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污水管理责任制度范文

医疗污水管理责任制度
医疗污水管理责任制度篇1

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公布。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医疗卫生机构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

医疗卫生机构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第四条国家推行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鼓励有关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技术的研究与开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

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给予适当的支持。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废物处置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医疗废物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

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制定与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在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方案;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本单位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防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发生。

第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第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为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受到健康损害。

第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第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

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减少危害的紧急处理措施,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同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通报。

第十四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禁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第十五条禁止邮寄医疗废物。

禁止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

有陆路通道的,禁止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没有陆路通道必需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严格的环境保护措施后,方可通过水路运输。

禁止将医疗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水体上运输医疗废物。

第三章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

第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应当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第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

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

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消毒和清洁。

第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的专用运送工具,按照本单位确定的内部医疗废物运送时间、路线,将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

运送工具使用后应当在医疗卫生机构内指定的地点及时消毒和清洁。

第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就近集中处置的原则,及时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

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在交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前应当就地消毒。

第二十条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第二十一条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

(二)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

(三)不能焚烧的,消毒后集中填埋。

第四章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

第二十二条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有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医疗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或者设备;

(二)具有经过培训的技术人员以及相应的技术工人;

(三)具有负责医疗废物处置效果检测、评价工作的机构和人员;

(四)具有保证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四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贮存、处置设施,应当远离居(村)民居住区、水源保护区和交通干道,与工厂、企业等工作场所有适当的安全防护距离,并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至少每2天到医疗卫生机构收集、运送一次医疗废物,并负责医疗废物的贮存、处置。

第二十六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运送医疗废物,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使用有明显医疗废物标识的专用车辆。医疗废物专用车辆应当达到防渗漏、防遗撒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

运送医疗废物的专用车辆使用后,应当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场所内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

运送医疗废物的专用车辆不得运送其他物品。

第二十七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运送医疗废物过程中应当确保安全,不得丢弃、遗撒医疗废物。

第二十八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并确保监控装置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第二十九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

第三十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档案,每半年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一次。

第三十一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医疗卫生机构收取医疗废物处置费用。

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支付的医疗废物处置费用,可以纳入医疗成本。

第三十二条各地区应当利用和改造现有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和其他设施,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并达到基本的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

第三十三条尚无集中处置设施或者处置能力不足的城市,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应当在1年内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县级市应当在2年内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县(旗)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建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在尚未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期间,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方案,确定医疗废物收集、运送、处置方式和处置单位。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以及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等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第三十七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交换监督检查和抽查结果。在监督检查或者抽查中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存在隐患时,应当责令立即消除隐患。

第三十八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行为的举报、投诉、检举和控告后,应当及时核实,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公布。

第三十九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有关单位进行实地检查,了解情况,现场监测,调查取证;

(二)查阅或者复制医疗废物管理的有关资料,采集样品;

(三)责令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四)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

(五)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四十条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临时控制措施,疏散人员,控制现场,并根据需要责令暂停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作业。

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对有关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组织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或者组织制定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方案的,由上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责令限期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或者组织制定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方案;并可以对政府主要领导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时未及时采取减少危害措施,以及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发给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经营许可证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责令收回违法发给的证书;并可以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

(三)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

(四)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五)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

(六)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

(七)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第四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

(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三)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

(四)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

第四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二)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

(三)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

(四)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

(六)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第四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转让、买卖医疗废物,邮寄或者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转让、买卖双方、邮寄人、托运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承运人明知托运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运输医疗废物,仍予以运输的,或者承运人将医疗废物与旅客在同一工具上载运的,按照前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医疗污水管理责任制度篇2

一、主要工作情况:

(一)、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强化环保统一监督管理职能。

为确保市政府与区政府签订的《20*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得到顺利实施,我局根据区政府的工作安排,对今年的环保目标责任书进行了认真的分析研究,结合各责任单位的具体情况,及时拟定了《五华区20*年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分解书》,并将其分送到全区各有关部门和十二家办事处广泛征求意见,在集思广益的基础上,提请区政府对环保目标责任分解、考核、奖惩等进行了认真研究,并于6月5日召开全区人口资源环境工作会议,批转下达了《五华区20*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分解书》,兑现了20*年区政府环保目标责任奖,将环保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有关责任单位,从而使全区各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统一了认识,进一步树立了“大环保”意识,为今后环保工作全面深入地开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也为我局行使环境保护统一监督管理职能提供了有力保障。

(二)、围绕“非典”防范中心环节,加大医院废水及垃圾监管力度,继续深化污染治理工作,严防污染反弹。

在抗击“非典”斗争中,我局按照国家、省、市环保局关于加强“非典”期间环境监管工作、确保环境安全的总体要求以及区委、区政府“非典”防治预案的规定,积极主动、认真履职、落实责任、突出重点,将“非典”防治与污染防治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把切断医疗废水和医疗垃圾这一疫情传播的重要途径作为当前污染防治的重点工作,倾全局之力抓好落实,切实做到“非典”防范与日常工作两不误。

一是认真组织全局干部职工学习领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及省、市、区“非典”防治紧急会议精神,及时调整工作重心,制定本局“非典”防治工作计划,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和疫情每日上报制度,局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工作任务层层落实到人。在人员少任务重的情况下,我局着眼大局,克服困难,选派2名专业技术人员到华山办事处协助社区做好“非典”防治工作历时一个月,同时组织全体工作人员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对单位内外环境进行认真清理和消毒,每周均派员参加全区组织的大扫除,使本单位的“非典”防治工作得以有效开展。

二是主动出击,针对医疗单位外排污水和垃圾是否符合环保要求这一关系疫情控制的重点问题,于4月26日至4月30日,组织全局人员在全市率先开展医疗单位清查工作,对辖区内的大、中、小型医院及个体诊所进行了拉网式检查,共检查医疗单位98家,并将检查中发现的污水处理不规范、垃圾分类不严格、小医院小诊所污水及垃圾未处理等情况及时反映到市环保局和区“非典”办,为全市制定医疗废水、垃圾监管的有关措施提供了第一手资料。

三是按照市“非典”办要求,与市局联合举办了一期医疗废水及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技术专题培训班,对辖区内23家医疗机构的50余人进行了培训,使医疗单位人员进一步认识了加强医疗污水、垃圾处理的重要性和具体方法,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同时,我局严格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卫生部关于“非典”期间医疗废水及固废处置技术方案的规定,采取全面推进、突出重点的工作方式,提高对重点医疗单位的检查和监测频次,加强技术指导,严格监督管理,按照每月不低于4次的标准对辖区内18家重点医院抽查250多家次。

四是积极参与全区“非典”防范实战演习,按照区“非典”防治领导小组的工作安排,选派专人参与环境整治分队演习方案的编写工作,对垃圾收集和处置的具体方法进行技术指导,从实践中提高全局抗击“非典”的实战能力,圆满完成演习任务,受到了区委、区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的好评。

五是对辖区内达标排放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积极开展餐饮油烟治理工作,督促对污水未进行处理的医院加强污水治理工作,完成15家企业的监督监测、10个餐馆的油烟净化及2个医院的污水治理任务。

通过全局干部职工的艰苦努力,使辖区内的重点医疗单位和重点达标企业的污染物排放得到了有效控制,巩固了达标排放成果,加快了污染源治理步伐,规范了排污行为,为全区环境质量的提高和“非典”防范工作的全面开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三)、齐心协力,紧密配合,深入开展“四禁”工作。

今年以来,我局按照市、区政府加大查禁力度、防止“回潮”的要求,针对燃煤、使用不可降解塑料饭盒“回潮”现象,积极配合市、区有关部门,在总结以往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以贯彻实施市政府第26号令、查禁不可自然降解塑料袋和餐饮具、含磷洗涤用品以及燃煤现象为重点,组织协调全区各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本着“实事求是、积极稳妥、循序渐进,确保稳定”的原则,结合“非典”防治,继续深入开展“禁煤”、“禁磷”、“禁白”、“禁铅”工作。上半年,联合城管监察中队对全区所辖区域的生产企业、学校、商场、农贸市场、饭店等进行了5次检查,共出动人员60多人次,检查大小宾馆、酒店、学校及各类餐饮店100多家次。通过联合执法,环保执法力度不断加大,各部门之间的相互配合更加紧密,“四禁”工作进一步深入开展,有效地防止了“回潮”现象的发生,为全区“四禁”工作任务的全面完成打下了坚实基础。

(四)、强化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努力提高市民的环保意识和法制观念。

针对目前部分企业环保意识淡薄、市民环保意识和法制观念不强、有关部门对环保工作了解不全面等实际问题,我局始终把环保宣传教育作为重点工作抓紧抓好。一方面加强工作汇报,加强与各有关职能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的工作协调,抓好环保信息工作,积极向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区纪委及上级业务部门汇报工作情况,将环保法律法规及有关知识印制成读本,并将我局的工作简报、计划、总结抄送各有关部门,及时互通信息,上半年共编写上报工作简报13篇,使区五套班子、上级业务部门和区属各有关部门及时了解了环保工作动态。另一方面是积极组织环保宣传活动,提请区政府于5月29日召开专题会议,对环保宣传教育工作进行研究和安排布署。在区政府分管领导的关心指导和亲自参与下,6月5日,我局与区滇管局、区城管局、区教育局、区司法局和12家街道办事处密切配合,结合“非典”防治宣传及科普宣传,利用纪念“六·五”世界环境日这一有利时机,精心制作环保知识展板40块并组织全区65个社区居委会开展环保知识进万家巡回宣传活动,组织专人深入区政府大院及5所中小学,采取设置巡回展览、播放宣传磁带、悬挂标语、出黑板报、设置环保宣传专栏和入户发放宣传材料等多种形式,向社区居民和学生广泛宣传法律法规和环保知识。整个巡回宣传活动历时6天,直接参与宣传人员达150多人次,共向各社区和驻区单位发放宣传挂图300套,发放“四禁”手册、环保知识、办事指南等宣传材料10万余份。由于宣传活动与“非典”防治结合起来,社区居民积极参与,使得这次宣传活动内容丰富、形式多样、气氛热烈,得到了广大市民和学校师生的欢迎和好评,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从而,使环保法律法规和知识进一步深入人心,增加了干部职工和社区居民的环境保护意识,为今后环境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

(五)、严把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关,提高便民服务质量,努力防止新污染源产生和污染转移。

在不断强化污染源治理、巩固达标排放成果的同时,我局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不断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本着便民利民、高效务实的原则,我局进一步规范便民服务中心窗口服务程序,简化手续、提高效率,针对环保审批均需现场勘查的特点,继续实行上门服务制度,对环境影响小、建设规模小的项目进行现场审批和办证,同时,加强与计划、建设、工商、卫生等部门的协调配合,认真执行省政府105号令,按照管理规范和审批程序,严把环评关和验收关。截止6月底,便民服务窗口共受理业务2071件,其中:现场办理环保登记手续324件,限期办理环境评价手续8件,审查商贸类项目1222件,接待咨询517人次,共参与市局审查环境影响报告表7份,自行审批环境影响报告表8份,审批环境影响登记表324份,验收当年竣工项目9项,所审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执行率为100%,“三同时”执行合格率为100%,未发生违法审批及越权审批现象,有效地控制了新污染源的产生对环境的影响。

(六)、加大执法力度,认真做好现场监察及处理工作,努力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

为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提高环境质量,针对目前城区环境污染的突出问题,我局继续加大执法检查和现场监管力度。

一是对辖区内排污单位和“四禁”对象进行经常性执法检查,督促其达标排放,查处污染扰民事件和违反“四禁”通告行为。

二是结合“非典”防范工作,加大对医疗单位废水及固体废弃物的检查力度,增加检查和监测频次,加强对医疗单位的技术指导,坚决杜绝医疗废水超标排放和医疗垃圾处置不规范的现象。

三是将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政协提案以及市、区“*”热线、“12369”环保投诉热线和群众来信来访作为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工作抓紧抓好,对每件建议、意见、提案和均认真研究,并组织执法人员进行实地调查,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和答复。

四是利用经济手段控制企业污染物排放,努力扩大排污费征收面和加大征收力度,依法向各排污单位征收排污费,积极为污染治理积累资金。

1-6月,我局共参与和组织环保联合执法检查8次,对辖区内的22家省、市、区属重点企业、72个一般污染源、98个医疗单位进行了现场监察。共办理区人大建议3件、区政协提案3件,走访面商率、回复率均为100%。共处理各类投诉74件,其中:市政府“*”热线投诉11件,“12369”环保投诉4件,区政府“36*”热线投诉15件,群众来信来访6件,电话投诉38件,局长接待日接待群众投诉4人次,处理率均为100%。

在执法检查和处理中,共对4家废水及固废存在严重隐患的医疗机构进行了现场处罚,对两家无污水处理设施的医疗机构下达了限期治理通知,对81家油烟、噪声、污水扰民和影响环境的投诉案件进行了限期整改处理。通过严格执法,督促排污单位加快治理步伐,有效地防止了污染扰民事件的发生,促进了“四禁”工作的顺利开展,为全区环境质量的提高提供了有力保障。

(七)、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学习和贯彻党的*精神,深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提高干部队伍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

我局在认真做好市、区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的同时,按照中央及省、市、区委关于认真学习贯彻*精神的安排布署,将学习活动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转变工作作风有机地结合起来,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严格标准、狠抓落实,为确保学习质量,我局采取集中学习、专题讨论、观看教育片等形式,理论联系实际,以如何用*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环保工作、改善区域环境质量、杜绝污染事件、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作为学习的重点,把*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思想理论贯彻到环保工作中。通过深入学习,使全局干部职工进一步统一了思想,提高了认识,牢固树立了“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继往开来,与时俱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而奋斗”的目标,政治思想素质进一步提高,工作作风明显转变,大家均能自觉遵纪守法,刻苦钻研业务,以端正的工作态度、良好的工作作风和饱满的工作热情努力做好本职工作,严格执法、依法行政,全局未发生一起错案和行政诉讼,也未出现违纪、政纪及违法行为,在企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中树立了良好的形象,有力地促进了全局各项工作的全面开展。

(八)、强化技术支撑能力,积极开展环境监测工作。

今年上半年,我局按照市、区环保工作的总体要求,不断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强化区监测站技术支持职能,从监测的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上下功夫,努力提高监测水平,在认真落实市环保局下达的环境监测工作目标责任书,配合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做好环境质量监测工作,按时按质完成辖区内二个自然降尘点、两个硫酸盐化速率点、一个降水点两个项目(PH、电导率)和一个大气采样点例行监测任务的同时,结合“非典”防范期间医疗废水监督管理、“烟尘控制区”和“噪声达标区”复测、污染源治理以及环保执法检查等工作的开展,积极开展污染源监督监测工作,共复测燃煤锅炉(窑炉)17台次、营业炉灶1000台次,监测声源噪声及厂界噪声42家次,完成9个当年竣工项目的“三同时”验收监测任务,开展餐饮油烟排放监测10家次,对15家达标巩固单位的烟尘、污水、噪声排放进行了全面监测,对辖区内18家医院污水排放按每月1—2次的标准进行监测140家次,编制完成了《五华区20*年环境质量报告》,上半年共向管理部门提供有效监测数据2300多个,圆满完成了上级下达的工作任务。

二、存在的问题:

(一)、随着环保工作的深入开展,我局的管理范围不断扩大,工作任务日愈繁重,承担着便民窗口服务、污染源现场监察、投诉处理等大量的工作任务,辖区内需进行环保监管的各类排污单位已有上千家,而我局现有工作人员较少,能有效进行监管的单位不到百家,由于人员严重不足,导致现场勘查相对滞后,执法力度不够,无法对污染源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部份举报事件不能及时处理,给环境管理带来较大困难。

(二)、“四禁”工作尚未全面完成。部分高校及驻区部队单位的“禁煤”仍然不彻底,少数餐饮店、流动摊点仍然存在燃煤及使用不可降解塑料饭盒现象。城郊结合部及部份农贸市场不可降解塑料袋的查禁、监督及日常管理工作还不能及时到位。

(三)、医疗单位废水处理、医疗垃圾处置不规范的问题比较突出,特别是全区150多家小型医院、诊所的废水、垃圾未经处理外排的现象相当普遍,存在较大的污染隐患。而目前环保、卫生监管力量均比较薄弱,对全区所有医疗单位进行有效监督显得力不从心。

(四)、餐饮店、饮食摊点无组织排污,特别是油烟排放扰民现象突出,客观上由于规模不等、位置分散及流动性强、不利于监测等原因,导致现场执法、污染治理难度较大。

(五)、城区内文化娱乐场所、建筑施工场所增多,车辆流量增大,噪声扰民问题日益突出,有待进一步加强管理和采取措施。

(六)部分企事业单位领导及市民环保意识不强,对环保工作持有偏见,重经济效益轻环境保护的观念仍然存在,环保宣传教育工作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七)、个别企业擅自停止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或不注意设施的维护保养、导致超标排放或污染事件发生的隐患仍然存在,污染源的监督管理需进一步加强。

三、下半年工作计划:

下半年,我局将在区委、区政府和市环保局的领导和指导下,认真贯彻中央、省、市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精神,紧紧围绕今年环保工作重点,落实环保工作目标责任,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一)、进一步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组织、协调全区各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全面深入地开展环境保护工作。

(二)、进一步加大环保宣传培训力度,普及法律知识,不断提高各级干部、职工、人民群众及中小学生的环保意识。

(三)、落实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目标责任,完成“烟尘控制区”、“噪声达标标区”复测任务。

(四)、加强污染防治,积极组织开展严查环境违法行为遏制污染反弹工作,规范执法行为,加大执法力度,继续深入开展“四禁”工作,防止“回潮”现象发生。

(五)、抓好环境监察、及排污费征收工作,加强对各类污染源的现场监察,认真办理群众来信来访,组织监测站对污染源进行监视性监测,结合“非典”防范工作,强化辖区内医疗单位医疗废水排放和医疗废物处置的监督管理,确保治理设施的正常运转并达标排放。

(六)、进一步强化环境监测工作,以质量建站为重点,不断提高监测技术水平,努力完成辖区范围内的监测任务,为环境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医疗污水管理责任制度篇3

促进全州各级、各相关部门坚持依法、科学、规范、有序地开展夏季污染病防控工作,为进一步认真贯彻落实卫生部《关于加强春夏污染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和全国手足口病防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努力提高应急处置和医疗救治能力,州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召开这次全州夏季污染病防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分析全州污染病防控形势,安排全州夏季污染病防控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州经济社会发展。下面我谈四点意见。

一、当前的疾病防控形势

安徽阜阳手足口病暴发以来,今年4月底。全国已有10余个省发生了疫情。5月2日,卫生部已将手足口病纳入国家法定乙类污染病范围,进行网络上报。5月6日,全国发生手足口病26845例,死亡26例。云南省8个地州发生手足口病,5月12日,全省共有手足病113例,包括我州周边的保山、大理和迪庆。5月12日,共有113例,州也有了散发病例:截至5月19日,全州已有7名儿童确诊感染了手足口病,其中兰坪县3名、泸水县2名、福贡县1名。6名儿童病情均较轻,其中2名在门诊输液,3名在家隔离治疗、1名外地儿童已回原籍。

二、对手足口病防治工作采取的措施

及是采取有效措施,州委、州政府高度重视我州夏季污染病尤其是手足口病的防治工作。防止病情扩散蔓延。

结合我州的实际情况,一是根据卫生部《关于加强春夏季污染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全国手足口病防治电视电话会议和《云南省卫生厅关于加强手足口病防控工作紧急通知》精神。州政府领导听取汇报,作出指示。州政府办及时下发了关于加强春夏季污染病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和《关于切实加强手足口病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成立了州手足口病防治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进一步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强化措施。

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二是迅速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全力以赴做好防治工作。州卫生局制定了州手足口病医疗救治应急预案》州手足口病预防控制工作方案》州卫生局、州疾控中心积极调派医务人员到一线指导和参与救治工作。各定点医院设立了专门门诊,积极收治病人。卫生部门全面加强疫情监测,开展病例监测演讲工作,实行日报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治疗。

疾控机构人员进行培训的同时,三是全面抓好各项综合防控措施的落实。州卫生局、州疾控中心在对全州、县、乡医疗。协同教育等相关部门,全面加强托幼机构和中小学等重点场所、重点人群的手足口病防治工作。

让群众知晓疫病可防、可控、可治,四是加大了防治知识的宣传力度。防止引起恐慌,促进了社会稳定。

三、增强做好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进一步提高认识

而从我州存在问题和近几年疫病发生的情况来看,夏季是污染的高发季节。夏季发生疟疾、肺结核、肝炎、麻疹、痢疾等疾病的可能性很大。特别是州地处边境,边民往来频繁,辖区山高坡陡,群众居住分散,这给我抓好防控工作带来了许多的困难,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十分严峻。今年是奥运年,将在8月份迎来奥运会在北京召开,国将隆重举行纪念改革开放三十年的系列活动,做好卫生保证工作,防止重大疫情发生,保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财富平安,党和人民赋予我重要职责,也是当前面临的一项十分紧迫而重要的政治任务。夏季污染病尤其是手足口病疫情危及到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平安,特别是对少年儿童的危害更大,如疫情蔓延将严重影响学校和托幼机构的正常教学秩序,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每年的58月是夏季污染病传达高峰期,因此疫情还有进一步蔓延、扩大的可能。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各部门、特别是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从讲政治、讲大局、讲稳定、讲发展的高度动身,充分认识做好夏季污染病防控工作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切实增强做好工作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切实加强对防控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技术指导,确保各项防控措施落实到位,做到疫病早发现、早报告、早治疗。

四、切实抓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各项关键环节,强化措施

不能存有丝毫侥幸和麻痹心理,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全力以赴做好各项准备。州、县要修订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预案,成立协调领导小组和临床救治专家组,做好随时参与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做好九个加强和五个建立。

(一)加强监测。加强疫情的收集、核实、演讲、追踪、随访,动态监测疫情,及时分析疫情,切实做到监测主动、定性准确、演讲及时、顺序合法、分析科学、传送快捷、预警准确,把疫情控制在最小范围。

(二)加强医疗救治力量。严格首诊医疗和首诊医生负责制,对疫情做到早发现、早隔离、早治疗。各级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加强污染科、儿科、急诊科和内科等医疗救治力量,设立、启动发热门诊、肠道门诊,切实提高诊治能力。要加大对基础医疗卫生机构的技术指导和业务支持,提高救治胜利率。

(三)加强病源控制。立即对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行隔离治疗的同时,要及时开展环境消毒工作,控制病源。要加大托幼机构卫生管理力度,落实好学校污染病防治工作,建立学生晨检制度,对发现的病人及疑似病人要及早隔离治疗,维护易感人群。

(四)加强健康教育。广泛开展夏季污染病特别是肠道病毒感染等疾病防病知识的宣传教育,将宣传资料送到每家每户,增强群众自觉防病意识。特别要在学生中开展夏季污染病预防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学生自我维护意识,减少被感染机会。

(五)积极开展维护国家利益卫生运动。实行群防群控。各级政府要立即组织动员广大群众积极开展维护国家利益卫生运动。一是大力开展创建云南省卫生县城、卫生乡镇活动;二是大力推进农村改水改厕工程;三是大力开展以灭鼠为中心的除四害”活动,加大城乡环境卫生的整治力度,及时清理垃圾、粪便、污水,同时,要教育引导人民群众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把住“病从口入关”从源头上减少疾病传达。

(六)加强计划免疫。国家纳入免疫规划的疫苗由原来的6种扩大为15种,医疗卫生部门和机构要认真实施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工作,严格实施疫苗的冷链运转,做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贮存、运输和使用各个环节的冷链监测和管理。要落实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和疫苗补种,依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加强对遥远山区人口和流动人口的预防接种工作,特别是对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儿童要进行查漏补种,消除免没空白点,保证所有儿童都能获得平等的预防接种服务。同时,以脊髓灰质炎、乙型肝炎、麻疹为重点,继续做好疫苗可预防污染病的控制工作。

(七)加强队伍素质建设。提高他业务水平、工作能力是加强疫病防控基础工作的关键。从今年起,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疾控中心要对各部门、各医疗单位,特别是对乡镇卫生院院长和防保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提高他应对、防控各种污染性疾病的能力。

(八)加强监督检查。对各县、乡、村疾控中心和医疗机构污染病疫情演讲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形成长效机制,指导污染病诊断演讲管理工作,逐步做到规范。要加强学校污染病防治工作。卫生、教育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学校污染病防治工作,对学校内发生的各种污染病采取迅速有效措施,控制疫情。要组成联合检查组,要关口前移,夏季污染病流行前夕,对呼吸道、肠道等污染病控制工作进行联合检查,要形成长效机制,促进学校防病网络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九)加强推进艾滋病防控工作向纵深发展。

建立健全医疗机构与疾控机构有效合作长效机制,五个建立健全是建立健全疾病监测体系。建立健全以重点污染病为主的各项卫生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和完善内部运行机制规范演讲疫情,建立健全《医院污染病疫情演讲管理制度》

五、明确职责,加强领导。切实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

对各级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的严峻考验。州成立协调领导小组,能否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负责对全州污染病防控工作的协调、领导、督查,并协同相关部门,对工作不力、失察失职造成疫病流行的相关单位、人员进行问责,对工作效果突出的人员进行惩处。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夏季污染病防控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切实抓好夏季污染病、手足口病的防治工作。

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防控措施的督导检查,卫生部门负责疫情的监测演讲和病人的医疗救治工作。确保各项防控工作落实到实处;要严格实行疫情网络上报,发现病例要在24小时内报告。医疗机构要设立专人负责信息演讲,明确演讲流程,及时上报医疗救治信息,一旦发现疫情,要按规定时限、渠道、内容要立即如实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演讲,任何人不得隐瞒、慌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慌报疫情。

督促学校落实晨检制度,教育部门负责中小学校、托幼机构的卫生管理。及时发现,及时演讲;要抓好健康教育,使教职工掌握防治知识;要抓好学校食品卫生平安,加强学校食堂管理。

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宣传部门负责新闻宣传和舆情监控工作;要制定新闻应急预案。广泛宣传防治知识,适时防治信息,教育引导群众。

确保消杀药品、呼吸机、抢救室医疗设备的购置经费和基层防保人员的工作经费,财政部门要落实防治工作经费。保证防治工作顺利开展。

广泛开展维护国家利益卫生运动,维护国家利益卫生运动各成员单位依照各自职责分工。整治环境卫生,改善城乡环境。

对因领导不力、措施不当,要实行防控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造成疫情蔓延,或因救治不及时出现病人死亡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希望大家要像防治非典一样,认真抓好夏季污染病的防控工作。

医疗污水管理责任制度篇4

一、项目总目标

(一)了解医疗机构的医院消毒与感染控制能力及其变化情况。

(二)评价医疗机构的消毒工作质量,为改进医院消毒与感染控制措施提供依据,以降低医院感染发病率。

(三)为制订医院消毒与感染控制新的政策法规、标准规范提供依据。

二、项目范围和工作职责

(一)项目范围

市及12区市疾控中心。部级监测点为青医附院、市北区医院;市级监测点为市卫生局直属医疗机构;各区市疾控中心至少遴选辖区内2家医疗机构作为区(市)级监测点。

(二)工作职责

1、市疾病控制中心

负责制定市医院感染监测方案,并根据方案要求每半年检测一次,并收集、分析和反馈全市医院监测情况;利用监测资料,评价全市监测情况;负责对区、市级医院感染监测的培训、技术指导和工作评估;对全市医院感染监测策略与措施提出改进建议。根据国家及省卫生厅相关要求做好医院消毒与感染控制检测工作开展情况的年度上报工作。

2、区(市)级疾病控制中心

具体负责本辖区医院感染监测工作,并按要求每季度将监测资料报送市疾控中心;定期对本辖区监测资料进行分析与评价,及时向本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监测医院反馈;根据监测结果确定本辖区监测薄弱单位和环节,组织开展相关调查研究。并根据各自工作实际制定各区市的医院消毒与感染控制监测方案。

3、各级医疗机构

在本单位定期开展主动监测,协助疾控机构开展监测工作。

三、项目工作内容

(一)监测医院及感染控制科室基本情况

医院名称和代码、归属关系、等级、监测前一年日平均门诊量、医护人员数、床位数,是否建立医院消毒管理组织。医院感染管理科组织结构、主要职责、人员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称、职务、学历、在感染管理科工作年限和参加院感相关培训的次数)、负责人姓名和联系方式。

疾病控制机构及医院首次参加监测项目时填写附表1、2、3,有变化时及时报告。

(二)去污染的程序

医院对使用后手术器械进行清洗、消毒、灭菌的程序,包括消毒清洗灭菌、清洗消毒灭菌、清洗消毒和清洗灭菌4种程序,每种去污染程序所占的比例。每季度监测一次,填写附表4,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下旬上报。

(二)手术室空气检测

每季度各检测单位选择普通手术室两间,洁净手术室百级、千级、万级各一间,无相应级别时可空缺。监测普通手术室沉降菌和医院洁净手术室的空气沉降菌、浮游菌。

(三)一般物体表面检测

每季度各检测单位选择医院妇科2个治疗室,感染性疾病科5间病房,现场监测消毒处理前后房间内物体表面细菌总数。

(四)医护人员手的检测

每家医院每季度选择5名手术室医护人员进行外科手消毒后监测,5名感染性疾病科(住院部)医护人员进行卫生手消毒后监测,现场监测消毒后接触病人、从事医疗活动前5只外科手及5只卫生手的细菌菌落总数一次。每季度监测一次,填写附表5,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下旬上报。

(五)口腔科用水监测

每点每季度选择口腔科水源水1份、储水箱水1份、手机喷水5份、冲洗水5份,检测细菌菌落总数。每季度监测一次,填写附表6,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下旬上报。

(六)医院污水监测

调查医院污水处理方法中采用的消毒因子种类及强度。监测医院污水中生物性污染指示物粪大肠菌群数(MPN/L)和肠道致病菌(主要监测沙门氏菌、志贺氏菌)。

(七)市疾病控制中心对该项目有关技术人员(60人)实施现场采样、实验室检测等技术培训。

四、项目实施与管理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项目的开展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研究解决项目执行中的困难和问题,并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及时争取上级的支持和帮助,督促承担项目任务的机构保质保量地完成各项目标。

(二)项目执行过程中所用的培养基等耗材必须符合有关标准。

(三)市疾病控制中心负责项目培训、技术指导和咨询工作,对项目实施进行质量控制。区、市疾病控制中心和各监测点医院负责项目实施。

五、项目执行时间

2012年8月25日—2012年12月31日。

六、项目监督、考核

(一)市卫生局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程监督,定期组织开展考核和评价。各区、市卫生局组织专家每季度对项目进行督导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上报市卫生局。

(二)各项目实施单位按照方案要求,对项目进度、项目质量实施全过程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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