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回收循环利用范文

资源回收循环利用
资源回收循环利用篇1

[论文摘要] 发展循环经济对资源型城市经济结构转型、优化和升级尤为重要。本文提出了资源型城市发展循环经济的基本途径和政策措施。

目前,我国共有400多个资源型城市。资源型城市最大的特点,是以自然资源开发而兴起,并以资源开采为主导产业的城市,资源的开采量和利用程度关系着城市发展的前景。但是,资源开采和供给的有限性与资源消耗和需求无限性的矛盾,最终会造成资源的枯竭。资源枯竭不仅会给资源型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带来致命打击,也会直接影响其它类型城市发展,制约整个世界经济发展。进入工业化中期,不少资源已经枯竭或正在走向枯竭,带来了一系列经济和社会问题,许多城市正在艰苦探索,努力寻找摆脱困境的新生之路,形成了各具特色的转型之路。但不论采取哪种思路,都必须避免过去那种对资源的“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废弃和低产出”的传统模式,走循环经济之路,即“减量化、高效率、再利用、再循环”的良性增长模式。这对资源型城市经济结构转型、优化、升级尤为重要,更具有特殊的意义。

一、资源型城市发展循环经济的基本途径

1.要大力提高资源综合开发和回收利用率。资源型城市作为资源的原发地,对资源的开发利用是否科学合理,不仅关系到资源型城市本身的发展,而且会直接影响到整个国家和世界经济的发展。因此,资源型城市把好资源综合开发和回收利用这一关十分重要。对矿产资源开发要统筹规划,加强共生、伴生矿产资源的综合开发和利用,实现综合勘查、综合开发、综合利用;加强资源开采管理,健全资源勘查开发准入条件,改进资源开发利用方式,实现资源的保护性开发;积极推进矿产资源深加工技术的研发,提高产品附加值,实现矿业的优化与升级;开发并完善适合我国矿产资源特点的采、选、冶工艺,提高回采率和综合回收率,降低采矿贫化率,延长矿山寿命。大力推进尾矿、废石的综合利用;加强对冶金、有色、电力、煤炭、化工、建材废弃物产生量大、污染重的重点行业的管理,提高废渣、废水、废气的综合利用率。

2.要大力提高资源利用效率。资源型城市是以资源的开发和利用而兴起的城市,是典型的重化工业城市,产业结构成超重型,是资源消耗的重点地区。因此,加强对钢铁、有色、电力、煤炭、石化、化工、建材等重点行业的能源、原材料、水等资源的消耗管理,实现能量的梯级利用、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努力提高资源的产出效益。机械制造行业要从产品设计入手,优先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以及有利于产品废弃后回收利用的技术和工艺,尽量采用小型或重量轻、可再生的零部件或材料,提高设备制造技术水平。

3.要大力回收和循环利用各种废旧资源。积极推进废钢铁、废有色金属、粉煤灰、煤矸石、废轮胎、废电子产品、废旧机电产品、包装废弃物等的回收和循环利用;支持机械等废旧机电产品再制造;建立垃圾分类收集和分选系统,不断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加工、利用体系。

4.要大力推进结构调整。资源城市经济结构普遍不合理,成超重型结构,是造成资源浪费大、能源消耗高、环境污染的重要原因。近年来,资源型城市尽管加快了结构调整的步伐,但大多数城市还没有实现结构的优化、升级。因此,必须按照循环经济的要求,大力推进结构的转型、优化、升级。首先要抓好产业结构的调整。当前,我国资源型城市传统产业仍占主导,多数企业仍使用陈旧的设备、落后的工艺,生产加工“粗老笨重”的传统产品,资源消耗大、浪费严重,附加值低。必须尽快改变这种状况,利用先进技术、设备和工艺,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和档次,促进产品升级换代,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所有产业和产品,生产都要贯穿循环经济理念,做到低消耗、低排放、少污染,能循环、可回收、再利用。其次,要抓好技术结构的调整。资源型城市发展循环经济必须以先进的科学技术为支撑,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和优化传统产业。一是紧紧围绕发展循环经济,制定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规划,加快发展生态科技,集中解决制约循环经济发展的关键技术、重大装备、新的工艺流程。二是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及其产品物耗低、能耗少,而且能生成新物质、新能源,潜力无限,效益巨大,应加快发展。三是加快传统工业技术改造。面广量大的传统工业是高消耗、高排放的主体。应制定规划,分步实施,下决心用新技术、新工艺对传统工业进行改造,促使其升级换代,步入循环经济轨道。四是加大资源再生技术的开发。产品深度开发和资源再生利用技术是发展循环经济的关键,我们要加大投入,组织攻关,力求尽快有所突破。

二、资源型城市发展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资源型城市发展循环经济,制定各种政策措施,必须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优化资源开发、利用为核心,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降低废弃物排放为目标,以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为动力,采取确实有效的措施,积极加以推进。

1.用循环经济的理念指导编制各类规划。资源型城市要把循环经济作为编制“十一五”规划的重要指导原则,加快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等循环经济发展重点领域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建立科学的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尽快研究提出发展循环经济的战略目标、战略重点及分阶段推进计划。

2.要建立完善的循环经济法规和政策体系。当前,资源型城市要抓紧制定“资源综合利用条例”、“废弃物回收、循环利用和处理管理条例”、“废渣、废铁、废钢等回收利用管理条例”、“废旧轮胎回收利用管理条例”“包装物回收利用管理办法”等发展循环经济的专项法规。加快制定用能设备能效标准、重点用水行业取水定额标准、主要耗能行业节能设计规范以及强制性能效标识和再利用品标识等发展循环经济的标准规范。加大执法监督检查的力度,逐步将循环经济发展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同时,通过深化改革,形成有利于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体制条件和政策环境,建立自觉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机制。结合投资体制改革,调整和落实投资政策,加大对循环经济发展的资金支持;进一步深化价格改革,研究并落实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价格和收费政策;完善财税政策,加大对循环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继续深化企业改革,研究制定有利于企业建立符合循环经济要求的生态工业网络的经济政策。

资源回收循环利用篇2

摘要:循环经济是当今世界经济体系中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融为一体的新模式,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发达国家循环经济起步较早,已经形成比较成熟的模式,对这些先进模式进行分析,为我国发展循环经济提供经验和启示。

关键词:循环经济;循环工业园;DSD双元回收系统

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世界首脑大会之后,发展循环经济便被各个国家认为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最重要、最现实的选择。以德国、日本、美国等为首的发达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推动循环经济的政策,并推出了一些成功的实践模式,取得了较好的成效。我国目前也面临着经济高速增长与生态环境严峻、资源相对匮乏的矛盾,发展循环经济是必然选择。因此,深入分析国外发展循环经济的模式和实践经验,为推动我国循环经济的发展提供借鉴。

一、循环经济的含义

循环经济(Cyclic Economy)是指在人、自然资源和科学技术的大系统内,在资源投入、企业生产、产品消费及其废弃的全过程中,把传统的依赖资源消耗的线形增长的经济,转变为依靠生态型资源循环来发展的经济。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法》将循环经济定义为“在生产、流动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循环经济能够以尽可能少的资源消耗取得最大的经济产出。从环境保护的角度看,循环经济能够以最可能小的环境代价取得最大的经济产出和最小的污染物排放。因此,发展循环经济有利于实现环境保护由末端治理向源头预防和全过程的控制转变。循环经济以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为核心,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原则,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为基本特征,是符合可持续发展理念的经济增长模式。

二、发达国家循环经济的基本模式

发达国家在长期的实践中,逐步摸索形成了发展循环经济的四种基本模式,使循环经济在社会、区域和企业几个层面扎实有效地展开。

1.丹麦的卡伦堡生态工业园区模式

丹麦是循环经济的先行者,丹麦卡伦堡循环经济工业园是世界上最早和目前国际上运行最为成功的生态工业园,作为一种生产发展、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形成良性循环的工业园区建设模式,它形成了一个能发挥人的积极性和创造力的高效、稳定、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人工复合生态系统。其基本特征是:按照工业生态学的原理,通过企业间的物质集成、能量集成和信息集成,形成产业间的代谢和共生耦合关系,使一家企业的废气、废水、废渣、废热成为另一家企业的原料和能源,所有企业通过彼此利用“废物”而获益。其中五个主要参与企业为:阿斯内斯火力发电厂(丹麦最大的燃煤火力发电厂);斯塔托伊尔炼油厂;济普洛克石膏墙板厂;诺沃诺迪斯克制药公司(生产医药和工业用酶,是丹麦最大的制药公司);一个土壤修复公司。该园区以发电厂、炼油厂、制药厂和石膏制板厂四个厂为核心,通过贸易的方式把其它企业的废弃物或副产品作为本企业的生产原料,建立工业横生和代谢生态链关系,最终实现园区的污染“零排放”。卡伦堡工业园区通过以上循环经济的实践,使得工业污染降低了,水污染减少了,资源浪费减少了,但利润却得到了提高,取得了巨大的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

卡伦堡工业园的发展经验表明,循环经济工业园把经济增长建立在环境保护和资源高效利用的基础上,体现了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思想。工业园是在具体制度安排下,在卡伦堡地区特定的资源背景下,在特定的企业技术经济关系下形成的以闭环物质流为特征的循环经济发展模式,为世界循环经济发展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发展范式,

2.德国的社会层面废弃物回收再利用模式

德国是世界上发展循环经济最早、发展水平最高的国家之一,是在20世纪60年代开始的环保运动中,从废弃物的治理过程中探索如何发展循环经济的。当时,德、美等国已进入后工业化时代,工业装备和精密化程度都达到相当高的水平,在资源和能源的高效利用等方面处于世界领先地位,因此,其循环经济的发展自觉不自觉地都以回收利用废弃资源和发展可再生资源为重点。德国循环经济起源于垃圾处理,然后逐渐向生产和消费领域扩展与转移,因此又被称为“垃圾经济”。 德国的废弃物双元回收体系(DSD)是其典型代表,即包装废弃物收集和处理的“双元回收系统模式”。1990年9月,德国95家生产厂家、包装物生产厂家、商业企业及垃圾回收部门联合建立了双元回收系统,它接受企业的委托,组织回收者对废弃物进行分类,然后分送到相应的资源再利用厂家进行循环利用,能直接回收的则送返制造商,已1.6万家企业加入了DSD系统。政府只规定回收利用的任务指标,其他一切均按市场机制运行。该系统的建立大大促进了德国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利用,不仅带来了资源的高效利用,产生了积极的生态效应,且为社会提供了成千上万的就业机会。

3.美国的循环消费模式

美国发展循环经济较早,国民的环保意识和废旧物资的回收利用观念较强。早在1976年,美国联邦政府就制定了专门的《固定垃圾处理方案》,并要求各州制定相应的法规和计划,加强对废旧物质的回收利用。目前,有近50%的州对固定废弃物的循环处理率超过了30%。各州还成立了再生物质利用协会和非政府组织,开设网站相关信息,鼓励人们购买使用再生物质产品。美国的旧货交易模式在循环消费方面更具有典型性,其主要形式有庭院甩卖、旧货市场、商业网站或政府支持的网站进行的旧货买卖,成为西方社会很典型的循环消费模式,对许多国家发展循环消费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循环消费和闭路多环生产是相得益彰的,闭路多环生产过程是尽量减少生产有害废弃物的排放,在产品设计时,就考虑到消费之后便于回收和再生利用。然而,回收和再生利用的产品, 还必须通过消费者的自觉行动来实现, 消费者在排放废弃物时就应考虑到为回收和再生利用提供便利条件,比如将可回收的废弃物卖给废品收购站,或者对垃圾进行分类堆放, 便于再生资源部门分别处理和再利用。

4.日本的立法推进模式

日本根据本国国情选择了建立循环型社会的全面发展目标,原因是二战后日本实行“追赶型”和“赶超型”经济,但高增长却是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同时日本作为岛国,资源匮乏。为了谋求环境和资源问题的有效解决,日本政府认为,应该抛弃传统的经济运行方式,代之以抑制废物产生、废物处理与资源再利用一体化的物质循环链条,并构筑起减少自然资源消耗、减轻环境负荷的循环型社会。日本在21世纪初提出了“环境立国”战略,把发展循环经济、建立循环经济看作是实施可持续发展的途径。日本是目前世界上循环经济法制最为完善的国家之一,循环经济法律体系可分成三个层面:基础层面是一部基本法,即《促进建立循环型社会基本法》;第二层面是综合性的两部法律:《固体废弃物管理和公共清洁法》《促进资源有效利用法》;第三层面是根据各种产品的性质制定的专项法:《促进容器与包装分类回收法》《家用电器回收法》《建筑及材料回收法》等。在法律体系的推动下,日本致力于建立循环型社会,形成三大资源再生系统子系统,即废物回收系统、废物拆解、利用系统和无害化处理系统,通过这三大子系统实现了循环经济的“3R”原则。

三、国外循环经济模式的启示

1.结合国情,选择适合我国的循环经济切入点

发达国家多从本国的具体国情出发选择发展循环经济的切人点和发展目标,并由此形成各自的特色和优势产业。总体来说,发达国家走的是“先污染,后治理” 的发展道路,德国、美国等都是在20世纪60年代开始的环保运动中,从废弃物的治理过程中探索如何发展循环经济的,其循环经济的发展都以回收利用废弃资源和发展可再生资源为重点。日本则根据本国国情选择了建立循环型社会的全面发展目标,日本政府认为,应该抛弃传统的经济运行方式,代之以抑制废物产生、废物处理与资源再利用一体化的物质循环链条,并构筑起减少自然资源消耗、减轻环境负荷的循环型社会。

我国专家一致认为中国发展循环经济不能盲目照搬西方做法,必须认清当前自己的国情和经济现状,正确理解中央对循环经济的功能定位,选择适合的循环经济发展道路。清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系副研究员石磊认为,基本国情不同,发展阶段不同,国际环境不同,这都要求我国循环经济的推进与建设不能仅仅局限于加强废物的循环,更要注重经济结构调整、产业转移和技术进步等前端因素。

2.建立健全法律法规,推动循环经济发展

发展循环经济涉及企业的外部性和社会公平,因此,需要将强制的外部约束力和内在利益的驱动结合起来,因而,通过立法推动循环经济发展成为发达国家的普遍做法。德国采取先在个别领域逐步建立一些相关法规,随后才出台整体性循环经济法律的立法步骤,经过实践,不断进行修订完善,形成了合理的法律体系。日本采用的是自上而下的立法办法,三个层面的法律法规集中体现了“三个要素和一个目标”,即减少废弃物、旧物品再利用、资源再利用以及最终实现建立循环型社会的目标。

3.构建激励机制,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

企业是经济的细胞,也是污染的主要源头,循环经济应从企业抓起。从本质上说,循环经济的基本原则与企业的效益原则是一致的,尤其是减量化原则,要求用较少的原料和能源投入来达到既定的生产目的或消费目的,在经济活动的源头就节约资源和减少污染,显然与企业的经营目标是统一的,企业是有动力开发新技术发展循环经济的。可以借鉴丹麦的工业园区模式,构建经济循环体,实现经济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双赢。

4.倡导绿色消费,转变消费者意识

绿色消费实质上是指以可持续的、承担社会责任的方式进行消费。绿色消费在满足人们基本需求、提高人们生活质量的同时,使自然资源的消耗最少,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和污染物最少,从而使消费的结果不致危及人类后代的需求。该制度鼓励适度消费,不铺张浪费,以减少生活废弃物的产生;使用包装简单、可重复使用的耐用产品,或以再生资源为原料的产品;限制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消费产品。通过绿色消费教育,引导公众积极参与绿色消费运动,使循环经济的观念深入人心。

参考文献:

[1] 李伟,白梅.国外循环经济发展的典型模式及启示.经济纵横,2009(4)

资源回收循环利用篇3

2005年,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部署,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以推进资源节约、资源综合利用和推行清洁生产为重点,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拟采取以下几项措施:

一、加强对发展循环经济的宏观指导。将发展循环经济作为编制“十一五”规划和产业政策的重要指导原则,无论是总体规划、各类专项规划、区域规划都要体现循环经济的观念;在重点行业产业政策中充分体现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当前要特别避免一些企业和园区不顾资源条件、产业布局、市场需求以及经济和环境成本,片面强调产业链的延伸,搞大而全、小而全。

二、加强法规、规划、政策和机制研究。按照中财办的要求,组织编制发展循环经济与建设节约型社会“十一五”规划。研究提出循环经济法律法规框架及《循环经济促进法》立法建议。研究提出《节约石油管理条例》、《资源综合利用条例》、《废旧轮胎回收利用管理条例》、《强制回收的产品和包装物回收管理办法》等。编制《节水中长期专项规划》、《海水利用专项规划》、《资源综合利用专项规划》。研究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政策和机制,包括:对节能、节水产品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节能、节水的价格政策,实施生产者责任制的收费政策,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等。

三、抓好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环保总局等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循环经济试点。通过试点,提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工业园区、城市循环经济发展模式;重大技术领域和重大项目领域;循环经济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完善再生资源回收网络;提出按循环经济模式规划、建设、改造各类工业园区以及城市发展的思路;树立一批发展循环经济的典型,为加快推进循环经济发展提供示范和借鉴。

四、利用国债资金支持一批重大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已将资源节约、循环经济列为今年国债投资重点,重点支持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试点项目。同时支持一批节约和替代技术、能量梯级利用技术、可回收材料和回收处理技术、循环利用技术、“零排放”技术等重大技术开发和产业化示范项目,突破循环经济发展的技术瓶颈。

五、加强循环经济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节能技术政策大纲》、《节水技术政策大纲》;组织编制钢铁、有色、煤炭、石油、石化、化工、建材、造纸、酿造等高消耗、高污染行业发展循环经济先进适用技术;组织召开技术交流会;举办“资源节约、循环经济技术与成果展览会”,加快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

六、研究建立科学的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统计和核算制度。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统计局、国家环保总局、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建设部等有关部门加快研究并建立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完善相关统计和核算制度,并逐步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加强对资源、能源利用状况及资源循环利用的统计和分析工作。在此基础上研究制定各行业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具体目标和计划。

七、加强发展循环经济重大问题的研究。重点是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的经济学和社会学理论基础的研究;发展循环经济的体制及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的研究;完善发展循环经济财政和税收政策的研究等。

资源回收循环利用篇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推动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推行清洁生产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是,传统的高消耗、高排放、低效率的粗放型增长方式仍未根本转变,资源利用率低,环境污染严重。同时,存在法规、政策不完善,体制、机制不健全,相关技术开发滞后等问题。本世纪头20年,我国将处于工业化和城镇化加速发展阶段,面临的资源和环境形势十分严峻。为抓住重要战略机遇期,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必须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原则,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以尽可能少的资源消耗和尽可能小的环境代价,取得最大的经济产出和最少的废物排放,实现经济、环境和社会效益相统一,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为此,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展循环经济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提高资源生产率和减少废物排放为目标,以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为动力,强化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意识,加强法制建设,完善政策措施,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形成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坚持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加快技术进步,加强监督管理,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废物的产生和排放;坚持以企业为主体,政府调控、市场引导、公众参与相结合,形成有利于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政策体系和社会氛围。

(三)发展目标。力争到2010年建立比较完善的发展循环经济法律法规体系、政策支持体系、体制与技术创新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资源利用效率大幅度提高,废物最终处置量明显减少,建成大批符合循环经济发展要求的典型企业。推进绿色消费,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一批符合循环经济发展要求的工业(农业)园区和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

(四)主要指标。力争到2010年,我国消耗每吨能源、铁矿石、有色金属、非金属矿等十五种重要资源产出的GDP比2003年提高25%左右;每万元GDP能耗下降18%以上。农业灌溉水平均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每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下降到120立方米。矿产资源总回收率和共伴生矿综合利用率分别提高5个百分点。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提高到60%以上;再生铜、铝、铅占产量的比重分别达到35%、25%、30%,主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量提高65%以上。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和处置量控制在4.5亿吨左右;城市生活垃圾增长率控制在5%左右。(注:上述有关指标将根据“十一五”规划作相应调整)

二、发展循环经济的重点工作和重点环节

(五)重点工作。一是大力推进节约降耗,在生产、建设、流通和消费各领域节约资源,减少自然资源的消耗。二是全面推行清洁生产,从源头减少废物的产生,实现由末端治理向污染预防和生产全过程控制转变。三是大力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最大程度实现废物资源化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四是大力发展环保产业,注重开发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技术与装备,为资源高效利用、循环利用和减少废物排放提供技术保障。

(六)重点环节。一是资源开采环节要统筹规划矿产资源开发,推广先进适用的开采技术、工艺和设备,提高采矿回采率、选矿和冶炼回收率,大力推进尾矿、废石综合利用,大力提高资源综合回收利用率。二是资源消耗环节要加强对冶金、有色、电力、煤炭、石化、化工、建材(筑)、轻工、纺织、农业等重点行业能源、原材料、水等资源消耗管理,努力降低消耗,提高资源利用率。三是废物产生环节要强化污染预防和全过程控制,推动不同行业合理延长产业链,加强对各类废物的循环利用,推进企业废物“零排放”;加快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以及城市垃圾、污泥减量化和资源化利用,降低废物最终处置量。四是再生资源产生环节要大力回收和循环利用各种废旧资源,支持废旧机电产品再制造;建立垃圾分类收集和分选系统,不断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五是消费环节要大力倡导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鼓励使用能效标识产品、节能节水认证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绿色标志食品和有机标志食品,减少过度包装和一次性用品的使用。政府机构要实行绿色采购。

三、加强对循环经济发展的宏观指导

(七)把发展循环经济作为编制有关规划的重要指导原则。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用循环经济理念指导编制“十一五”规划和各类区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矿产资源可持续利用、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专项规划,对资源消耗、节约、循环利用、废物排放和环境状况作出分析,明确目标、重点和政策措施。

(八)建立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和统计核算制度。发展改革委要会同统计局、环保总局等有关部门加快研究建立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逐步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建立循环经济的统计核算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循环经济的统计核算,加强对循环经济主要指标的分析。

(九)制定和实施循环经济推进计划。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发展改革(经贸)、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和实施循环经济发展的推进计划。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矿产资源集约利用、能源和水资源节约利用、清洁生产,以及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发展循环经济的推进计划。

(十)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优化区域布局。加强宏观调控,遏制盲目投资、低水平重复建设,限制高耗能、高耗水、高污染产业的发展。大力发展高技术产业,加快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淘汰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实现传统产业升级;推进企业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和规模效益;大力发展集约化农业。发展改革委要抓紧制定《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以及加快服务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同时,要根据资源环境条件和区域特点,用循环经济的发展理念指导区域发展、产业转型和老工业基地改造。开发区和重化工业集中地区,要按照循环经济要求进行规划、建设和改造,对进入的企业要提出土地、能源、水资源利用及废物排放综合控制要求,围绕核心资源发展相关产业,发挥产业集聚和工业生态效应,形成资源高效循环利用的产业链,提高资源产出效率。

四、加快循环经济技术开发和标准体系建设

(十一)加快循环经济技术开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大科技投入,支持循环经济共性和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积极引进和消化、吸收国外先进的循环经济技术,组织开发共伴生矿产资源和尾矿综合利用技术、能源节约和替代技术、能量梯级利用技术、废物综合利用技术、循环经济发展中延长产业链和相关产业链接技术、“零排放”技术、有毒有害原材料替代技术、可回收利用材料和回收处理技术、绿色再制造技术以及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技术等,提高循环经济技术支撑能力和创新能力。

(十二)抓紧制定循环经济技术政策。发展改革委要会同科技、环保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发展循环经济的技术政策、技术导向目录,以及国家鼓励发展的节能、节水、环保装备目录。支持引进国外发展循环经济的核心技术,加快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

(十三)建立循环经济技术咨询服务体系。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支持建立循环经济信息系统和技术咨询服务体系,及时向社会有关循环经济技术、管理和政策等方面的信息,开展信息咨询、技术推广、宣传培训等。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节能技术服务中心、清洁生产中心等中介机构和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的作用。

(十四)制定和完善促进循环经济的标准体系。要加快制定高耗能、高耗水及高污染行业市场准入标准和合格评定制度,制定重点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和涉及循环经济的有关污染控制标准。加强节能、节水等资源节约标准化工作,完善主要用能设备及建筑能效标准、重点用水行业取水定额标准和主要耗能(水)行业节能(水)设计规范。建立和完善强制性产品能效标识、再利用品标识、节能建筑标识和环境标志制度,开展节能、节水、环保产品认证以及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五、建立和完善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政策机制

(十五)加大对循环经济投资的支持力度。各级投资主管部门在制定和实施投资计划时,要加大对发展循环经济的支持。对发展循环经济的重大项目和技术开发、产业化示范项目,政府要给予直接投资或资金补助、贷款贴息等支持,并发挥政府投资对社会投资的引导作用。各类金融机构应对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重点项目给予金融支持。

(十六)利用价格杠杆促进循环经济发展。调整资源性产品与最终产品的比价关系,理顺自然资源价格,逐步建立能够反映资源性产品供求关系的价格机制。发展改革委要积极调整水、热、电、天然气等价格政策,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节约使用、高效利用和有效保护。逐步提高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完善农业水费计收办法;调整城市供水价格,合理确定再生水价格,大力推进阶梯式水价、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制度。扩大峰谷电价和丰枯电价执行范围,拉大差价,在有条件的地区加快实行尖峰电价和季节电价;对高耗能行业中淘汰类、限制类项目,严格执行按国家产业政策制定的差别电价政策。加大供热体制和供热价格改革力度,逐步建立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共同构成的热价形成机制,实行差别热价和煤热联动政策。逐步理顺天然气与其他产品的比价关系,建立天然气价格与可替代能源价格挂钩的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研究制定并落实各项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价格政策。

(十七)制定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财税和收费政策。财政部门要积极安排资金,支持发展循环经济的政策研究、技术推广、示范试点、宣传培训等,并会同有关部门积极落实清洁生产专项资金。各级财政和环保部门要安排排污资金,加大对企业符合循环经济要求的污染防治项目的投入力度。有关部门要加快研究建立促进节能、节水产品和节能环保型汽车、节能省地型建筑推广的鼓励政策。继续完善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调整和完善有利于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税收政策,加快建立大宗废旧资源回收处理收费制度。适时出台燃油税,完善消费税制。积极研究以资源量为基础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办法,进一步扩大水资源费征收范围并适当提高征收标准,优先提高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全面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研究完善限制国内紧缺资源及高耗能产品出口的政策。在理顺现有收费和资金来源渠道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建立和完善企业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政府采购目录要优先考虑节能、节水和环保认证产品。

六、坚持依法推进循环经济发展

(十八)加强法规体系建设。要结合我国国情,加快研究建立和健全循环经济的法律法规体系。当前要抓紧制定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促进资源有效利用以及废旧家电、电子产品、废旧轮胎、建筑废物、包装废物、农业废物等资源化利用的法规和规章。研究建立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明确生产商、销售商、回收和使用单位以及消费者对废物回收、处理和再利用的法律义务。

(十九)加大依法监督管理的力度。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加强对矿产资源集约利用、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引导企业树立经济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意识,建立健全资源节约管理制度。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将发展循环经济与环境保护工作紧密结合,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逐步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加强对企业废物排放和处置的监督管理,降低排放强度;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开展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二十)依法推行清洁生产。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加快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积极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方案。对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以及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要依法强制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监督实施清洁生产方案。发展改革委、环保总局要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创建清洁生产先进企业、环境友好企业活动,引导企业加快实施清洁生产。

七、加强对发展循环经济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二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发展循环经济的重大意义,增强紧迫性和责任感,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抓紧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快推进循环经济发展。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环保总局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协调工作机制,做好组织协调和指导推动工作,及时解决推进循环经济发展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有关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积极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加快推动循环经济发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确定一位领导同志负责循环经济发展工作,明确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做到层层有责任、逐级抓落实。

(二十二)开展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发展改革委要会同环保总局等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在重点行业、重点领域、产业园区和城市组织开展循环经济试点工作,探索发展循环经济的有效模式。通过试点,提出发展循环经济的重大技术和项目领域,进一步完善促进再生资源循环利用、降低污染排放强度的政策措施,提出按循环经济模式规划、建设、改造工业园区以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的思路,树立一批先进典型,为加快发展循环经济提供示范。

(二十三)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各地区、各部门要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大力开展形式多样的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宣传活动,提高全社会对发展循环经济重大意义的认识,把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变成全体公民的自觉行为。要将树立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意识的相关内容编入教材,在中小学中开展国情教育、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教育。要组织开展相关管理和技术人员的知识培训,增强意识,掌握相关知识和技能。编写消费行为导则和资源节约公约,引导合理消费,规范消费行为,开展多种形式的实践活动,逐步形成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

资源回收循环利用篇5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推动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推行清洁生产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是,传统的高消耗、高排放、低效率的粗放型增长方式仍未根本转变,资源利用率低,环境污染严重。同时,存在法规、政策不完善,体制、机制不健全,相关技术开发滞后等问题。本世纪头20年,我国将处于工业化和城镇化加速发展阶段,面临的资源和环境形势十分严峻。为抓住重要战略机遇期,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必须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原则,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以尽可能少的资源消耗和尽可能小的环境代价,取得最大的经济产出和最少的废物排放,实现经济、环境和社会效益相统一,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为此,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展循环经济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提高资源生产率和减少废物排放为目标,以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为动力,强化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意识,加强法制建设,完善政策措施,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形成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坚持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加快技术进步,加强监督管理,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废物的产生和排放;坚持以企业为主体,政府调控、市场引导、公众参与相结合,形成有利于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政策体系和社会氛围。

(三)发展目标。力争到2010年建立比较完善的发展循环经济法律法规体系、政策支持体系、体制与技术创新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资源利用效率大幅度提高,废物最终处置量明显减少,建成大批符合循环经济发展要求的典型企业。推进绿色消费,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一批符合循环经济发展要求的工业(农业)园区和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

(四)主要指标。力争到2010年,我国消耗每吨能源、铁矿石、有色金属、非金属矿等*种重要资源产出的GDP比20*年提高25%左右;每万元GDP能耗下降18%以上。农业灌溉水平均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每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下降到120立方米。矿产资源总回收率和共伴生矿综合利用率分别提高5个百分点。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提高到60%以上;再生铜、铝、铅占产量的比重分别达到35%、25%、30%,主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量提高65%以上。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和处置量控制在4.5亿吨左右;城市生活垃圾增长率控制在5%左右。(注:上述有关指标将根据“*”规划作相应调整)

二、发展循环经济的重点工作和重点环节

(五)重点工作。一是大力推进节约降耗,在生产、建设、流通和消费各领域节约资源,减少自然资源的消耗。二是全面推行清洁生产,从源头减少废物的产生,实现由末端治理向污染预防和生产全过程控制转变。三是大力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最大程度实现废物资源化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四是大力发展环保产业,注重开发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技术与装备,为资源高效利用、循环利用和减少废物排放提供技术保障。

(六)重点环节。一是资源开采环节要统筹规划矿产资源开发,推广先进适用的开采技术、工艺和设备,提高采矿回采率、选矿和冶炼回收率,大力推进尾矿、废石综合利用,大力提高资源综合回收利用率。二是资源消耗环节要加强对冶金、有色、电力、煤炭、石化、化工、建材(筑)、轻工、纺织、农业等重点行业能源、原材料、水等资源消耗管理,努力降低消耗,提高资源利用率。三是废物产生环节要强化污染预防和全过程控制,推动不同行业合理延长产业链,加强对各类废物的循环利用,推进企业废物“零排放”;加快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以及城市垃圾、污泥减量化和资源化利用,降低废物最终处置量。四是再生资源产生环节要大力回收和循环利用各种废旧资源,支持废旧机电产品再制造;建立垃圾分类收集和分选系统,不断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五是消费环节要大力倡导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鼓励使用能效标识产品、节能节水认证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绿色标志食品和有机标志食品,减少过度包装和一次性用品的使用。政府机构要实行绿色采购。

三、加强对循环经济发展的宏观指导

(七)把发展循环经济作为编制有关规划的重要指导原则。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用循环经济理念指导编制“*”规划和各类区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矿产资源可持续利用、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专项规划,对资源消耗、节约、循环利用、废物排放和环境状况作出分析,明确目标、重点和政策措施。

(八)建立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和统计核算制度。发展改革委要会同统计局、环保总局等有关部门加快研究建立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逐步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建立循环经济的统计核算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循环经济的统计核算,加强对循环经济主要指标的分析。

(九)制定和实施循环经济推进计划。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发展改革(经贸)、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和实施循环经济发展的推进计划。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矿产资源集约利用、能源和水资源节约利用、清洁生产,以及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发展循环经济的推进计划。

(十)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优化区域布局。加强宏观调控,遏制盲目投资、低水平重复建设,限制高耗能、高耗水、高污染产业的发展。大力发展高技术产业,加快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淘汰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实现传统产业升级;推进企业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和规模效益;大力发展集约化农业。发展改革委要抓紧制定《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以及加快服务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同时,要根据资源环境条件和区域特点,用循环经济的发展理念指导区域发展、产业转型和老工业基地改造。开发区和重化工业集中地区,要按照循环经济要求进行规划、建设和改造,对进入的企业要提出土地、能源、水资源利用及废物排放综合控制要求,围绕核心资源发展相关产业,发挥产业集聚和工业生态效应,形成资源高效循环利用的产业链,提高资源产出效率。

四、加快循环经济技术开发和标准体系建设

(十一)加快循环经济技术开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大科技投入,支持循环经济共性和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积极引进和消化、吸收国外先进的循环经济技术,组织开发共伴生矿产资源和尾矿综合利用技术、能源节约和替代技术、能量梯级利用技术、废物综合利用技术、循环经济发展中延长产业链和相关产业链接技术、“零排放”技术、有毒有害原材料替代技术、可回收利用材料和回收处理技术、绿色再制造技术以及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技术等,提高循环经济技术支撑能力和创新能力。

(十二)抓紧制定循环经济技术政策。发展改革委要会同科技、环保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发展循环经济的技术政策、技术导向目录,以及国家鼓励发展的节能、节水、环保装备目录。支持引进国外发展循环经济的核心技术,加快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

(十三)建立循环经济技术咨询服务体系。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支持建立循环经济信息系统和技术咨询服务体系,及时向社会有关循环经济技术、管理和政策等方面的信息,开展信息咨询、技术推广、宣传培训等。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节能技术服务中心、清洁生产中心等中介机构和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的作用。

(十四)制定和完善促进循环经济的标准体系。要加快制定高耗能、高耗水及高污染行业市场准入标准和合格评定制度,制定重点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和涉及循环经济的有关污染控制标准。加强节能、节水等资源节约标准化工作,完善主要用能设备及建筑能效标准、重点用水行业取水定额标准和主要耗能(水)行业节能(水)设计规范。建立和完善强制性产品能效标识、再利用品标识、节能建筑标识和环境标志制度,开展节能、节水、环保产品认证以及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五、建立和完善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政策机制

(*)加大对循环经济投资的支持力度。各级投资主管部门在制定和实施投资计划时,要加大对发展循环经济的支持。对发展循环经济的重大项目和技术开发、产业化示范项目,政府要给予直接投资或资金补助、贷款贴息等支持,并发挥政府投资对社会投资的引导作用。各类金融机构应对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重点项目给予金融支持。

(*)利用价格杠杆促进循环经济发展。调整资源性产品与最终产品的比价关系,理顺自然资源价格,逐步建立能够反映资源性产品供求关系的价格机制。发展改革委要积极调整水、热、电、天然气等价格政策,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节约使用、高效利用和有效保护。逐步提高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完善农业水费计收办法;调整城市供水价格,合理确定再生水价格,大力推进阶梯式水价、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制度。扩大峰谷电价和丰枯电价执行范围,拉大差价,在有条件的地区加快实行尖峰电价和季节电价;对高耗能行业中淘汰类、限制类项目,严格执行按国家产业政策制定的差别电价政策。加大供热体制和供热价格改革力度,逐步建立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共同构成的热价形成机制,实行差别热价和煤热联动政策。逐步理顺天然气与其他产品的比价关系,建立天然气价格与可替代能源价格挂钩的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研究制定并落实各项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价格政策。

(十七)制定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财税和收费政策。财政部门要积极安排资金,支持发展循环经济的政策研究、技术推广、示范试点、宣传培训等,并会同有关部门积极落实清洁生产专项资金。各级财政和环保部门要安排排污资金,加大对企业符合循环经济要求的污染防治项目的投入力度。有关部门要加快研究建立促进节能、节水产品和节能环保型汽车、节能省地型建筑推广的鼓励政策。继续完善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调整和完善有利于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税收政策,加快建立大宗废旧资源回收处理收费制度。适时出台燃油税,完善消费税制。积极研究以资源量为基础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办法,进一步扩大水资源费征收范围并适当提高征收标准,优先提高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全面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研究完善限制国内紧缺资源及高耗能产品出口的政策。在理顺现有收费和资金来源渠道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建立和完善企业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政府采购目录要优先考虑节能、节水和环保认证产品。

六、坚持依法推进循环经济发展

(十八)加强法规体系建设。要结合我国国情,加快研究建立和健全循环经济的法律法规体系。当前要抓紧制定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促进资源有效利用以及废旧家电、电子产品、废旧轮胎、建筑废物、包装废物、农业废物等资源化利用的法规和规章。研究建立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明确生产商、销售商、回收和使用单位以及消费者对废物回收、处理和再利用的法律义务。

(十九)加大依法监督管理的力度。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加强对矿产资源集约利用、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引导企业树立经济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意识,建立健全资源节约管理制度。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将发展循环经济与环境保护工作紧密结合,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逐步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加强对企业废物排放和处置的监督管理,降低排放强度;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开展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二十)依法推行清洁生产。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加快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积极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方案。对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以及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要依法强制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监督实施清洁生产方案。发展改革委、环保总局要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创建清洁生产先进企业、环境友好企业活动,引导企业加快实施清洁生产。

七、加强对发展循环经济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二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发展循环经济的重大意义,增强紧迫性和责任感,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抓紧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快推进循环经济发展。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环保总局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协调工作机制,做好组织协调和指导推动工作,及时解决推进循环经济发展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有关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积极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加快推动循环经济发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确定一位领导同志负责循环经济发展工作,明确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做到层层有责任、逐级抓落实。

(二十二)开展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发展改革委要会同环保总局等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在重点行业、重点领域、产业园区和城市组织开展循环经济试点工作,探索发展循环经济的有效模式。通过试点,提出发展循环经济的重大技术和项目领域,进一步完善促进再生资源循环利用、降低污染排放强度的政策措施,提出按循环经济模式规划、建设、改造工业园区以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的思路,树立一批先进典型,为加快发展循环经济提供示范。

(二十三)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各地区、各部门要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大力开展形式多样的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宣传活动,提高全社会对发展循环经济重大意义的认识,把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变成全体公民的自觉行为。要将树立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意识的相关内容编入教材,在中小学中开展国情教育、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教育。要组织开展相关管理和技术人员的知识培训,增强意识,掌握相关知识和技能。编写消费行为导则和资源节约公约,引导合理消费,规范消费行为,开展多种形式的实践活动,逐步形成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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