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发票管理,形成统一的发票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监督,公司计划财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领取、开具、填开、使用、保管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公司为工程项目施工建设单位开具的《××市建筑专用发票》、《××省××市建筑专用发票》和《××省××市服务业专用发票》和施工地税务部门开具的《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
第四条 发票的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开票方留存备查;第二联为发票联,收执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第三联为记账联,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第五条 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名称、发票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工程项目、收款内容、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和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第六条 公司财务部统一负责发票管理工作。公司其他部、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财务部做好发票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具体细则
第七条 公司发票领购、管理和使用,实行专人负责制度。如遇特殊情况,根据工作需要,经财务部批准,公司其他部、室的指定人员可以暂时领取和使用发票(以下简称发票领取和使用人),并于领取时办理相关领用手续。
第八条 财务部指定发起人依法向税务机关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领购、变更、撤销手续。
第九条 财务部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使用台账,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对其他部、室的指定人员领用的发票严格控制,用完后及时收回并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条 财务部按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发票登记簿(台账)应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将已开具的发票记账联作为原始凭证附在记账凭证后作为附件。
第十一条 财务部定期对其购买和其他部、室的指定人员领用的发票进行检查。
检查内容:检查领取、开具、填开、使用和保管情况;询问当事各方与发票有关问题和情况;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发票领用和使用人必须接受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第十二条 从施工地税务部门开具发票时,事先应通知财务部,经同意后,方可开具。开具后,应将发票交存财务部发票主管人员,财务部发票主管人员据此登记台账。
第十三条 发票领取和使用人向财务部领取发票的方式:交旧领新,验旧领新。
第十四条 发票领取和使用人在开启发票前,应清点检查,发现有套数不符或字号重复错乱的问题,应及时整本退回财务部,以便明确责任。
第十五条 发票领取和使用人只准在规定区域和范围内使用,严禁转借、转让、私售、代开发票。
第十六条 发票领取和使用人应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或台账,向财务部报告发票使用情况,接受检查。
第十七条 发票领取和使用人应当按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发票登记簿或台账,每月月底向财务部报告并缴销。
第十八条 发票领取和使用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得开具发票。
第十九条 发票领取和使用人开具发票,必须做到按规定的时限,按号码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填写,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不得涂改、挖补、撕毁,不得拆本和单联使用。不得扩大发票使用范围,如填开材料费等。不得倒买倒卖发票。作废时,应全联保存,并加盖“作废”或“注销”戳记。
第二十条 发票领取和使用人开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等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或“注销”字样后,重新开具发票。
第二十一条 发票领取和使用人要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如发生丢失,应于丢失的当天书面报告财务部和当地税务主管机关,并通过省税务杂志社办理挂失。
第二十二条 财务部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
第二十三条 发票领取和使用人违反发票管理规定,公司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公司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