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
经法院查明,肖某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在未经财产共有人方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16.9万余元赠与朱某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方某的合法权益,肖某无偿赠与朱某本案讼争款16.9万余元的行为无效。朱某理应将案涉款项返还给财产共有人方某。方某与肖某系合法的夫妻关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未作特别约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法院判决,肖某将夫妻共同财产16.9万余元赠与朱某的行为无效,朱某应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方某返还该受赠款。
庭后,法官告诫朱某应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和金钱观,才能赢得更加美好的人生。
方某与肖某系合法的夫妻关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未作特别约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共同所有。根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一千零六十二第二款“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肖某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在未经财产共有人方某同意的情况下,将夫妻共同财产16.9万余元赠与朱某。肖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方某作为财产共有人的合法权益,有违民法典的公平原则,这种赠与行为是无效的。
本案中,肖某在与方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长期与朱某保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违背了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的“夫妻双方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维护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根据民法典第八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肖某基于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将合法妻子方某的夫妻共有财产16.9万余元赠与朱某,该赠与行为违背了社会良俗,败坏了社会风气,应予谴责,肖某对朱某的赠与行为无效。无效的行为自始不发生法律约束力,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因肖某的赠与行为无效,朱某理应将受赠的款项16.9万余元返还给财产共有人方某。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八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三百零一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来源:三明中院
编辑:史梓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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