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是一个联邦国家。第一部宪法于1787年起草,几年后正式通过。它表明国家的主权分为三个部分:国会立法 最高法院司法 并且由总统的管理 乔治·华盛顿(乔治·华盛顿)是第一任总统。
乔治·华盛顿从1789年至1797年共担任总统八到两年,但他拒绝连任第三任期。它成为一种“惯例”或“传统”,而宪法根本没有规定总统的任期。
后来的总统只遵循乔治·华盛顿的任职为两个任期的传统,直到后来的努力制定成为一项“法律”。这种“传统”才成一部真正的法律,但并未引起国会的热情,因为他们认为 这种“做法”一直是神圣的,并具有事实上的作用。
美国总统富兰克林·德拉诺·罗斯福
直到1940年的选举中,富兰克林·德拉诺·罗斯福,连任两届总统后,又被民主党提名由他参选,并势不可挡被美国人选为第三任总统。这是连续当选三次,也是美国历史上第一位。
在那次选举之前罗斯福总统担心竞选连任将是毁灭性的。乔治·华盛顿在那次大选中的“传统做法”令选民感到震惊的是,随着第二次世界大战危机在全球范围内的扩大,改变总统可能会引起巨大变动和不可预料的危机,这一点太重要了。因此他于1940年在1944年当选,并再次,共四次,连续的四任这是美国前无古人后无来者的旷世之举。
罗斯福总统的第四任期一直担心共和党和民主党的保守主义会加强权力并导致共和党的崛起。威权主义议会已推动。1947年的《第22条修正案》(第XXII条修正案)和各个州一直在推动批准,直到1951年为止,其摘要内容如下。
1.当选总统可连任两届(每届4年)或任职时间不超过10年。
2.总统不是通过选举出来的,由继任前任总统而来且任职不超过两年,则可以继续参加两届总统选举。
3.如果总统不是通过选举出来的,而是继任前任总统职责而来且任职超过两年超过2年,只可再参选一届总统选举。
为了说明这一点,让我们澄清罗斯福总统的情况。如前所述,赢得了1944年的选举后,罗斯福总统已经连任四届总统,任期并于1945年1月获得批准,但很快就去世了 。然后由副总裁杜鲁门继任总统职责。但是因为杜鲁门总统继续任期,罗斯福总统的剩余任期不足两年,因此杜鲁门总统得以再竞选参加1948年的选举(杜鲁门总统在大选中获胜)但于1952年无法申请打破宪法规定。
但是,其想法是废除该法案,因为总统的选举是美国人的直接权利。废除的问题-不取消一直存在争议-已经在该法的批准中体现了这一点,已有41个州批准,但俄克拉荷马州和马萨诸塞州一直没有通过该法案,直到后期才批准通过。萨蒂亚班拒绝放弃,而亚利桑那州,肯塔基州,罗德岛华盛顿州和西弗吉尼亚州则没有回应。
《第二十二条修正案》(第二十二条修正案)
乔治·华盛顿的“传统”在实践开始到如今已有160多年的历史。罗斯福总统以“官方的形式”打破传统,才使保守党派可以推动该法案的实施。但是假设这些团体都是保守派,那是不对的。因为仍然涉及重要的政治因素立法者试图将行政权力限制为具有具体法律含义的“框架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