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安全管理细则范文

网约车安全管理细则
网约车安全管理细则篇1

鞍山网约车出台实施细则 实行市场调节价昨日,《鞍山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正式实施车龄须在三年以内,排量不低于1.8L或1.4T,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

开网约车需要啥条件

驾驶员条件

(一)本市户籍或有居住证明;(二)男性年龄不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55周岁;(三)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四)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

车辆申请条件

(一)在本市公安机关登记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初次注册登记之日至申请网约车经营时未满3年;(二)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三)自然吸气发动机排量不小于1.8L,增压发动机排量不小于1.4T,且轴距均不小于2700mm,排放量符合国Ⅴ标准。

你享受过网约车带来的方便吗?你想成为网约车司机吗?昨日,关系百姓出行的《鞍山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正式实施。今后,网约车在鞍山运营将合法化,普通市民想成为网约车司机将有章可循,市民乘网约车出行将会更加规范、安全。

哪些车可申请

发动机排量不小于1.8L或1.4T

据介绍,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须为在本市公安机关登记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初次注册登记之日至申请网约车经营时未满3年;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自然吸气发动机排量不小于1.8L,增压发动机排量不小于1.4T,且轴距均不小于2700mm,排放量符合国Ⅴ标准,电动新能源车轴距不小于2650mm,续航里程250km以上。

什么人可以开

网约车驾驶员需3年以上驾龄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男性年龄不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55周岁;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外市人员须提供本市居住证明。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驾驶员申请,审核并考试合格后,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对符合规定的车辆出具《车辆使用性质变更证明》,申请人持《车辆使用性质变更证明》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车辆使用性质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后,由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车辆退出网约车经营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并出具《车辆使用性质变更证明》,车辆所有人持《车辆使用性质变更证明》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变更。车辆报废的,由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价格怎么定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目前,鞍山全地区共有9117辆出租车,市区有5375辆,主要以桑塔纳、捷达、起亚和现代车为主。出租车可以在广场等指定区域揽活,也可招手即停。但网约车不可以,必须遵守道路交通管理的相关规定。如果想从事网约车服务,市民可到鞍山市客管处咨询。

本市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经营年限从车辆登记之日起计算。本市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提前公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和价格标准,按规定明码标价,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网约车驾驶员条件

(一)本市户籍或有居住证明;(二)男性年龄不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55周岁;(三)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四)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

网约车申请条件

(一)在本市公安机关登记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初次注册登记之日至申请网约车经营时未满3年;(二)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网约车安全管理细则篇2

[关键词]网约车;实施细则;政府监管;服务

[DOI]1013939/jcnkizgsc201711174

从新政出台后市民的出行体验来看,情况并不尽如人意, “打车难”、出租车“宰客”现象抬头,网约车平台溢价随意等问题再现。新政刚实施,很多问题并未暴露,但随着时间的推移,问题也会逐渐显现,如 “黑车”回潮问题、平台监管问题、网约车与巡游出租车共处问题等。如何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管理好网约车,对于决策者和管理者而言,任重道远。

1 网约车市场现状

根据9月22日滴滴出行的《移动出行与司机就业报告》显示,滴滴出行平台已拥有3亿注册用户,近1500万注册司机,日完成订单突破1400万单。[1]仅在杭州一地,在滴滴、优步、神州、易到、首汽、曹操等6家网约车平台约80万辆注册网约车,每天的运营量约60万单。[2]运力和运量已远超巡游出租汽车(14万辆,日运量35万单),大大缓解了市民“打车难”的问题。

2《实施细则》实施后仍然存在及出现的新问题21网约车数量锐减的问题

《实施细则》对网约车市场带来的最直接、最根本、影响面最大的就是网约车数量锐减。网约车数量的锐减,一方面使以小型车和紧凑型车为主的私家车充当旗下网约车的滴滴、优步等平台企业面临生死考验;另一方面也将使一大批以网约车为生的司机失去工作机会。据统计,杭州每天接单4单以上的司机高达12万人,这其中很大一部分人是以网约车为生的专职司机,过渡期满后这当中有很多人因为不能达到相应的要求而失去工作。[3]

22网约车的安全问题

网约车的安全问题相对比较突出,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平台缺乏对司机和车辆有效掌控给乘客带来的安全隐患;二是网约车缺乏完整的物防和技防设施线路保障司机的人身安全隐患;三是网约车司机接客陋习导致的交通违法行为带来的交通安全隐患。

23网约车的价格问题

事实上,网约车最混乱的并不是提价,提价还会提前告知,至少还算有点透明度,最混乱也是最让人难以接受的是临时动态加价,动辄翻倍,甚至可以高达4倍以上,这与“黑车宰客”何异?而《实施细则》也都大致只规定了“不得低于成本价”而已,间接把网约车“逼”上中高端,与普通市民渐行渐远。

24再现市民“出行难”的问题

网约车的方便、快捷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出行难”的问题,市民也终于不用在路边等候着“碰运气”了。然而《实施细则》不低的门槛直接导致网约车数量减少,不合理的约车规则致使网约车空驶里程加大,乘客等待时间拉长,约车难度加大,一定程度上再现“出行难”。

25“黑车”回潮问题

“黑车”本来就存在,但由于网约车的“烧钱大战”,使很多的非城区车牌的车辆进入了城区,从事网约车运营,而今政策明确,这类车不可能成为合法的网约车,其中有相当大的一部分将进入“黑车”行列,“黑车”规模将比网约车诞生前更大。

26传统出租车的服务问题

随着网约车规模的锐减,势必进一步加剧市民“出行难”,部分巡游出租车拒载、挑客、“宰客”现象抬头,服务质量下降。杭州景区周边巡游出租车挑客、拒载、坐地起价就是例证。[4]

3网约车管理的政府定位

网约车管理对于全世界来讲都是一个新课题,即使是以开放、包容、创新著称的美国,也只是在23个州取得合法的营运资格,[5]法国、西班牙等国索性就一禁了之。在各国政府并无太多成功经验的背景下,如何对网约车实施有效管理,无疑是对政府管理智慧的一大考验,如果单纯给网约车一个合法的名分,仍然沿用出租车的管理模式, 网约车管成了出租车,这场改革也就变得毫无意义。因此,作为政府管理部门,必须对自己有一个清晰的定位,做好自己该做的事。

31以开放的理念看待网约车

作为决策者和管理者,要以开放包容的理念,顺时顺势而为,做好自身该做的事。一是以开放的态度审视网约车。网约车是“互联网+”的产物,但并不单纯是互联网+出租车,而是一个依托“互联网+”的一种共享经济模式,网约车之所以能在短短的几年内做得风生水起,主要得益于共享经济的经营理念,因此在政策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多从促进共享经济发展的角度出发,就能充分符合市场的预期。二是充分理解网约车存在的合理性。在城市公共交通并不完善的今天,网约车有其生存、发展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在目前大部分城市地铁系统还远未成网、地面公交也根本无法满足市民的出行需求的情况下,对于自驾难寻停车位、路面打车等不到、公交没有时间耗的市民而言,网约车正好为他们多提供了一种出行方式。从种种数据表明,虽然使用网约车出行的人数不少,但也还远未成为市民的“基本出行方式”,充其量也不过是目前并不完善的公交、地铁等城市交通体系的一种补充而已,两者并无矛盾之处。三是车辆准入门槛设置要科学合理。对于新能源汽车,由于其正处于“试用”到“能用”的过渡期,很多方面还不成熟,在保障安全出行方面适当做出一些限制很有必要,但也大可不必在轴距和价格方面作出限制规定。至于非新能源汽车就更加没有必要,长轴距的高价车相对排量也大,与国家提倡的低碳环保政策相违背。政府部门更应从低碳环保的角度、保障安全的角度、廉价出行的角度出发进行设置。四是无须过多插手网约车定位。对产品的定位是企业和市场的事,网约车作为一种服务产品,其定位o须由管理部门多加操心,谨防将网约车管成出租车。事实上,每个企业平台都有自己的定位,每一类产品也都有其自身的消费群体,就如当初淘宝与实体店的竞争一样,各有各的定位、各有各的市场、各有各的客户。至于产品的定位是否准确,自然是由市场进行检验,由企业自行来调整。

32以务实的作风监管网约车

一是对平台经营活动进行监管,协助平台把好网约车的准入关。重点对依法纳税、价格机制、车辆准入、信息安全等方面进行监管。鉴于目前网约车市场随意溢价现象泛滥以及由于网约车平台一家独大可能产生的垄断,政府相关部门应进一步完善网约车价格形成机制,规范网约车动态调整机制,维护网约车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二是对平台主体责任落实的监管。政府对平台实施有效监管,最主要的就是对平台主体责任落实的监管,特别是要强化安全方面的监管,相关职能部门应在把好网约车准入关的同时,督促平台企业落实各项安保措施,维护司机和乘客的人身、财物安全;督促平善权益保障体系,建立事故平台先行代偿机制,以保障司机、乘客的正当权益;督促平善约车规则,充分运用大数据的优势,提升网约车的运营效率,实施实时在线监控,加强对平台主体责任落实的监管。三是建立信用评价体系监管服务质量。督促相关平台企业完善相应的奖惩机制,进一步完善信息反馈平台,及时处理乘客和司机在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矛盾和问题。政府相关部门应建立一套完整的针对平台企业的信用评价体系,落实网约车平台的主体责任,提升网约车服务质量,建立司、乘双方的“黑名单”制度,最大限度减少违法犯罪行为。

33以积极的态度服务网约车

一是为平台和网约车做好服务。管理部门在依法做好平台和网约车监管的基础上,应腾出更多的精力为平台和网约车提供服务,对于一些平台和网约车自身无法单独解决的如车辆准入问题、平台信息网络安全问题、车辆运营安全问题、司乘人员的权益保障问题等一系列问题,政府部门都要主动做好相应的服务工作。二是为网约车营造宽松的竞争环境。网约车平台依靠“烧钱大战”抢占市场,导致与巡游出租车尖锐对立,如今政策落地,将网约车置于政府监管之下,再用“烧钱”战术已无可能,但过多的条件限制,也不利于网约车与传统出租车形成正当的竞争关系,需要政府给予网约车以传统出租车在经营范围、经营时间、经营区域等方面同等的政策环境,让二者在市场竞争中共同提升服务质量。三是维护好各主体的合法权益。众所周知,一个时期内,由于市民及游客“打车难”现象重现,很多地方特别是像杭州西湖景区周围,传统出租车拒载、“宰客”现象严重,这不仅严重损害了乘客的权益也严重损害了杭州文明城市的形象。随着网约车新政的实施,一些达不到网约车准入门槛的车辆也将重回“黑车”行列,“黑车”相较于未合法前的网约车,社会危害也将更大。管理部门应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治力度,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保护平台、司机和乘客的合法权益。

网约车作为一个新生事物,肯定存在有很多问题,只要秉承为民服务的宗旨,以开放和包容的心态,以共享经济的理念创新管理模式,顺应市场,顺应潮流,在解决市民“出行难、出行贵”上做好文章,一定能将问题逐个解决,探索出一条有中国特色的网约车管理之路。

参考文献:

[1]滴滴2016移动出行与司机就业报告[EB/OL].(2016-09-22)http://techcnrcn/techgd/20160922/t20160922_523154714shtml

[2]范杨杭州网约车新政今起实施试行期一年[N]每日商报,2016-11-01(5)

[3]中商情报网杭州对网约车细则进行解读:60个常见问题答案在这[EB/OL](2016-11-01)[2016-11-04]http://wwwaskcicom/news/dxf/20161101/10442673884_4shtml

[4]李维和,庞靖涵,杨子健,等议价+挑客+拒载西湖边一些“老油条”出租车又开始不守规矩了[EB/OL](2016-10-18)[2016-11-08]http://news-zrbhangzhoucomcn/system/2016/10/18/012983875shtml

[5]朱旌美国网约车严准入重监管[N].经济日报,2016-08-15(8)

[基金目]本文系民进浙江省委会2016年参政议政立项课题(浙进办〔2016〕22号)相关研究成果。

网约车安全管理细则篇3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出租汽车行业的管理,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合法经营,维护乘客与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客运交通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城市(含市辖行政区,下同)经营(含兼营)客运出租汽车业务(含旅游客运,宾馆、旅社、招待所、接待站客运业务)的国营、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合伙经营者(以下统称出租汽车经营者),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对城市客运出租汽车应贯彻多家经营、统一管理的原则,由当地人民政府主管公共交通的部门统一管理,并建立和完善客运交通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客运管理机构对出租汽车管理的职责是:

(一)对全市客运出租汽车的发展实行统一规划,制定有关出租汽车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在出租汽车经营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开业、歇业或停业前,对其情况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制发有关出租汽车经营的证件;

(三)配合物价、税务部门制定出租汽车统一收费标准、收费方法和收费票据(国际旅游(涉外)出租汽车收费标准按国家旅游局和国家价局制定的《中国国际旅游价格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四)配合公安部门加强对出租汽车行业的治安和交通安全管理;

(五)对出租汽车经营者的经营活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六)负责处理乘客的投诉;

(七)检查本办法的执行情况,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者进行教育、处罚。

第五条 各市的客运管理机构必须按所管车辆数的适当比例建立并充实专职和兼职的稽查队伍,进行经常性的检查,以维护出租汽车市场的正常秩序。

第六条 客运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模范遵守和执行本办法,认真履行职责。稽查人员执行任务时要身着统一制式的识别服装,出示证件。对以权谋私、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的要严肃处理。

第七条 客运管理机构可以向出租汽车经营者按其营业收入或车辆客位征收管理费。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注:经营出租汽车业务的个体工商户,应按照1987年8月5日国务院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缴纳登记费和管理费。)

第三章 开业 停业

第八条 申请经营出租汽车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履行下列手续:

(一)单位持上级主管机关证明,个人持户籍证明和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向客运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凭客运管理机构同意经营的证明和申请牌照的证件,向公安部门办理车辆检验登记手续,并登记备案;

(三)按照国家登记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营业执照,同时办理税务登记、第三者责任保险和乘客意外伤害保险,并报请物价管理部门核定所经营车辆的租价标准;

凡接待涉外旅行团出租汽车业务者,须符合涉外旅游汽车接待标准。

(四)凭取得的上述证件向客运管理机构领取准运证件和服务标志,并办理统一收费凭证。

第九条 在本办法公布前开业未办理上述手续的,应于本办法公布之日起30天内向当地有关部门补办审批手续。逾期未办的,不准营业。

第十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停业或歇业,须于10日前向客运管理机构申报,经批准后缴销有关出租汽车运营证件,向公安部门办理车辆停驶手续。办理歇业的,还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向公安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和车辆停驶手续。

第四章 车辆管理

第十一条 出租汽车除应当符合公安部门对机动车辆的统一规定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车顶安装出租汽车标志灯,装置显示空车待租的明显标志(大客车和经批准的特殊用车除外);

(二)在明显部位有经营者名称或标记;

(三)应安装经公安部门鉴定合格的报警装置;

(四)安装经计量部门鉴定合格的收费计价器,在车内张贴经当地物价部门确定的租价标准;

(五)保持车辆技术性能完好、车容整洁。

第五章 经营者

第十二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各项法规,接受当地客运管理、公安、旅游、物价、税务、计量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管理、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必须执行当地物价部门制定的统一收费标准,使用统一票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定价、改变收费方法或印制票据。

第十四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要按照安全第一、优质服务的原则,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

(一)经营出租汽车的单位必须有一位领导人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并根据车辆数量相应设置保卫和行车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保卫和行车安全管理人员,建立治安保卫和交通安全组织,做好本单位出租汽车的治安保卫和交通安全工作。

(二)必须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

第十五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要对本单位从业人员经常进行遵纪守法、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经教育不改正的驾驶人员,应坚决调离、辞退或除名。

第十六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必须执行客运管理机构协调运营业务的各项措施,及时调度车辆完成外事、抢险、救灾等特殊任务。

第六章 驾驶员

第十七条 出租汽车驾驶人员在运营服务时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治安、交通法规及有关各项规章制度;

(二)携带、佩戴准运证件和服务标志;

(三)按计价器照章收费,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变相多收车费,不得暗示、索要、私收礼物和小费;

(四)遵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不得收取和索要外币,不得与乘客套汇、换汇,营业中收取的外汇人民币应按国家规定上缴;

(五)接受客运管理稽查人员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物价等部门的检查,遵守营业场所秩序,服从调度人员调派,在公安部门同意停靠的路段,遇招手即停车;

(六)夜间去远郊或出市运营,要到营业站点登记;

(七)仪表端庄、服装整洁、热情服务、礼貌待客,不论里程远近,无正当理由不得拒载;

(八)发现违法犯罪分子或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应及时报告公安部门和本单位保卫部门,不得知情不报;

(九)严禁利用出租汽车运载赃物、违禁物品和进行流氓、等犯罪活动。

第七章 站点管理

第十八条 在乘客比较集中的机场、火车站、码头、饭店、宾馆等公共场所和风景名胜地区,客运管理机构应建立出租汽车公用站点,并组织一定数量的工作人员负责维持秩序,按顺序派车。各出租汽车公用站点必须对所有出租汽车经营者开放,不得以任何借口独占、垄断业务。

第八章 奖罚

第十九条 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在运营服务中成绩显著的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由当地客运出租汽车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给予适当的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经营者或驾驶员,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由当地客运管理机构给予批评教育、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注销准运证件的处理;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罚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送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地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会同公安、旅游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情况制定或修订出租汽车管理规定,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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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管理暂行办法公布即将满月,但地方细则的制定却步伐缓慢。最近,有地方陆续公布网约车管理细则的征求意见稿,在准入门槛、运营方式上做出严格限制,引发争议。公众担忧,网约车管理会驶上出租车管理的老路。如何避免地方网约车管理新瓶装旧酒,甚至出现改革落地偏差,是摆在各级地方政府面前的新考题。

个别地方的网约车管理细则,确有新瓶装旧酒之嫌。如兰州规定:网约车要控制在3000辆的规模,要统一标识,统一提供出租车发票,与出租车一样6年退出,车型和价格必须高于出租车,而且执行政府定价,等等。总之,兰州管理网约车,几乎是从总量规模、准入条件、运营价格、经营模式、形象标识、执法监管、经营期限等方面,沿袭了管理出租车的旧有思路。难怪有网民大呼改革精神落地变味。

事实上,网约车不该被管理成出租车。从网约车角度说,它是基于互联网+出现的新生事物,属于互联网共享经济的产物,它的出现,本身不是相关部门主动发展与管控的结果,而是市场需求的结果,有助于缓解老百姓打车难。国家层面从顶层设计给予网约车合法地位,是尊重互联网、尊重共享经济、尊重市场规律的表现。如果将网约车管理成翻版出租车,只相当于将网约车招了安,使出租车队伍扩了容,只相当于线上出租车,网约车也就失去了最初的意义,失去了共享经济的最大特质。

从出租车角度说,长期以来,出租车的垄断颇遭诟病,老百姓始终处于打车难、司机态度差、出行价格高的尴尬。在出租车行业也是份子钱居高不下、司企关系紧张、黑车屡禁不止。归根结底,症结在于,地方部门与垄断集团在租车行业的利益联盟固化已久,不愿改革。而从互联网+中潜滋暗长、最终成势的网约车则如同一条鲇鱼,打破了出租车的垄断地位,为公众付出合理价钱就能出行带来方便和舒适,也倒逼出租车改变固有疲态。如果把网约车管理成翻版出租车,这一切岂不是要回归原点?

尤其是,网约车价格只许比出租车贵的地方规定,更是违反了共享经济的实惠原则。网约车之所以被消费者普遍青睐,除了呼叫方便快捷,便宜实惠是最重要原因。若非要网约车比出租车贵,弄得其低价优势不再,又靠什么赢得客户?随着网约车获得合法身份以及网约车平台合并,网约车价格已在悄然上涨,优势已不像此前那样明显,若再要它只许比出租车贵,岂不是要将网约车逼到被人厌弃的境地?网约车本是市场的产物,其价格应取决于市场需求的变化,网约车可以死于市场竞争,但不能死于行政限制。

网约车安全管理细则篇4

【关键词】网约车;共享经济;营运;监管

网约车,即互联网约车,特指依托移动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借助有关手机约车软件,提供个性化、差异化、多元化运输服务的智能城市交通服务类型。一些互联网专车的服务提供者如“滴滴专车”、“一号专车”等企业将互联网专车定义为“为高端商务出行人群提供优质服务的产品”。滴滴专车、优步专车、神州专车、一号专车、首约汽车等都是目前比较流行的代表。以“滴滴”为例,滴滴快的于2015年2月宣布合并,7月份便拿到30亿美元的融资,9月滴滴打车正式改名为滴滴出行并于10月获得国内第一张专车平台许可资格,这也是中国第一家获得网络约车租车平台资质的公司。苏州市场涵盖了所有的网约车平台,“互联网+交通”形式的网约车新业态在增加司机兼职收入、改善生活的同时,释放社会供给,有效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一、网约车的特点和优势

(一)网约车实现了资源共享和要素流动,符合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理念

网约车的本质属性是共享,它促成供需双方短暂且分散的共享行为。由于城市传统出租车数量限制不能满足所有市民的出行需求。网约车的应用既降低了双方交易成本,减少了信息不对称,也避免了主要通过购买去满足暂时性分散需求的传统经济模式的浪费问题,做到物尽其用、人尽其才,节约了社会资源,符合绿色出行的理念。

(二)网约车涉及多个行为和利益主体

传统的出租汽车、汽车租赁行业的行为主体一般只有出租车司机、乘客,有时候也包含出租车租赁公司,主体结构较为简单。网约车的法律行为主体涉及汽车租赁公劳务派遣公司、网约车司机、乘客还有约车软件平台等。乘客和司机通过 APP实时匹配,通过共享网络信息实现出行计划。相互关系复杂交叉,政府的任何监管措施都会触及双方的博弈均衡和利益分配。

(三)增加就业岗位,增强市场经济活力

易观智库的《中国移动互联网数据盘点&预测专题研究报告2016》显示,2014-2016年三年间中国移动出行用户规模分别是2.11亿、2.94亿、3.62亿,用户规模不断扩大;2016年市场规模扩大到1084.5亿元,2018年预计将达到1675.7亿元。网约车平台为数千万网约车司机提供了就业机会,社会闲置资源被有效激活,提高了城市交通出行效率,为经济注入新的活力。

(四)借助互联网和大数据实现商业模式创新

网约车利用互联网技术和大数据共享技术实现模式创新,使得乘客的预订方式、出行方式焕然一新。运用动态的线上监控系统和实时更新的计价系统,乘客需求和车辆实现自动匹配;运用杠杆动态调节高低峰的用车费用,达到市场供需平衡;使用实时监控系统,乘客能对路况和司机开车路线及时把握,避免绕路和多收费等欺诈行为。

二、苏州网约车营运的现状与问题

根据滴滴出行、第一财经商业数据中心日前联合的《长三角城市智能出行大数据报告》显示,苏州每个月人均智能出行5.5次,上班路程人均超过11千米,是长三角地区通勤距离第二长的城市;当前苏州的智能出行水平排在上海、杭州和南京之后。但是苏州市区现有21家出租车公司,一个协会,共有4803辆出租车(含500辆电调车,但不含吴江的835辆) 。近期苏州巡游出租车也开始尝试融入互联网平台,并在2016年12月15日将100辆出租车首批接入大众出行平台,仍不能满足市民的出行需求。

(一)对营运与非营运的车辆的界限界定存在难度

网约车不仅推动了社会资源共享,也模糊了营运与非营运的界限,迫使监管部门从运营资质管理向营运过程管理转变。虽然客观上实现了车辆和人员的集约利用,但监管部门针对不同的“驾驶员+乘客”模式(如出租车、顺风车、拼车等)、专职与兼职、营运和非营运的界限更难以确定,需要转变成以经营过程为本位,以大数据为依据的轻资产管理模式。

(二)网约车的准入门槛高

苏州近期颁布的《网约车细则》明确规定,网约车必需苏州户籍苏州牌照车或持有效居住证;另外,新规对网约车的牌照、价格、续航里程数、司机驾龄、不良记录、揽客场所都有明确的限制。网约车合法化不仅体现在对户籍和车辆要求高,还规定网约车司机必须通过从业考资格试才能上岗(考试难度高,已执行城市通过率不足20%)。

(三)网约车运价机制不透明

苏州网约车新政规定了增量与存量巡游车的经营权全部实行无偿使用和期限制度,明确完善巡游车运价机制,实行政府指导价,建立运价动态调整机制,用指导定价调节供需。这样容易造成“市场调节”形同虚设,运价机制被人为控制。

(四)网约车运营中的信息安全与人身安全存在隐患

虽然新政规定了网约车平台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驾驶员、乘客和约车人的私人信息,所生成的个人信息和业务数据也不得在随意存储和使用,但是在实践中如何量化仍有待观察。不少年轻女孩都有打滴滴被驾驶员或拼车乘客索要联系方式甚至强加微信等侵犯隐私的遭遇,其信息安全得不到有效保障。

其次,是人身安全问题。2015年在济南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专车第一案”,一系列网约车司机或砍伤乘客等重大恶性案件都对网约车如何保障乘客人身安全提出新的挑战;即使网约车合法化后,也出现了出租车和网约车抢客人而互相斗殴的事件,网约车司机同样面临潜在的安全问题。

(五)网约车的保险困境

一旦网约车“合法”上路经营,其道路风险也随之增加。网约车的营利和非营利性质使得出现事故发生理赔时可能出现难以界定和区分网约车辆缴纳险种的情况。针对网约车平台、汽车租赁公司(司机)、劳务派遣公司和乘客四方不同的利益主体,保险公司和网约车平台如何合作、对不同性质的网约车类型和驾驶员如何投保、网约车乘客和事故发生时波及的第三方如何理赔,都是网约车保险困境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完善城市网约车运营的对策建议

(一)细分市场,探索定制化服务模式

新政实施后,由于不符合要求或平台调整运价、补贴减少,很多专职网约车司机纷纷退出市场,2016年秋冬“网约车”像经历了一场寒冬。但之前一直不温不火的首汽约车却在竞争对手忙于调整策略、寻求业务突破时“逆势而行”,不仅收费方式不变,还推出大幅优惠活动。

以苏州为例,苏州首约汽车坚持高端、专业、安全的理念,司机统一着装,为乘客开关门,响应率达95%以上,车内环境舒适优雅,客单价一般至少100元,牢牢占据利益最大的中高端市场。这说明新政策下,整个网约车行业都应该转变观念,找准定位,通过上乘的服务质量、细分市场、定制化服务等创新才能在偌大的同质化市场中分一杯羹。

(二)放_户籍限制,降低车辆准入门槛

2016年末全苏州市常住人口1062.57万,其中苏州户籍为678.2万,外来人口将近400万,城镇居民登记失业率为1.89%。这表明苏州尚有几十万人待就业,新政用户籍限制网约车的数量供给,有悖于市民从业权利平等的原则,也阻碍了市场的决定性作用。

另外,对网约车排量、轴距等的监管,也应契合绿色出行的理念。2017年全国两会伊始,很多人大代表就对网约车新政提出修改意见,大部分人大、政协代表都从放开户籍和降低车辆准入标准两方面入手,认为只有给予驾驶员、相关车辆同等的从业权利才是真正的公平合理。

(三)网约车保险私人订制

苏州地区的保费应该凸显地方特色。首先在网约车保险的立法层面应该对不同的利益相关者制定不同的保费机制;其次,网约车平台作为双方信息的掌握者,应该发挥其强大的监管能力,和保险公司合作,创新并合理地对司机和乘客提供保险服务。保险公司确定保费额度应当考虑车辆零部件的损坏程度、司机的驾驶行为以及乘客的消费体验,从市场出发,个性化定制保费,倒逼市场行为,提升网约车服务水平。

(四)“互联网+”时代,开启大数据监管模式

网约车是“互联网+交通”的新宠儿,在大数据时代,网约车平台掌握市场的动态出行数据,包括城市路段的拥堵情况、网约车司机的习惯行为、乘客和驾驶员的评分信用、每个乘客的出行频次等信息。以苏州为例,滴滴出行公司的年度报告展现了苏州早晚高峰的出行规律,苏州市民的打车习惯,掌握了这些大数据,还要利用这些大数据,用来提高乘客的用户体验,规范驾驶员培训,提高网约车的服务水平。

(五)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

网约车并不是“中国特色”,网约车与传统出租车的新旧业态之争,也不是“中国唯一”。国外早有先例。美国肯定了网约车的模式创新,设置网约车监管路径;新加坡对网约车实行注册和备案管理,不设准入门槛; 英国设立较低的准入门槛,将网约车纳入私人约租车范畴; 法国认定网约车和出租车一样,必须“持证经营”。苏州作为长三角经济对外开放度很高的地区,选择何种监管路径可以考虑借鉴外国经验。

结语

“互联网+”催生了网约车,它最大的特点就是资源共享,苏州是网约车最先兴起的城市。虽然网约车已经取得了合法地位,但苏州网约车新政在施行过程中是否完全有效,也需要在实践中不断评估和改进。解决网约车营运中的各种问题,考验着地方政府在城市交通治理中的智慧,需要地方政府运用法制思维在这领域进行制度设计与创新,更需要交通参与者的大力参与。

作者简介:付加慧,女,汉族,江苏连云港人,现为苏州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2016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管理科学与工程。

参考文献:

[1]侯登华.共享经济下网络平台的法律地位――以网约车为研究对象[J].政法论坛,2017,(01):157-164.

[2]周其仁.周其仁:当下这项改革堪比当年小岗村[J].商周刊,2016,(17):6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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