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延边1月11日电 (谭伟旗)婚姻家庭生活中,夫妻中有一方往往在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中付出更多,承担更多的家庭义务。如果这样的夫妻离婚,承担家庭义务较多的“家庭主妇”或者“家庭煮夫”能否要求给予经济补偿?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通过一起案例,为这个问题作了解答。
经过甜蜜恋爱,王女士与李先生坠入爱河并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但两人婚后却因为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自2012年起,王女士就独自外出打工,两人分居后,婚生子女跟随李先生生活,王女士对婚生子女照料较少。
2021年7月,王女士起诉离婚。面对妻子的诉讼离婚,李先生认为,自己作为“家庭煮夫”,照顾孩子料理家务,为家庭付出了应尽的义务,离婚应当得到经济补偿。
经法院审理,原被告因家庭生活琐事引起夫妻感情不和,调解和好无效,应当准予离婚。在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李先生负担较多抚育子女的义务,王女士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综合王女士的经济收入情况以及当地生活水准,最终法院判决王女士给付李先生补偿款15000元。
法院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后,无论何种财产制,夫妻离婚时,无论男方或者女方均可提出家务劳动补偿的主张,也就是说家务劳动补偿制度,保护了那些为家庭付出劳动多的一方的合法权益。(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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