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中遭遇第三者所面临的法律问题(有第三者破坏婚姻是否有法律保护)

日常生活中,人们常说某个人有“婚外情”、“一夜情”、“外遇”、“出轨”….还有的说“夜不归宿”、“出差”、“各种理由加班”…..其实这些情况就是人们常说的婚姻中出现了“第三者”。 那么什么情况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呢?所谓的同居,是指男女二人之间包括性生活在内的共同居住生活。特点就是:持续、稳定、共同居住。与那些“通奸、一夜情、外遇”等等偶尔短暂的同居不同。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非法同居面临的法律后果

1、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第1项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另一方可以据此提出离婚。

2、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3、人民法院在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案件时,对违法情节严重的,应按照婚姻法、民法通则、《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民事制裁。

一方出现“第三者”怎么举证证明

当一方怀疑另一方有“第三者”时,根据民诉法规定:“谁主张谁举证”,举证的一方最普遍的做法是找调查公司,熟不知,调查公司其实都不是合法存在的,因此即使取得证据也是不合法的,法院也不会采纳。

但是如果是当事人自己在车里放录音笔偷录,或者在房子里安装摄像头偷录,这样取得的证据是可以被法院采信的,因为是在自己家里,尽管是偷录,但是没有违法,取得的手段是合法的。还有一种情况是在法庭上说对方有婚外情,让法院去调查,查查和谁开房等等,法官是不会去查的。一般情况下,偷情的一方都是很隐蔽的,另一方很难取证,只有靠自己平时保存的如“微信聊天、QQ聊天、电脑视频”等等作为证据。

说自己有警察朋友,让警察去查,是违法的,还有一种情况就是看到被怀疑的一方进入了一个出租房,自己半小时后破门而入,就是触犯刑事法律了。因为承租方有权利,这样做属于擅闯民宅了。一旦出现这种情况,婚姻就很难维持了,也就走到头了。

出现第三者是否会让对方净身出户

有些人一旦发现对方有外遇,就会让对方净身出户,或者少分财产或者不分财产,这种想法是错误的。因为不符合法律规定。而净身出户也不是法律的说法。只有出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但是法官在判决离婚时还是会按实际情况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有的法官会略略偏向一点无过错方的。在实际生活中也有少分财产的情况,但大多数都是平均分割财产的,尽管恨得牙根痒。但也要有一个平衡心态,因为许多离婚者还有孩子,法院也会保证另一方的正常生活。

出现第三者是否给付精神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七条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对于“通奸、一夜情、外遇”等,法律无规定给予精神损害赔偿。但是有法院判决对无过错方分割财产时给予适当倾斜,这是法官对《婚姻法》46条作扩大解释。还有一种情况是出轨方心怀内疚,自愿多给对方财产,这种情况法院是允许的。

有一种情况需要重点强调的,就是有些行业如IT,和同事在一起的时间要远远大于和配偶的时间,因此日久生情,决定和配偶离婚,说自己不要财产都给对方,或者大部分都给对方自己只留小部分。可是因为无法马上离婚,比如户口在外地等等,这时就要先写好婚内财产协议或者说财产分割协议,分好财产,房子归谁,贷款归谁,双方签字确认。一旦离婚,协议是有用的。

一方有第三者,谁有权利提起刑事自诉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94年2月1日以前存在事实婚姻,以后就不存在了。一些同居是法律没有限制的,如未婚的年轻人同居,丧偶的老年人出于搭个伴同居,都是允许的,人们也是认可的。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有些人认为分居两年就是自动离婚,要想离婚必须要走法律程序。重婚罪侵犯的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根据法律四要件:一方明知对方有配偶,而和对方登记结婚,是直接故意,构成重婚罪。那么什么人有权利提起重婚罪自诉?

比如,一男有婚姻,认识一个女的,说自己是单身,因此结婚。后来第二个女的去男方单位找男方,发现一个女的以男方配偶身份,还有一个孩子,这里就是第二个女方也是受骗方,当时有两种意见:一是:男的重婚,女的不是故意,也构成重婚罪,可以不追究。二是:男方构成重婚罪,女方受骗,属于受害方。后来最高法、最高检出台意见:就是受骗一方有权利提起刑事自诉。而明知男方有婚姻,自己与之结婚,后来也提起刑事自诉,法院不受理。因为她不是被害人,主体不具备。因此说,不是谁都有权利提起刑事自诉,只有受害方才有权利。

文章作者:山东元康律师事务所律师—崔常山 转自:中所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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