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教育改革政策范文

职业教育改革政策
职业教育改革政策篇1

关键词:中等职业教育;教育政策;演变;问题;建议

中等职业教育作为我国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改革开放至今,经历了三十年的发展变革,为我国经济的发展培养了大批基础性、技能型人才。政府出台了一系列中职教育政策,不同的政策在不同阶段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因此,有必要通过对我国中等职业教育政策的剖析,找出政策上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建议。

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的演变

1.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地位得到确立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教育慢慢走上正规。但是,由于当时教育的发展水平还比较低,与其他国家存在较大的差距,尤其是职业教育发展薄弱。直到1985年,国家颁布了《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了要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要求,尤其要以中等职业技术教育为重点。从此以后,我国中等教育结构问题得到了重视,确立了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的重要地位。

2.中等职业教育蓬勃发展

1993年2月,国家教委下发《关于进一步改革成人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对成人中等专业学校的招生范围进行了扩大。1993年9月,劳动部下发了《关于深化技工学校教育改革的决定》,明确提出了技工学校实行自主招生,毕业生自主择业。1996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该文件提出:“实施初中后为重点的不同阶段的教育分流,建立、健全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并与其他教育相互沟通、协调发展的职业教育体

系。”同年11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技工学校“九五”时期改革与发展实施计划》。对技工学校的招生对象又进一步放宽,对成人学员可以实行“宽进严出”和学分制的办法。

这一系列文件的出台表明了国家对中等职业教育重要性的认识达到了一定的高度。1991年到1998年期间,入学条件不断放低,招生对象范围不断扩大,我国中等职业学校的招生数呈现猛增态势。高中阶段职业技术学校在校生占高中阶段在校生总数的比例已由1980年的18.9%提高到1999年的56.47%。这个时候的中等职业教育已达到其发展的巅峰状态,但是只是一味地追求学校规模和招生数量,而忽视了对教育质量和师资队伍的建设。

3.中等职业教育出现滑坡

1999年,我国施行扩招政策,高等教育从“精英教育”走向“大众教育”阶段,高等职业教育也顺应潮流开始蓬勃发展。再加上中高职教育衔接不畅,很多学生更愿意受到普通高中的教育,培养一线工作人员的中职教育则受到了很大的冲击。据资料统计,1999年到2001年三年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数从526万人(在校生达到1467万人)锐减到395.22万人,跌到了低谷,在校学生总数的比例也下降到45.44%。这个阶段的教育主要偏重高等教育和普通中等学校的教育,忽视了中高职教育之间的衔接。

4.中等职业教育逐渐走出低潮

2001年以后,国家又开始重视中等层次职业技术教育的发

展。2001年教育部颁布《全国教育事业第十个五年计划》,其中提到:要“以多种形式大力发展高中阶段教育,扩大各种形式的高中阶段教育和初中后职业培训在校生的规模”。2004年7月15日教育部颁发《关于进一步扩大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规模的意见》,要求“2004年全国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规模不能少于600万人”。2004年6月17日~19日国家七部委联合召开的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提出“从现在起到2007年,以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教育为重点,提高高中阶段教育的入学率”。

在这一系列政策的推动下,我国的中等职业教育又开始了新一轮的发展。2005年中等职业教育开始扩招,每年扩招100万人。经过几年的扩招,2007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规模已经达到810.02万人,基本与普通高中的学生数持平,此外,学校规模逐年扩大,社会认可度逐年提高,专业教师队伍不断壮大,扭转了之前中等教育滑坡的局面。

二、我国中等职业教育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教育、制订了一系列政策,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与此同时,我国中职的发展还存在着许多的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政府投入不完善

职业教育的政策核心即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有待进一步完善,未充分体现政府对职业教育的重视。在人力、物力及资金投入方面的政策导向还不够完善,力度也不到位。各地方政府在制订本地区的职业教育政策时,对本地区的特殊情况考虑不够全面,不能将职业性的社会需求与教育性的个性需求融为一体。

2.教育政策执行失效

尽管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来发展中等职业教育,但这仅仅是政策文本上的繁荣。国家希望通过一些制度来引领中等职业教育快速发展的愿望与显示还存在一些差距。例如,1999年《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提出“扩大高中阶段教育和高等教育的规模,拓宽人才成长的道路”,这里的“高中阶段教育”既包括普通高中也包括中等职业教育,两个“扩大”并不排斥职业教育的发展。但政策在具体执行中却演变成了扩大普通高中规模,普高与中职的比例非但没有达到4∶6,反而在2000年、2001年、2002年连续三年持续下滑,在校生比例由1999年的52.1%下跌到46.9%、41.0%、38.3%。

3.师资力量薄弱

即使是在中等职业教育达到巅峰的时期,我国的政策也只是过于注重发展的规模,师资队伍明显不能适应社会的需要。1999

年,在中等职业教育滑坡的时期,教师人数又急剧减少,尤其以成人中专的减幅最为明显,职业教育骨干师资流失的问题日趋严重。到了2000以后,国家出台一系列文件提出要加快建设具有教师资格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双师型教师队伍。这个时期的“双师型”教师数量有所上升,但是“双师型”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都不到20%。

三、完善我国中职教育政策的建议

针对上述我国中职教育政策中存在的几个问题,我们应该去分析、认识问题产生的原因,去反思我国所制定的对策,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使中职教育的政策符合当前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现状和趋势。

1.加大政府投入

发展中等职业教育,实现教育的分流,能够为社会培养出大量的技术型人才,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维持社会稳定。其中,最大的受益者就是政府。所以,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认真研究设计资金及物资投入的方式,使资金及物资的利用实现最大的效率。同时,各地政府应考虑本地区具体的发展状况,制订出适合本区域的具体的政策以及规定,保证职业教育从当地的实际需要出发,促进学校、社会、企业三者之间的联系。

2.加强政策执行力度

完善相关法律文本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注重将符合职业教育发展规律的政策方针通过立法的形式稳定下来,这种政策法制化的手段可以弥补政策方针不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强制执行力的缺陷。同时,还要建立职业教育的行政问责制度,针对政府部门执行教育政策不力的现象要给以处分、追究责任、规范调整。

3.重视培养师资

由于“双师型”教师对于中等职业教育发展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政府决策层要引导和保障实施中职教师在岗继续培训。理论型教师到企业锻炼实习,鼓励工程技术人员和实习指导教师获得理论教师资格,从而成为“双师型”教师。同时要对于教师在岗培训、实习的情况进行监督,防止挂职实习成为挂虚职而实际未到岗的情况,使挂职实习落到实处。中等职业学校要建立“双师型”教师发展激励机制,在教师编制、任职条件、职称评审、工资待遇、聘任政策以及教师引进等方面向“双师型”倾斜。一方面定期给“双师型”教师提供机会到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进行培训,另一方面给具有“双师型”资格的教师一定的津贴和科研经费。

参考文献:

[1]臧亮.我国职业教育政策演变研究:1978―2008[D].浙江:浙江师范大学教师教育学院,2010.

[2]申家龙.新中国建立以来职业教育制度与政策的历史回顾[J].职教通讯,2008(8).

[3]李向东,卢双盈.职业教育学新编[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4]余南宁.我国中等职业教育面临的问题和对策[J].黄山学院学报,2004(5).

职业教育改革政策篇2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10月30日在北京联合召开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政策工作视频会议,对下一阶段工作进行了部署,指出此举旨在贯彻落实2012年《政府工作报告》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有关要求,加快中等职业教育发展,促进教育公平和劳动者素质提高。

财政部副部长张少春在会上指出,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政策是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推动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大事,各省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扎实工作,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各省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发挥省级统筹作用,足额落实中央补助资金和地方应承担的资金,确保中等职业学校正常运转和符合条件学生获得资助。

他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保证国家助学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有效;要会同发展改革、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通过多种形式开展政策解读和宣传工作,确保政策顺利实施。同时,要求各地要建立中等职业学校生均拨款制度,加大对中等职业教育的投入力度,以确保扩大免学费政策范围后中等职业学校正常运转。

教育部部长袁贵仁指出,各地教育部门和中等职业学校要做好政策衔接,严格落实好免学费政策,做好国家助学金的分步调整工作,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要抓好助学资金的落实、认定评审和发放环节,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做好学费退费工作。要完善助学资金监管制度,切实用好管好资金。他强调,各地教育部门和中等职业学校要以调整助学政策为契机,深入推进中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提高中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

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胡祖才指出,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把职业教育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在制定相关规划和年度计划时重点安排,切实保障和加大职业教育投入,全力推动职业教育加快发展。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规范收费行为,加强教育收费公示和监督检查。同时,要求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跟踪新情况,研究新问题,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引导作用,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

职业教育改革政策篇3

关键词:改革开放以来;校企合作政策;政策调控

中图分类号:G71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35-0232-02

改革开放以来,以校企合作为前提,加强专业建设,改革教育过程,创新评价标准,满足企业需求已经成为职业院校的共同行动,校企合作在职业教育的改革发展中就显示了其强大优势。通过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校企合作政策发展的历史分析,为完善我国校企合作政策提出可行性政策建议。

一、我国校企合作政策的发展阶段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陆续出台了一些支持校企合作的政策,在政策的推动下,校企合作办学得到较快发展。1996年《职业教育法》颁布以前,关于校企合作政策提及很少而且分散,因此以《职业教育法》为界点,大致将校企合作政策的演变历程分为两个阶段。

(一)校企合作政策的建立阶段(1978―1996年)

1986年在《关于经济部门和教育部门加强合作,促进就业前职业技术教育发展的意见》文件中,明确指出:“应大力推行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培养模式,使各级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能够熟悉生产过程,具有较强的实践动手能力,”[1]1987 年,国家教委《关于改革和发展成人教育的决定》提出:“职工大学、职工业余大学、管理干部学院应当利用自己同企业、行业关系密切的有利条件,结合需要,举办高等职业教育”[2]。当前明确对职业教育做出规定的是1996年的《职业教育法》,该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职业教育法制建设步入正轨。该法涉及校企合作的内容主要为:行业组织和企事业组织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行业组织与政府主管部门应联合开展职业教育并提供帮助;企业对本单位职工进行职业教育以及教育的方式――企业办职业学校、培训机构或委托其进行培训[3]。

通过这一阶段颁布的政策性文件及法律可以看出经过近二十年的发展,校企合作在相关政策中逐渐开始有所提及,但并无太多具体的明文细则,主要侧重于宏观指导,没有强制规定企业参与办学,没有相关的惩罚措施,缺乏可操作性;在校企合作的开始阶段大多是学校主动向企业寻求合作办学,而企业很少主动来寻求与学校合作。“大多数校企合作关系的建立和维系主要还是靠‘关系和信誉’,合作形式基本上是口头上的承诺,合作停留在浅层次的阶段,缺少相关文件规定在合作中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没有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导致合作效果不佳”。[4]尽管存在这样一些缺陷和不足,但是经过不断地摸索前进,总体上我国校企合作政策已经在认识上逐步成熟,校企合作政策在我国得到初步建立。

(二)校企合作政策的深化阶段(1996―至今)

以《职业教育法》为契机,从上个世纪末至今,关于校企合作的政策无论是在广度还是深度上都有所加大。这一时期校企合作办学政策由宏观向微观逐渐转变,内容更具体化。1998年教育部提出了《面向21 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提到:“加强产学研合作,鼓励高等学校与科研院所开展多种形式的联合、合作,优势互补,讲求实效等[5]。” 2002年《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指出,要“充分依靠企业举办职业教育,企业要和职业学校加强合作,实行多种形式联合办学,开展订单培训,并积极为职业学校提供兼职教师、实习场所和设备”[6]。 2003年,《关于实施职业院校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程的通知》要求“行业、企业专家与学校一起按照工作流程和岗位需要共同开发‘核心课程与训练项目’,以满足用人单位对专业技能人才的需要”[7]。 2005年《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的颁布,为校企合作做出了详细规定,其中第10条明确指出:“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最后一年要到企业等用人单位顶岗实习,高等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实训时间不少于半年。建立企业接收职业院校学生实习的制度,为顶岗实习的学生支付合理报酬”[8]。2008年,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的若干意见》要求:“学校要与企业共同组织好学生的相关专业理论教学和技能实训工作,处理好学生‘工’与‘学’的关系,保证学生顶岗实习的岗位与其所学专业面向的岗位群基本一致”[9]。

由此可见,这一时期校企合作政策已经开始制定比较具体的办学方针,一改过去的宏观指导,并对学校和企业双方的权利义务等都有若干规定。如《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实习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如果学生到企业实习,必须签订合同,学校和企业都要安排若干管理人员切实根据管理计划和措施做好工作,落实好实习内容和实习形式等等。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校企合作政策正在不断完善和成熟。

二、校企合作政策中存在的问题

(一)政策的不平衡性

其一,企业参与政策制定较少,大都是出于教育管理部门的政策。其二,对职业院校的规定过多,而很少规定企业培训、学校职业指导等方面。即便是有对企业的规定,但也只是一些宏观条例,如:“加强产学研合作,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联合、合作,优势互补,讲求实效”;[5]“行业企业要继续办好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鼓励行业企业与职业学校实行合作办学”[6]等。这些都是一些很难得到落实的规定。大多数的政策文件的内容都是对职业学校的规定。《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中规定:“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最后一年要到企业等用人单位顶岗实习,高等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实训时间不少于半年”[8]。这些规定使其丧失了一定的自,而企业则有更多的选择权。这种政策的不平衡在某种程度上致使互动、双赢的合作体制很难形成,学校和企业无法真正紧密结合起来。

(二)校企合作的课程管理不够健全,缺乏对师资方面规定的相关政策

课程内容大都采用以学科知识体系为基础的课程内容;颠倒职业教育课程中理论与实践的关系;教学内容陈旧,职业性、开放性不强;盲目设置的现象严重,滞后于经济社会的发展。这都不利于学生综合职业能力的培养,亟须企业的合作开发。教师的整体水平不高,且“双师型”教师匮乏。在我国,“双师型”教师取得高级专业技术等级证书的比例不足10%。由于高技能教师的匮乏,技能培训质量将受到很大影响,也使校企合作难以对接。

(三)激励政策不明确

激励政策对于校企合作的实现具有很大的推动作用。如《职业教育法》中明确了企业对本单位员工要承担职业教育或职业培训的费用。不过对于企业在对职业教育和培训进行投入后是否应获得相应的鼓励却没有提及。由于这一原因,企业对于接纳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缺乏动力,也就更不愿意参与、承担职业教育和培训的责任。

再者,由于企业关注的是利润,校企合作没有直接使企业获得更高的利润,现实收益也不多,所以不可能有参与职业教育与培训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三、我国校企合作政策完善的政策机制

结合我国校企合作政策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借鉴国外校企合作政策方面的先进经验,完善我国校企合作政策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体制机制创新。

(一)学校和企业共同参与政策的制定

校企合作的政策失衡不利于校企合作的公平持久。因此,学校和企业需要共同制定和管理双赢的政策纲领。如:制定企业委托学校培训企业员工的协议和管理制度;校企共同举办高技能培训班的制度;校企共同开展产学研一体化开发的制度;学校与企业对实习生共同管理的制度;校企共建校内校外实习基地的制度[9]。保证制度的公正性、确定性、权威性和有效性。使学校和企业形成真正的合作互动。

(二)完善课程管理,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建设

在课程管理上,首先,校企双方应该共同开发、建设专业教材,尤其是专业课实践课教材的开发。其次,我们需要建立企业参与下的以工作过程为导向的课程体系。要“扩大教师的遴选范围,扩充教师队伍数量,提高教师队伍素质。一方面吸收德才兼备、水平较高的各类教师,另一方面按培训项目的要求,有计划地为各地合作学校培训优秀的师资队伍 [10]。对教师的薪资待遇问题,政府需要给予更多的福利和优惠政策,调动更多优秀教师的积极性,投入到校企合作的建设中来。

(三)激发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动力

我国推进校企合作的最大障碍,在于企业对于参与职业教育的积极性不高。企业未能有很高积极性参与职业教育是目前我国推进校企合作的主要障碍。就目前状况来看,职业学校在与企业、行业建立产学合作的过程中,仍要充分利用个体动机,并尽可能地激发企业的慈善动机和集体动机。” [11]个体动机的激发更多的还是要靠激励政策的颁布和实施。政府必须设立优惠政策来鼓励企业和学校进行合作,同时要有相关法律法规保证企业的利益。这样才能使企业产生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意识到支持和参与职业教育是增加企业利益和促进企业长期发展的重要途径。企业需要由被动转为主动,主动承担职业教育实施的责任。

总而言之,校企合作是职教发展的方向性改革,在借鉴西方发达国家成功经验的基础上,通过国家、教育部、劳动部等有关部门以及各省市政府、教育与劳动部门的共同努力,我国的校企合作政策必将为我国职业教育的大发展、大提高、大繁荣提供基本制度保障。

参考文献:

[1]教育部.关于经济部门和教育部门加强合作,促进就业前职业技术教育发展的意见[Z].教职字[1986]011号,1986-06-23.

[2]国家教委.关于改革和发展成人教育的决定[Z].国发[1987]59号,1987-06-23.

[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Z].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1996-09-01.

[4]谢俊俐,杨琼.改革开放以来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政策解读及现状分析[J].职业教育研究,2009,(11).

[5]国务院批转教育部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的通知[J].教育部政报,1999,(3).

[6]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Z].国发[2002]16号,2002-08-24.

[7]国务院.关于实施职业院校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程的通知[Z].教职成[2003]5号, 2003-12-03.

[8]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Z].国发[2005]35号,2005-10-28.

[9]田蕾.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法规研究[J].天津大学职教学院,2011,(5).

[10]张俊英.学校与企业―校企互动双向介入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160-253.

职业教育改革政策篇4

论文关键词:职业教育集团;政府统筹;校企合作;办学机制 

改革开放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职业学校的办学规模日益扩大。为提高市场竞争力,社会各级各类办学主体积极参与教育改革。职业教育集团作为一种校企合作、优势互补的办学道路初露端倪。21世纪以来,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在全国各地遍地开花,河南、天津、江苏、海南、上海等地产生了颇具地方特色的模式,职教集团呈现出跨地区、跨行业与多元化的发展趋势。国家与各级政府的政策与制度是职教集团化办学的重要前提条件与基本保障,研究相关政策与制度对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改革有重要意义。 

一、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政策与制度 

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是我国社会经济转型期教育领域在体制改革中探索出的产教结合的新路径。根据其发展进程,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可分为自主探索期、迅速发展期和深化改革期三个阶段。在此过程中,国家和各级政府相继出台相关政策与制度,为有效地推动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改革与发展提供了保障。 

从20世纪80年代末到1998年为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自主探索期,在这一时期,相关教育政策与制度初步建立。1986年7月,第一次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提交了《关于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情况的报告》,鼓励经济部门和企业办好职业教育,首次提出“发展企业之间、学校和企业之间的联合办学”。1991年10月,国务院在<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中,明确提出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目标:“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结构合理、形式多样,灵活开放、自主发展,有中国特色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1993年2月,国务院颁布《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提出:“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应面向社会需要,在政府统筹管理下,主要依靠行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举办,鼓励社会各方面联合举办。”《纲要》突出了政府的主导作用和企业、社会团体的主体地位,要求职业学校走产教结合的路子,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教育制度,为职业教育集团化发展指出了更清晰的发展方向。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颁布,为我国职业教育集团化发展逐步走上规范化、法制化道路奠定了基础。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颁布,进一步完善了职业教育法律体系。这些政策与法律明确了职业教育办学的主体、路径、制度与发展目标,为社会力量自发办学提供了政策指引与法律保障,成为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石。 

从1999年到2005年,随着高等教育连续扩招,高职院校迅猛发展,各级政府部门逐渐转变角色,通过政策指导与协调,适时地推动职业教育集团有规模地发展。2002年8月,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正式颁布,提出“建立并逐步完善在国务院领导下,分级管理、地方为主、政府统筹、社会参与的职业教育管理体制”,强化了各级地方政府在职业教育中的责任,要求“深化职业教育办学体制改革,形成政府主导、依靠企业、充分发挥行业作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多元办学格局”,并强调要依法保障职业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各省、市、自治区相关部门逐渐重视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纷纷加强对职业教育的引导与支持,浙江、江西、北京等教育部门陆续出台组建职业教育集团的政策文件。 

与此同时,随着自主就业政策的实施,就业成为职业教育发展的重要导向。2004年初,教育部相继出台《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和《关于以就业为导向深化高等职业教育改革的若干意见》,要求职业教育转变办学理念,走产学研结合的发展道路。同年6月,教育部等七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积极推动职业教育和培训从计划培养向市场驱动转变,从政府直接管理向宏观引导转变,从专业学科本位向职业岗位和就业为本位转变。职业院校要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面向社会、面向市场办学,深化办学模式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努力提高职业教育的质量和效益”。 

自2005年起,针对职业教育投入不足、办学机制和人才培养模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等问题,国家有重点地进行指导与改革。2005年10月,《国务院关于太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颁布,要求公办职业院校通过资源整合与重组,进行办学体制改革与创新,走规模化、集团化:连锁化办学的路子,鼓励他们“积极吸纳民间资本和境外资金,探索以公有制为主导、产权明晰、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办学体制”,或“与企业合作办学,形成前校后厂(场)、校企合一的办学实体”。《决定》要求各地政府“加大对民办职业教育的支持力度,制定和完善民办学校建设用地、资金筹集的相关政策和措施”,促进公办与民办共同发展。《决定》还提出实施职业教育示范性院校建设计划:“重点建设高水平的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1000所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和100所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同年11月,第六次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召开,根据《决定》与会议的精神,各县市(区)教育部门和职业学校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方案,并创建了许多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颇有成效的特殊模式,如以城乡联合、以城带乡的河南模式,市县合作、三段培养的海南模式,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天津模式等。 

二、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政策与制度的问题反思 

我国职业教育集团从自发组建走向规模化、多元化的发展阶段,离不开政府的政策引导与支持。在这一过程中,政府的角色由办学主体逐渐转变为主导者、统筹者与协调者,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办学,增进各个行业、企业与学校之间的合作,成为有效利用办学资源、实现优势互补的重要桥梁。政府的政策与制度为职业教育改革明确了发展方向,更新了办学理念,为职业教育集团确立现代教育制度,优化人才培养模式,应对市场需求,规范、有序地发展职业教育提供了重要依据。尽管如此,这些政策与制度也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政府在职业教育集团组建与发展中定位模糊、干涉失当 

随着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深入发展,有些政府部门未能清晰地定位自己的角色,并及时地由办学主体向统筹者、协调者转变,而是作出过多的干涉。在职教集团组建过程中,有些地方行政部门虽然提出自愿参加的原则,但实际上却利用行政力量牵强撮合,而不是靠市场力量自发推动。有的甚至用行政命令强制执行,“拉郎配”的现象屢见不鲜,造成集团内部关系松散,缺乏凝聚力。有的行政主管部门则为了赶潮流、追求政绩,在缺乏对社会动力的清晰认识与合理的系统规划的情况下,盲目鼓励组建或扩建职业教育集团,导致集团内管理体制落后、运行机制混乱以及办学质量不高等问题凸显,甚至出现有名无实的职业教育集团,浪费教育资源。有的政府部门还直接插手职业教育集团内部事务,越界制定管理章程、课程设置等,用行政命令代替职业教育集团的意志,侵扰了其办学自主权,严重影响了职业教育集团的独立运行。 

(二)政策与制度的指导落后,未根据社会需要及时调整 

在职业教育集团组建初期,政府的政策与制度集中在如何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办学。当职业教育集团的规模不断扩大,进入快速发展的阶段时,集团内部产生许多新的问题,而政府却未调整工作重点;及时出台相关政策与制度。这些问题主要有:第一,各行业、企业与职业学校的权利与义务界限模糊,各办学主体对教育集团的短期与长期利益认识不一,产生多元利益冲突,这些分歧妨碍了职业教育集团的后续发展;第二,人事关系复杂,内部组织松散,管理制度停留在扁平化阶段,可操作性的运行机制不健全,办事效率低;第三,对市场人才需求的动态把握不足,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和课程设置老套落后,缺乏改革动力;第四,师资队伍不稳定,教学质量没有保障,这在私立职业教育集团表现尤为明显。这些虽然是职业教育集团自身发展的问题,但是如果没有行政部门的统一协调与政策支持,单纯依靠集团内部力量,难以得到有效的解决。 

(三)缺乏合理的评价体系与良性的竞争机制 

教育部门对职业教育集团并没有建立一个公正、合理的评价体系,对各个地区职业教育集团地发展水平尚难以作出统一的评价与认定。出于政绩考虑,地方政府往往偏向大力发展公立职业教育集团,在优惠政策上有所倾斜,有的甚至还会过分保护。对私立职业教育集团的扶持力度相对薄弱,导致私立职业教育集团在社会上举步艰难。又由于地方政府的影响力有限,这些教育集团在不同地区与不同行业之间容易形成竞争壁垒,难以展开公平的竞争。在这种条件下,职业教育集团难以真正应对市场需求。及时改进运作模式与管理机制,不利于他们长远、健康地发展。另外,职业教育集团地区差异明显,京、津、沪、苏、浙、鲁、粤等沿海地区发展趋向成熟,豫、鄂等中部地区相对缓慢,而西部地区发展不足,这些欠发展地区的条件、资源有限,很难直接借鉴发展地区的经验,更需要探索出适应当地实际情况的本土化模式。如果缺乏良性的竞争机制,这些地区的职业教育集团难以探索出有市场竞争力的发展道路。 

三、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政策与制度的策略建议 

由以上分析可见,随着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日益发展,现有的办学政策与制度有待进一步改进与完善。政府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努力: 

(一)合理定位,创造优良的外部管理环境 

在职业教育集团组建与发展的过程中,政府应积极转变管理职能,承担起统筹者、规范者和协调者的角色,逐步完善“分级管理、地方为主、政府统筹、社会参与”的职业教育管理体制。各地区应建立统一、规范的行政管理制度,明晰各级管理部门的职责、权限以及他们之间的关系,有步骤地解决主管部门放权的问题,充分保障职业教育集团的自主办学权,尽可能地减少阻碍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社会制约因素。政府应通过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各职业院校、行业、企业以及其他参与办学的社会力量的权利与义务,合理定位各办学主体的角色与职能,根据职业教育组织的属性和功能,确定职业教育集团的运作权限和基本规范,努力实现教育公益性和营利性的统一。各级管理部门还应改变以下达行政指令为主的王作方式,采取指导与监管相结合的办法,通过多种途径,如制定贷款、投资、减免税收等优惠政策,提供信息、搭建合作乎台,建立专门的监督评估机构等,发挥统筹和协调的作用,为职业教育集团优化办学模式营造良好的外部管理环境。 

(二)增强服务意识,优化办学机制 

各级行政部门应当增强服务意识,在了解职业教育集团发展现状的前提下,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的需求,有针对性地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主要有以下途径:第一,建立并逐步完善操作性强、切实有效的激励制度,如减免税收、贷款担保、提供奖励或资助等,吸引各行业、企业与个人积极投身职业教育;第二,建立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协调机制,加强学校与行业管理机构的联系,打破条块分割的管理限制,整合社会、企业与学校的教育资源,优化配置,激活资本运作方式,适时地协调职业教育集团多元主体之间的利益;第三,发挥龙头职业教育集团的办学优势,加强宣传与推广,鼓励中小集团不断改进内部管理体制;第四,指导并监督各行业职业教育集团建立同等标准的质量保证体制,定期组织专业教师的交流与培训活动,实施统一的资格考核办法;第五,积极提供动态的行业岗位需求信息,搭建平台,引导职业教育集团及时了解市场需求,提高人才培养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鼓励他们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尝试新的人才培养模式,寻求更宽广的发展空间。 

(三)引进良性的竞争机制,逐步完善配套措施 

政府应当通过建立职业教育集团的准人登记、评价和淘汰等制度,引进公正、良性的竞争机制。国家要加强对中、西部地区职业教育集团的引导与扶助,平衡地区发展差异。各地方政府应该根据该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对职业教育的需求,以市场为杠杆,选择适当的评价指标,建立相对稳定的评价机制,对各个职业教育集团发展的基础、运作过程和结果进行公平的分析、评价,以监督他们的办学行为,鼓励他们积极寻求教育资源的最佳配置,优化办学模式,提升办学质量。对不能适应市场要求的教育集团,相关行政部门应根据诊断结果,引导其及时作出相应的调整。政府还应规范各行业、企业与职业教育集团的竞争行为,避免恶性竞争,净化市场环境,保障公立教育与私立教育公平竞争、同步发展,允许市场自然淘汰部分运行模式落后、浪费教育资源的集团。此外,随着职业教育集团的深入发展,会出现一些新的活动,除了常规的检查监督,政府应该积极出台相应的配套政策和制度。 

职业教育改革政策篇5

关键词:高职;教育政策;价值取向;执行效度;对策

作者简介:李小丽(1978—),女,河南安阳人,河南科技学院职业技术教育与经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讲师,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高等职业教育研究。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2年度教育部规划基金项目“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职业教育政策的效度研究(12YJA880160)”的阶段性研究成果,主持人:张社字。

中图分类号:G718.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7518(2012)16-0017-03

一、前言

出于社会经济和人才培养的双重要求,我国高等职业教育从上世纪兴起到现在,获得了长足的发展,而这期间跟国家的教育支持政策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从上世纪七八十年代至今,我国高等职业教育政策的发展主要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第一阶段,主要是以1983年颁布的《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国家计委关于加速发展高等教育的报告》(简称《报告》)和1985年颁布的《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简称《决定》为代表,提出和鼓励发展高职教育;第二阶段,主要以《关于加强普通高等专科教育工作的意见》(简称《意见》)和《关于推动职业大学改革与建设的几点意见》(简称《几点意见》为主,倡导积极发展高等职业教育,加强对高等职业教育的研究,进行高职教育的调整与改革;第三阶段,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关于实施加快发展职业教育的若干意见》(简称《若干意见》)和《试行按新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举办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实施意见》(简称《实施意见》)等为主,提出要明确高职教育的任务,探索高职教育新的管理机制和人才培养模式,大力发展高等职业教育,并将其作为实现高等教育大众化的主要力量;第四阶段,以《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简称《决定》)、《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简称《若干意见》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等政策为主,注重以就业为导向改革和发展高职教育,形成高职教育的特色。这一系列的政策不仅反映了国家对高等职业教育的重视,而且极大地促进了我国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

教育政策作为一种公共政策,是社会利益和要求的集中化反映,它制定的合理性与执行效力问题将直接关系到社会发展的整体大局。纵观几十年来我国高等职业教育政策的发展,既有可观的一面,即促进了高等职业教育的兴起、合法化,也有令人失望的残缺,主要表现为政策文本的繁荣与政策实践的消沉之间的矛盾。因此,本文将从我国高等职业教育政策的价值取向出发,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发展性建议。

二、我国高等职业教育政策的价值取向

价值取向的本质就是一种内在的心理和行为趋附,因此,我国高等职业教育政策可以看作是一种教育决策主体的价值判断、价值选择和价值取向。而这种价值取向性又是元价值、隐价值和显价值相互冲突、相互权衡而达到相互共存的价值体系,而非单一的价值概念存在性。

(一)元价值取向

元价值是一种崇高而又理想化的精神追求,是维系人们生存和发展的不竭动力和精神期望。高等职业教育政策既包含着教育本质的属性,又蕴含着职业性追求,这就决定了其价值取向的多重性或者矛盾性,而从其内在的本真出发,其元价值取向应当是体现在以人为本、全面发展、公平、公正、合理等高于实际目标和个人意志的标准上。例如,“大学办高职”政策的元价值追求就是为了提高高职办学质量,从而更好地促进学生个性的全面发展。

(二)隐价值取向

“隐价值是主体个人真实而具体的价值表现形式,是决策主体在思考、决策和行动中所秉持的、‘习而不察’的价值观。”[1]隐性价值作为一种掀去外在修饰的现实状态和追求,决定着事物存在方式和发展范式,是一种现实性目的。高等职业教育政策在抛开崇高的理想追求下,其真实的价值追求是在工具理性指导下的利益和功效最大化,即为了最大限度地发挥资源的利用率、利益获得的最大化、学生的良性就业及政绩的最优化等。如“就业导向”政策,虽然其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主体人的全面发展和幸福生活,但他的出台是出于现实性的价值观驱使,是为了解决我国高校学生就业率低下的问题而生成的。

(三)显价值取向

显价值取向是一种外化的,旨在追求被人认知的外显价值观,是一种比较浅显的价值取向。“高等职业教育作为教育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实现社会公平,解决就业问题,提高国民素质,以及实现个体发展等都具有深刻的意义”[2],因此,出于这种价值考虑,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并加以宣传推广,以见证自身的重视程度,然而,这种政策缺乏必备的物质基础支撑,最终将难以实现更高的价值追求,导致政策文本的繁荣和实践执行的沉沦。

三、我国高等职业教育政策执行效度不高的原因

从上世纪至今,我国相继出台了十几个与高等职业教育发展有关的政策、法规,极大地促进了高等职业教育的兴起、发展、改革和调整,为社会公平、学生就业、人才培养等问题做出了巨大贡献。然而,这些政策在贯彻执行当中,往往会由于各种原因的限制,而导致其执行效度不高,难以完全发挥其作用。这些限制性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高等职业教育共同体疏离

所谓高等职业教育共同体,通俗地讲,是指与高等职业教育的运行存在相关关系的各个主体间,因存在共同的目的追求而结合在一起的统一整体,但它不像集团化组织那样注重利益的至高性和组织间联系的紧密性。因此,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并非单方努力结果的产物,而是一种介于集团化的共同体组织系统,这个系统运行得稳定与否,将会关系到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前途和命运,而维系系统稳定性的因素主要是利益追求的相关性、文化内涵的相互体认和目标的一致性程度。我国高等职业教育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事关整个系统的方方面面,不仅涉及到决策层、理论层,而且与实践层息息相关。然而,由于这几个群体间目的和利益追求的差异性,而导致了政策执行出现消沉、曲解和形式化,从而致使其效度极大地偏离预设轨道。一般来说,决策层所关注的是出于“社会本位”考虑的整体性和普遍性的价值追求,往往忽视高等职业教育本身的规律和终极关怀;理论层由于缺乏足够的后备力量支撑,往往借道他人,实行某种概念或模式的移植,导致了不顾现实而片面追求模式或概念的理想化形态,最终导致“话语权”的旁落;而实践层(包括执行者和接受者)作为政策执行成败的最终承担者,经常是出于个体发展和利益追求而选择性地吸收和借鉴政策精神和意识,从而出现政策的个体演化,而这种演化非善则曲。因此,如果高等职业教育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没有充分地考虑其系统性(指影响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各个因素所组成的统一整体)和相关因素的相对独立性,则无法得到真正地贯彻执行。

(二)高等职业教育政策效力不足

高等职业教育政策执行效度不高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其效力不足,其自身的缺陷必然会导致后续的恶性循环。首先,高等职业教育政策缺乏完备性。例如,《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提到的:“政府切实履行发展职业教育的职责……健全多渠道投入机制,加大职业教育投入。”[3]这种口号式和宣言性的规定不仅没有明确指出政府履行的具体职责,而且没有给出教育投入的量化指标,更没有建立起明确的监督和奖惩机制,容易演化为一纸空文,结果在执行时导致只以某种会议或者活动的形式传承这个规定。其次,高等职业教育政策缺乏科学性。高等职业教育在整个高等教育体系中处于地位较低的状态,没有跟普通高等院校摆正位置,在一定程度上处于被忽视的地位,因此,其发展很容易发生偏颇和扭曲,如果政策制定者缺乏必要的实践考察和素质水平,就容易使制定的政策出现偏误,缺乏科学性,自然其执行效度也会降低。例如“三改一补”,即“以学生缴费为主,政府补贴为辅;毕业不包分配,不再使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派遣报到证》,不再统一印制毕业证书内芯”,这个政策虽然考虑到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但缺乏对当时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现状和学生结构的考虑和兼顾。

(三)高等职业教育政策执行缺乏监督

有效的监督机制是保证高等职业教育政策执行和实施的必要前提和基础。然而,长期以来,我国出台的各种教育政策都普遍存在缺乏实质性监督的问题。首先,监督有名无实。我国教育政策的贯彻实施效果通常是以实施后的考察,或者上交执行报告为主,这就给政策实施机构以懒散之心,他们往往在专注于竞争和就业率的压力下,对各种政策采取应付的态度,形式化成为他们汇报情况的习惯性前奏。其次,缺乏严格的奖惩机制。各种政策的出台都没有附上严格的奖惩条件和机制,这就使得高等职业院校可实行,也可不实行,因为实行与不实行都不会得到惩罚,因此,对于那些固守传统,缺乏上进心的院校,往往会出现政策中空的状况。最后,由于缺乏实质性的监督和控制,有些高等职业教育机构经常会出现政策曲解利用的现象,极大地损害了政策的权威性、科学性和民主性。

四、提高我国高等职业教育政策执行效度的策略

从统计学分析,效度是指一次测量的有效程度,即实际能测出其所要测量的特性的程度,而要提高效度则要从多角度、多方面地进行。因此,为了提高我国高等职业教育政策的执行效度,除了坚守其本身的正向价值整合追求之外,还应当具备以下几个要求。

(一)政府干预与市场介入相协调

“20世纪80年代,我国的高等职业教育发展主要体现出‘计划经济’的色彩,政府根据经济发展规划进行‘人才规划’,充分流露出了政策主导的干预性”[4]。而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出现了高等职业院校学生就业较为困难、社会认可程度低等问题,因此,政府为了适应社会发展变革,更好地促进高等职业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放弃了以往单独干预的局面,不断鼓励市场介入高等职业教育,强调高等职业教育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的人才培养模式。然而,“由于缺乏控制,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却不断演化为市场化的东西,忽视了教育规律和本真内涵”[5]。所以,为了进一步规范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保证各项政策执行到位,必须处理好政府干预与市场介入的关系,既要满足政策的实现目标,又要从社会出发,兼顾其他群体的多重利益追求,特别是学生的终身发展和幸福生活,寻求建构一种政策、学校、学生、社会等维度之间进行生态组合的共同体发展模式。

(二)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政策的信度

从统计学的角度分析,信度即测量结果的可信程度,信度高是效度高的必要不充分条件。因此,“要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政策的执行效度,就要保证这些政策的高可信度”[6]。首先,高等职业教育政策作为一种公共政策,其本质是社会大多数人利益的集中反映,应当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所以,在制定教育政策时,制定者应当要从广大人民的高度利益出发,坚持以人为本的精神内核,确实体现他们的生存和发展要求,以获得他们的广大支持。其次,要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完备性。高等职业教育归根到底也是一项关乎人的教育,教育决策者在做好充分的实践调查的基础上,应当从社会发展需求和劳动力市场变化的前瞻性出发,尽量保证政策规定的完整性、公平性和科学性。最后,先试验后推广。一项理论上完备无缺的政策并不能绝对保证实践的顺利进行,因为实践因素不仅多种多样,而且是一种动态的变换过程。因此,高等职业教育政策制定者应当在确保理论政策科学化、完善化和民主性的基础上,积极进行试点实验,以检测其实践的可操作性,最后才推广实施。

(三)建立良好的外部环境支持

保证高等职业教育政策执行的有效性,不仅要依靠高等职业教育共同体的努力,还要有来自于外部环境力量的支持。首先,建立健全政策执行监督机制,规范和保证政策的有效运行。高等职业教育政策的制定、颁发和实施等过程都会影响到其实践的有效性程度,因此,必须建立一整套与之相配套的监督管理机制,包括审查机制、奖惩机制和咨询制度等。其次,要提高高等职业教育的社会认可度和地位,以获得社会各界的关注、支持和监督。政府要加大对高等职业院校的投资力度,确保其地位与普通高等本科院校相一致,进一步实行面向社会,以培养生产、技术和管理一线的高素质人员为目标,各种优惠政策向高等职业院校倾斜,从而以政府的高度重视带动企业、社区、家庭和学校的观念转变,进而提高他们的重视和支持力度,为高等职业教育政策的执行创设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最后,实行帮扶制度,弱化“大学办高职”的设想[7]。我国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时空和校际间的不平等,使得他们在政策执行力上出现极大的偏差,最终导致了“马太效应”的进一步扩大,因此,必须实行校际间、地区间学校的帮扶制度。另外,普通大学作为一种注重学术研究的学校群体,有着与高职不同的发展背景和目标,所以,应当强化普通大学对高职的帮扶制度,而非取而代之,避免出现“心有余而力不足”的现象。

总之,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以及社会分工的不断深化,大力发展高等职业教育已是大势所趋,而要保证高等职业教育始终朝着良性的方向发展,必须要有来自于国家科学化、人性化和实用化的政策支持,而且要确保其得到良好的贯彻实施,因此,这就需要高等职业院校本体、政府相关部门以及社会各方形成生态化的共同体模式,在和谐生存的情境中促使高等职业教育的高效能和特色化发展。

参考文献:

[1]张社字.我国职业教育政策的效度分析[J].教育与职业,2006(12).

[2]张志军.试论高职培养目标定位与人才模式的特征[J].职教论坛,2004(4).

[3]吴二利,沈春宝.改革开放30年我国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发展简述[J].中国成人教育,2009(20).

[4]陈英杰.中国高等职业教育发展史研究[M].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2007.

[5]戚.我国高等职业教育的内涵发展取向及困难点问题[J].现代教育科学·高教研究.2009(2).

[6]陈烈强.对中国高等职业教育的若干思考[J].高教探索,2000(1).

职业教育改革政策篇6

充分认识深化教育督导改革势在必行

教育督导是教育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基本教育制度,世界一些教育发达国家,无一不将教育督导作为重要抓手,保障和推动本国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教育督导在保障“两基”历史任务全面完成、推动国家重大教育政策项目落实、促进学校教育教学水平提高、督促教育热点难点问题解决、科学服务教育决策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作出了重要贡献。

教育规划纲要颁布后,各地结合实际积极开展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为深化教育督导改革积累了丰富经验。2012年,国务院颁布实施《教育督导条例》,成立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从法律法规、体制机制两个方面,对推进教育督导改革与发展做出了战略部署。《教育督导条例》对教育督导制度进行了系统设计,使教育督导有法可依。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是新中国历史上最高层级的教育督导机构,为建立权威、独立、有效的教育督导体制开创了新的局面。

当前,教育改革发展面临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对深化教育督导改革、发挥教育督导作用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加快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亟需我们深入推进管办评分离,转变教育管理方式,深化教育督导改革。

1.深化教育督导改革是转变教育管理职能的重要抓手

教育决策和教育督导是教育管理的“两个轮子”,转变教育管理方式,实现管办评分离,需要“两个轮子”平行运转。为此,既要简政放权,完善教育决策职能和健全公共教育服务体系;也要强化督导,加强对地方政府和学校执行教育决策的监督与指导,并在政府的主导下,培育一批专业评价机构和社会组织,充分发挥它们在评估监测中的作用,努力强化政府的标准制定、政策指导、监督检查、评估监测、信息服务职能。要通过有效的监督、检查、评估、指导,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形成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行政运行机制,确保教育事业科学发展。

2.深化教育督导改革是落实《教育督导条例》的必然要求

《教育督导条例》提高了教育督导的法律层级,丰富了教育督导的内涵,扩大了教育督导的范围,规范了教育督导的类型和程序,为推动教育督导改革提供了法律依据。落实《教育督导条例》,需要我们进一步深化教育督导改革,建立健全各级各类教育督导制度,健全督导机构,加强督学队伍建设,强化督导问责,充分发挥好督导的监督、指导、评估、评价和监测功能。

3.深化教育督导改革是解决教育热点、难点问题的迫切需要

当前,教育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依旧突出,学前教育入园难、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中小学生课业负担过重、学校乱收费、素质教育难以推进、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差、高等教育学术行为不端等,反映出教育发展还不能完全适应社会的期待和人民群众的要求。虽然国家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但执行中缺乏落实,违规违纪行为缺乏监管。督促各级政府落实教育优先发展,切实推进素质教育和规范办学行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需要我们充分发挥教育督导的作用,在做好事前规划引导的同时,建立健全教育督导报告、复查和奖惩制度,落实好事后监管和督促。

明确深化教育督导改革的总体思路和工作目标

深化教育督导改革,需要统一思想,明确思路。我们要认真贯彻党的十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教育规划纲要和《教育督导条例》,按照决策、执行、监督既相互制约又相互支持的原则和强化国家教育督导、深入推进管办评分离的要求,立足我国实际,借鉴国际经验,建立督促地方政府依法履行教育职责的督政机制、指导各级各类学校规范办学提高教育质量的督学体制、科学评价教育教学质量的评估监测体系,形成督政、督学、评估监测三位一体的教育督导体系,为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提供制度保障。

围绕这一思路,我们的工作目标主要分为三个方面:一是督政,要建立地方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价机制,严格落实问责制度,引导地方政府优先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基本公共教育服务能力和水平。二是督学,要完善督学队伍管理,实行督学责任制,监督指导各级各类学校规范办学行为,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三是评估监测,要建立教育督导部门归口管理、专业机构提供服务、社会组织多方参与的专业化教育质量评估监测体系,对各级各类教育进行科学、系统、权威的评估监测,为改进教育教学、管理、决策提供依据和支撑。

准确把握深化教育督导改革的主要任务和工作重点

1.加强督政工作,促进教育公平

督促地方政府切实履行教育职责,是为教育事业改革发展提供保障的有效办法。目前的督政工作还存在着一些不足,主要包括:工作内容基本限于对各级政府履行发展义务教育职责的督导,对政府履行发展其他各级各类教育职责、统筹规划、教育投入等方面的督导尚未有效开展;没有建立综合评价体系,临时性、政策性检查多,制度性、常态化监督少;督导问责机制尚未建立,削弱了督导的实际效果。

职业教育改革政策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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