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经济管理办法篇1
一、部省合作共同推进数字建设
与国家工信部共同制定《工信部与省共同深化数字建设的实施方案》,共同推进数字重点项目建设,提升数字发展水平(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省信息化局、省通信管理局、省数字办负责)。
二、推进电子政务集约化建设
(一)建设完善电子政务公共平台
依托政务内外网云计算平台,部署短信平台、政务邮箱和即时通信等消息通信平台,开发通用业务构件,为省直部门提供统一应用支撑服务(省经济信息中心、省空间信息工程研究中心负责)。
建设全省统一的空间位置信息服务平台、遥感技术应用服务平台(省空间信息工程研究中心负责)。
(二)深化网上审批及网上执法平台应用
按照新的规范清理审批事项,完善省级网上审批系统改造,促进审批平台和业务系统的数据交换。推广省级网上行政执法平台应用,推动市级网上执法平台建设,推进省级平台与市级平台及省级部门已建执法系统的互联互通,实现全省行政执法案件的网上办理及电子监察(省效能办、省数字办、省法制办、省经济信息中心牵头,省直各部门、各设区市数字办配合)。建设省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平台(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三)提升部门核心业务信息化覆盖率
建设金宏工程二期(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整合安全生产领域各类信息系统,建设金安工程二期(省安监局、省煤监局负责)。做好省管干部数字档案建设(省委组织部负责)。建设外经贸政务应用平台(省外经贸厅负责)。升级改造机构编制信息系统(省委编办负责)。建设全省共青团组织信息管理系统(团省委负责)。建设全省国资监管信息化应用系统(省国资委负责)。提高全省劳教(戒毒)场所安全警戒设施信息化水平(省劳教局负责)。建设“福乐”残疾人综合信息服务平台(省残联负责)。整合建设统一的应急指挥机动通信系统(省政府应急办、省经济信息中心负责)。建设全省统计数据直报系统(省统计局负责)。
(四)完善电子政务服务体系
建设公务员门户系统,利用人事基础信息构建公务员用户目录体系和统一身份认证平台,开发并提供政务信息、通讯录、知识库等服务;依托门户整合部门业务系统和信息,实现单点登录和一体化集成应用(省公务员局、省经济信息中心、省空间信息工程研究中心负责)。
试点建设市民服务信息系统,为市民建立专属主页,聚合并推送政府公共服务、城市公用事业服务与商业服务部门的服务资源信息(市鼓楼区政府牵头,电信运营商配合)。依托省“12345”政务服务平台,整合我省现有机关网上资源,开展网上视频接访(省局、省经济信息中心负责)。
三、加强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
(一)完善全省涉税信息共享平台
开展32家单位涉税信息资源交换和整合,逐步实现涉税信息综合库与我省人口库、法人库、自然库和证照库等基础信息库的交互和融合。拓展平台应用,逐步实现非税部门的信息共享(省数字办牵头,省直各有关单位配合)。建设国税公共服务平台(省国税局负责)。
(二)建设决策信息直报综合应用平台
依托共享平台和空间地理信息平台,整合省级重要业务管理系统和应急指挥平台,实现各项监管信息和应急信息的直报和集中展现;开发数据分析系统,提供辅助决策服务(省经济信息中心、省空间信息工程研究中心负责)。
(三)开展业务协同示范
加快建设法人电子证照信息库,启动个人证照信息库建设,推进电子文件和证照的应用(省档案局牵头,省直有关部门配合)。
基于省政务信息共享平台,在土地审批、住房保障、社会保障、项目管理等公共业务中开展业务协同应用,实现主动推送、精细化管理和业务联合监管(省数字办牵头,省空间信息工程研究中心负责)。推广、等设区市一体化电子政务建设模式(各设区市数字办负责)。
四、推动数字重大项目建设
(一)推进大都市区信息同城化
积极争取国家部委支持,启动厦漳泉大都市区通信一体化升位并网工作(省通信管理局牵头负责)。加快厦漳泉大都市区共享城市人口基础数据库、法人基础数据库、城市地理基础数据库,推广厦漳泉大都市区城市公共交通智能管理系统,启动覆盖厦漳泉的电子小额支付卡项目,开发统一就业管理信息系统(、、市政府负责)。启动福莆宁信息同城化前期工作(、、市政府负责)。
(二)推进平潭岛信息化建设
支持在平潭开展云计算专区与信息保税港建设的相关研究,深化两岸信息产业交流合作。建设岛内共同通信管沟,基本实现岛内3G信号全覆盖,基本完成实验区管委会各部门接入政务内外网,开展政府部门办公自动化应用,建设平潭电子政务协同平台,做好与省政务信息共享平台、省级网上行政审批系统、行政执法系统的对接。建设岛内城市管理、环境保护视频监控系统(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负责)。
(三)加快两岸通信海缆建设
建设—金门直达通信海缆、—淡水TSE-1海缆传输系统工程,率先实现海峡两岸信息网络互通,推进设置语音、数据和互联网业务国际交换节点,特别是面向台湾的区域性通信出入口,提升在全国通信布局中的地位(省通信管理局牵头,各电信运营商配合)。
(四)加快建设云计算产业园
建设中国联通集团公司东南区域云计算运营中心、物联网研发中心、电子商务中心、东南国际呼叫外包中心等重大项目(中国联通分公司负责)。开展云计算服务创新发展试点示范工作(市政府负责,省数字办、省信息化局、省通信管理局配合)。
五、完善通信网络基础设施
(一)进一步提升我省基础网络水平
继续实施“光纤宽带城市”和“海西无线城市”工程,实现城区20M带宽覆盖率超过90%,建制村宽带普及率达到98%,接入带宽提高到2M。实现全部地级市、县、乡镇3G信号覆盖。建成TD—LTE实验网,为我省推广应用4G打好基础(省通信管理局牵头,各电信运营商负责)。
深化三网融合试点方案,加快三网融合试点工作,支持平潭开展三网融合试点(省三网融合协调小组办公室牵头,、市政府、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负责,省直有关部门配合)。
(二)建设完善公共网络服务体系
完善政务内外网运维服务体系,提高网络的整体运行能力。完成全省政务网全光化改造和高清视频会议系统建设(省经济信息中心负责)。
建设连接全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高等院校、中小学的全省教育主干网(省教育厅负责)。
六、提高数字为民服务能力
(一)完成社会保障卡发放
全面完成全省常住人口社保卡发放任务,建设社保卡信用管理及分发共享系统,加强社保卡各项管理制度建设,完善社保卡用卡环境,实现社保卡一卡通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公安厅、省数字办、各相关合作银行负责)。
(二)推进卫生信息化应用
实施乡、村卫生信息一体化管理和新农合村卫生所门诊结报。三级医院完成电子病历基本系统集成,县级综合医院实施区域医学影像信息系统建设。完善和健全居民健康信息系统,实施数据备份和系统容灾。在全省42家三级以上和100家二级以上公立医院推广12320预约诊疗服务(省卫生厅负责)
(三)开展城市移动信息化应用
建成无线城市群综合门户平台,整合各类民生信源,实现政府办事指南、水电煤气、公积金、社保等公共事业费用查询支付、公众出行、校园教育、健康信息等服务。建设手机视频点播平台,开展城市视频监控应用,加强各类视频信息共享(各电信运营商负责)。
(四)推进社区信息化建设
完成社区人口业务协同平台、社区综合信息服务站点和平台建设,实现集成和信息共享。在社区推广应用政务家政便民热线、社区视频监控、社区平安联防、社区电子公告、社区党员远程教育电视等信息化应用(省民政厅负责)。
(五)拓展社会保障信息服务
启动金保工程二期,推动各险种业务系统一体化,方便企业和社会公众办理社保业务。加快建设省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完善和扩大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覆盖范围(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
(六)提升公众出行信息服务水平
推广道路客运公共信息系统,实现全省一级、二级客运站联网售票。整合建立全省交通统一特服号,完善网站、服务热线、手机服务、交通广播等服务方式,构建交通公共信息服务体系,为公众提供路网路况、客运票务等出行信息服务。开展城市公交智能化管理系统建设,出台车载终端、终端通讯协议、平台数据交换等智能公交相关标准(省交通运输厅负责)。
七、推进经济领域信息化
(一)深化农村信息化应用
完善全省农村综合信息服务平台,新增4000个农村信息服务站点。继续推进新农村信息服务项目建设,并做好与武夷山、世纪之村等农村信息化项目的无缝衔接,完善提高农业科技服务热线服务水平(省农办牵头、省农业厅、省信息化局配合)。
(二)加快发展电子商务
创建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发展完善中国国际信息技术()服务外包产业园,拓展国际电子商务应用平台功能(、、市政府负责)。
完善优化移动电子商务平台,面向全省移动客户及广大企事业提供移动商务、手机支付、二维码等电子商务应用(各电信运营商负责)。建设中欧商务技术合作门户网站及外经贸信息库(省贸促会负责)。
(三)提高物流信息化水平
依托航运交易中心及道路运输配货中心,培植第三、四方物流,提供陆海运输交易信息服务;推广货运枢纽站场信息化应用,提供城市配送、仓储配送、零担运输等物流信息服务,带动物流企业信息化;在交通物流运输企业推广生产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实现供应链上下游企业生产协同;整合电子口岸、运输政务、交通地理、交通动态位置等信息服务,推进物流信息资源的共享和交换(省交通运输厅负责)。
(四)加快物联网推广应用
建设物联网公共服务系统,优化物联网定位导航、统一支付、统一视讯和智能分析功能。推广物联网智能停车场应用,加快智能交通应用项目的覆盖及使用。依托电信运营商建设省物联网开放实验室。运用物联网技术,建设全省公共机构能耗统计系统(省信息化局牵头,省经贸委、省交通运输厅、省质监局、各电信运营商配合)。在市开展物联网应用基础服务平台试点(市数字办负责)。
八、探索建设和服务新机制
(一)提升信息化服务支撑能力
建设完善省经济信息中心、省空间信息中心等数字运维支撑基地,探索市场化、产业化运作模式,培养信息化专业服务队伍,提升电子政务服务和支撑数字建设的能力,带动数字产业发展(省数字办牵头,省经济信息中心、省空间信息工程研究中心配合)。
(二)完善信息化法律规章
加快《省信息化条例》立法进程,力争尽快颁布实施。修改完善《数字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政务内外网云计算平台应用管理办法》(省政府法制办、省数字办负责)。
(三)加强数字宣传培训
做好“十二五”规划宣传工作,通过报纸、电视以及网络、手机、微博等媒体宣传数字建设成果(省数字办负责)。开展物联网、云计算等人才培养工作,建立省物联网教育培训联盟(省教育厅、省数字办负责)。
(四)做好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
建设政务信息网安全监管系统;完善国家保密监控管理平台;建设政务内外网云计算统一安全管理平台,保障政务内外网云平台安全稳定运行(省网安办、省国家保密局、省委机要局负责)。
(五)开展信息化专项研究
完成工信部部署的电子政务整合发展和电子政务公共平台顶层设计两个专项研究(省数字办牵头,省经济信息中心、省空间信息工程中心配合)。
数字经济管理办法篇2
有线数字电视的政府规制,即政府运用法律或行政手段对有线数字电视进行管理和控制,以克服或弥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上的失灵,保证市场利益的合理分配。规制的内容主要有内容、市场和技术等几个层面。在此我们重点讨论有线数字电视的市场规制,即政府对有线数字电视的市场进入,市场结构,市场行为,费率和技术标准等的规制,不包括政府对内容的规制。
政府对有线数字电视进行规制,主要基于以下理由:
1.有线电视的自然垄断属性要求政府规制
有线电视被公认为具有很强的自然垄断属性。自然垄断产业需要巨大投资,且需要通过较长周期才能逐渐获得回报,沉淀成本大,对企业的经济实力要求高,但一旦运营,容易取得规模经济效益。有线数字电视的整体平移,规模大,资金消耗大,这就要求政府对有线数字电视的市场进入制定管制政策,以保证自然垄断产业的规模经济;有线数字电视的自然垄断属性容易带来另一个后果,即生产的低效率和分配的低效率。垄断企业可能凭借其垄断地位制定高于平均成本的垄断高价。这就要求政府出台有利于市场竞争的政策,放松市场进入的门槛。在产业发展的不同阶段,政府应采取积极的措施,在规模经济和市场竞争之间取得平衡。美国有线电视发展的政府规制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1992年的美国有线电视法尽管在法律上禁止某一地区有线电视的特许约定,但并不禁止或者说默认某一地区事实上的垄断。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和增加市场竞争的力度,美国在1996年的《电信法》中打破了电信和有线电视的界线,允许电信业进入有线市场,刺激了有线电视市场的有效竞争。
2.新型的媒介业务要求政府规制
每一种新的媒介产业或新的媒介业务的出现,都必将对原有市场结构产生影响,给市场带来新的问题。这就需要政府和市场的共同参与,以确保媒介市场有序、良性地运行。美国有线电视才兴起的时候,与无线电视竞争,产生了许多矛盾,曾困扰着有线电视的发展。美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如Must-CarryRule(有线电视系统有责任传输当地无线电视台的信号),较好地调节了二者的矛盾和平衡二者的利益,保证了有线电视的发展。
中国有线数字电视的开展,将导致原有市场资源的重新配置,势必对原有媒介市场产生一定影响,这就要求政府能发挥全盘宏观调控的作用,来预防或弥补市场的失灵;
有线数字电视的兴起,并不仅仅对市场结构产生影响,还在双向互动的平台上提供许多新的业务:如数字电视付费节目,影视作品的点播,游戏,股票交易,数据库等信息服务。这些新的服务的出现,需要政府针对种种市场行为出台相应的规制措施,来确保其发挥良好的市场效应和社会效应。
3.有线电视的国家产权要求政府规制
根据《有线电视管理规定》,我国的有线电视台由政府或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个人不得申请设立有线电视台,且不得与境外机构或个人合资、合股设立有线电视台和建设、经营有线电视网。尽管我国媒介遵从市场规律,按照产业方式运作,追求市场效益,仍然是公共资源,需要求得市场效益和公共利益的平衡。这就需要政府在市场机制失灵出现恶性竞争和垄断时利用法律和行政手段进行规制,在保证社会效益的前提下收获最大的市场效益。
二、我国有线数字电视政府规制现状
我国有线数字电视的政府规制主要涉及到有线电视的一系列法规和新出台的有线数字电视法规。
1990年11月2日,国务院批准了《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于11月16日施行。我国有线电视事业由此走上了政府规制的轨道。广播电影电视部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关于有线电视的行政法规和技术规划、标准,如《〈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有线电视系统技术维护运行管理暂行规定》等。1994年2月3日,广播电影电视部了《有线电视管理规定》,将有线电视台分为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台和非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台。1999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资讯产业部和国家广电总局的《关于加强广播电视有线网路建设管理的意见》(简称「82号文件)。2003年12月1日起实施了国家广电总局颁发的《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2005年1月开始执行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广电总局的《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管理暂行办法》。此外,国家广电总局了《有线数字电视频道配置指导性意见》(暂行)等四项行业技术要求。
总的说来,我国有线电视和有线数字电视的规制在不断发展,但还存在着一些弊端:
1.规制的权威性不足
纵观我国的有线电视规制,主要以行政手段进行,由国家广电总局和其他管理部门颁发,而不是通过立法。这些条例的出台往往缺乏谨慎的考虑和长远的目标,经常更改,带有强烈的行政色彩。这就导致对有线电视乃至有线数字电视的规制缺乏足够的权威性和稳定性。比如2003年12月1日施行的《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第四章第三十五条关于有线数字电视的费率规定为:“付费频道的收费标准,由付费频道集成运营机构与付费频道开办机构、付费频道用户接入运营机构等相关运营机构按照国家有关物价管理的规定,共同协商确定,并报相关物价主管部门备案”。在一年后的《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中重新规定:“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实行政府定价,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第十二条规定“制定或调整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收费标准应执行《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和《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试行)》有关规定”。虽然这一规制的更改避免了付费频道集成运营机构与付费频道开办机构、付费频道用户接入运营机构因利益分配的分歧导致的拖延,之后在全国范围内更举行了一系列政府举办的价格听证会,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但也暴露出我国有线数字电视规制不够科学和权威,给有线数字电视的推广带来了一定损失。
2.有线数字电视的规制缺失
在我国的有线电视规制中,存在着管制太笼统的问题,尤其是对有线数字电视这一新兴的电视业务,还缺乏细致的规定和相应的管理。比如2005年1月开始执行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广电总局的《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管理暂行办法》,没有具体规定有线数字电视的基本收视维护费的构成,太过笼统。实际上有线数字电视的费用中应包含安装费、维护费以及频道节目费用。长期以来我国有线电视收取的费用主要是较为低廉的安装维护费,基本上不含节目费用。而有线数字电视的推行,意味着开始收取付费节目费用,目前尚没有法规对有线数字电视费用的构成以及不同费用的征收进行相应的规制;另外对有线数字电视的其他环节如全面实行有线数字电视后的多余频道如何处理分配也缺乏相应的规则。
三、我国有线数字电视规制的完善
目前我国各省市有线数字电视的推广正在全面展开,亟需完善现有的政府规制,以促使有线数字电视良性发展。《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规定“开展付费频道业务,应根据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广播电视发展规律,按照产业方式运作,培育市场运营主体,实行成本核算,自负盈亏。”这实质上为我国有线数字电视的规制指明了方向,即政府在确保媒介所有权和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对市场的结构、市场行为等方面进行规制以促进有线电视市场的有效竞争。
1.对市场结构的规制
一个合理的市场结构有利于形成有效竞争的市场。我国的有线与无线在2001年已经合并,加上其他行业不能进入,实际上没有形成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但我们看到政府在“十一五”规划中已经决定“加强宽带通信网、数字电视网和下一代互联网等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推进‘三网融合’。”“三网合一”意味着有线电视进入门槛的放松,电信可以进入有线电视,有利于形成有效竞争。因此,政府应有前瞻的眼光,对有线(数字)电视的市场结构进行立法,对市场准入的条件以及实施时间进行明确规制,使得有线数字电视市场形成合理结构。
2.对有线数字电视费用的规制
有线数字电视的费用是有线数字电视发展的重要因素。收取多少费用,怎样征收费用都应该有明确的政府规制。我国数字电视的推广一开始就以有线电视为切入点,征收的数字付费频道的费用对于长期以来只交纳基本的安装维护费的广大用户来说是个不小的负担。因此,除了“内容为王”,以丰富的内容来吸引受众外,还应该制定合理的收费,才能真正促进有线数字电视的推广。我国可以借鉴美国有线电视分级收费的方式,为受众提供可供选择的服务等级,收取从低到高的费用。在美国,1992年《有线电视法》依据不同的服务等级建立起相应的费率管制。基本服务级由政府参照FCC制定的规则进行管制,高级服务级由FCC制定规则并管理,按频道收费和计次收费不受管制。这样基本可以保证收费的合理。
对有线数字电视的营运资金扶持的政策规制由于有线数字电视承担了一定的公益的任务并且具有正外部性,政府理应有一定的财政扶持;再加上有线数字电视的整体转换需要大量的资金,运营商需承担很大的风险和压力。事实上目前有线数字电视推广的不如人意跟资金的紧缺有很大关系。因此,如何降低运营商的风险,保证足够的资金,政府应尽快出台相关的优惠扶持政策。具体来说一方面通过政府对有线数字电视事业进行补贴,另一方面降低贷款利息,以减轻运营商在机顶盒及其它环节上的巨大开支。2004年,国家广电总局与国家开发银行签了战略合作协议,由国家开发银行放贷扶持试点城市有线数字电视转换,目前也有个别省市政府出台了对有线数字电视的资金扶持政策,但力度仍然不够,仍缺乏一个国家的统一政策规制。
事实上,有线数字电视的发展还有多方面的规制要完善,如实行数字电视后多余频道的分配原则,服务的规范细则和惩罚的条例,以及技术标准的统一等,政府都应有一个清晰的思路,并尽量通过立法的手段加以规制。同时我们也要看到,有线数字电视是一个发展中的事业,需要政府在制定法规进行规制时有前瞻的眼光和不断调整的策略,在不同时期有针对性地进行管理,促进我国有线数字电视市场形成有效有序的竞争,做到社会效益与市场效益的双丰收。
参考文献
[1]江耀国.《有线电视市场与法律》.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1月版.
[2]吴克宇.《电视媒介经济学》.华夏出版社,2004年1月版.
摘要本文从政府对有线数字电视进行规制的必要性、中国有线数字电视政府规制的现状以及有线数字电视规制的完善等三方面来分析政府在有线数字电视推广进程中的作用,旨在为实践提供参考。
数字经济管理办法篇3
业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开发建设单位:北京紫光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项目类型:业务管理平台/共享协同平台
一、业务需求背景
经过多年的信息化建设、管理和应用实践,有关的信息系统在北京市各级法院的司法实践中,发挥了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为法院“公正与效率”、“司法为民”的工作主题提供了重要的技术支持。但是,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司法体制改革的进程加快和法院综合应用要求的提高,已有的应用系统在功能扩展、数据类型、数据综合利用等方面与法院业务需求之间的差距越来越大,主要原因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审判系统重“流程”而轻“实体”,无法满足当今音视频等多媒体信息在审判信息中起到的重要作用;
(2)信息共享与数据综合应用能力相对较低;
(3)审判过程和审判信息不够公开透明;
(4)审理难度加大,尤其是经济发展带来的案件审理难度加大;
(5)领导决策的信息不对称,体现在决策依据少,信息不及时、不准确、不全面;
(6)案件增长速度太快,审判业务人员数量的增长大大小于案件数量的增长;
(7)审判效率不高。
由于上述几个方面的因素,案件审理严重超期。通过信息技术,可以为法院实际审判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提供技术手段,解决如上几个方面的问题。实现流程与实体相结合的管理手段,也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数字法院”系统(以下简称“数字法院”)的建设目标。
二、项目设计
“数字法院”是指采用先进的技术和产品建设首都法院的信息化基础环境,并结合法院业务构建审判业务支持平台,为法院内部的院领导、审判业务人员、行政办公人员提供“全数字化”的办公环境,包括数字法庭、数字审委会、实体信息管理、内部网站、无线办公等,以提高审判效率,促进司法公正、体现司法为民。
该项目于2004年年初开始,建设周期将近3年,于2005年12月顺利通过专家验收。项目建设主要内容包括基础网络环境、基础业务平台建设、应用系统数字化建设等部分。“数字法院”是“数字北京”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⒈项目的主要特点
(1)法院业务信息全面管理,如为法院内领导的领导决策分析系统、数字审委会系统,为审判法官管理的法官管理系统、数字法庭系统等,涵盖法院业务的方方面面。
(2)业务流程总体优化,系统为政法委、检察院、公安、监狱等其他相关部分预留了数据交换接口,为更大范围的业务流程优化打下基础。
(3)案件审判智能支持,包括辅助法官判案智能案件实体比对、辅助法官判案智能法规判例支持、辅助领导决策智能审判数据分析、辅助案件执行智能线索查找分析、辅助案件上诉移转智能案件移送等。
(4)审判数据综合应用,如案件评查与法官考核相互联系等。
(5)司法信息社会服务,如开庭公告、远程立案、网上立案、网上送达等。
2.项目技术创新点
(1)信息技术与审判业务的相互“融合”,包括信息整合、应用整合、案件审判智能支持、案件自动分案等。
(2)司法信息共享与协作,包括法院-法院,法院-检察院、法院-司法局之间等数据传输和交换。
(3)司法信息服务,如开庭公告、网上立案、网上送达等。
三、CIO的作用和贡献
CIO熟悉法院信息化环境,在该项目中起到很好的领导与决策作用。通过CIO的工作,推动了整个项目的开发进程,保障了“数字法院”的正常使用和推广。
1.结合多年法院信息化建设的经验,为实现“数字法院”提供了建设思路、设计思想,并对项目开发进行了有力的指导,把信息手段和技术与法院审判业务充分地进行了结合。
2.带领开发商深入挖掘业务需求,对“数字法院”流程进行合理化整合。
3.及时发现 “数字法院”设计中的问题,并积极与工程师讨论解决问题的途径,是用户与开发人员之间沟通的桥梁;深入开展装备需求调研,协助完成诸如服务器、集控设备等相关硬件设备的采购。
四、项目效益评估
⒈社会效益分析
通过建设“数字法院”,部署数字音视频应用,运用数字技术,可以将庭审活动过程中的图像、声音、文字和证据资料信息经过数字化处理,通过网络将信息实时存入计算机数据库,形成电子档案。通过高速计算机网络可以对庭审信息和各种审判资料进行更迅速的调阅。自2005年12月21日“数字法院”启用后,预定法庭的案件数有147件,共开庭212次,使用“数字法院”系统进行庭审录像的有44个案件,共64次开庭。
北京高级人民法院“数字法院”项目,目前实施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后期推广至全市所有法院,以独特的风格体现“数字奥运,数字北京”的内涵,作为全国应用示范推广。
整个项目既能够满足现阶段法院系统各项工作的需求,又对法院司法改革预留了丰富的开发升级接口,更重要的是为下一步全市范围建设数字法院积累了大量经验。“数字法院”在法院工作中的作用和效益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⑴促进了工作模式的转变和创新
“数字法院”建设重点完成了审判信息全数字化的工作,信息采集在保留必要的手工录入的同时,增加了通过硬件设备采集音视频、图像信息的能力,更大力加强了对信息共享和重复利用的方式。目前“数字法院”系统正式投入使用后,所有开庭的案件都进行了庭审录像的存储和当庭光盘实时刻录,这些信息已经被审委会汇报系统,法官培训系统所利用。现在软件应用系统已经是法院工作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干警们每天来的第一件事就是打开电脑进入软件应用系统,使用系统进行一天的工作。写报告、找资料,首先想到的就是应用软件系统中查找有关资料。法院领导和全体工作人员,已经在不同程度上改变了传统的通过纸介质和实物进行交流和展现的汇报讨论方式,习惯了通过实时的客观数据和以多媒体形式表现的案件实体信息来了解工作情况,而且随着系统中智能化程度的逐步提高,干警们的工作效率更得到了进一步提高。
⑵减少了不必要的工作环节,提高了工作效率
“数字法院”项目还紧紧围绕影响法院各项工作质量和效率提高的问题和矛盾,开发了大量的应用软件,有效地减少了不必要的工作环节,提高了工作效率,促进了审判工作的公开,方便了人民群众。全市法院使用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以来,在审判人员相对没有增的情况下,人均结案数量增加3倍以上。例如,《司法文书电子签章系统》就解决了长期以来困扰人民法庭,影响法庭案件审限的“盖章难“问题,使人民法庭的法官在庭审后不必再往返法院给裁判文书盖章,提高了当庭宣判率,当事人稍微等候即可拿到判决书,不必再次到法庭,减轻了诉讼当事人的诉累。
⑶优化了法院工作程序
“数字法院”系统最大限度地对案件审判信息进行采集和共享应用,从而优化了法院各项审判工作的流程,减少了手工劳动带来的中间环节,提高了工作质量和效率。各级法院领导和全体工作人员,已经在不同程度上改变了传统的通过召开会议、手写脑记的工作方式,习惯了通过实时的客观数据来了解工作情况,指导工作进行;改变了以往上级的精神通过各种会议层层传达、层层转发文件这种金字塔式的管理模式,促进了司法公正。例如,《审判流程跟踪管理系统》,突出案件审理流程管理的审限跟踪、审限警示、超审限通报和内部监督功能,充分利用计算机管理等科技手段,对各类案件的立案、送达、开庭、结案、执行等环节跟踪督办,切实解决了少数案件超审限甚至久拖不决的问题,加强了审判监督和管理,提高了审限内结案率。《交办事项督办系统》便捷、高效的管理功能,彻底转变了以往手工劳动下信件层层批转、中间过程冗长、“石沉大海”不见回音的被动局面等等。
⒉经济效益分析
据统计,北京市法院每年受理的民、商事案件中的诉讼标的达500余亿元,巨额社会财物滞留在诉讼活动中,严重地影响社会市场经济活动的进行。法院公正及时地依法处理涉诉经济纠纷,处置涉诉资金,不仅能够使滞留在诉讼过程中的占国民生产总值近1/10的巨额财物重新进入社会经济生活中和流通领域,而且可以使各种市场主体提高遵法守法的意识,自觉地在法律范围内从事经济活动达到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净化市场经济环境的目的。“数字法院”作为重要的科技手段,在北京市法院每年的案件增长速度高达20%以上、审判业务人员没有增加的情况下,对法院提高审判效率,促进了司法公正,体现司法为民提供了基础支持,发挥了重要作用,间接产生了重大的经济效益。
⒊总体评估
数字经济管理办法篇4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数字化转型标准化建设方案(2018—2020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此件公开)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7月16日
浙江省数字化转型标准化建设方案
(2018—2020年)
为全面贯彻落实数字浙江建设部署,聚焦聚力高质量竞争力现代化,加快全面实施标准化战略,深化国家标准化综合改革试点,以标准化支撑数字化转型,推动我省加快转入高质量发展轨道,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到2020年,建立健全权责明确、统一协调的数字化转型标准化工作机制,构建完善结构清晰、系统高效的数字化转型标准体系,制定实施一批具有先进水平的亟需标准,组织开展一批关键领域的标准化项目,打造形成一批可复制推广的标准化成果,高标准引领数字化转型取得明显成效。
——数字化转型标准化基础逐步夯实。到2019年,形成数字化转型标准体系框架,初步建立涵盖政府、经济、社会各领域,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为主体,以团体标准为补充,基本满足数字化转型需求的标准体系。到2020年,具有浙江特色的数字化转型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
——数字化转型标准化竞争力显著增强。到2020年,在数字化转型领域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50项以上,组织开展部级、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10项以上,新增全国、省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3个以上,数字化领域标准话语权显著提升。
——数字化转型标准化效应不断释放。进一步深化标准研制、标准化项目建设、标准实施监督评价等工作,形成一批具有先进水平的技术和管理标准化成果,数字化转型标准化程度不断提升,标准化规范和引领数字化转型成效不断显现。
二、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划,系统布局。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着力点,强化标准体系顶层设计和系统架构。系统梳理数字化转型标准化建设的短板和需求,制定实施任务清单,构建完善标准体系,确保高标准推进数字化转型。
(二)开放共享,协调发展。着力发挥标准化的互联互通作用,以标准化促进政府、经济、社会等领域数字资源深度融合,助力打破信息孤岛。针对数字化转型多学科融合和涉及面广的特点,着力加强各领域标准化建设的统筹协调。
(三)需求导向,重点突破。以政府数字化转型为先导,撬动经济和社会各领域数字化转型,加快各领域数字化转型标准化建设。围绕数据共享、流程再造、信用体系、服务协同等关键领域,优先制定政府数字化转型亟需标准。
三、重点任务
(一)助力政府数字化转型,全力打造智慧政府。
1、构建数字政府标准体系框架。以“最多跑一次”改革标准化建设为突破口,按照“123466”的要求,完善标准化运行机制,助力争创政府治理数字化转型试点省。围绕大系统、大数据、大平台、大集成建设,构建涵盖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社会治理、环境保护、政府运行等领域的数字政府标准体系,加快总体要求、政务服务、数据共享、业务管理和技术应用等标准研制。围绕公共数据整合、共享、开放等重点领域,抓好公共数据平台标准化建设。(责任单位:省质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数据管理中心、省“最多跑一次”改革办公室,列第一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2、打通数据互通关键节点。围绕建立“三大模型”的要求,直面打通信息孤岛的堵点和难点,加快构建跨部门、跨层级、跨领域的标准模型。围绕数据共享、流程再造、信用体系建设,重点开展数据汇聚、数据平台、数据安全、大数据应用等领域亟需标准的研制,加快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编制规范、“互联网+政务服务”公共数据管理规范及电子证照库、人口综合库、公共信用库等规范制定。加强政务领域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等信息技术应用标准研制,着力破除“三大模型”中标准缺失问题。(责任单位:省数据管理中心、省质监局)
3、扩大政府治理标准化效应。加快政府决策、执行、督查、反馈等数字化协同标准化步伐,强化财政、金融、国资、商务等领域数字化转型标准化机制建设。健全市场监管数字化转型标准体系,结合信息系统建设,将监管要求固化为可量化、可执行、可追溯的全周期标准链和监管模式。推进大数据、互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现代化信息技术标准化联动应用。加强政府数字化转型标准宣贯和实施评价,在民政、人力社保、教育、卫生计生等领域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建设,打造政府数字化转型标准化样板。(责任单位:省数据管理中心、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
(二)引领经济数字化转型,全力打造数字经济。
4、抢占数字经济高地。立足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实施标准领航工程,加快制定实施先进标准,制定实施团体标准30项以上,抢占产业标准制高点。围绕集成电路、基础软件、核心元器件、柔性电子、量子通信等薄弱环节,推动成立产业标准化技术组织3家以上。推动之江实验室成为国家人工智能标准化总体组成员单位,争取获批部级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和标准验证检验检测点试点,加快创新成果标准化。围绕术语定义、产品评估、系统和组件接口、数据兼容、互换模型等国际竞争和市场应用重点领域,加快标准研制步伐,提升行业标准话语权。(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质监局、之江实验室)
5、促进新旧动能迭代更新。强化“品字标”浙江制造标准数字化要求,促进传统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开展创业孵化、协同创新、网络众包等“双创”平台标准化复制推广,制定并推广一批支撑制造业创新基地建设的共性和前沿技术标准。探索开展一批互联网协议版本第六版(IPv6)、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数字领域关键技术在传统制造业领域的融合应用,培育一批基于数字技术的新型生产、组织、服务模式标准。在化工、纺织、造纸等重点传统产业开展数字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创新标准化试点示范。(责任单位:省质监局、省经信委、省科技厅)
6、夯实数字金融基础。以标准化助力数字经济风险防控,围绕移动支付、借贷、保险、基金销售、信托和消费金融等数字化金融服务,加强监管、准入、第三方存管、信息披露、风险提示、网络安全、信用建设等关键标准研制和实施,构建数字金融行业管理和数据统计监测体系。推动区块链技术在数字金融领域创新应用,加强区块链技术应用标准化,强化金融科技标准化建设。(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质监局、浙江银监局、浙江保监局、浙江证监局)
7、助推数字经济创新融合。聚力之江实验室、实体经济、新兴金融中心、新型贸易中心建设,加强数字经济创新融合标准化建设,加快创新成果标准化。加强与国际、国家标准化技术组织对接,推动以之江实验室为代表的浙江企事业单位参与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有关工作。优先做好之江实验室等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开放创新平台标准化顶层设计,围绕医疗、交通、金融、物流、环境保护等领域率先开展数字化转型关键技术、产品、服务标准研制,及时将有效模式和关键技术标准化。(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经信委、省质监局、之江实验室)
(三)支撑社会数字化转型,全力打造智慧浙江。
8、推动公共服务智能化。探索“标准化+大数据+公共服务”模式,加快“网上办、掌上办”领域数据采集、分级、交换、质量、保密等关键共性标准的制定,实施基本公共服务指导性目录及标准。建立全省社会数据标准化协调机制,构建涵盖教育、司法、文化、健康、交通、地理、金融、信用等领域的社会公共服务标准库。推进企业投资项目审批监管、商事登记联办、不动产登记管理等全过程标准化,建立公安、人力社保、民政、医疗等领域信息共享标准化路径。强化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村(社区)代办点等公共服务标准制定、实施与评价。(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质监局、省数据管理中心,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协调小组成员单位)
9、推动社会治理集成化。结合基层社会治理工作,实施社会治理事项标准化指导性目录,依托基层治理综合信息平台加快推动社会治理数字化转型。加强政府、企业、个人分层分级分流标准化体系建设,以标准化规范数据采集、传输、存储、使用、开发等环节的安全边界和监管措施,制定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安全、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的保护清单标准。开展基层社情民意监测标准化工作,围绕基层治理重点领域实施一批标准化项目,开展重要标准实施绩效评价,提升基层社会治理标准化水平。(责任单位:省综治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质监局、省数据管理中心)
10、推动公众消费数字化。加快数字化消费云工程、云服务、大数据等领域创新成果标准化,促进虚拟/增强现实、智能网联汽车、人工智能等前沿科技应用,培育数字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提升文化、教育、医疗等领域数字化产品和服务模式标准化水平,推动管理经验和关键技术转化为标准。围绕新零售、农村电子商务、跨境电子商务等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开展标准化建设,培育一批国际先进标准。围绕打响“放心消费在浙江”品牌,探索建立数字化放心消费“三度一率”社会评价标准指标体系。(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教育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
四、组织保障
(一)强化部门协同。完善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标准化管理机制,强化标准化主管部门的牵头、协调和监督职责,有效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的标准制定、实施作用。在省全面实施标准化战略领导小组框架下,设立数字化转型标准化工作专班,统筹各相关部门规划、政策和举措,定期开展专题研究,及时协调重点工作。
(二)强化政策保障。积极推荐一批重要标准上升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标准实施绩效显著的,按有关规定优先推荐申报省科学技术奖、省标准创新贡献奖。支持我省企事业单位承担或参与国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优化省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建设。完善科技创新与标准创新融合机制。探索建立数字产业服务认证体系。
(三)强化实施评价。将标准实施与数字化转型政策深度融合,加大标准实施协调力度,强化标准的制度性合力。建立第三方标准实施监督和评估机制,探索实施符合国际惯例的认证认可模式,培育标准服务市场。每年选定一批重点标准化项目进行标准实施绩效评价,建立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加强标准实施信息公开,增强实施绩效评估能力。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办公厅,省军区,省监委,省法院,省检察院。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