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利之辨——《修身要旨》读后感2000字:
怎样去除后天对心的蒙蔽?
首先我们要知道蒙蔽我们心的因素是哪些。简单说,蒙蔽“明德”的因素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人的私欲,二是社会的负面影响。前面谈到的念上三大病,贪欲、傲慢、歹猜,基本都是来自于人的私欲,而上文讲的错误的理念、错误的思维方式,则基本都是社会对人的负面影响了。儒家本着“反求诸己”的精神,更重视去除人的私欲对心的蒙蔽,因此宋代以来的各位大儒都提倡“存天理、灭人欲”,只有去除人欲、私欲,才能存养天理,也才能达到“明明德”。
源自人的私欲,蒙蔽人的美好素质的因素主要是两个,一是欲,就是获利之心,对物质利益的追求;一是情,就是情绪和情感。所以俗话才讲,利令智昏、意乱情迷。智慧被蒙蔽主要是因为利,是利欲熏心,心意的混乱主要是为情所迷。
因为宋明大儒们往往强调“存天理、灭人欲”,给后世留下一种误解,以为儒家不允许人追求物质利益,儒家的修行就是要彻底消除人的欲望。这种误解直到当下仍旧存在。我觉得,对这句口号中“灭人欲”的正确理解应该是克制人的欲望,也就是儒家另一经典《礼记》中所说的“欲不可纵”,不可以放纵欲望。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格言联璧》讲“贪如火,不遏将燎原;欲如水,不遏将滔天”。
正是因为利、欲是蒙蔽人心的首要因素,所以儒家历来非常重视讨论应该如何对待义与利,这就是非常有名的“义利之辨”。
实际上,孔孟都不曾否定物质利益、禁止人追求物质利益。孔子是说过:“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用不义的方法获得富贵,对孔子来说,就像天边的浮云那样的遥远,那样的不切实际,但如果是用符合义的方法获取富贵呢?孟子说过:“鱼,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鱼而取熊掌者也。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在鱼与熊掌不能兼得的情况下,人应该选择熊掌,在生与义不能兼得的情况下,人应该选择义,但如果二者可以兼得呢?
儒家对义与利关系的看法,我认为,战国时期与孟子齐名的另一位儒家学者荀子,已经说得十分清楚了:“义与利者,人之所两有也,虽尧舜不能去民之欲利,然而能使其欲利不克其好义也。”荀子认为,义与利任何一个都是无法消除的,就是尧舜那样的圣王也不可能让百姓抛弃欲和利,关键在于,不要让对利的追求妨碍到义。从修身的角度说,不放纵欲望,使对物质利益的追求不达到对心产生蒙蔽的程度,就符合“义”了。
汉代大儒董仲舒说过这样一句话,“正其义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关键是端正义而不是谋利,关键是明道而不是求有功。朱熹认为:“仲舒说得不是。只怕不是义,是义必有利;只怕不是疲乏,是道必有功”。朱熹这句话代表着儒家义利之辨的另一方面的内容,将义与利、道与功对立起来就是不对的,实际上恰恰相反,遵循义才容易获得利,遵循道才容易成就功。
如果仅仅以追求物质利益为出发点,你会发现,利益永远在你的正前方,不论你怎样努力奔跑,永远也追不上它;如果你将追求道义为出发点,你会发现,利益就在你的脚下,垂手可得。所以荀子才说:“先义而后利者荣,先利而后义者辱。”将义放在前面、将利放在后面的人一定会获得荣耀,反过来,将利放在前面、将义放在后面的人,就是自取其辱了。
放纵欲望最终的结局必然是“心为物役”。比如说,对住房的需求,也是一种物质利益吧,对房子的欲望要加以控制,才不会使你的心受到蒙蔽。读后感www.simayi.net我想大家都会认同这样的理念:房子不必太大,够住就行。但是,如果不遏制自己的欲望而是放纵自己的欲望,那么,多大的房子才算够住呢?再加上攀比心和虚荣心作祟,就会永远觉得房子不够住,两室换三室,三室换错层,错层换越层,越层换别墅,放纵欲望就会永不知足,结果这一辈子就一直在为换更大的房子而奔波,显然他的心就被房子这件外在事情控制了、奴役了,就是“心为物役”。
儒家提倡的八个字,孝悌忠信礼义廉耻,合称“八德”,其中的廉,就是对物质的追求要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也是为了不让对物质的追求蒙蔽自己的心、磨灭自己先天的美好素质。
《老子》说:“罪莫大于可欲,祸莫大于不知足,咎莫大于欲得。”意思是,没有比放纵欲望更大的罪恶了,没有比不知足更大的灾祸了,没有比贪得更大的错误了。放纵欲望、贪得、不知足,在老子看来,这些都是错误、罪恶,是人生的灾难。物质利益在给我们带来享受的同时也会给我们带来灾难,这是我应该注意的。
因此,修“明明德”的第一件事,是将自己对物质利益的追求限制在一定程度之内,不要让其左右你的心。用当下的话来说,就是追求简单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