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篇1
关键词:危化品突发事故应急预案评估体系
接连发生的漳州PX爆炸事故和天津港“8.12”危化品仓库特大火灾爆炸事故表明,应对频繁发生、严重威胁人类安全和生态环境的危化品事故已经成为人类面临的新挑战,为此,港口码头危化品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的重要性日益凸显。然而,我国还没有针对港口码头企业正式的危化品事故应急预案编制标准或规范,致使出现码头企业危化品事故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不规范、内容要素不完整、水平参差不齐、操作性差等情况。因此,迫切需要建立一套实用、可操、行之有效的港口码头危化品突发事故应急预案评估体系,通过对预案的各项指标进行评估,找出港口码头企业应急预案的不足之处,并针对问题提出改进措施,保持企业预案的持续改进性。
鉴于国内对于港口码头危化品应急预案评估方面的研究较少,因此只能参考国外及相关领域的研究成果,对港口危化品应急预案的评估进行一些探索性研究。本文从港口码头危化品突发事故应急预案评估指标体系的设计原则、应急处置的特点、指标的确定、指标的内涵分析、评估方法的甄选等方面,尝试构建了港口码头危化品突发事故应急预案评估体系。
港口码头危化品突发事故应急预案评估指标体系的设计原则
港口码头危化品突发事故应急预案评估指标体系的设计是进行应急预案评估的前提条件。综合评估指标的选取决定了评估结果是否客观有效,因此为保证评估结果的全面性、准确性和客观性,港口码头危化品突发事故应急预案评估指标体系的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
系统性原则。在港口码头危化品突发事故应急预案评估个体指标选取上,要以构建科学、完整的评估体系为出发点,根据各指标对实现评估目标的重要程度,同时考虑各类指标在评估指标体系中的合理构成,以及指标间的逻辑关联度,通过指标的合理取舍和指标权重的设置,使评估指标既能突出重点,又能保持相对的均衡统一,实现系统的最优化。
科学性原则。指标的设置一方面应与所采用的评估方法相协调,另一方面还要能综合反映港口码头危化品突发事故的实际情况。这一原则体现在把握危化品突发事故应急预案评估内涵的正确性、指标体系设计的完备性、数学处理方法的逻辑严密性以及参量因素分析的准确性等几个方面。
可操性原则。可操作性原则一是数据资料的可获得性,数据资料尽可能通过查阅全国性和地方性统计年鉴和各种专年鉴获得,或者是在现有资料上通过简单加工整理获得;或者通过对研究对象进行问卷调查和现场访谈获得;二是尽量选取那些能通过专家间接赋值予以转化定量数据的定性指标(如等级);三是指标体系的设置应尽量避免形成庞的指标群,指标尽可能少而精。
港口码头危化品突发事故应急处置的特点
港口危化品突发事故属于突发事件中的事故灾难类,除具有突发事件一般特性外,还具有以下特点:
1、应急处置的复杂性
港口危化品事故发生机理非常复杂,对于港口而言,很多不同性质的危化品,集中在一个区域里面,容易使不同的危化品之间产生耦合反应。许多火灾、爆炸事故并不是简单的由泄漏气体、液体引发的,往往是由腐蚀或化学反应引起的,事故的原因往往很复杂,并具有相当的隐蔽性。危化品种类繁多,性质各异,不同的事故类型(火灾、爆炸、中毒、污染)及危化品泄漏入水后的行为状态(挥发、漂浮、溶解、下沉),给应急处置带来极大挑战,许多进入水中的危化品只能靠大自然的净化能力逐步消除,因人为消除的方法有限,若处理不及时,往往难以奏效。
2、应对决策的不确定性
在处理危化品事故时,不能不顾后果的接近或冲入危险区域,应合理利用掌握的知识及自身的感觉(五官的感觉)来对现有状况进行谨慎的评估。在这个意义上讲,不是“迅速地应对”,而是应该“合理的应对”。因此,决定是否进一步采取应急处置行动也是危化品事故应急处置的难点。
3、事故经验的缺失性
在处理港口危化品突发事故时,制定计划的过程中应考虑到最坏的状况。要充分认识到各种化学物质的性质是不同的,现在发生的事故与过去发生的事故也是不同的。现场作业员及相关职员要时刻牢记:任何一场事故都有其独特性,都无前例可循。
4、设备设施的专一性
专一性不仅体现在港口危化品事故的事前预防难度极大,还体现在事发应对手段少以及事中处置难度高等方面。某些泄漏后的危化品至今用常规方法仍无法处理,某些危化品的挥发性、腐蚀性极强,常规接收处理设备难以凑效,危化品的特殊化学性质对应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港口码头危化品突发事故应急预案评估指标的确定
根据以上原则及危化品应急处置的特征,针对港口码头危化品突发事故应急能力评估指标体系构建存在的技术难点,将评估指标依次分为目标层、准则层和指标层,逐层分解,构建层次结构模型。
1、目标层
目标层即为港口码头危化品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2、准则层
参考《港口溢油应急计划编制指南》及国内外相关评估标准,同时考虑应急管理的系统性,本体系的准则层分为三个方面,即预案的编制程序、预案的基本内容、预案的实施情况。
预案的编制程序是保证应急预案质量的基础。编制港口码头危化品应急预案应以科学的态度,在全面识别港区危险源和应急能力评估的基础上,实行领导与专家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科学分析和论证,使港口码头的应急预案真正具有针对性。同时,应急预案应符合化学品事故的客观情况,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以利于准确、迅速控制危化品事故。
预案的基本内容是整个应急管理体系的反映。不同的应急预案由于各自所处的层次不同和适用的范围不同,在内容的详略程度和侧重点上会有所不同,但都可以采用相似的基本结构。但对港口码头危化品突发事故应急预案,预案中既要有对不同事故类型(火灾、爆炸、有毒气体扩散、污染)的危化品的应对措施,还要有对入水后不同行为状态(挥发、漂浮、溶解、沉降)的危化品的应对措施,特别是对于事故的监测预警、人员的防护、危化品的后期处置都是预案中的重中之重。
预案的实施情况是预案经批准后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在应急管理工作中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通过预案的实施,可以实现评估应急准备状态,发现并及时修改应急预案、执行程序等相关工作的缺陷和不足。
3、指标层
根据以上确定的准则层,结合港口码头危化品事故本行业的技术特点,本文又将准则层进一步分解为指标层,指标层包括16个指标(详见表1)。
港口码头危化品突发事故应急预案评估指标的内涵及标准
从以上指标的分类来看,指标层的指标是概括性很高的指标,直接对其进行评价打分很大程度上依靠主观判断,可操作性有限。因此,为了更加实用可操,应将指标层进一步细化,对指标的内涵作进一步详细分析,得出对应急管理的具体工作情况的评价指标,其内容更加具体,可操作性也更强。因此,本文又对指标层的各指标进一步细化,限于篇幅限制,在此以指标危险源辨识与评估为例。
指标说明:危险源辨识与评估是应急预案编制过程的基础和关键。辨识与评估的结果不仅有助于确定需要重点考虑的危险,提供划分预案编制优先级别的依据,而且也为应急预案的编制、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
具体评价内容或要求为:①是否确定本单位危化品重大危险源的数量及分布*;②是否确定最大可信事故预测结果,包括重大危险源发生事故的概率,以及事故处理过程可能产生的次生/衍生灾害;③是否明确危化品爆炸、火灾、有毒气体扩散等事故状态下可能造成的事故后果、影响范围;④是否确定正常作业下与非正常作业下,可能产生的事故类型、后果与影响范围;⑤是否确定自然条件可能造成危化品事故的说明(暴雨初期,自然灾害等)。
评分标准:各评价内容从“是否实施”方面,在“有”或“无”之间选择判断,满足要求得满分,不满足要求得零分,*号表否决项,缺失否决项整个评估指标零分。
港口码头危化品突发事故应急预案评估方法
1、港口码头危化品突发事故应急预案指标权重的确定
港口码头危化品突发事故应急预案评估指标体系中,各个指标重要程度既是确定能力提升重点的依据,也是科学进行应急能力评估的基础。各个评估指标的权重合理与否,将会很大程度影响评估的正确性和科学性,影响港口危化品突发事故应急预案能力提升的实践效果。
港口码头危化品突发事故应急预案评估属于多属性的综合评估问题,各指标的不同权重应当反映其对应急能力水平的重要程度。在此,我们运用专家咨询法确定各准则层指标的权重,准则层各指标权值如下。①预案的编制程序(0.2);②预案的基本内容(0.5);③预案的实施情况(0.3)。
2、港口码头危化品突发事故应急预案评估指标的计算
港口码头危化品突发事故应急预案评估中的每个准则层指标满分为100分,其中一个准则层指标得分在59分(含)以下,最终的评估结果为不达标。
港口码头危化品突发事故应急预案评估以100分为满分,各准则层指标的评估得分乘以各自对应的权重系数,然后加和得到港口危化品突发事故应急预案评估总分,计算公式如下:
结论
近些年港口码头危化品事故的频繁发生使得社会各界对应急预案的关注程度日益增加,应急预案的评估逐渐成为一个热点问题,但港口码头危化品事故应急预案评估尚未形成一个完整的理论体系。本文尝试构建了港口码头危化品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的评估指标体系,为了使构建的评估指标体系最终能够适用、指导管理工作,建议进一步开展指标体系评价方法、标准、实施操作规范以及管理制度的研究,尽快出台相关标准、规范和管理办法,指导评估工作的顺利开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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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篇2
第二条在本市管辖区内河从事港口规划、建设、维护、经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内河港口管理部门)主管全市内河港口工作,负责全市内河港口的总体规划及市直属范围内的内河港区、作业区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港口管理局是与海河联运体系直接相关的内河港口的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与海河联运体系直接相关的内河港口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统一、高效和有利于形成综合交通管理体系的原则,确定一个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内河港口管理部门),依法负责本级人民政府管辖区内的内河港区、作业区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六条内河港口规划应适应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并与其他有关规划相衔接、协调。
内河港口规划包括内河港口总体规划和内河港口的港区、作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内河港口的港区、作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内河港口总体规划。
第七条内河港口总体规划由市内河港口管理部门会同市港口管理局编制。
内河港口总体规划在征求市发展改革、水利、规划、建设、国土、海事等部门的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征求省港口管理部门意见后批准并公布实施。
第八条市直属管理范围内与海河联运体系直接相关的内河港口的港区、作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港口管理局会同市内河港口管理部门和规划部门编制,市直属管理范围内其他内河港口的港区、作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内河港口管理部门会同规划部门编制,并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县管辖区内五级以上(含五级)航道的内河港口港区、作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内河港口管理部门编制,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并按规定向省港口管理部门备案。县管辖区内五级以下航道的内河港口港区、作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内河港口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在征求市内河港口管理部门意见后,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并按规定向省、市内河港口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内河港口建设应当符合内河港口规划,禁止违反内河港口规划建设港口设施。
内河港口建设使用港口岸线资源的,应当坚持深水深用和节约使用的原则。
第十条在内河港口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需要使用内河港口岸线的,应当在项目立项前或者申请项目核准前向内河港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港口岸线使用申请表,说明港口岸线的使用期限、范围、功能等事项;
(二)码头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建设主体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内河港口岸线使用人申请使用市直属管理范围内内河港口岸线的,应当向市内河港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使用县管辖区内河港口岸线的,应当向县内河港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使用内河港口岸线的,按照下列规定报经批准:
(一)内河千吨级及以上泊位或《省干线航道网规划》中的三级及以上航道的港口岸线,由市内河港口管理部门研究并征求市发展改革部门意见后提出审核意见,向省港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省港口管理部门审查并征求省发展改革部门意见后,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
(二)内河四级航道及《省干线航道网规划》外的三级及以上航道的港口岸线,由市内河港口管理部门研究并征求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意见后提出审核意见,向省港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省港口管理部门审查并征求省发展改革部门意见后审批;
(三)全市范围内河五级航道的港口岸线,由市内河港口管理部门对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的合理性进行评估,并征求市发展改革部门意见后审批,报省港口管理部门备案。
(四)市直属范围内河其他航道的港口岸线,由市内河港口管理部门对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的合理性进行评估,并征求市发展改革部门意见后审批。
第十二条内河港口岸线使用人应当自取得港口岸线使用许可之日起两年内开工建设港口设施;逾期未开工建设的,港口岸线使用许可失效,审批机关应当予以注销。
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建设的项目,港口岸线使用人在取得项目批准后未开工建设港口设施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内河港口岸线使用人使用港口岸线应遵循集约使用的原则。
第十四条内河港口岸线使用人应当按照批准的范围和功能使用港口岸线,不得擅自改变港口岸线的使用范围和使用功能。
确需改变港口岸线的使用范围和使用功能的,由原审批机关批准。
内河港口岸线使用人终止使用港口岸线的,应当向市内河港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县管辖区的应当向县内河港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由原审批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五条内河港口建设应当符合港口规划,遵循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企业投资的内河港口建设项目,按照内河港口管理部门规定,履行以下建设程序:
(一)开展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根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岸线合理性评估,履行岸线报批手续;
(三)根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备案文件,履行核准或者备案手续;
(四)根据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备案文件,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并履行初步设计审查程序;
(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六)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组织项目监理、施工招标;
(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前准备工作,并向内河港口管理部门办理开工备案手续;
(八)备案后组织工程实施;
(九)工程完工后,编制交竣工验收材料,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办理试运行手续;
(十)内河港口管理部门按权限组织竣工验收。
政府投资的内河港口建设项目,应当按照项目审批建设程序执行。
第十六条内河港口建设项目开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完成并经审查批准;
(二)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三)土地征收补偿手续已办理;
(四)施工、监理单位已确定;
(五)已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七条项目法人在开工前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向内河港口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予以备案:
(一)申请文件一式2份;
(二)施工图设计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
(三)控制性用地的批复复印件1份;
(四)与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签订的合同复印件1份;
(五)质量监督手续材料复印件1份;
(六)建设资金落实证明文件。
第十八条内河港口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需要进行其他评价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内河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内河港口设施建设项目实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列入省以上重点工程的内河港口设施建设工程,项目法人应当在开工前向省港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其他内河港口设施建设工程,项目法人应当向市内河港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项目法人应当在开工前向市内河港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县管辖区内的,向县内河港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第二十条建设内河港口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消防和环境保护的要求,项目法人应当向市内河港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作业场所的施工平面图及规模和功能等说明,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消防和环境保护等部门对项目的意见等材料,并经内河港口管理部门许可后方可建设。
第二十一条内河码头及其作业、停泊区域及锚地应当设置在航道规划通航水域外,航道实际宽度小于航道规划航宽的,码头应当采用挖入式结构。
第二十二条港口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三条进出港货物的发货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内河港口规费。发货人或者收货人可以委托人缴纳港口规费。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征收港口规费,可以委托港口经营人,受委托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履行义务。
内河港口规费应当及时解缴财政专户或者国库,专项用于内河港口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
第二十四条从事内河港口经营活动,应当向内河港口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由内河港口管理部门发放的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在市直属管理范围内的内河港口从事港口经营活动,应当向市内河港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内河港口管理部门审核后办理港口经营许可。在县管辖区内从事内河港口经营活动,应当向县所在地内河港口管理部门书面申请,经县内河港口管理部门审核后办理港口经营许可。
第二十五条申请从事内河港口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
1.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污水处理设施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2.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的,应当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
(三)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六条申请从事内河港口经营的,应当提交下列相应文件和资料:
(一)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
(二)经营管理机构的组成及其办公用房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三)港口码头、库场、储罐、污水处理等固定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竣工验收证(明)书及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
(四)使用港作船舶的,港作船舶的船舶证书;
(五)负责安全生产的主要管理人员通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培训证明材料;
(六)证明符合第二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七条内河港口经营人从事危险化学品港口作业,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向内河港口管理部门申请危险化学品港口作业资质认定。在市直属管理范围内的内河港口从事危险化学品港口作业,应当向市内河港口管理部门书面申请,经市内河港口管理部门审核后办理危险化学品港口作业资质认定。在县管辖区范围内内河港口从事危险化学品港口作业,应当向县所在地内河港口管理部门书面申请,经县内河港口管理部门审核后办理危险化学品港口作业资质认定。
未取得危险化学品港口作业资质的,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港口作业。
第二十八条内河港口经营人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办公地址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并换发《港口经营许可证》。
内河港口经营人停业或者歇业,应当提前三十个工作日告知原许可机关。原许可机关应当收回并注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内河港口经营人变更或者改造码头、堆场、仓库、储罐和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等固定经营设施,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相应手续。依照有关规定无需经内河港口管理部门审批的,内河港口经营人应当向所在地内河港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内河港口经营人不得为无有效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无船舶营业运输证的船舶或者超越经营范围的船舶提供服务,不得超过船舶、车辆的核定载货量配载。
内河港口经营人从事港口经营业务,应当优先安排抢险救灾和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港口作业。
第三十条内河港口经营人从事港口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交通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港口作业规则,以及省交通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规范。
内河港口经营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港口经营性收费管理的规定,并在其经营场所公布经营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三十一条内河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省港口管理部门的规定向市内河港口管理部门或县所在地内河港口管理部门报送统计资料。
内河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港口经营人保守商业秘密。
第三十二条内河港口经营人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采取保障安全生产的有效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内河港口经营人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并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市直属范围内的内河港口经营人应向市内河港口管理部门与市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备案,县管辖区内的内河港口经营人向县内河港口管理部门和县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各级内河港口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应当依法组织制定可能危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内河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建立健全内河港口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体系。
各级内河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对内河港口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直属范围内的内河港口安全生产工作由市内河港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县管辖区内的内河港口安全生产工作由所在县内河港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内河港口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禁止在内河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和捕捞,采砂,倾倒泥土、砂石、垃圾和其他废弃物,或者违法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及内河港口设施安全的行为。内河港口建设、经营行为应符合国家有关水污染防治的相关法律法规。
不得在内河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因工程建设等确需进行的,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报经市内河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县所在地内河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须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还应当报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第三十五条各级内河港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内河港口规划的实施、内河港口岸线使用、港口建设和经营、港口安全生产等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违法情形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六条各级内河港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可以在内河港口经营作业场所实施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人员有权向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第三十七条内河港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职务时,应当两人以上,佩戴标志,着装整齐,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内河港口,是指入海口门节制闸或者船闸以内的河流、湖泊、水库等水域内港口。其中灌河内内河港口是指204国道桥以上市管辖区水域内港口。
(二)我市与海河联运体系直接相关的内河港口是指区中云台作业区、徐圩作业区。
(三)港口岸线,包括港口深水岸线和港口非深水岸线。港口深水岸线,是指内河港口总体规划确定的适宜建设千吨级以上泊位的港口岸线。港口非深水岸线,是指内河港口总体规划确定的港口深水岸线以外的港口岸线。
港口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篇3
一、学习考察基本情况
我们学习考察小组主要对浙江省港航管理局、**市港航管理局、**市港航管理局内河处危险品管理所、上海市航务管理处、上海市外高桥集装箱码头、上海市鑫联石油有限公司、**省港航管理局、安庆市港口管理局等单位的港口管理情况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监管情况进行了学习考察。
(一)、浙江省港航管理情况
1、港航管理体制情况
浙江省港航管理局为副厅级单位,管理体制为一门四牌:港航管理局、地方海事局、船舶检验局、航道管理局。全省11个地级市设有相应的港航管理机构,其中**、**等4个设区市另设有港口(港务)管理局,县(市)设港航管理处,水网发达县的乡镇设有派出机构–港航管理所;省、市、县港口(航运、航道、海事)管理部门人员实行块块管理,财、物则是条条管理。
2、港航基本情况
3、港口管理工作情况
省港航管理局内设有港政管理处,负责全省港口行业管理、港口岸线审批管理和渡口管理工作,省内各级港航管理部门相应设有港政管理职能处、科室。各港口管理部门依据《港口法》、《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等港口管理法律法规开展港口管理工作。2006年,该局为解决港口经营许可中存在的热点、难点问题,出台了《港口经营行为许可指导意见》。今年,该局为规范老旧码头港口经营行为,下发了《内河码头清理整治工作指导意见》,对老旧码头经营行为进行集中整治。
(二)上海市内河港口管理情况
1、港口管理体制情况
上海市航务管理处直属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该处负责全市地方海事、水路运输和内河港口等行政执法和经营许可工作,港口管理实行市、区(县)两级管理。处内设有港口管理科,主要负责内河辖区水域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集装箱经营业务及市区内河港区港口经营行政许可管理工作。
2、内河港口基本情况
3、内河港口管理工作情况
(三)、**省港航管理情况
1、港航管理体制情况
**省港航管理体制为一门三牌:港航管理、地方海事、船舶检验,全省港航(海事、航道)管理部门除**、**、**三个设区市由地方管外,其余14个地级市实行省、市、县条条港航管理体制。但长江沿线的安庆、**、**、**四个港口另设立了港口管理局,人由当地政府管理,经费由**省港航管理局统收统支管理。
2、港航基本情况
3、港口管理工作情况
**省港航管理局内设有港口管理处,负责全省港口行业管理和港口岸线审批管理工作,2009年3月底前,该处还负责港口基本建设管理工作。2008年,该处工作重点除抓港口基本建设和港口安全管理外,另一任务是起草《**港口条例》(征求意见稿),目前《**港口条例》(征求意见稿)已经过省人大二读,今年内有望出台。据蔡处长介绍,**省港口管理工作做得较好的是安庆市港口管理局,为此,我们重点对安庆市港口管理局进行了学习考察。
二、值得借鉴的经验与做法
从我们此次学习考察的情况看,浙江、**、上海港航管理部门的港口管理思路新、措施多,港口管理部门敢于创新和打破常规管理方式,港口监管工作制度规范,监管工作力度大,有较多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1、港口管理思路新、措施多、步子大。三省市港航管理部门在贯彻实施《港口法》、《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中,能以科学发展观的态度破解港口管理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以新的理念和新的思路统一认识,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强化港口管理,取得了良好成效。
2、浙江省和上海市均通过省人大颁布了港口管理条例,**省也有望在今年出台港口管理条例,港口条例为推进港口事业发展提供了法律保证。《条例》明确了港口临时岸线的审批权限、时效和期限,解决了港口经营临时许可合法性问题,对促进港口事业发展起到了保驾护航作用。
3、采取有效措施开展老旧码头港口经营行为整治工作。2008年以来,三省市港口管理部门均开展对老旧码头港口经营行为专项整治活动,上海市和浙江省港航管理部门分别出台了《关于实施规范内河码头经营许可工作的指导意见》、《港口经营行政许可指导意见》,《指导意见》为市、县港口管理部门顺利解决老旧码头港口经营许可难点问题提供了破解方案,上海市航务管理处还通过加大对违反港口经营行为处罚力度的方式强化港口管理,促使老旧码头港口经营行为逐渐规范、有序。
4、强化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经营资质监管。浙江、**、上**航管理部门在加强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监管工作中均有独到之处。**市港航管理局为加强对危险品码头装卸监管,专门成立了内河处危险品管理所,该所利用水上行政执法三政一门(港政、运政、航政、海事)于一身的有利条件顺利开展危险货物港口装卸监管工作;安庆市港口管理局与长江海事部门协商后采取一式四联的危险品船舶装卸作业申报单方式较好地解决了港口危险品装卸监管脱节问题;上海市航务管理处建立《内河危险货物作业码头检查工作规范》制度,通过建立健全危险品港口作业监管制度强化港口安全管理。
5、制定港口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省和上海市港航管理部门均建立了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并建立了港口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体系。一旦港口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省市港口管理部门将能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并及时开展救援工作。
6、建立港口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充分发挥系统在港政监管工作中的作用。上海市航务管理处近几年来大力加强内河港口监管的信息化建设,建立了内河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网上申报和审批信息系统,既节约了管理成本,又达到方便管理对象的目的,提高了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监管工作效率。浙江省各港口管理部门基本建立了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现场监控信息系统,各港口管理部门通过网络技术实现对港口危险货物装卸作业实施实时监管。
三、改进我省港口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现结合我省港口管理工作实际,学习考察小组对改进我省港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和建议:
1、为加快我省港口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步伐,各级港航(口)管理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坚持求真务实,积极开拓创新,进一步提高港口行政执法工作水平,促进港航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2、切实加强港口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建立健全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建立港口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形成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映灵敏、运转高效的港口安全管理应急机制,提高保障港口安全生产和处置港口突发事故的能力,保障全省港口安全生产。
3、加强港口管理规章制度建设,目前我省港口管理规章制度有待于建立和不断完善,为此,各级港航(口)管理部门要抓紧时间尽快建立港口章程,建立健全《港口安全生产检查办法》、《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申报管理办法》等各项港口管理规章制度,通过建章立制规范港口行政行为。
4、加快港口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尽快建立港口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网上申报审批信息系统,督促港口危险品装卸企业建立港口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电子监控系统,通过应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建立港口危险品船舶装卸作业申报信息平台和港口危险品安全生产动态监管信息平台,达到优化港口管理模式、方便管理对象、节约管理成本,促进全省港口管理工作规范化、现代化。
5、加强港口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目前我省港口行政执法队伍从人员素质教育情况和知识结构情况看均存在不足,尤其是港口危险品安全监管工作缺乏熟悉业务的专业人才,全省港航(口)管理部门没有一个危险品港口管理专业人员,希望各级港航(口)管理部门要积极引进各种专业的港口管理人员。
6、为促使港口行政管理工作更加系统性和规范化,建议省局将港口岸线管理工作纳入港口行政管理工作之中(目前浙江省和**省港口岸线管理工作均由其港口管理职能处室负责)。
7、港口安全监管工作是港航管理部门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我省港口管理工作现处于发展阶段,港口安全监管设施设备非常缺乏,有不少港口管理部门连基本的港政监管设施设备–港政检查船都没有,其它港口安全监管工具也几乎没有。为此,建议省局积极向上级部门反映,要求各级政府和港口主管部门要加大港口监管工具方面的投资力度,增加必要的港口安全监督检查设施设备,确保港口安全。
赴外省学习考察小组成员:刘木根、杨凡、曾立群、邓庆
汤国栋、曹亮、马尔机、余方
港口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篇4
第二条在港口装卸、过驳、储存、包装危险货物或者对危险货物集装箱进行装拆箱等项作业(以下简称“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适用本规定。
用于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港口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应当符合本规定的有关要求。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列入国家标准GB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和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国际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水路运输、港口装卸和储存等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毁损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
第四条交通部负责全国港口危险货物管理工作。
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港口)主管部门根据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职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的危险货物管理工作。
港口所在地人民政府设置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该港口的危险货物管理工作。
第五条禁止在港口装卸、储存国家禁止通过水路运输的危险货物。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危险货物作业码头、库场、储罐、锚地等港口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国家有关建造规范和标准,经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批准新建、改建、扩建危险货物码头、锚地时,应当事先征得海事管理机构同意。
第七条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码头、库场、储罐、锚地等港口设施投入作业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八条港口经营人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应当具备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并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定。未取得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的,不得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
第九条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港口法》规定的港口经营许可条件;
(二)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应急设备、设施;
(三)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至少有一名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相关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技能;
(五)配备足够的具有上岗资格证书的管理、作业人员;
(六)具备事故应急预案;
(七)取得消防、环保部门核准意见。
前款事故应急预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危险货物作业码头、库场、储罐、锚地等港口设施的概况、重点部位、应急队伍的组成及职责、应急措施、应急救援流程图、指挥序列表、通讯方式、应急人员联络表等。
第十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第九条规定予以审核,作出予以认定或者不予认定的决定。予以认定的,应当根据该港口经营人的危险货物作业能力确定认可作业的范围,并核发相应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对不予认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格式制作、发放、管理。
第十二条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企业应当在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上核定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范围内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活动。
第十三条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企业,应当对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人员进行有关安全作业知识培训。
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管理、作业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交通部或其授权的机构组织考核。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对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人员进行培训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教学、师资条件,按照交通部规定的考核科目、考试大纲和培训大纲进行培训,保障学员能满足本规定规定的资格要求。
第十五条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理化性质、包装和进出港口的时间等事项,在预计到、离港24小时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但定船舶、定航线、定货种的船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定期申报。海事管理机构接到上述报告后应当及时将上述信息通报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作业委托人应当向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企业提供正确的危险货物名称、国家或联合国编号、适用包装、危害、应急措施等资料,并保证资料正确、完整。作业委托人不得在委托作业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不得将危险货物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
第十七条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企业,在危险货物港口装卸、过驳、储存、包装、集装箱装拆箱等作业开始24小时前,应当将作业委托人,以及危险货物品名、数量、理化性质、作业地点和时间、安全防范措施等事项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是否同意作业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并及时将有关信息通报海事管理机构。未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同意,不得进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
第十八条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危险货物港口作业。
第十九条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危险货物的操作。
第二十条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企业,应当对危险货物包装进行检查,发现包装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不得予以作业,并应当及时通知作业委托人处理。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货物包装进行抽查。不符合规定的,可责令作业委托人处理。
第二十一条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的港口作业,企业应当划定作业区域,明确责任人并实行封闭式管理。作业区域应当设置明显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和无关船舶停靠。作业期间严禁烟火,杜绝一切火源。
第二十二条发生下列情况,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企业应当及时处理并报告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一)发现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申报有误的危险货物;
(二)在普通货物或集装箱中发现性质相抵触的危险货物。
第二十三条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企业应当按照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定期演练,做好演练记录,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事故应急预案进行修订。
第二十四条当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发生事故时,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企业应迅速启动事故应急预案,采取应急行动,排除事故危害,控制事故进一步扩散。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当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发生事故时,应当及时组织救助。
发生特大安全事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企业应当服从地方人民政府指挥,积极配合救助,并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定期对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企业的资质进行审验,发现其不再具备条件的,应当限期整顿,或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撤消其资质。
第二十七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管理人员对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进入并检查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场所,查阅、抄录、复印相关的文件或者资料,提出整改意见;
(二)发现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和应急设备、设施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标准要求的,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三)发现安全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四)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定,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港口作业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在港口经营活动中擅自从事其他危险货物的作业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未取得港口经营许可的,按照《港口法》第四十八条处罚。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下列行为之一,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在经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但不属于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行为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改正:
(一)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人员未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
(二)在港口装卸、储存国家禁止通过水运运输的危险货物的;
(三)作业委托人未向港口危险货物作业人提供危险货物名称、国家或联合国编号、适用包装、危害、应急措施等资料或上述资料申报不实;
(四)作业委托人委托作业的普通货物或集装箱中有性质相抵触的危险货物;
(五)未按规定对危险货物的包装进行检查的;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从事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的港口作业,企业未划定作业区域,明确责任人并实行封闭式管理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处罚。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未按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配备应急器材、必要安全设施、设备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五)项规定处罚。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罚:
(一)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的;
(二)未按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定期演练的。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企业未对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人员进行有关安全作业知识培训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处罚。
第三十四条港口经营人有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可依据《港口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未经批准建设、改建和扩建危险货物作业码头、库场、储罐、锚地等港口设施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港口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处罚。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企业未按规定在作业前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经其同意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港口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人员未按照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的,由港口作业单位予以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予以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未及时报告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事故的,分别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和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不具备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条件,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停业整顿,经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条件的,取消其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构成犯罪的,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