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城镇燃气应急预案篇1
城镇燃气具有易燃、易爆等危险特性,并且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安全工作十分重要。必须以“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燃气安全事故,高效、有序、及时地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1目的
全面提高对发生燃气突发事故的快速反应和处置能力,建立统一指挥、职责明确、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措施科学、处置有力的应急体系,将事故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省燃气管理条例》、《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住建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和《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关于组建市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的通知》(政综[]219号)和《市城镇燃气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依据,编制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履行政府部门的职能,消除事故隐患,保障燃气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燃气突发事故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政府及相关部门高度重视燃气安全生产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增强城镇燃气安全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城镇燃气安全事故的各项准备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城镇燃气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领导下,明确相关部门、办事机构、咨询机构以及燃气企业等职责,依法确定应急工作程序,更有效地处置突发事故和紧急情况。
(4)统筹安排,协调配合。市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信息共享,形成合力。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做到条块结合,充分动员和发挥乡镇、村委会、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职责明确、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措施科学、处置有力的应急管理机制。
(5)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燃气事故的处置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措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燃气事故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燃气突发事故的综合素质。
1.4现状
由于我市燃气管理工作的不断加强,在《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省燃气管理条例》的公布实施后,我市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步入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取得了明显的成效。目前,我市城镇燃气主要使用类型是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有一家(市区),主要经营管道天然气;瓶装燃气企业五家(其中角美工业综合开发区一家在我市瓶装供应,另有一家现停产),主要经营液化石油气储配和瓶装燃气供应。根据《市燃气专项规划》(—2020),其城镇燃气设施主要是各城镇(含中心城区)城市天然气管道燃气设施、天然气调压站、天然气汽车加气站、液化石油气储配充装站、瓶装燃气供应站点以及新、扩改、建小区庭院管道供气设施;全市城镇燃气用户约5万户。但是,我市城镇燃气行业还存在着无证无照非法经营、非法使用燃气和部分燃气企业未能依法对燃气设施建设审批申报,一些燃气设施未能按期进行检测、检修、更新以及违法经营、建设工程违章操作破坏燃气设施的现象依然存在。
1.5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设施、燃气生产及储存、输配供应环节过程中因发生燃气泄漏、爆炸、火灾、停气等导致人员死亡或者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安全事故。天然气开采及城市门站以外的管道输配,液化石油气的气源生产及槽车运输,沼气、秸杆气的生产与使用,工业企业为生产、生活配套的自用燃气设施的建设及其运行,不适用本预案,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领导机构
成立市城镇燃气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简称:市燃气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部下设应急办公室。组成相关应急工作组,具体为专家组、协调组、救援组、后勤保障组、警戒保卫组和事故调查组。市燃气应急救援指挥部组成人员如下:
总指挥: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办公室分管主任、建设局局长、安监局局长、消防大队负责人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建设局、市安监局、市质监局、市经贸局、市公安局、市消防大队、市总工会、市监察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局、市民政局、市交通局、市环保局、市国土局、市地震办、市广电局、市容管理处、市供电公司、市供水公司、市电信运营相关公司、新闻单位等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同志。
市城镇燃气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未在、工作变动或有特殊情况时,由所在单位按职务高低递补。
市燃气应急救援指挥部主要职责:
(1)研究决定全市城镇燃气事故应急救援的有关重大问题,组织实施本预案;
(2)制定全市城镇燃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和完善全市重、特大城镇燃气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网络;
(3)指挥、组织和协调全市城镇燃气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4)解决事故应急救援及调查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使应急救援预案有效地开展;
(5)对城镇燃气事故应急处置做出决策,下达指令,视情向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指挥中心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6)负责城镇燃气事故应急信息的接受、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
(7)根据应急事件的发展趋势和处置效果,及时调整应急处置行动或适时宣布应急结束;
(8)负责城镇燃气事故应急处置的新闻;
(9)报请市政府组织对城镇燃气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10)组织城镇燃气事故应急技术研究和应急知识宣传教育等工作。
市燃气应急指挥部,在城镇燃气事故发生后,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一)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二)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三)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四)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五)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六)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七)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八)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2.1.2相关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的职责,结合实际情况,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各成员单位职责:
市建设局履行应急办公室职责;
市经贸局负责建立防护设备储配制度,做好所需物资供应与信息,组织提供抢险人员的防护装备和其他所需物资,受灾人员生活必需品工作;
市安监局负责参与较大燃气安全生事故现场指挥,处置较大安全事故为指挥部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协助调集相关安全事故专家、技术人员到现场,执行指挥部的决策和部署,协同各参战单位完成较大燃气安全事故的处置任务,组织参与事故调查及处理工作;
市总工会负责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市公安局及交警大队负责维持现场秩序及警戒、交通管制、交通指挥和指挥部安全保卫工作;
市消防大队(市综合应急大队)负责组织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检验检测技术保障,协同有关单位实施应急处理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医疗单位在可能发生人员伤亡的救援现场待命,开展卫生医疗救治及突发事件区域的卫生防疫工作;
市工商管理局负责无照非法经营的查处工作;
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劳务人员权益保障、工伤劳保理培协调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防护设备储配、应急专项经费的组织落实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受灾人员社会救助及协助受灾人员转移和安置工作;
市交通局负责运输车辆调配及提供事故现场交通运输管理保障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城镇燃气事故发生后产生环境污染的次事故处理及技术协助工作;
市国土局负责因地质灾害引起城镇燃气事故发生后地质灾害处理技术协助工作;
市地震办负责因地震灾害引起城镇燃气事故发生后处理技术协助工作;
市委宣传部、市广电局、新闻媒体负责在应急状态下要加强新闻舆论监督;对突发事件、异常情况的报道要本着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原则,坚持新闻的真实性,防止不实报道和炒作;根据市政府办公室或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意见燃气应急新闻通稿;教育引导正确应对突发事件。
市容管理处负责协助人员疏散、维持现场秩序及事故后市政道路恢复等工作;
市供电公司负责电力保障工作;
市供水公司负责供水保障工作;
市电信运营相关公司负责通信保障工作;
各乡镇政府负责属地安全保障及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协助工作。
2.1.3办事机构
应急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
成员:市经贸局、市发改局、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消防大队、市质监局、市监察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交通局、市环保局、市国土局、市广电局、市地震办、市容管理处、市供电公司、市供水公司、市电信运营相关公司、市燃气运营公司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等部门指定人员及市建设局办公室、规划科、城建科、建工科、燃管站、村建站、安监站、质监站、房管局、市容管理处城建大队、市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
主要职责:
(1)负责与应急机构中相关部门的联系,了解最新信息,并及时向市燃气应急救援指挥部汇报;
(2)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力争把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3)指挥专业抢险队伍开展燃气设施的应急检修、抢险、修复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4)编制审查市城镇燃气事故的信息报道稿件;
(5)根据市燃气应急救援指挥部的要求,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相关的通讯、交通、物资等保障;
(6)督促燃气经营企业配置抢修设备、物资及组建专业抢险队伍;
(7)组织相关部门、单位、企业日常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演练。
城镇燃气行业专业应急物资、设施管理,开展培训、演习、技术研究委托市燃气管理站组织实施。
2.1.4应急工作组
1、专家组。专家组作为指挥部的咨询机构,由供气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运营、维护、检修以及压力管道(容器)、消防工程、安全工程、环境工程等相关专业具有高中级职称、国家注册工程师或有实际作战经营的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
(1)参加市燃气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组织的活动及专题研究;
(2)应急响应时,按照市燃气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指令及时到指定地点集结,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提供安全有效的救急方案或建议;
(3)参与事故评估调查,对事故处理提出咨询意见;
(4)受市燃气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派,对事故发生地实施技术支援。
2、协调组。协调组由应急办公室牵头,相关部门和单位、事发地乡镇政府、农林场、村居等相关单位派员参与。
主要职责:
(1)负责了解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并及时向市燃气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
(2)负责协调公安、消防、医疗救护等单位进行救援工作。
3、救援组。救援组由市建设局牵头,市经贸、安监、卫生、民政、公安、消防、质监、劳动保障、环保、国土等相关部门、事件主管单位及事发地镇政府、农林场等相关单位派员参与,现场救援由建设局、安监局、消防大队配合指导作战。
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对事故现场的抢险救援和有关清理工作;
(2)组织有关人员会同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现场进行初步勘查,掌握事故现场的压力管道和压力容器的分布情况、事故发展情况以及人员伤亡等情况;
(3)及时疏散事故影响区域的人员,联系抢救医院,保障必须车辆及救援器材、担架等,及时将伤员护送入院;
(4)迅速制定安全、有效的抢救方案,报指挥部批准,按照批准的抢救方案组织现场抢救工作。
4、后勤保障组。后勤保障组由市经贸局牵头,市建设、发改、财政、安监、质监、消防、民政、供电、供水、电信、市政、市容等相关部门事件主管单位及事发地镇政府等相关单位派员参与,同时提供气属行业应急设备保障。
主要职责:
(1)负责提供抢险人员的防护装备和其他所需物资;
(2)组织受灾群众的安置,联系有关部门提供生活必需品。
5、警戒保卫组。警戒保卫组由市公安局牵头,交警大队、交通局、市容管理处、城建大队等相关部门、事件主管单位及事发地乡镇政府、农林场、村(居)委员会等相关单位派员参与。
主要职责:
(1)做好事故现场的安全警戒和保卫工作;
(2)划定警戒范围,维护现场的秩序,阻止闲杂人员进入事故现场干扰抢救工作;
(3)疏导车辆和人员,并做好事故现场的保护。
6、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市安监局牵头,市总工会、建设、公安、消防、质监、监察等相关部门、事件主管单位及事发地镇政府、农林场等相关单位派员参与。
主要职责:
(1)做好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对事故现场作出安全评估;
(2)指导抢险、救援工作;
(3)负责事故的调查工作,形成事故原因分析报告。
2.1.5各燃气经营企业的应急组织和职责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结合本企业具体情况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安监部门、应急办备案,健全抢险组织机构,成立专业或兼职应急抢险队伍,配备完善的抢险设备、交通、通讯工具,并定期组织演练,积极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知识培训和宣传工作,出现燃气安全事故及时向市燃气主管部门、市安监部门、公安消防部门、属地政府报告,并组织进行抢险。
2.2组织体系框架描述
市燃气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市政府领导下工作,同时指导、检查燃气企业应急领导小组的工作,如下图。
3预测和预警机制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市安监局危险源监控中心、市突发公共事件事故指挥中心、市燃气应急办信息互通,对全市燃气事故信息进行接收、监控、存储、常规分析处理、事故信息跟踪。
市燃气应急救援指挥部对收集到的有关信息和早期发现的隐患进行核实、分析、评估,必要时组织专家、相关部门进行会商后认为引发燃气事故有可能性超过四级响应级别以上的,应在2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同时视情况报告省、市燃气应急指挥部。
3.2预防与预警行动
3.2.1预防工作
(1)市燃气应急办应当定期研究燃气安全应急救援工作,指导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立健全燃气应急救援组织和队伍,建立畅通的信息流通渠道,检查本市燃气企业安全生产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加强燃气安全的宣传教育、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消除隐患,防患于未然。
(2)燃气经营企业应定期检查本单位燃气应急救援预案、交通、通讯、仪器、抢险工具和专业人员的落实情况,定期组织抢险应急演练,并设专人对抢险器材、设备等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能随时处于工作状态。落实巡查、巡线、入户检查制度。
3.2.2预警行动
预警行动由多部门配合,相关部门应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在市燃气应急救援指挥部正确指挥下,及时沟通、密切合作,共同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市燃气应急办接到有关城镇燃气事故信息后,利用科学的预测预警手段,进行信息研判,根据事故的不同等级,立即将预警信息报告给市燃气应急救援指挥部和传递给相关乡镇、部门和单位。
3.3预警级别
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的潜在危险程度和可能的发展趋势,预警级别分为一般(IV级)、较重(Ⅲ级)、严重(II级)和特别严重(I级)四个级别,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预警级别的具体等级划分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预警信息根据城镇燃气安全生产事故类型、起始时间、可能产生影响范围、产生的后果、必需采取措施要求确定预警级别:
(1)一般级别(IV级):城镇燃气设施在生产使用中或外因造成损坏、破坏发生燃气泄漏、爆燃爆炸、设施损坏,企业单位及相关部门无法在正常时间及条件下组织愎复的,应启动IV级预警;
(2)较重级别(Ⅲ级):城镇燃气事故已经发生,可能造成一般事故、较大事故或可事件能继续扩大的,应启动Ⅲ级预警;
(3)严重级别(II级):城镇燃气事故发生,已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可能继续扩大的而构成重大或特重大事故的,应启动II级预警;
(4)特别严重级别(I级):城镇燃气事故发生,已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启动严重级别(II级)预警且可能事件继续扩大的,应启动I级预警。
预警级别的确定主体:一般预警由市政府确定;较重预警报市政府确定;严重预警、特别严重预警报请省政府确定。
3.4预警解除
根据事情发展动态和处置情况,由分级预警命令的政府决定并解除预警。
4事故应急处置
4.1事故信息报告
4.1.1报告原则和程序
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将发生事故情况报告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
根据事故事态发展控制情况,预警报告相应按照预警级别进行,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同时通报相关部门。
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4.1.2报告内容
(1)事故或险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类别、人员伤亡情况,设施损失及对供气造成影响的情况;
(2)险情的基本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紧急抢险救援情况,直接经济损失;
(3)险情或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或基本结论;
(4)采取的措施;
(5)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及报告时间。
4.2先期处置
城镇燃气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企业单位在报告事故信息的同时,应启动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处理,防止事故扩大;发生事故后,构成启动本预案条件时,相关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相应启动单位应急方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并积极参与市燃气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开展的应急救援工作。
应急响应
4.3应急响应
城镇燃气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根据事故事态发展的严重程度,如果认为本单位自身无能力控制事故事态的继续发展的,应立即拨打110,119、120求助,并向当地政府和市建设局(市燃气应急办)、安监部门、公安消防报告,同时组织相关人员做好事故现场的抢险、疏散工作;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燃气应急办)接到报警后,立即向市燃气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市燃气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即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启动本预案。
4.3.1分级响应程序
高级别响应程序启动,低级别响应程序自动启动。
4.3.2级别的确定
按城镇燃气重、特大事故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国家对安全事故分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的分类,响应级别分为Ⅳ级响应、Ⅲ级响应、Ⅱ级响应、I级响应四级。
Ⅳ级响应,是指造成人员死亡1人至2人,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事故,或者造成1万户以下续停气24小时以上的一般事故,需要响应的级别。
Ⅲ级响应,是指造成人员死亡3人至9人,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以上(含1000万)以上5000万以下,或者造成用户1万户(含1万户)以上2万户以下连续停气24小时以上的较大事故,需要响应的级别。
Ⅱ级响应,是指造成10人以上(含10人)、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1亿元以下的事故,或50人以上(含50人)、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含5万人)、10万人以下的事故,或造成3万户以上(含3万户)居民停气24小时以上的重大事故,需要响应的级别。
I级响应,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含30人)生命安全,或1亿元以上(含1亿元)直接经济损失,或100人以上(含100人)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含10万人)以上的事故,或造成5万户以上(含5万户)居民供气连续停止48小时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需要响应的级别。
4.3.3应急级别指挥工作
应对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市燃气应急救援指挥部通过市政府逐级报请、市政府、省政府或国务院启动相应Ⅲ级、Ⅱ级、I级响应。市燃气应急救援指挥部在上级政府领导下,负责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应对一般事故,市燃气应急救援指挥部向市燃气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由市人民政府启动IV级响应;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事故发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农林场协助市燃气应急救援指挥部工作。
4.3.4确定应急响应级别的权限:I级响应由省人民政府提请国务院决定,Ⅱ级响应由省人民政府决定,Ⅲ级响应由市人民政府决定,Ⅳ级响应由市政府决定。
4.3.5分级响应程序流程
4.4响应启动
4.4.1Ⅲ级、Ⅱ级、I级响应
市人民政府报请市政府、省政府或国务院启动相应级别响应,由市燃气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各级相应应急指挥部领导下组织、协调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市人民政府其他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投入运作。
同时,市燃气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事故有关情况,经批准,按各级指挥部相应指示,立即组织事故发生区域的前期人员抢救和协调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抢险工作。市燃气应急办职责:
1、立即调派专业抢险队伍赶赴事故发生地进行紧急救援;
2、根据现场情况制定前期救援具体实施方案;
3、将事故现场信息及时上报给上级指挥部。
4.4.2Ⅳ级响应
市人民政府启动Ⅳ级响应并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提请越级上报。
事故发生后,市燃气应急救援指挥部赶赴现场,了解核实事故和所造成的灾害程度,确定应急工作规模,在指挥部领导下,应急办制定救援具体实施方案,将事故现场信息及时上报上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并立即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4.3发生轻微事故,由根据发生事故的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并报市燃气应急办公室。
5应急处置措施
5.1应急响应措施
5.1.1I级、II级、Ⅲ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市人民政府除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一)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二)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三)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四)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五)及时向社会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六)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七)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5.1.2Ⅳ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
(一)启动应急预案;
(二)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三)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
(四)定时向社会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5.1.3发生轻微事故,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市燃气应急办公室,根据发生事故的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及时应急处理。
5.2事故信息处理
5.2.1燃气事故信息共享和处理的基本原则
1、迅速:最先接到事故信息的单位应在第一时间报告。
2、准确:报告内容要客观真实,不得主观臆断。
3、直报:发生严重、特别严重事故,最先接到事故信息的单位要报告市燃气应急办,由市燃气应急救援指挥部报上级政府应急指挥中心。
5.2.2信息共享和处理
1、接到城镇燃气事故信息后,市燃气应急办应立即核实其真实性,无法核实其真实性的应在30分钟内指令事故发生地相关部门派员前往现场核实;将核实的信息及时上报给市燃气应急救援指挥部。
2、事故一经确认,市燃气应急办须立即向市燃气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确定事故级别。
3、市燃气应急救援指挥部向市综合应急指挥中心报告,市人民政府视情况决定启动应急预案。
4、市燃气应急救援指挥部迅速通知专家工作组和专业抢险队做好应急准备,并根据市燃气应急救援指挥部指令赶赴事故现场。
5.3指挥和协调
5.3.1市燃气应急救援指挥部获悉发生城镇燃气事故后,应立即报告市综合应急指挥中心,并根据事件的性质和严重程序决定是否启动本预案。
5.3.2指挥或指导现场救援工作。
5.3.3由市燃气应急救援指挥部对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协调。
5.4应急处置
应遵循“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科学有效”的原则,共同做好燃气险情及重大事故的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
5.4.1发生人员死亡的安全事故或经济损失巨大,并产生重大社会、政治影响的事故,由市燃气应急救援指挥部和市政府研究处置对策,并及时上报。
5.4.2市燃气应急办,在市燃气应急救援指挥部和市政府统一领导指挥下,迅速赶赴现场,按照抢险救援指挥命令和抢险应急预案中的职责分工,协助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做好抢险救援工作,会同安全监督等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市政府和市燃气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
5.4.3燃气经营企业,在公安、消防等专业抢险力量到达现场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的抢险应急救援预案,全力协助开展事故抢险工作。同时协助有关部门保护现场,维护秩序,妥善保管有关证物,配合有关部门收集证据。
5.4.5燃气事故发生单位和归口管理部门以及应急指挥部,接报后必须做到:
1、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件扩大。
2、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人员、防止事件扩大、恢复生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好标志,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3、迅速派人赶赴事故现场,负责维护现场秩序和证据收集工件。
4、服从市政府统一部署和指挥,了解掌握事件情况,协调组织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等事宜,并及时报告事态趋势及状况。
5、发生事故的单位及归口管理部门应在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写出事件快报,分别报送市综合应急指挥中心和市燃气应急救援指挥部,必要时直报上级政府应急指挥中心。
5.5事故快报
5.5.1事故快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的详细名称、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及地址。
2、事故发生单位的经济性质、生产规模、服务类型。
3、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类别。
4、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5、发生事故的简要经过。
6、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断。
7、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及事件控制情况。
8、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部门事宜。
9、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5.5.2当市人民政府的应急力量不足时,及时上报上级燃气应急救援指挥部请求支援。
5.5.3事故发生的救援坚持属地原则和就近原则,及时通报属地和就近各相关单位第一时间现场配合救援。
5.6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根据不同类型燃气事故发生时对应急救援人员危害性的不同,在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应急救援任务之前,须给应急人员配备相应应急装备和防护装备,明确进入和离开事件现场的程序,以确保应急人员的安全。
5.7群众的安全防护
根据城镇燃气易燃、易爆等危险特点,市燃气应急救援指挥部应敦促各相关单位制定好保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方案。事故状态下成立的事故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应首先考虑到群众医疗救助、生活救助、疏散撤离方式、程序、组织、指挥以及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紧急避难场所,并按照相应的计划实施。
5.8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发生的级别,由市燃气应急救援指挥部确定社会力量的动员范围,按规定的组织程序、决策程序进行。
6应急结束
市燃气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事故救援处理工作情况,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对处置情况进行分析评价,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达到应急结束条件后,向市政府报告,由市燃气应急救援指挥部决定应急状态结束。
7后期处置
7.1善后处理
市燃气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整理和审查所有的应急记录和文件等资料;总结和评价导致应急状态的事故情况和在应急期间采取的主要行动;统计上报在应急救援行动中物资与人员劳务的征用补偿;统计上报应急救援行动中应急资金的使用情况及应急物资的损耗情况等。
7.2社会救助
按照市政府关于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关规定执行。
7.3保险与理赔
对已投保的事项(项目),有关保险单位应及时定损理赔。
7.4调查与评估
7.4.1事故的调查分析、检测与后果评估
按国家相关程序成立的事故调查组对已发生的重、特大事故进行调查分析、检测和后果评估。特别严重燃气事故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开展事故的调查分析、检测与后果评估。
7.4.2事故调查报告和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市燃气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专家工作组和有关部门负责燃气事故的调查工作,并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和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市燃气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将已发生事故的调查报告和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适时予以通报,并报送市政府。
城镇燃气事故调查报告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事故发生及抢险经过;
2、查明的事实(事故原因、事故造成的后果,包括伤亡人员情况及经济损失等);
3、事故原因分析及主要依据;
4、得出事故结论;
5、提供各种必要的附件;
6、调查中尚未解决的问题;
7、经验教训以及对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情况等;
8、安全工作改进意见。
7.5信息和新闻报道
城镇燃气安全事故的信息和新闻,由市燃气应急救援指挥部及事故所在乡镇政府、农林场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以确保信息正确、及时传递,信息的公开和新闻报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8应急保障
8.1通信与信息保障
8.1.1建立以市燃气事故应急响应为核心的通信系统,并建立相应的通讯能力保持制度,以保证应急响应期间通信联络的需要。
8.1.2应急响应期间,市燃气应急办应安排人员24小时值班,保证随时接收上级的指示和事故发生地的事故信息;市燃气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及其相关人员应24小时保持通讯渠道畅通。
8.1.3应急响应通信能力不足时,由市政府综合应急指挥中心通知市电信运营位,根据有关方面提出的要求,采取临时紧急措施加以解决。
8.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8.2.1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市燃气事故发生后可能要使用的现场救援与工程抢险应急常用设备,主管部门需要的由市财政局纳入专项经费预算支出落实,根据市城镇燃气设施实际分布情况,设立城镇燃气专业应急设施储配库3个,租赁或依托燃气企业储配库管理(其中中心城区应急储配库设在安然燃气有限公司柯坑调压站、上半市区域设在榜山镇市龟仔山石油气有限公司储配站、下半市区域设在港尾镇市华润华达石化液化气储配有限公司储配站),燃气企业相应自备负责落实,并造表列出,明确其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
8.2.2应急队伍保障
应急队伍主要依托市综合应急救援中心,各应急响应部门建立应急处置队伍,规定召集、出动程序,确保抢险救援快速反应和持续保障能力。
8.2.3交通运输保障
由市公安部门交警大队、市交通局归口管理。
8.2.4医疗卫生保障
由市卫生部门归口管理。
8.2.5治安保障
由市公安部门归口管理。
8.2.6物资保障
由市发改、经贸、民政、建设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调运粮食、食品、和救援物资,保障救援和受害区人民的生活必需品供应、恢复水、电、气的供应。
8.2.7经费保障
由市财政设立专门经费,由相关部门分块提出,由市财政纳入年度预算,用于防护设备储配、应急装备保障和应急处置。
8.2.8社会动员保障
在必要情况下,由市人民政府进行社会动员工作。
8.2.9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由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安排,市燃气应急救援指挥部应负责具体实施。
8.3技术储备与保障
成立市城镇燃气事故应急处理专家组,并与相关科研机构联系,建立相应的技术信息系统。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燃气事故预警、预测、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研究,加强技术储备。
8.4宣传、培训和演习
8.4.1公众信息交流
向社会公布发生燃气事故的应急预案信息、报警电话和部门。公布的对象应包括一般公众和新闻界。通过各种形式对燃气的基本常识、规范、安全操作规程及发生事故的应对方法、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的常识进行宣传普及教育工作。
8.4.2培训
对所有参与燃气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的人员都应进行教育培训。
市应急办公室负责制定燃气事故应急队伍和人员的教育培训,并组织实施。
8.4.3演习
市应急办公室应按照燃气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演习,根据演习的情况提出对预案的修订建议,报市燃气应急救援指挥部批准、完善预案。
8.5城镇燃气事故预防保障
经营企业应做好城镇燃气事故预防,涉及燃气工程项目各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审批,并打击违法建设行为。市建设局规划科、城建科、建工科、燃管站、村建站、安监站、质监站、房管处、市容管理处根据相关职能,加强沟通、互相配合、依法审批,并负责。
8.6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