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比于孙歌借助“形而下之理”在理论层面对抗抽象的普遍性之艰难,刘志伟以及华南学派仅仅将普遍性理解为一种分析历史的结构过程时人为的认知结构。因此双方尽管“共享”了对于精英与民众、国家与社会、中心与边缘等诸种宏大叙事的批判,但在各自的研究中却迈向了不同的道路。后者在本书中成功展示了华南学派的研究方法和相关结论,无疑成为了本书的主角。我以为这种研究或可视作被多种现代理论所重构了的中国古代史,在其中可以看到如结构主义、年鉴学派、制度经济学等社会经济理论理论的深刻影响。
从方法论层面来说,刘所展现的“方法论自觉”其实是一种韦伯式的方法论谦抑。也就是说,悬置普遍性与本体的关系,普遍性在研究起点和过程中是一种策略性的选择,在终点上以观念的形式呈现为某种结构,他甚至在访谈中明确表示,终极的普遍性乃上帝之事。而他们所致力的区域研究之意义仍然在于方法论。个案的经验研究的普遍性,是通过揭示能动的主体在既定结构中交往、实践产生的集体性结果,为社会变迁过程的机制提供一种因果解释,而这些机制在本质上仍然是价值中立和“理解社会学”的,它们最终是在方法论和人认识自身行动的层面对于普遍性的丰富。
具体来说,从有目的的人之行动作为逻辑起点,描述在人的交往活动中被组织化、制度化的结构单元和社会网络,这种结构单元既制约着人的选择,又成为人赖以行动的根据。在此,国家历史被置换为人的历史。而他所强调的总体史视野,非借助这一系列社会、经济研究方法的重构而无法抵达。这里的原因或许并不复杂,因为要是仍然习惯于国家视角和普遍主义,那么唯有国家和普遍主义才具有整体性。而总体史却反其道而行之,所谓国家或者制度,恰恰是在个体行动与地方社会的逻辑中“创建”起来的。与通过国家正式机构颁布、用文字写下的法律(类似于“静态切片”)相比,唯有经历民间的“下有对策”主动适用的“制度”,才值得被作为讨论的对象。这就引出了关于“institution”的理解,即惯性化的运作机制和规范化的行为方式。
在他的叙述中也可以看到,此种制度实践所带来的是堪称神奇的后果。人们通过主动将国家纳入自己的生活选择中,以既隐蔽(国家视角下)又现实地再生产种种“被统治的艺术”,从而维持了正式法律文本存续的体面,二者的共生关系使得生存之艺术“无意于”直接改变国初祖宗之法在国家层面的表达。
其次,无论在整体史或是中心——边缘的构想,他都坚持了“将…作为方法”,总体或中心只是我们将一个单位作为研究对象时必要的预设。他因此将国家视为地方社会整体的一个部分,观察其在乡村如何以权力、秩序和观念仪式的方式展示自身的存在。这里面可能存在的解释困境又被“礼”这一根本性的支配秩序所统合。当然我们可以就此提出疑问(也许这超越了严守理解的任务),即是否存在过于强大的暴力,以至于其外在于被我们作为研究对象的“整体”?或者说,地方社会为何要“主动”将国家作为安排与理解自身生活的一个要素?
从他的研究来看,明代的户籍制度中“户”的概念,从明初编户齐民之下承担赋役主体演变为一条鞭法后一个类似账户的登记单位,这一制度的变革为明清宗族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发育提供了中介性的空间。这一历史进程又与白银“偶然”地大量流入息息相关。从社会关系的层面来看,赋税财政制度是国家权力对社会资源的汲取,而朱元璋“理想”设计的实物贡赋、强制纳粮当差制度,由于货币和市场介入权力运作体系,成为资源配置中主要支付手段,进而改变了赋税的手段、方式和对象,并在这背后是王朝与编户民权力关系的变革。这些研究对于“制度史”的意义在于理解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转型,而这里再次抬出的国家与社会二分并不与前文的表述相冲突,因为我们只要再次将这一模式作为工具对待(而消除其潜在的现代性或自由主义预设),那么这一地域的历史就可以作为理解国家在地方何以可能的支点,或者说,社会如何以自己的方式融入国家。而且在他的论述中,这一进程并没有明确地指向某种近代化的契机,而是因为给一个崩溃的结构续命,将文本层面或者说初始状态的治国理念、政治体制和社会文化体系保存了下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