臣伏见天后时,有同州下邦人徐元庆者,父爽为县吏赵师韫所杀,卒能手刃父仇,束身归罪。当时谏臣陈予昂建议诛之而旌其闾,且请“编之于令,永为国典"。臣窃独过之。
臣闻礼之大本,以防乱也。若日无为贼虐①,凡为子者杀无赦。刑之大本,亦以防乱也。若曰无为贼虐,凡为理者②杀无赦。其本则合,其用则异,旌与诛莫得而并焉。诛其可旌,兹谓滥;黩刑甚矣。旌其可诛,兹谓僭;坏礼甚矣。果以是示于天下,传于后代,趋义者不知所向,违害者不知所立,以是为典可乎?盖圣人之制,穷理以定赏罚,本情以正褒贬,统于一而已矣。
向使刺谳③其诚伪,考正其曲直,原始而求其端,则刑礼之用,判然离矣。何者?若元庆之父,不陷于公罪,师韫之诛,独以其私怨,奋其吏气,虐于非辜,州牧不知罪,刑官不知问,上下蒙冒,吁号不闻;而元庆能以戴天为大耻,枕戈为得礼,处心积虑,以冲仇人之胸,介然自克,即死无憾,是守礼而行义也。执事者宜有惭色,将谢之不暇,而又何诛焉? 其或元庆之父,不免于罪,师韫之诛,不愆于法,是非死于吏也,是死于法也。法其可仇乎?仇天子之法,而戕奉法之吏,是悖骜而凌上也。执而诛之,所以正邦典,而又何旌焉?
且其议曰:“人必有子,子必有亲,亲亲相仇,其乱谁救?”是惑于礼也甚矣。礼之所谓仇者,盖其冤抑沉痛,而号无告也;非谓抵罪触法,陷于大戮。而曰“彼杀之,我乃杀之”,不议曲直,暴寡胁弱而已。其非经背圣,不亦甚哉! 《周礼》:“调人④,掌司万人之仇。凡杀人而义者,令勿仇;仇之则死。有反杀者,邦国交仇之。”又安得亲亲相仇也? 《春秋公羊传》曰:“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父受诛,子复仇,此推刃之道,复仇不除害。”今若取此以断两下相杀,则合于礼矣。
且夫不忘仇,孝也;不爱死,义也。元庆能不越于礼,服孝死义,是必达理而闻道者也。夫达理闻道之人,岂其以王法为敌仇者哉?议者反以为戮,黩刑坏礼,其不可以为典,明矣。
请下臣议附于令,有断斯狱者,不宜以前议从事。谨议。
(选自《柳宗元集》)
[注]①贼虐:残害。②为理者:当官的人。③刺谳:审理判罪。④调人:周代官名。
2.对下列加点词的解释,不正确的一项是( )(3分)
A.旌其阊 旌:表彰 B.原始而求其端 原:最初
C.非经背圣 非:违背 D.不爱死 爱:吝惜
3.下列四组中,全都属于作者直接驳斥陈子昂主张的一组是( ) (3分)
①礼之大本,以防乱也 ②旌与诛莫得而并焉 ③诛其可旌,兹谓滥
④旌其可诛,兹谓僭 ⑤是非死于吏也,是死于法也 ⑥元庆能不越于礼,服孝死义
A.①②④ B.②③④ C.③④⑤ D.③⑤⑥
4.下列对文章有关内容的概括与分析,不正确的一项是( ) (3分)
A.第一段指出陈子昂在《复仇议》中对徐元庆复仇案采取“诛之而旌其闾”并将之“编 制于令,永为国典”的主张是错误的。
B.第二段针对陈子昂的主张进行驳斥,在阐述封建礼(情)与刑(理)本质一致的基础上,指出他的主张自相矛盾、黩刑坏礼。
C.第三、四段对案件所涉及的双方进行具体分析,阐明诛杀和表彰二者不能并行;并 引经据典,指出陈子昂的主张违背了圣贤经传的训条。
D.本文从维护封建“礼”与“法”的尊严出发,调和为亲报仇与守法之间的矛盾,其目的是为了揭露吏治黑暗和官官相护的社会现实。
5.请把文中画横线的句子翻译成现代汉语。 (6分)
(1)趋义者不知所向,违害者不知所立,以是为典可乎? (3分)
(2)执事者宜有惭色,将谢之不暇,而又何诛焉? (3分)
参考答案
2. (3分)B(原:推究。)
3. (3分)B(①是礼的根本作用; ⑤是对徐元庆父亲死的假设; ⑥是对徐元庆行为的叙述。)
4. (3分)D(本文写作目的是驳斥陈子昂的主张。)
5.(1)(3分)追求正义的人就不知道(前进的)方向,避开祸害的人就不知道立身行事的方法,把这个作为法则行吗?
(2)(3分)执法的官员本应感到惭愧,去向他谢罪都来不及,还有什么理由要把他处死呢?
【参考译文】
据我所知,太后武则天当政时,同州下邽县有个叫徐元庆的人,父亲徐爽被县尉赵师韫杀了,他最后亲手杀掉杀父仇人,捆绑着自己到官府自首。当时的谏官陈子昂建议把他处死,而后在他家乡表彰他的行为,并请朝廷将这种处理方式“编入法令,永远作为国家的法律制度”。我个人认为,这样做是不对的。
我听说,礼的根本作用是为了防止作乱。如果说要让礼不受践踏的话,那么凡是作儿子的(为报父母之仇)而杀了(不应当算作仇人)的人,就必须处死,不能赦免。刑法的根本作用,也是为了防止作乱。如果说要让法不被践踏的话,那么凡是当官的错杀了人,也必须处死,不能赦免。它们的根本作用是一致的,运用方式则不同。表彰和处死是不能同时用到同一件事情上。处死可以表彰的人,这就叫滥杀;就是滥用刑法太过分了。表彰应当处死的人,这就是过失;破坏礼制太严重了。如果真的把这种处理方式向天下宣示,并传给后代;那么,追求正义的人就不知道(前进的)方向,避开祸害的人就不知道立身行事的方法,把这个作为法则行吗?大凡圣人制定礼法,是透彻地研究了事物的道理来规定赏罚,根据事实来确定奖惩,(不过是)把礼、刑二者结合在一起罢了。
当时如能审察案情的真伪,查清是非,推究案子的起因,那么刑法和礼制的运用,就能明显地区分开来了。为什么呢?如果徐元庆的父亲没有犯法律规定的罪行,赵师韫杀他,只是出于他个人的私怨,施展他当官的威风,残暴地处罚无罪的人,州官又不去治赵师韫的罪,执法的官员也不去过问这件事,上下互相蒙骗包庇,对冤屈之声充耳不闻;而徐元庆(却)把和仇人同顶一片天视为大耻辱,把枕着利器睡觉而不忘复仇视为符合礼制的作为,想方设法,(要把利器)刺进仇人的胸膛,坚定地按照礼的要求自己去认罪,即使死了也不感到遗憾,这正是遵守和奉行礼义的行为啊。执法的官员本应感到惭愧,去向他谢罪都来不及,还有什么理由要把他处死呢?如果徐元庆的父亲确是犯了死罪,赵师韫杀他,那就并不违法,(那么)徐爽就不是死于官吏之手,而是死于法律之下。法律难道是可以仇视的吗?仇视皇帝的法律,又杀害执法的官吏,这是悖逆犯上的行为。(应该把这种人)抓起来处死,以此来严正国法,为什么反而要表彰他呢?
而且陈子昂的奏议还说:“人必有儿子,儿子必有父母,因为爱自己的亲人而互相仇杀,这种混乱局面靠谁来救呢?”这是对礼的认识太不明确了。礼制所说的仇,是指蒙受冤屈,悲伤呼号而又无法申告;并不是指触犯法获罪而被处死这种情况。而所谓“他杀了我的父母,我就要杀掉他”,不过是不问是非曲直,欺凌孤寡,威胁弱者罢了。这种违背圣贤经传的训条,不是太过分了吗?《周礼》上说:“调人,是负责调解众人怨仇的。凡是杀人而又合乎礼义的,就不准被杀者的亲属报仇,如要报仇,则处死刑。有反过来再杀死对方的,全国的人就都要把他当作仇人。”这样,又怎么会发生因为爱自己的亲人而互相仇杀的情况呢?《春秋公羊传》说:“父亲无辜被杀,儿子报仇是可以的。父亲犯法被杀,儿子报仇,这就是互相仇杀的做法,这样的举动是不能根除互相仇杀的祸害。”现在如果用这个标准来判断赵师韫杀死徐元庆的父亲和徐元庆杀死赵师韫这两件事,就合乎礼制了。
而且,不忘父仇,这是孝的表现;不怕死,这是义的表现。徐元庆能不越出礼的范围,遵守孝道,为义而死,这一定是个明晓事理、懂得圣贤之道的人啊。明晓事理、懂得圣贤之道的人,难道会把王法当作仇敌吗?但上奏议的人反而认为应当处以死刑,这种滥用刑法,败坏礼制的建议,不能作为法律制度,是很清楚明白的。
请把我的意见附在法令之后颁发下去。今后凡是审理这类案件的人,不应再根据以前的意见处理。谨发表上面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