物领域内已然成为热潮。但遗传资源的开发利用又是一把双刃剑,它在推动社会进步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严峻的问题和挑战,例如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问题、传统知识的保护问题、生态破坏问题,等。在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中,也面临这些问题所引发的法律处理难题,这需要跨国法律合作予以解决。

1.生物盗窃问题。随着生物技术的发展,医药研发和动植物新品种开发过程中,越来越多的人不经生物资源来源地国家的同意,擅自利用他国生物资源进行医药开发,并申请专利,获得垄断利益。我国富饶的东北是黄金大豆主产区,“世界绿色和平组织”2000年调查显示,中国拥有世界上90%以上野生大豆豆种。由于我国没有对遗传资源保护的法律,美国“孟山都”公司通过东北野生大豆种子遗传资源研究出转基因大豆,向全球包括中国在内的101个国家申请了64项转基因大豆专利。这类事例在中国还有很多,例如猕猴桃、“北京鸭”遗传资源流失,就是典型的案例。只占全球3%的地理环境的东南亚国家,拥有着超过全球20%的动物、植物和海洋生物。菲律宾拥有高度丰富的生物多样性,吸引着众多发达国家及其跨国公司的兴趣,美国医药产业施贵宝就多次对当地资源进行调查以寻找医药的自然来源。正是在这种情况下,菲律宾通过总统令和行政令出台了一系列遗传资源及有关传统知识保护的法律。

2.外来物种入侵问题。生物入侵是指某种生物从外地自然传入或人为引种后成为野生状态,并对本地生态系统造成一定危害的现象。被喻为“紫色恶魔”的凤眼莲(中国人俗称的“水葫芦”)在全世界水域的肆虐繁殖即是外来物种入侵最典型的一个例子。2009年底到2010年初的西南大旱,有人认为祸端起因于外来物种橡胶和桉树的大量种植,指责橡胶林和桉树林是“抽水机”和“霸王树”,造成了西南生态的破坏。也有人认为,外来生物本身不一定都是可怕的恶魔,东南亚盛产的橡胶林和桉树林也是引进的外来物种。桉树是原产澳洲的速生树种,它与速丰林树种松树、杨树并列,是联合国粮农组织推荐的世界三大速生树种,用途广泛,经济价值显而易见。正是从中国引进杂交水稻,菲律宾、越南等许多国家才有了水稻生产的飞跃,摆脱了长期以来依赖进口的现象,使农民收入显著提高,有力地促进了当地经济的发展。中国—东盟贸易区建成后,中国与东盟各国之间货物贸易、遗传资源的开发利用会更为广泛,如何通过法律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需要进一步明确。

3.生态孤岛问题。为了维护生物多样性,根据《生物多样性公约》第8条规定,每一缔约方应尽一切可能,建立一种保护区制度,并在保护区内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生物多样性。许多国家建立国家公园或自然保护区制度,就是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生物多样性的一种方法。生态系统是一定区域经过长期历史形成的生态平衡关系,它不受国界、行政区划的影响。中国与东南亚国家唇齿相依,或边境相连,或一衣带水,地理环境的接壤使得中国与东南亚生物物种之间的迁徙和交流比较频繁。野生亚洲象是一种珍稀动物,一部分分布于西双版纳部级自然保护区与老挝南木哈部级自然保护区,农田、耕地、橡胶林等,把亚洲象的栖息地变得支离破碎,亚洲象就生活在一个个这样的生态孤岛上面。我国与老挝合作建立跨境保护区域,促进了以亚洲象为主的野生动物保护,这种模式应进一步推广。又如:我国云南省与缅甸克钦邦毗连,高黎贡山横越两国边界,高黎贡山是我国部级自然保护区,也是缅甸伊洛瓦底河流域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濒危动物绿孔雀的栖息地。由于缅甸在森林保护法律体系建设方面还不够健全,中国在保护原始森林的同时,缅甸方却在砍伐。同时,因为没有法律协调,非法砍伐的木材又可以卖到中国,形成一种对自然保护区孤立保护的现象。

4.家园变公园问题。成立自然保护区或国家公园,还带来另一个与遗传资源保护密切相关的问题,即自然保护区的当地居民或土著民的传统知识保护问题。一定的自然环境形成一定的文化,保护文化就是保护环境。国家划分的自然保护区或国家公园,往往与维持传统性生活方式的当地居民或原土著民生活空间相重叠,从而对于当地居民或土著民族而言,长期以来与自然界的和谐关系,如今反而导致了“家园变公园”的种种限制。菲律宾和泰国的一些立法,就是通过维护传统知识来维护生物多样性。在当地居民或土著人生活的环境中,由于没有受到近代工业社会对资源的疯狂掠夺,保留着丰富的“遗传资源”。可以说,原生态的自然环境得以保护,当地居民或土著人功不可没,他们才是这块土地的真正主人,应享有这些资源带来的利益。中国与东南亚贸易区建立后,旅游成为拉动区域经济发展的强大动力,如何在国家公园的保护运用中,协调国家、社区和个人在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的利益和责任分担,也需要法律沟通。

5.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问题。利用生物技术开展农作物育种是农业科技的发展方向和必然趋势,美国的玉米很多是转基因的。袁隆平院士认为,转基因技术是分子技术中的一类,因此必须加强转基因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没有技术就没有地位。我国水稻杂交技术虽然现在居于世界优秀行列,但维护其竞争力,必须进一步研发转基因水稻。只有我国具有了转基因产品的自主知识产权,才能提高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力,否则就会被美国这些发达国家垄断转基因产品市场[7]。美国孟山都公司在转基因种子方面建立起大规模的完全封闭的平台,没有任何一个平台可以与其竞争。根据孟山都相关规定,农民必须每年购买其新种子,如果有谁违反了规定,孟山都将永远不会再向其提供任何技术。对转基因食品的商品化,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研究员、生物多样性保护研究首席专家薛达元表示反对。他认为,至今国外对主粮的转基因品种一直不敢商业化生产,美国虽然批准了玉米、大豆的转基因商业化生产,这些主要用于饲料和榨油,而用于主粮的转基因小麦研究虽然早已成功,但是从来没有批准为商业化生产,因为小麦是西方的主粮,相当于中国的水稻。因此,对转基因水稻的商业化生产一定要慎之又慎,否则,潜在风险太大,出了问题谁也担不了责任[8]。中国面临的这些问题,东盟各国也会出现。菲律宾为世界最大的大米进口国,近年来积极进行转基因稻米的农田试验。据菲律宾《马尼拉公报》3月18日报道,总部设在马尼拉的国际水稻研究所所长罗伯特?齐格勒宣称,菲律宾很可能在2011年成为继中国之后批准大规模种植转基因稻米的亚洲国家[9]。

三、中国与东盟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保护的合作对策建议

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作为信息资产,应受到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保护。《生物多样性公约》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角度,提出了许多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触及到现代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缺失。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属于进入公有领域的一种群体性权利,具有共同遗产性、生态性、公有性等特性。现代知识产权以商业化操作为目的,要求知识产权具有创新性、实用性等特征。在现行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及社会价值观的影响下,遗传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的法律保护明显不足。在中国—东南亚自由贸易区将来的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法律保护谈判和条约制定中,笔者建议可采取的措施有:

1.建立矩阵式结构的国家合作监管制度。1995年东盟七国文莱、印尼、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泰国、越南在泰国曼谷通过了《知识产权保护合作的框架协议》,并制定了(1996年—2001年)行动计划和(2004年—2010年)行动计划,规划建立区域电子信息网络,合作处理知识产权事项。在《框架协议》中,没有将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保护作为合作内容,因此,中国与东盟之间在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项目中合作,应通过特别的法律来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在中国与东盟加入的国家条约和国内立法的现行框架下,对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的保护是一种多头管理,没有一个主导的服务机构来协调这些法律的运行和冲突解决。通过特别的法律,可以建立一个中国—东盟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法律协调中心,以具体案例解决为流程,把该领域内国际条约和国内立法组成一个纵横交错的法律矩阵,实现合作监管。笔者认为,中国—东盟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法律协调中心的职责主要是搭建国际组织和各国家的法律信息沟通平台,并网监控有关项目合作的正当进程,以及提供认证、鉴定、公证等法律服务。例如,由该中心提供遗传资源的地理标志认证服务、提供自由贸易区内流通货物的原产地标志的鉴定和公证服务等事项。

2.形成科学慎重管理和公众参与的协调机制。遗传资源是生物工程的重要原材料,生物盗窃、外来物种入侵、转基因产品都是涉及对遗传资源利用和保护的法律问题。处理这些法律问题,应建立风险管理和公众参与制度。《生物多样性公约》第10条规定,各缔约方应尽一切合理的可能,将生物资源的保护与可持续利用纳入本国的决策程序,采取措施,以便在利用生物资源时避免对生物多样性可能产生的负作用或使这种负作用降低到最低。《生物多样性公约》第15条规定:“可否取得遗传资源的决定权属于国家政府,并依照国家法律行使。每一缔约国应致力创造条件,便利其他缔约国取得遗传资源用于无害环境的用途。遗传资源的取得需经提供这种资源的缔约国事先明确同意,除非该缔约国另有决定”。科学慎重的态度并不是拒绝的态度,桉树被引入中国一些地方进行大量商业性种植,部分群众对其生态破坏的担忧是可以理解的,在对传统社区的生物资源进行直接或间接商业化开发时,传统社区对这种开发有事先知情权、环境影响评价权利、参与决策权利和同意权,这些公众参与权利是自主知识产权的前置性权利。当然,生物工程是高科技,与传统知识不一定符合,没有创新就不会有现代知识产权制度,但国家有义务对公民进行教育,公众还应有接受新知识的教育权利。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遗传资源保护协议中,应规定风险管理原则和公众参与原则。具体而言,法律应规定生产转基因产品、引进外来物种的严格安全评审原则和公众参与的评价原则。例如,2010年广西玉林市政府与文莱农业局之间启动了杂交水稻合作项目,该项目采用政府间合作方式完成,广西提供技术、稻种和技术设备,文莱提供土地和配套基础设施,在文莱进行多个品种杂交水稻的试验种植。试验结束后,文政府将选择1-2个优质高产品种开展规模化种植,文政府对所产稻谷实行统一收购。该项目的程序就遵循了科学慎重管理原则和公众参与原则。

3.ABS制度的进一步具体化。ABS制度,即获取遗传资源和分享其利益的措施。《生物多样性公约》第19条规定了利用遗传资源的惠益分享原则,但可操作性还不强,应进一步通过法律具体化。《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公约》第9条特别强调了“农民权”,即原产地和生物多样性中心的农民,基于他们过去、现在和将来在保存、改良和提供植物遗传资源中所作的贡献而产生的权利。农民权的内容包括:保护与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相关的传统知识、公平地分享植物遗传资源利用所带来的利益、有权参加国家关于植物基因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方面的政策的决策。菲律宾247号行政令规定:对传统知识及生物遗传资源商业化利用所得的利益,有关传统社区有控制权、利益分享权、参与决策权、在社区内部享有自由交换权。但对于跨国的惠益分享措施,还没有明确法律规定。《东盟获取生物遗传资源协定草案》建议,土著和地方社区应参加获取和惠益分享协定的谈判,获取和惠益分享合同应酌情包括货币和非货币惠益(例如社会、经济和环境方面的惠益)。因此,在中国与东盟遗传资源跨国合作的法律制度设计中,关于获取和惠益分享合同的规定是重要的组成部分,它不仅是一种私法协议,更承担着许多社会责任,相当于我国的格式合同。

关于传统文化的建议篇6

关键词:信息化 建筑企业 管理

一、建筑企业的管理特点

建筑企业一个显著的特点是机构比较分散,它一般由总部和若干个分布在各地的项目经理部或分公司组成。传统模式下,日常文件传递主要靠邮寄和传真,不但传递效率低,而且需耗费大量人力和财力;由于机构分散,总部人员需要经常出差到各分支机构指导工作,或者将分支机构人员召回总部开会处理工作问题,大量时间都消耗在路途上,且会产生大量的差旅费。

二、企业信息化建设一般原则

1、目标明确

进行信息化建设之前,要明确信息化建设要达到的目标和要实现的功能。从管理的角度出发,信息化建设首先要满足企业管理层决策的需要,保证管理层方便快捷地获取各类信息,实现管理层对信息的交换与共享。

企业信息化建设不是单纯的信息技术应用与信息系统建设问题,它要为企业战略的实现服务。企业信息化建设不是单纯的信息技术应用与信息系统建设问题,而是要为实现企业战略服务,因此要从企业战略规划角度出发进行企业信息化规划。

2、统筹安排

企业信息化建设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首先,要进行统筹规划,结合公司的发展战略规划和当今信息技术的现状;突出近期的建设效果并有利于长远目标的实现,制定合理的总体规划。确定总体规划后,就可以开展具体的信息化工作。

其次,要分步实施,一是可以减少开始部署阶段的工作压力。在部署过程中总结出一定的经验后,利于指导后面能够更加高效率地部署实施;二是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信息化建设投资,减小或消除信息化建设的中的风险。

3、重点突出

信息化建设一般要经历若干个发展阶段、在不同的阶段要实现一定的阶段目标。最切实可行的办法就是分而治之,将“远期目标”分解为一个个可控的“近期目标”,在众多“近期目标”中要优先、重点考虑实现那些对管理影响较大的“近期目标”。信息系统既要适合企业目前的管理水平又要考虑有适当的超前以适应企业管理的发展,不盲目追求“高、精、尖”,而应该一切以有利于企业战略实施、规范管理、提升企业能力的作用作为评判的依据。

4、操作简单

一个成熟的信息系统应该是易于掌握的,信息系统的使用者是各业务系统的人员,使用本业务信息系统,应该很容易掌握。因此,在系统的需求分析阶段,应该广泛征求各业务系统人员的意见,共同设计出界面友好、操作方便的系统。

三、建筑企业信息化方案探讨

根据建筑企业的特点以及当前信息技术水平实际,目前可以选择操作性且实际意义较大的系统有即时通信系统,视频会议系统,无纸化办公系统,门户系统等。

1、即时通信系统建设

即时通信是人们日常使用到的最多的系统之一,例如qq、msn都是常用的,在企业规模不是很大的情况下,可以考虑使用这些免费的资源,当企业发展到一定程度时,这些系统不一定适合企业需要,这时可以考虑建设一套更完善的系统,要求具有实名制,安全性更高,衍生功能更多的系统。利用该套系统,日常的文字材料和信心沟通都可以在该系统上完成。

2、视频会议系统建设

鉴于企业机构分散的制约,要经常召开一些大型的会议,传统条件下是难以实现的,利用目前普及程度很高的互联网技术,结合一定的软硬件产品,可以架设一套功能完善的视频会议系统,利用该系统,随时可以召开大型会议。视频会议系统除具备一般会议发言功能外,还具备会议录象功能,可以让因故不能参会人员可以在会后观看会议录象,领会会议精神。

3、无纸化办公系统

无纸化办公系统的与国家倡导的节约型社会理念十分吻合,而且可以大大提高工作效率。由于建筑企业的特点,企业管理层的大部分时间是不在公司本部,这样会造成日常公文积压,影响工作效率。利用现代互联网技术和网上公文流转软件,日常公文处理完全可以放到网上电子化处理,只要有网络的地方,就可以在线处理公文,电子公文可以实现网上并行处理,处理效率是传统模式的提高了工作效率,节约了日常办公耗材,一举多得。

4、门户网站

门户网站是一个展示企业形象,宣传企业文化的互联网平台,它投资小,见效快,现在一般的公司都建设有自己的企业门户网站。建设门户网站可以请专业的网站设计公司进行针对性设计,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还可以设计模块或子网站,网站建设好后,要经常更新,不断充实资料。

关于传统文化的建议篇7

关键词:Web挖掘;关键词建议;查询扩展;用户兴趣

中图分类号:TP3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3044(2012)13-3129-02

The Model Research of Keywords Suggestion Base on Web Mining

XIAO Hai-peng, DENG Xiao-heng

(Information Science and Engineering College, Central South University, Changsha 410083, China)

Abstract: Keywords suggestion can optimize the user’s query, improve retrieval Precision. According to the deficiency of the traditional keywords suggestion technology, This paper puts forward a optimization method of keywords suggestion based on Web mining, establish the system model, and Introduces the function and technology of each module in detail.

Key words: Web mining; keywords suggestion; query expansion; user interest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特别是Web2.0时代的到来,网民既是信息的消费者也是信息的生产者,互联网的信息量与日俱增。网民逐渐习惯使用搜索引擎的来检索相关信息。据2010年CNNIC的网络研究报告显示:74.3%的用户通过在搜索引擎上输入关键词来检索相关信息。但由于网民的关键词表述和搜索引擎系统的词库有一定的差别,特别是中文语义中的同义词,歧义词等现象,让用户通过查询关键词难以快速获取相关信息。因此,2008年以来,Google和百度等搜索引擎先后推出关键词建议服务。所谓“关键词建议”是指用户在搜索框输入关键词后,会在搜索关键词的下面弹出建议关键词供用户选择。例如搜索“Web”,会弹出“Web qq”、“Web msn”、“Web service”等关键词供用户选择,用户选择一个合适的关键词,就能检索到相关文档。这一方面优化了用户查询关键词,另一方面也提高了检索的准确率(Precision)。目前,传统关键词建议方法主要是根据社会热点或与原始查询词有包含关系的词来提供建议的,它忽略了用户兴趣,无法满足用户个性化的需求。

1传统关键词建议技术的不足

关键词建议其实只是搜索引擎中查询扩展技术的一个应用。所谓查询扩展指的是利用信息学、统计学、计算机语言学等多种技术,将与原查询有包含关系或语义相关的词语添加到原始查询,得到比原始查询质量更高的新查询,然后重新检索文档集,以改善信息检索系统的召回率和准确率,解决信息检索领域的用户查询词和搜索引擎系统词不匹配问题,弥补用户查询信息不准确的缺陷。

目前,最常用的查询扩展方法有三种:基于用户相关反馈的查询扩展、基于自动局部分析的查询扩展和基于自动全局分析的查询扩展。基于用户相关反馈的查询扩展中,信息检索系统向用户返回一组检索结果后,用户需要参与标出那些相关的文档,然后系统从用户标出的文档中提取重要的特征词作为查询扩展产生新的关键词建议,该方法能准确的判断相关文档,但其缺点是过分依赖用户的参与。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学者们提出了基于自动局部或全局分析的两种查询扩展方法,它们都应用了数据挖掘中的聚类技术,从用户检索的结果文档中提取特征词,然后进行聚类,最后将与原始查询关键词关联度最高的关联词集合用于关键词建议。很显然,这种关键词建议技术也存在着缺陷。首先,用户一次查询的结果文档数据是庞杂的,庞大的源数据必将导致关键词建议效率低下。其次,在检索结果文档中,只有少部分文档是与用户兴趣相关的,大部分是噪音数据。以此为源数据进行特征词聚类,没有考虑用户兴趣,得到的关键词建议只是社会的热点,难以满足用户个性化需求。

综上所述,针对传统关键词建议技术在个性化建议上的不足,该文提出一种基于Web挖掘的关键词建议优化模型,以期为用户提供个性化的关键词建议。

2基于Web挖掘的关键词建议优化模型

Web挖掘是利用数据挖掘技术从与WWW相关的资源和行为中抽取感兴趣的、有用的模式和隐含信息的过程。根据挖掘对象的不同,Web挖掘可分为Web使用挖掘、Web文本挖掘和Web结构挖掘三大类。结合Web挖掘技术和现有传统关键词建议方法,该文设计了一个新的关键词建议优化模型。

2.1设计思想

基于Web挖掘的关键词建议模型的基本设计思想是:基于搜索引擎系统的向量空间模型,将Web使用挖掘和Web文本挖掘技术相结合应用于搜索引擎系统,为Web用户提供面向兴趣的个性化关键词建议。其中,Web使用挖掘的目的是挖掘用户原始查询结果网页集中的频繁Web页面集,挖掘频繁Web页面集的过程一方面过滤了原始的噪音网页集,另一方面也聚合了用户感兴趣的网页。这些代表着用户兴趣的频繁Web页面集将作为Web文本挖掘的源数据输入。Web文本挖掘作用是将代表频繁Web页面集的特征词集进行聚类分析,进一步挖掘用户兴趣,并最终产生候选关键词建议词库。

2.2模型设计

如图1,该文设计的基于Web挖掘的关键词建议模型,总体上分为Web挖掘模块和查询处理模块。Web挖掘模块负责挖掘用户兴趣方向,并产生候选关键词建议词库。查询处理模块是用户与系统的交互模块,主要功能是将用户当前查询与候选关键词建议词库进行相关度分析,并最终产生关键词建议。

图1基于Web挖掘的查询扩展模型

1)Web挖掘模块的实现包含数据采集、数据预处理、关联规则挖掘、特征词提取和特征词聚类5个子模块。

数据采集是从多个来源和渠道收集相关数据。服务器日志数据是最重要的数据来源。每条日志数据都包含了用户访问时间、IP地址,请求的资源以及检索的关键词等信息。这些数据经过Web使用数据预处理,将形成规则、干净的源数据(交易事务集)。该文中数据采集主要是采集用户的历史查询日志。Web使用数据预处理通常包括数据过滤、访问页面识别、用户识别、会话识别、路径完善5个步骤。最终形成Web使用挖掘可用的交易事务集,其中每一条交易事务由用户ID,访问的URL,点击次数,停留时间等数据组成。关联规则挖掘是Web使用挖掘的常用算法,其主要目的是从交易事务集中找出频繁Web页面集。频繁Web页面集是用户潜在的访问模式,是用户感兴趣网页的集合。这一步在过滤了数据预处理产生的噪音数据的同时,也很好的挖掘了用户的兴趣数据,因此这一步骤主要目的是降维和用户兴趣挖掘。特征词提取的作用是将Web文本转化成一种类似关系数据结构的特征词集合的形式,即用特征词集来代表Web文本内容。目前使用最多的Web文本特征词提取方法是TF-IDF方法。特征词聚类是利用Web文本挖掘中的文本聚类算法对特征词集进行聚类分析,即将特征词集中相关的若干特征词聚合成一簇,形成候选关键词建议词库。值得一提的是,为了最终产生关键词建议,有必要将候选关键词词库表示成赋有权重的向量空间模型。

2)查询处理模块。查询处理模块是系统与用户的交互界面,该模块一方面为系统收集用户历史查询日志,一方面实现系统的关键词建议。关键词建议实现过程如下:首先查询处理模块获取用户当前查询,并将当前查询表示成m维矢量形式,然后运用向量夹角余弦函数将当前查询与候选关键词建议词库进行相似度计算,最后根据相似度的大小,计算出推荐值,并将推荐值相对较大的前n个词推荐给用户,形成关键词建议。

3结束语

该文提出的基于Web挖掘的关键词建议模型,采用Web使用挖掘和Web文本挖掘相结合的方法挖掘频繁Web页面集,进行Web文本特征词聚类,在面向用户兴趣提供个性化的关键词建议方面有良好的改进和优化作用。在系统实现的具体关键技术上还有待进一步研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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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崔航,文继荣,李敏强.基于用户日志的查询扩展统计模型[J].软件学报,2003,14(9):1593-1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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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李大高,程显毅,张冬慧.基于关联规则与聚类算法的查询扩展算法[J].计算机工程,2009,35(9):4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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