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属收养“放开”其他实操正探索(收养登记申报流程)

民法典关于收养条件的相关规定,将更好保障未成年被收养人的权益。

张少星

张瑞雪

民法典一周年

作为亲属制度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收养制度是婚姻家庭法律里基础性的制度之一,具有完善家庭关系、促进道德风尚、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如今随着民众对于收养行为的接受度逐渐增高,与收养有关的民事行为也越来越多。

据了解,在民法典实施之前,关于收养的法律咨询“屈指可数”;而自民法典实施后,加之“三孩政策”的到来,关于收养的咨询便多了起来。在民政部门户网站的政民互动栏目中,关于“收养”的话题更是热度不减。

民法典实施一周年以来,在收养方面有哪些问题民众最为关心?在收养制度落地过程中,民众又常会面临哪些问题?日前,记者针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五章“收养”方面的内容采访了数位法律界人士。

文/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 程依伦

图/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 陈忧子、程依伦

变化

收养条件放宽:

年满30岁单身人士可收养 主流收养群体仍是40岁以上夫妇

在收养的身份法律行为中,当事人往往包括收养人、被收养人和送养人。而在民法典中,最显著的变化就是收养条件的放宽。“特别是对于收养人而言,民法典放宽了收养人条件和被收养人人数。” 来自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的婚姻家事律师张少星解释。

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

37岁的李先生在妻子去世后一直未再娶,希望能收养一个孩子陪伴自己。此时,隔壁村有一对夫妇因为生活困难无力抚养一对子女,正在寻求收养的人家。那像李先生这样的无配偶者可以收养子女吗?能否收养异性子女? 张少星解释,按民法典规定,年满30周岁的单身人士可以收养小孩,但单身人士收养除了要同时符合上述5个条件外,对于想收养异性子女的,民法典做了特殊规定:必须与被收养人的年龄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但他解释,也有特殊情况。“如若收养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的子女,则不受送养人经济困难以及‘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的限制。”张少星表示,这一方面可以鼓励收养善举、维系家庭氛围,实现“幼有所养”;另一方面可以保障被收养人的权益,防止虐待等情况发生。

除此之外,在收养人数上,民法典也发生了变化。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应为无子女,且仅能收养一名子女;但是由于生育政策的调整,民法典对收养人的条件也相应放宽,即有一名子女的家庭也可收养一名子女,同时无子女家庭可收养两名子女;而对于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不受名额限制。

据张少星介绍,自收养条件放开后,社会上对于收养和领养的认可度更高了。“对于国内一些家庭来说,收养其实是一个‘无奈’的选择,大多数时候人们进行收养行为是现实驱动,比如由于年龄过高或受孕失败等原因无法再进行生育,夫妻俩出于多种考虑只能通过收养的方式来解决。因此,收养的主流群体仍然以40岁以上的夫妇为主。”

被收养人限制放宽:

收养8岁以上未成年人需征询本人意见 14岁~18岁未成年人被纳入收养

除了放宽收养条件之外,民法典实施后的显著变化还包括放宽了被收养人的限制。“不仅扩大了被收养人的范围,同时也放宽了被收养人的年龄限制。”来自海珠区人民法院的张瑞雪法官说。

我国收养法对被收养的未成年人限制为“不满十四周岁”,而民法典则删除了该规定,只要是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均纳入被收养范围;此外,考虑到现规定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民法典也将征求未成年人意见的年龄调整为8周岁,以更好地尊重被收养人的意愿和权利。

不过张瑞雪也提醒,对于8周岁以上儿童的收养,民政局在审查时也会征询孩子的意见。“这就意味着,假如收养和送养双方自愿,但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被收养人不同意,将会构成收养合意的法律障碍,使得收养不成立。”

此外根据收养法,对于非因生父母意愿脱离监护的未成年人,不在收养法规定的被收养人范围内的。“而民法典规定的第二类被收养人是指‘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即取消了对生父母遗弃未成年人的主观意愿的限定,将获救后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纳入被收养人的范围。”张瑞雪法官解释,“同时民法典也规定,对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这既保障未成年人被收养的权利,也尽一切所能为其查找生父母,最大限度地保障其合法权利。”

规范收养制度:

增加收养评估办法 增加对收养人犯罪审查制度

“有过酒驾记录,还能领养孩子吗?”“如果在领养孩子之后出现了违法犯罪行为,那孩子应该怎么办?”在一些民众的咨询中,偶尔也会出现类似的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在此次民法典中还增加了对收养人违法犯罪记录的审查。“民政局除了会从经济情况、居住环境、个人健康、工作能力等考察收养人条件,还会与公安联动查看是否有不良记录,比如行政拘留、家暴等,也可能会与妇联联动进行家访。”张瑞雪法官称,民法典中对收养人增加了“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条件,该条款将显著加强对收养人品行的审查,杜绝了某些利用收养子女进行违法犯罪的行为,更好地保障被收养人的权利。

“此外,民法典还增加了收养评估规定。该规定可从源头上保护被收养人,保障收养行为更有利于被收养者。如果在领养孩子期间,领养人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领养人不具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所以会终止收养。” 张瑞雪介绍,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据了解,2021年,广东正持续加强孤儿保障,开展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申请受理“跨省通办”,全面实施收养评估工作。在2022年1月10日全省民政工作会议上,广东也提出将继续聚焦履行儿童福利和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推进乡镇(街道)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建设,持续加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困境儿童保障,落实相关监护制度,提升收养登记机关依法履职能力。

探索

民法典落地实操:

亲属收养真正“放开” 其他收养仍存“复杂性”

在收养法出台之前,我国采用的是“事实收养”的确认方式,即只要养子女与养父母在户口簿上登记了,法院再结合邻居街坊的证人证言以及村委会、居委会的证明,考察生活状况、共同居住、照顾等,就能确认收养关系。

1992年4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其中规定,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除前款规定外,收养应当由收养人、送养人依照本法规定的收养、送养条件订立书面协议,并办理收养公证。因此在收养法实施后,收养关系如缺乏法定的形式要件是不成立的。收养关系的确认只能通过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民法典实施后,对于收养条件又进一步放宽。但这一年来张少星律师也发现,民法典的收养条例在实际落地的过程中依旧面临着许多“复杂性”,“其实我们发现,目前真正放开的是亲属收养,其他普通收养的评估办法,则依旧需要我国的法律工作者以及民政部门工作人员继续共同探索。”

案例1:

姐姐去世,留下一子 国外的妹妹终可实现“亲属收养”

在民法典实施前,花都区政府法律顾问罗爱萍律师曾收到一位华侨的咨询:林女士的姐姐当年与一名男性在未婚情况下意外生下一女,并独自一人抚养多年。若干年后,林女士的姐姐不幸染重病去世,考虑到父母年迈无力抚养外孙女,孩子的生父亦患有疾病,且已另外组建家庭,无意抚养孩子,林女士决定收养姐姐的孩子,并带到欧洲生活。

在实际操作中,林女士既要衔接所在国的法律,又要衔接国内的法律。在我国,涉外收养有明确的规定,林女士的情况并不符合;但她可以走另外的路径——先在国内取得孩子的监护权,再与所在国的法律衔接,把孩子带到所在国。不过这个路径需要提起多个诉讼,理顺各种法律关系,且律师费高昂。

而在民法典实施后,林女士的问题就变得容易解决了。罗律师分析,“只要孩子的生父、爷爷、奶奶等表示放弃监护权,同时由孩子的生父做一个指定监护,称自己无力抚养孩子,将监护权给林女士,那么林女士就可以顺利取得孩子的监护权,然后与欧洲所在国的法律衔接。”罗律师说,在民法典实施前,林女士如果想要完成收养,或许需要花费高昂的律师费,同时结果也存在极大的不可预估性;而根据民法典规定,收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子女条件放开:1.被收养人可以不受不满14周岁的限制;2.生父母即使没有抚养子女的困难,也可以将子女送养;3.无配偶的男性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女儿时,可以不受年龄相差40周岁以上的限制;4.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如此一来,她到法院启动特别程序,要求指定自己为孩子的监护人即可,不仅可行性高,且成本更低。”

案例2:

“送养条件认定”成难题 领养孩子6年依然办不下手续

尽管民法典放开了收养限制,但在实际操作中,针对非亲属收养的普通收养,却在认定和评估过程中由于与当初的收养法存在差异,因而在办理过程中存在“复杂性”。

张少星律师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就曾遇到一个典型案例:来自广州的A先生和其妻子于6年前从某偏远山区的B先生夫妇那里收养了一名刚出生的孩子。B先生在外地打工,家中共有三个孩子,由于妻子无工作,家中的居住环境和经济情况非常差。为了给孩子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B先生夫妇将最小的孩子送养给了未生育的A先生一家。随后6年里,孩子健康成长,并与A先生夫妇建立了深厚的感情,然而在孩子6岁前,A先生却一直没将办理收养登记这件事放在心上,直到孩子要读书时,A先生才前往B先生夫妇所在的偏远山区办理。

在办理手续过程中,A先生和B先生面临了多个“关卡”。张少星介绍:“虽然民法典实施后收养法废除,但在新旧交替过程中,当地民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质审查时依然存在不少困惑,比如民法典中对于‘无力抚养’的定义是提供声明即可,但当地还是根据旧的规定要求提供乡镇政府开的贫困证明、或要求生父母存在残疾或重大疾病;而这6年间,当地不仅已经脱贫,B先生也通过在工厂打工积蓄的工资贷款购买了一辆二手国产轿车,还出资修缮了其老母亲所居住的老平房。当地民政局便以此为由,认为B先生夫妇不属于生活特殊困难,不符合送养条件,不予办理收养登记。”在前后跟进多次后,当事人出于各方面考虑,只好再次搁置了办理收养手续的相关事宜。

对此,张少星认为,法律层面和案例实操属于两码事,“如今标准放宽了,但是如何更好地开展实操,一方面杜绝违法犯罪行为,另一方面让法律真正落地,让孩子的利益得到最大保障,需要继续在两者间平衡和探索。”

案例3:

(外)祖父母拥有优先抚养权 抚养、帮扶不能对抗收养关系

刘某的长子一年前去世,其儿媳李某独自抚养孩子。两年后,李某因病失去工作,没有收入来源,加上医药费负担重,她无法抚养孩子,遂把孩子送给他人收养。刘某知道后,以老年丧子、孙子被他人收养、自己失去精神寄托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将孙子判归自己抚养。刘某能否获得孙子的抚养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七条,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与此同时,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从情理上说,死亡一方的父母出于对死者的怀念,而对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十分爱怜,由他们来抚养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长。但需要强调的是,这属于抚养,不是法律义务,也不属于收养关系,与此同时,抚养、帮扶无法对抗收养。举个例子,如果父母已经将孩子送养了,即使亲属愿意抚养,也无权抚养。这条规定的存在就是为了提醒大家‘不要什么情况下都将孩子送养’,从而最大限度地维持孩子的生活成长环境。”张少星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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