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庄规划管理办法范文

村庄规划管理办法
村庄规划管理办法篇1

关键词: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为了进一步抓好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最近我们根据建设局领导的指示,深入村镇对村庄近几年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情况进行了调研,主要情况如下:

1成绩和经验

过去,各镇村建所归建设局直管时,我市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做得较好。自从村建所不归建设局直管后,有些工作虽然不尽人意,但是还有很多镇能坚持抓好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取得了好成绩,积累了好经验。

1.1领导重视。很多镇的领导都能高度重视村庄规划建设工作,坚持把规划建设管理放在重要位置上抓紧抓好。制订完善了村建工作的报批、巡查、汇报、公示等制度,落实了干部责任制,把村庄规划建设的成绩列入了镇和村委会干部的年终考核内容,有效地增强了村镇干部抓好规划建设工作的责任感,确保了村建工作能抓出好成效。

1.2政策法规宣传好。不少镇对政策法规的宣传作用认识较好,能充分利用会议、宣传车、标语、文艺晚会等多种形式对建筑法、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土法和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宣传,提高了干部群众的规划意识和依法建设的自觉性。

1.3村建办人员充足稳定。凡是村建工作做得好的镇,其村建办的人员都比较充足,而且比较稳定,不经常调动。他们能长时间在村建办从事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经验丰富,容易做出好成绩。

2困难和问题

近年来,我市各镇的村镇规划建设虽然取得了较好成绩,但仍面临不少困难和问题。

2.1有个别镇对村庄规划建设重视不够。规划意识不强,建设管理松懈,没有完善的规划建设管理制度,未能把村镇规划建设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来抓,措施不力,效果较差。

2.2规划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和具体。今年之前,农村规划建设方面只有《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政策规定不够完善和具体,镇的职能权责不清,处理具体问题的界定依据不够明确,操作起来比较困难。我市也没有统一的规划建设规定,造成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不知如何开展。

2.3村建办人力不足。部分镇对村建办的工作重视不够,人员配备少,一般只有2-3名。工作人员调动多,不稳定,业务不熟悉,能力不强。同时,村建办人员未能专职于本身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大部分的时间和精力都被用在了其他中心工作上,本职工作成了附带工作,造成村镇规划建设工作很难抓出成效。

2.4缺少资金。目前镇的财政紧张,拿不出规划建设资金,农民报建和村庄规划又没有政策收费,上级财政也没拨给资金,造成规划建设管理没有经费,缺少资金,工作很难开展。同时,村建办人员下乡的费用开支大,镇没有补助,工作积极性也不高。

2.5规划滞后。近年来,农村的楼房建设速度较快,但是规划难于编制,严重滞后。目前大多数村庄都未有编制建设规划,未能按规划建设,主要原因是“四缺”:①缺少编制资金,编制一个村庄规划,需要资金数万元,但市、镇、村都没有钱,难编制。②缺少编制人力,编制规划需要专业人员,但请设计院费用太大,镇村建办人力少,没法编制。③缺少权威部门牵头组织,有些村民钱多车多,有按规划建新村的愿望,但无人牵头组织,规划不能实现。④缺少上级政策文件指引,主要是全市未有一个编制规划的硬性规定,未能形成搞规划的氛围。

2.6镇村建办与主管部门的业务联系少。自从镇村建办不归建设局直管后,由于职能未理顺,镇与建设局的联系减少了,局组织镇村建办人员开会、培训、参观等活动少了。有些村建办人员业务知识缺乏,没有方向目标,工作开展难度大。此外,由于村建办人员业务不熟悉,有些村建办的工作不够规范。例如应进行规划的村庄不进行规划,应报建的农民建房不报建,应查处拆除的违法工程不查处拆除,该到建设局办理的证件不到建设局办理,工作不够规范。

3愿望和建议

面对多年来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上的困难和问题,干部群众和我们有如下一些愿望和建议。

3.1应切实加大村镇规划建设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近几年来,我市关于建设规划方面的宣传活动较少,干部群众对规划建设的政策法规和具体做法要求不明确,依法建设意识淡泊,从而出现了不少无规划建设和违规建设等现象。因此,很有必要加强宣传工作。例如可以利用宣传专栏、宣传牌、宣传车、横幅标语、电视、报纸、图片、会议、文艺晚会等方式方法进行宣传。可以在《建筑法》施行日和《规划法》施行日或者其他时间搞些规划建设宣传活动。大家明确了政策法规和要求,村建工作就能顺利开展。

3.2应该制订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的具体方案。现在虽然有《建筑法》、《城乡规划法》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但是有关内容不够具体明确,真正实施起来困难重重,难于把握,造成有些镇不会管,不敢管,怕告状,怕吃亏。市最好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精神和我市实际,制订出台一个村庄规划建设方案文件。文件对农村的规划和建设管理要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和准则。有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和准则,管理才能有依有据,才能收到好效果。

3.3村建办人员要充足。现在每个镇都有数万人口,每个镇每年的建房户都有200户以上,但多数镇的村建办人员仅有2~3个,还要做其他工作。人员太少,很难把工作做好。过去村建所归建设局直管时,村建所一般都有5人以上,那时的村庄规划、建设和违规工程整治的效果就非常好。要切实做好村建工作,首先各镇村建办应配备5人以上,还要保持人员相对稳定,不经常调动,最好能单列管理,这样才能使村建办人员有时间、有精力专职做好村镇规划和建设管理工作。

3.4要切实抓好村庄建设工程管理。要制订完善好全市各镇统一农民建房管理制度。要抓好报建工作,统一报建程序。要加强农村个体工匠管理,工匠要持证上岗,不承接违规工程任务。要加强工程质量和安全施工管理,消除质量安全隐患。要争取一定的政策收费,以确保日常工作费用。要充分发挥村民小组和村委会干部的作用,由他们把好农民依法建设关。镇村建办要与国土所等部门密切配合,共同维护农村建房秩序。要严格查处违法违规工程。建设局应成立一个工程执法监察大队,协助各镇依法严处违法违规工程。要建立农民建房巡查制度,及时督促农民办理报建手续,及时发现和查处违规工程。要建立农民建房汇报制度,定期汇报农村建设情况,作出相应管理措施,确保农民建房依法依规进行。要建立奖罚制度。对村庄规划建设工作做得更好的镇、村委会、村民小组、村建办和个人,应有表彰奖励措施,对工作抓得差的要有促进措施。建设局和市应每年召开一次村镇规划建设总结表彰大会。总结工作,交流经验。

3.5主管部门应更好发挥职能管理作用。例如应继续发挥好以下职能作用:当好市府参谋,对全市村庄规划建设工作提出具体的管理方案,作出具体工作部署;加强村庄规划建设政策法规宣传;牵头组织和协助各镇搞好规划建设管理,具体指导好村建办的业务工作;组织好有关会议和活动;组织好镇分管领导、村建办人员、村委会干部进行业务培训,提高他们的建设法制意识和规划建设管理水平;加强与各镇的联系,搞好调查研究,更好地指导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加强宣传报道,对村镇规划建设的先进事迹要进行宣传,积极发挥先进的带动作用。

4 结束语

村庄规划管理办法篇2

一、在本村行政区域内进行村庄规划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细则。本细则所称的规划区,是指村庄建设的发展需要实行控制的区域。村庄规划的范围,有正式批准的村庄整体规划中划定。

二、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并应当坚持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全面规划、正确引导、因地制宜,逐步建设,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三、村庄规划的建设管理和实施,在规划区内使用土地先由村民委员会向承包户实行,建房申请户向村里交纳费用的办法。建房户在本规划区内申请建房,必须服从规划管理,办理规划选址手续和用地报批。

农村村民建房报批程序:

1、村民向村委会提出建房申请,同时交纳使用土地的费用,申请报告费用和其他费用,并经村民委员会讨论同意。

2、由镇人民政府根据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申请进行审核,上报市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批准核发《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向市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3、村民在办理好用地手续后,持农房设计通用施工图纸(由村里统一设计的图纸)和村镇建筑工匠的资格证书,向镇规划建设管理站提出申请,经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市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核发《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

四、村庄建设实行六个统一原则

1、统一户型,占地面积为每户160平方米。

2、统一建筑红线。

3、统一标高,标高由村民委员会确定。

4、统一层高,层高是指定每一层的高度

5、统一间距,前幢房屋后立面与后幢房屋前立面的距离。

6、统一立面装饰,各立面的装饰由村民委员会统一布置。

五、施工管理

在新村规划区内承接农居民住宅建设,必须按《浙江省个体承建农(居)民住宅管理暂行规定》执行,具有个体泥木工匠资格证书,方可承接施工业务,并且由村民委员会督促建房与个体泥木工匠签订好书面施工合同,个体泥木工匠向村民委员会交纳施工保证金(每户5000元)。

个体泥木工匠在新村规划区内负责施工中,必须按照村民委员会所规定的具体标准要求进行文明施工、规范施工。泥木工匠交纳的施工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归还。

六、居民点基础设施建设有村统一规划、统一设置,地下排水设施费每户交纳2000元,由村民委员会进行统一实施。

七、在新村农户建房原则上以二户为一组,即六间门面,一组与一组之间留弄堂宽度为3米,每户交纳土地费20000元,如房屋的结构原因或申请建房户需要单立户,要留小弄堂的,小弄堂为2米,并每户外加3000元。

八、电力、广播、有线电视、通信电缆等有关设施统一由村民委员会规划、布置、实施,建房户必须服从,不得拒绝。

村庄规划管理办法篇3

第一条为加强村庄、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庄、集镇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进行居民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的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但是,国家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的建设除外。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集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依照城市规划法及其实施条例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

本条例所称集镇,是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

本条例所称村庄、集镇规划区,是指村庄、集镇建成区和因村庄、集镇建设及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村庄、集镇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村庄、集镇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全面规划,正确引导,依靠群众,自力更生,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逐步建设,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地处洪涝、地震、台风、滑坡等自然灾害易发地区的村庄和集镇,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在村庄、集镇总体规划中制定防灾措施。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七条国家鼓励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倡在村庄和集镇建设中,结合当地特点,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结构。

第二章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制定

第八条村庄、集镇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

第九条村庄、集镇规划的编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的现状和要求,以及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和历史情况等,统筹兼顾,综合部署村庄和集镇的各项建设;

(二)处理好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改造与新建的关系,使村庄、集镇的性质和建设的规模、速度和标准,同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相适应;

(三)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各项建设应当相对集中,充分利用原有建设用地,新建、扩建工程及住宅应当尽量不占用耕地和林地;

(四)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合理安排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的建设布局,促进农村各项事业协调发展,并适当留有发展余地;

(五)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绿化和村容镇貌、环境卫生建设。第十条村庄、集镇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县域规划、农业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同有关部门的专业规划相协调。

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县域规划,应当包括村庄,集镇建设体系规划。

第十一条编制村庄、集镇规划,一般分为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两个阶段进行。

第十二条村庄、集镇总体规划,是乡级行政区域内村庄和集镇布点规划及相应的各项建设的整体部署。

村庄、集镇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乡级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布点,村庄和集镇的位置、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村庄和集镇的交通、供水、供电、商业、绿化等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的配置。

第十三条村庄、集镇建设规划,应当在村庄、集镇总体规划指导下,具体安排村庄、集镇的各项建设。

集镇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用地规划,有关的技术经济指标,近期建设工程以及重点地段建设具体安排。

村庄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参照集镇建设规划的编制内容,主要对住宅和供水、供电、道路、绿化、环境卫生以及生产配套设施作出具体安排。

第十四条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须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庄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村民会议同意,乡级人民政府可以对村庄、集镇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涉及村庄、集镇的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村庄、集镇规划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规定。

第十七条村庄、集镇规划经批准后,由乡级人民政府公布。

第三章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实施

第十八条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村庄、集镇规划区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兴建乡(镇)村企业,必须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向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选址定点,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第二十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须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第四章村庄和集镇建设的设计、施工管理

第二十一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凡建筑跨度、跨径或者高度超出规定范围的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建筑工程,以及2层(含2层)以上的住宅,必须由取得相应的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或者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

跨度、跨径和高度的限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规定。

第二十二条建筑设计应当贯彻适用、经济、安全和美观的原则,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节约资源、抗御灾害的规定,保持地方特色和民族风格,并注意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农村居民住宅设计应当符合紧凑、合理、卫生和安全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承担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筑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明,并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从事建筑施工的个体工匠,除承担房屋修缮外,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资质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确需修改的,须经历设计单位同意,并出具变更设计通知单或者图纸。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确保施工质量,按照有关的技术规定施工,不得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

第二十六条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建设,在开工前,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开工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设计、施工条件予以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工。

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开工的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七条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村庄、集镇建设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村庄、集镇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五章房屋、公共设施、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村庄、集镇房屋的产权、产籍的管理,依法保护房屋所有人对房屋的所有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村庄、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管理规定,保证房屋的使用安全和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破坏或者损毁村庄、集镇的道路、桥梁、供水、排水、供电、邮电、绿化等设施。

第三十条从集镇收取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应当用于集镇公共设施的维护和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一条乡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村庄、集镇饮用水源;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集中供水,使水质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三十二条未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妥善处理粪堆、垃圾堆、柴草堆,养护树木花草,美化环境。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村庄、集镇内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和风景名胜、军事设施、防汛设施,以及国家邮电、通信、输变电、输油管道等设施,不得损坏。

第三十五条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村庄、集镇建设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图纸、资料等及时整理归档。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六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第三十七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或者施工、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取得设计资质证书,承担建筑跨度、跨径和高度超出规定范围的工程以及2层以上住宅的设计任务或者未按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设计任务的;

(二)未取得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书或者未按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的;

(三)不按有关技术规定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

(四)未按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的。取得设计或者施工资质证书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为无证单位提供资质证书,超过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设计、施工任务或者设计、施工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或者施工的资质证书。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

(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

(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第四十条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第四十一条损坏村庄,集镇内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和风景名胜、军事设施、防汛设施,以及国家邮电、通信、输变电、输油管道等设施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村庄、集镇建设管理人员、、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仪;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讼。当事人也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未设镇建制的国营农场场部、国营林场场部及其基层居民点的规划建设管理,分别由国营农场、国营林场主管部门负责,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村庄规划管理办法篇4

为适应我市广大农村新一轮建房的需要,有序推进我市新农村建设的健康发展,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召开这次全市村庄建设规划编制工作专题会议,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市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扩大)会议和阜发〔2012〕1号文件精神,研究部署村庄建设规划编制工作。刚才,改林同志宣读了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完成村庄建设规划编制任务的通知》,这个文件明确了村庄建设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希望大家认真学习领会,抓好贯彻落实。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切实增强搞好村庄建设规划编制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村庄规划是村庄建设的龙头,事关新农村建设的长远大计。规划的科学是农民的福祉,规划的节约是最大的节约,规划的浪费是最大的浪费。不编制规划的建设,就是乱建设;没有规划的村庄整治,就是盲目的整治。要保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健康有序地推进,必须坚持规划先行。

(一)从规划的地位和作用看,编制村庄建设规划非常重要、必须先行。村庄规划是为了实现一定时间内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确定村庄的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合理利用土地,协调空间布局,对各项建设进行综合布局和安排。村庄规划涉及农村生产力、生产关系,涵盖农村经济、社会、政治、文化各个方面。村庄规划是指导村庄建设的一项重要公共政策,是调控农村建设和发展的重要手段,是引导农民科学建房、节约投资、改变村容村貌的重要抓手,是政府履行职能、配置公共资源的重要依据。搞好村庄规划工作,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执政为民、关注民生的重要举措,也是解决当前农民无序建房、节约土地资源、促进农村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对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必须先把各项规划尤其是村庄建设规划编制好。没有规划的建设,难免造成遗憾和遗患;如果规划搞不好,就是我们严重的失误、失职!我们一定要汲取过去的教训,切实增强搞好规划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立即全面启动村庄建设规划编制工作。

(二)从我市农村建设的现状看,编制村庄建设规划非常必要、势在必行。由于农村多数地方缺乏规划,农民建房随意性大,布局很不合理,浪费很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村庄规模小,布局散乱。全市现在有23000多个自然村庄,平均每个村庄只有300人左右,最小的村庄只有几十人。许多民房“靠水而居”,“沿路而建”,零零散散,很不规范,靠近等级公路的村庄更是“一字长蛇阵”,如同“天女散花”,以至于“只见新房、不见新村,只见新村、不见新貌”。二是农房占地多,浪费大。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民收入持续增加,农民建房占地面积也越来越大,普遍超过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户均不得超过220平方米(城郊、农村集镇和圩区不得超过160平方米)的标准。而且,有的一户多宅,老宅长期闲置,残缺不全,形成不少空心村,严重浪费土地。三是基础设施配套难,环境差。小而散的居住状况,使得农村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工程量大、建设成本高、使用效率低。不少村庄道路窄、路况差,交通十分不便,安装有线电视、自来水也十分困难。四是规划意识淡薄,规划严重滞后于建设。继上世纪八十年代第一轮建房热潮后,我市目前正处于第二轮建房高峰期。新建房屋大多都是楼房,经济发展较快的村庄一半左右的平房已翻建楼房,给村庄规划的实施带来不便。如再不及时规划,难度将越来越大,给农民造成的损失也会越来越大。因此,村庄建设规划编制工作早抓早主动,迟抓就被动,不抓后果将不堪设想。

(三)从农村形势的发展变化看,实施村庄规划条件具备、水到渠成。现在抓村庄规划虽然显得滞后,但是“亡羊补牢”,必须跟上。从实施规划的角度讲,正当其时。一是村级区划调整和村庄布点规划已全面完成,为编制村庄建设规划打下了良好基础。去年,我们集中精力开展了“撤小村并大村”工作,调整后的村委会平均人口5000人左右。在此基础上,全面开展了村庄布点规划编制工作,每个建制村规划布局一个中心村、4—6个居民点。以上两项工作的顺利完成为编制村庄建设规划奠定了基础。同时,我市列入全省“百镇千村”示范工程的11个示范镇的总体规划调整、修编工作,106个示范村的建设规划编制工作基本完成,也为开展面上村庄建设规划编制工作积累了经验。二是搞好村庄规划体现了多数农民的意愿,为实施村庄规划提供了群众基础。近几年来,党和国家对“三农”问题十分关注,支农惠农政策的力度不断加大,农民收入逐年增长。多数外出务工农民工作在城镇,但根在农村,城市的生活已对他们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他们不仅带回了资金,还带回了现代文明的理念,他们既要丰衣足食,又想择善而居,迫切需要改善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三是乡镇政府职能正在转变,为实施村庄规划提供了组织保证。农业税费取消后,乡镇、村干部应拿出一定的精力投入抓村庄规划、建设,创造环境等服务工作上。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站在全局的战略的高度,从我市农村实际和广大农民的迫切需要出发,充分认识规划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编制村庄建设规划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头道工序,抓紧抓实抓细抓好,抓出明显成效。

二、明确任务,有序推进,扎实开展村庄建设规划编制工作

(一)要明确村庄规划的目标。春节之后上班的第一天,市委召开了中心组学习(扩大)会议,与会同志一致提出要尽快解决村庄规划滞后、农民建房无序问题。胡书记、孙市长根据大家的意见,要求今年全市村庄建设规划要全面完成。3月1日,我和家伟、改林、绍太同志召集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专题研究新农村建设工作,就村庄规划的一些关键问题进行了认真讨论。鉴于我市村庄点多面广、工作量大的实际,本轮村庄建设规划编制深度必须从实际出发,不要求太深,但是编制质量要坚持高起点、高水平,努力做到“二十年内不征迁,三十年内不后悔,五十年内不落后”。

(二)要明确村庄规划的任务和步骤。整个规划工作大致分五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从现在开始到3月底,为宣传发动阶段。这个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市直有关部门、新闻单位和各县市区、各乡镇(办事处)结合传达全市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广泛宣传,深入发动,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各县市区、各乡镇(办事处)要建立健全村庄规划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制订工作计划,搞好技术人员培训。第二阶段,从4月1日到4月底,为收集基础资料阶段。本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各乡镇(办事处)、村委会要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以村庄(布点规划保留的中心村和居民点)为单位,完成土地测量和基础资料的收集整理等基础工作,并将资料归档存放,以便移交规划编制人员。第三阶段,从5月1日到10月底,为编制规划阶段。本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各乡镇(办事处)牵头,村委会配合,规划编制人员具体承办,完成规划成果,并广泛征求农民意见,必要时要多次征求意见,多次修改。本阶段是整个规划、编制工作的关键环节,各地要根据实际,制定每月、每周工作计划,并按计划实施,确保任务按时序完成。第四阶段,从11月1日到11月底,为审查报批阶段。本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市新农办、市建委组织人员对中心村建设规划成果进行审查,县、市、区新农办、建委组织人员对居民点建设规划进行审查。技术审查结束后,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第五阶段,从12月1日到12月底,为检查验收阶段。本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县、市、区新农办、建委组织有关部门检查验收规划工作;市新农办、市建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抽查。

(三)明确村庄规划的技术要求。这次村级区划调整后,全市还有1800多个建制村,按照去年编制的村庄布点规划,每个村委会规划一个中心村、4至6个居民点,每个乡镇规划保留的中心村和居民点一般都在60个以上,全市加在一起有10000多个。要在一年时间内完成所有村庄的建设规划编制工作,任务相当艰巨,需要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投入。鉴于时间紧、任务重、技术人员缺乏、财政投入有限,面上村庄建设规划的编制深度,不要求套用示范村的模式,仅要求对住宅、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作出具体安排和布局,以住宅总平面布局为主,综合考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布局,形成村庄建设规划总平面图、设施规划图和规划说明书。规划成果要因地制宜、删繁就简、简单明了、通俗易懂、便于操作,能够有效指导农民建房和各项基础设施建设。为有效指导基层技术人员编制规划,市委、市政府已经安排市建委牵头,市规划局参加,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承办,尽快编制一套规划说明书的范本和图纸样本,下发各县市区、各乡镇参考。

(四)要明确规划的原则。一要突出“中心”和“核心”,即突出发展生产力这个中心、促进农民增收这个核心。始终以促进生产发展、改善农民生活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不要把新农村建设局限在新房建设上。二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坚持以人为本。规划也好,建设也好,都是为老百姓办实事、办好事,一定要征得他们的同意,充分尊重他们的意愿,不能搞强迫命令。三要遵循客观规律。要遵循自然规律、经济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务求低成本、高效率。规划要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不盲目攀比,不超过实际承受能力。四要能够放眼未来。规划要具有战略性、导向性、长远性,要综合考虑工业化、城镇化、农业产业化因素和农民生产生活需要的因素,历史、地理、人文、人口等因素,做到标准高而可行,目标远而能达。要体现乡村田园风光、人与自然和谐的特色。五要体现城乡统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村庄要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限制村庄发展,规划居住小区,预留足够的城市发展空间,避免出现新的城中村,避免将来又搞拆迁。临近城市、集镇和工矿区的村庄,要把村庄与城镇作为一个整体考虑。六要保护耕地。坚持合理用地,节约用地,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做到土地占补平衡。七要延续文脉。我市具有较高保护价值的历史遗存和名村名镇本来就不多,在编制村庄规划时,一定要把这些文化资源保护放在优先位置,提出有效的保护措施和对策,突出文化张力,达到修旧如“旧”,体现古居特色。八要体现生态优先。生态是三农的命脉,不仅关系到当代,还将惠及子孙,在规划中一定要注重保护生态环境。九要简便易行。规划图纸和说明书要简单明了,让农民看得懂,一看就清楚未来的村庄怎么建设,产生向往和激情。

(五)要明确解决村庄建设用地的方法。调整建设用地是新农村建设中一个十分普遍而又非常棘手的问题,这个问题不解决,再好的规划也只能束之高阁,落不到实处。当前,解决这个问题,法律上已经没有什么障碍。《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明确规定:“因实施村镇规划需调整农户宅基地,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承包地的,承包方应当服从”。一些地方探索出多种解决建设用地的有效途径:一是组内调地。规划点涉及的村民组,通过组内调整承包地落实新宅基地。二是邻组调地。与规划区相邻的村民组尽可能按本组农户所需宅基地面积,以本组的承包地与规划点的村民组调换宅基地,尽量减少占地补偿支出。三是合理补偿。公共设施用地和无法通过调地解决的建房用地,付给被占地村民组合理的补偿。四是废地利用。通过改造村内沟塘,造宅造田。五是公地置换。村委会将闲置的公益用地让出一部分给农民建房,农民让出土地作公共设施用地。六是创新补偿。土地集体所有,按承包期30年剩下的承包时间给农民补偿,承包期满土地即为集体支配。希望各地要总结农民的实践经验,大胆创造,尽快摸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办法。

三、加强领导,强化措施,确保顺利完成今年村庄建设规划目标任务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市委、市政府把村庄规划工作作为心系群众、改善民生的实事来抓,各地、各有关部门一定要切实加强领导,采取得力措施,不折不扣地完成村庄建设规划编制任务。市新农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这项工作实行市指导、县(市、区)为主、乡(镇、办事处)主抓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将工作重心下移,责任落实在基层。市里由改林同志主管,市建委具体承办,市新农办和规划、国土资源、房产等部门配合,主要任务是协调、指导、督查、验收,并协助县(市、区)搞好技术人员培训。市几大班子包点领导和市直各包点单位将继续指导、支持结对帮扶的示范村开展规划编制工作。各县(市、区)今年要将这项工作摆在新农村建设工作的突出位置,成立村庄建设规划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市、区)长任组长,分管负责同志任副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若干工作小组,抽调专人,集中办公,办公地点原则上设在县(市、区)建设部门。各县、市、区都要建立月计划、周调度制度和县直部门领导包乡镇、乡镇领导包村的包点制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负有组织编制村庄规划的义务。在这项工作中,各乡镇(办事处)作为法定的责任主体,责无旁贷。这项工作搞好搞不好,责任在乡镇,关键在党政一把手。各乡镇党政一把手必须亲自抓,一抓到底。要成立专门领导组织和办事机构,拿出一名负责同志专司其职,落实包村责任领导和具体责任人。同时,要落实技术人员、工作经费,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严格按计划实施。

二要整合技术力量。对非示范村的建设规划编制单位不作统一要求,不管是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还是无资质的设计单位,不管是本专业的设计单位还是相关专业的设计单位,不管是单位还是个人,只要通过培训有能力承担此项工作的,都要大胆使用。可以采取以下办法:一是整合现有的。各县、市、区要整合建设、房产、农业、国土资源、交通、水务、教育等相关业务部门的技术力量,包点到乡镇,开展地形图测绘和规划编制工作。各乡镇也要整合土地与建设综合服务站、农业综合服务站、中心学校等技术力量,培育、挖掘乡土人才,“土法上马”,自主开展地形图测绘和规划编制工作。二是动员本地的。动员全市各级各类勘察、勘测、设计单位和机关、学校的专业技术人员,以技术下乡、优惠服务、无偿支援等形式,参与村庄地形图测绘和规划编制工作。三是借助外面的。动员外地规划设计单位和大中专院校师生,以教学实习、假期社会实践、青年志愿者服务等形式,参与地形图测绘和规划编制工作。同时,也可以采取适当有偿服务的方式开展规划编制工作。

三要培训技术人员。启用乡土人才,搞好业务培训是关键。人员培训工作以县、市、区为主,以县(市、区)为单位进行,由县(市、区)村庄建设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市建委负责编印培训资料,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指导、授课,逐县进行培训,市新农办要会同市建委制订培训计划。各县、市、区在安排培训时,要培训到乡镇所有的规划管理人员和承担任务的技术人员,因为他们熟悉情况,前期调研、测绘、收集资料和编制规划主要依靠他们,他们的业务素质高低直接影响村庄规划编制水平和质量。各乡镇也要举办培训班,对乡土技术人才和村干部进行业务技术培训。

四要落实规划经费。市、县两级财政都要安排预算,确保村庄建设规划必要的编制经费投入,有条件的乡镇也要列支专项资金。市委、市政府将继续实行以奖代补的办法,并积极向上争取资金,用于村庄规划。在规划编制工作中,不得向农民摊派,增加农民负担,这要作为一条纪律,严格执行,不搞例外。否则,要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

五要坚持舆论先行。实践表明,事事依靠群众,工作处处主动;凡事脱离群众,工作处处被动。开展村庄规划,必须舆论先行、宣传为先,奠定群众思想基础。各级宣传新闻单位要制定宣传计划,开辟专栏,集中一个时段宣传村庄规划工作。各乡镇(办事处)要采取召开会议、宣传栏、宣传单、宣传标语等形式,大张旗鼓地进行宣传,使村庄规划的意义让农民家喻户晓,规划编制工作的全过程让农民家喻户晓,村庄规划的内容让每户农民都清楚,村庄规划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也让每户农民都明白,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营造广大农民积极参与村庄规划、共建美好家园的浓厚氛围。要始终尊重农民群众的主人翁地位,在村庄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个方面,都要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尊重民意,把农民愿意不愿意、高兴不高兴作为衡量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准。

六要加强督促检查。市新农办要把村庄建设规划编制工作列入新农村建设重点考核内容,实行“定期督查、随机抽查、及时调度”,有序推动工作全面开展。各级新农办要会同建设部门适时组织召开调度会、观摩会,对村庄规划建设工作进行点评,总结经验,纠正问题。年终要对各县、市、区村庄规划工作进行考评,兑现奖惩。

七要巩固、完善、规范村级区划调整工作。全面完成村级区划调整工作是做好村庄建设规划编制工作的基础。各地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善始善终地完成村级区划调整任务。从现在起到四月底前要结合正在开展的村级债务清理工作,着力在巩固、完善、规范上下硬功夫,使新建制村真正做到“四并”。各地要认真开展全面检查验收,做好补缺补差工作,消除死角死面,务必做到真撤真并。谨防先天不足,给今后农村工作造成被动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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