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婚姻制度的延绵,被写入法律,也深入人心(西周婚姻法律)

导语

婚礼是一切的开始,婚姻是血缘关系的根源。中国古代人历来重视婚姻,认为婚姻是人际关系的基础,是一切社会组织和制度的前提和基础。西周确立的婚姻制度的原则、礼数及法规在后世得到了承认、延续和进一步发展,不得不说西周时期的婚姻制度发展影响是极其深远的,他的思想观念的形式安排甚至影响了现代中国人的婚姻观念和行事作风。

西周婚姻制度的基本内容

西周是中国早期社会“三代”鼎盛时期,在夏商历史的不断积累下,西周的建立在各个方面都继承了其中的优秀点,也是明确制度规定的基础。其中婚姻在人类生活中的比重逐渐增大,因此婚姻制度的订立也成为民法规则中最基本的内容,毕竟与人类社会的发展是息息相关的。

关于西周婚姻制度应该要了解以下几点:

首先,坚持一夫一妻制原则。“一夫一妻”是当时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后期又增加了“多妾”制,这个原则的贯彻力几乎可以延续到清末,古人的智慧真是很有先见之明。为了更好地对宗法制相切合、遵循,因此规定一个人只能有一个妻子,即“正妻或正房或原配”,并且适用于平民、权贵以及天子。又因别的需求,还规定除了妻子,一个男人可以合法拥有不同数量的侧房,或者称为“妾房”。显然的在妻子和小妾之间需要一个平衡度,从称谓上即可看出她们在家庭中有着截然不同的地位。妻与妾的和平共处对于保证家庭的延续和维持正常的家庭生活的需要有关键作用,对于宗法制度的维护和延续也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同姓不婚”,意思是禁止同样姓氏的家庭成员结婚。在中国历史上,“同姓结婚”引来了许多的灾祸,后来便被当做是一个古老的禁忌,这个禁忌的起因与形成实际上是对整个家庭和民族素质的考虑,因为先祖们经历过长期的生活经验证明,如果男方和女方出自同一个姓氏家族,他们结合后生出来的孩子基本都是不健康的,这个事实在现代也是得到了科学的验证。

第三,婚姻的最终决定要听从父母的,后来意为“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在宗法制的限制下,婚姻不仅仅是两个人的事情,它的最终目的,除了生育、传宗接代之外,还是为了促进两个姓氏家族的友好和睦,是“两姓之善”。因此,婚姻的基本前提是父母的安排,未经父母同意结婚,未经媒人从中做媒,在当时是不允许的礼仪,甚至会得到“淫乱”的骂名。

西周婚姻制度与礼制的关系

西周的婚姻制度是“礼”的一部分,与礼制是密切相关的。在《礼记》中对婚姻制度就有相关记载,大家也知道周礼的涉猎范围从政治制度、官僚主义、经济制度,到衣、食、住、行、婚、葬,几乎涵盖了所有与政府政治、经济和人民的文化和社会生活相联系方面的内容。其中,与迎接新生有关的“昏”礼在诸多方面是最基本的内容,因此礼仪中最讲究的便是婚丧嫁娶的事项,可以见得人们对婚礼制度的重视。

在婚姻缔结方面,“六礼”的形式要求是“礼”的突出体现。为了使婚姻更加美满,聘礼和嫁妆的需用也成为促成一门婚事的重要媒介物,至于聘礼和嫁妆的数量极其价值需要考虑一些因素,如男女双方个人的商议、男女双方父母的决定以及家族实力等等,有了这些具有较高价值的“媒介物”,男女的婚姻就具有了约束力,所以当一方反悔的时候,就应该承担一定的后果;而在婚姻解除方面,则规定了“七出,三不离”原则,有的时候婚姻解除是被动的,有的时候婚姻解除是共同决定的,这种情况被称为“和离”。虽然礼仪上感觉很繁琐,但也是“礼”的重要体现,所以婚姻的解除需要再婚姻法的规定下进行。可见,西周婚姻制度与当时人们追求的“礼”密切相关,婚礼不仅是礼的一部分,而且体现了它的深刻内涵。

对后世的影响

西周婚姻制度是中国历代婚姻制度的蓝图,是中国几千年来传统婚姻制度发展的跳板。

首先,“父母之令、媒人之言”成为后世婚姻的原则,反映了当时父母之令、媒人之言对婚姻的重要性。从西周婚姻制度的确立起,后世的朝代中基本都沿用该制度。唐代时期为保证婚姻的契合,制定了法律,根据法律规定赋予父母主持儿女结婚的权利,并且未经他们允许结婚的儿女将会受到杖刑的处罚,后来的社会发展中儿女的婚姻大事逐渐成为了父母的“政治交易”,而她们的子女大多数情况下不得不顺从父母,商业婚姻就是由此而来的,这也是这个婚姻法一个的弊端。

南宋以后,朱子的家礼逐渐流行起来,六礼简化为三礼,即使过了几千年,这些仪式仍然是婚姻的重要组成部分。最后,作为这些重要组成部分的其中之一,“七出三不去”制度对后世的影响也是不能忽视的。在汉、唐乃至明清时期,历代法律对婚姻解除的条件和限制的相关规定,一般都没有超出“七出、三不出”的界限,否则要被杖罚,之后归还欠缺的合礼。另外,“同姓不婚”原则也成为历朝历代的规定之一,不遵守者也要受到相应的惩罚。

之后,后人在西周婚姻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比如在唐代,家庭婚姻法中,为了维护封建等级制度,禁止良莠不齐的婚姻,比如杂居隐瞒与心爱的人的婚姻身份,要杖罚一百;良民在官邸私自迎娶女子,处一年半有期徒刑。关于离婚制度,增加了“义绝”制度,是指夫妻中的任何一方伤害了另一方的直系或旁系亲属,这个时候夫或妻便可以与对方进行强制离婚,这种行为也是被法律允许的。凡犯这个罪行的人,就要按照对方的意思离婚,如果不遵守法规的就要被处以刑罚。

明代婚姻制度强调书面约定,法律规定:每一个男女订婚之初,如果有残疾、年老、幼小的家庭成员需要抚养,在确定婚姻前必须给对方明确的通知,分别从男女双方的意愿决定是否婚嫁,因此聘书和婚书的作用就是一种书面契约,并且已经报了婚书,或者有私约和悔改的人,或者没有婚书而接受聘嫁的,将会受处罚。

结语

西周婚姻制度的产生是历史的催化物,在我国奴隶制社会的鼎盛时期开始有了雏形,它植根于以私有制为中心的民事活动中,随着民事规则的发展,受到奴隶制社会和男性统治的深刻影响,使女性处于极低的社会地位,具有明显的政治意义。它与“礼”制度密切相关,对后来封建社会的婚姻制度产生了重大影响。几千年来,它形成了中国传统婚姻制度的主导形式,其影响甚至延续至今,即使在近代中国,在一些农村地区,西周的婚姻制度仍然可以从婚姻的形式上看出来。总之,西周婚姻制度在中国婚姻制度发展中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

参考文献

《周礼》

《中国法制史》

《西周婚姻法律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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